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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氏宗亲联谊总会“创会基金”筹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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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7 15:4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赖氏宗亲联谊总会“创会基金”筹集条例(草案)

第—条 为保障“赖氏宗亲联谊总会”筹建成立和持久良好运作,经总会筹备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特设立总会“创会基金”。
第二条 “创会基金”筹措、归集由“创会基金”专门委员会负责,该会由总会筹备委员会(总会成立后的理事会)领导,并由一位筹委会副主任(总会成立后的副理事长)具体主抓负责。
第三条 “创会基金”筹措到的资金所有权属于“赖氏宗亲联谊总会”所有。
第四条 “创会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活动经费支出。
(二)    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支出。
(三)    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支出。
(四)    表彰、资助费用支出。
(五)    理事会认为必要的重大费用支出。
第五条 “创会基金”应当进行必要的投资运作,保证收益,但必须经过筹备委员会会议(总会成立后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创会基金”筹措对象为所有赖氏宗亲,特别是个人收入较高的各界赖氏宗亲,亦接受外姓友好人士、企业单位恩施捐赠。但坚持自愿原则,不分金额大小,不计先后捐资。
第七条 为保障筹集到较多足额的“创会基金”,各国、各地区、内地各省宗亲组织机构都应承担相应的筹资金额,共同努力,共建家园。
第八条 “创会基金”募捐的资金进入总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并开具总会统一会计收入凭证交予捐资者。
第九条 总会及其分支机构相关人员不得截留、挪用宗亲认捐资金,违者由总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总会“创会基金”捐资者给予褒奖:
(一)    捐资十万元以上人民币者,授予“赖氏宗亲联谊总会永远名誉会长”,并颁发“创会功臣”金质荣誉牌匾。
(二)    捐资五万元以上人民币者,授予“赖氏宗亲联谊总会名誉会长”,并颁发“创会功臣”银质荣誉牌匾。
(三)    捐资二万元以上人民币者,授予“赖氏宗亲联谊总会名誉常务理事”,并颁发“创会功臣”铜质荣誉牌匾。
(四)    捐资五千元以上人民币者,授予“赖氏宗亲联谊总会名誉理事”,并颁发“创会功臣”荣誉证书。
(五)    捐资一千元以上人民币者,颁发“创会功臣”荣誉证书。
(六)    他姓友好人士、企业单位捐资一万元以上人民币者,分别授予“赖氏宗亲联谊总会”高级顾问、顾问、荣誉会员、荣誉会员单位称号。
(七)    所有捐资者不论金额大小都将载入总会“创会基金”荣誉簿,并在中华赖氏网荣誉刊出。其中(—)、(二)捐资宗亲当然进入总会理事会。
    以上捐资可以分次支付,累计总金额并授予相应称号。
第十一条 本条例经赖氏宗亲联谊总会筹备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即生效,并报备总会成立后的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条例修改及解释权归总会成立后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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