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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重建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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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探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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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8 01:2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宗族重建的过程
从江西农村的情况看,一般都是在1978年以后逐渐发生的.在1976年以前,全省一直存在修谱建祠情况,但都是极个别的零星行为.至1978年以后则逐渐增多,如表1所示,这个发展过程似呈三个阶段:首先是1977年至1982年的启动阶段,修谱建祠活动比"文革"时期(1966-1976)及其前明显增多;到1983年后,这类活动比前一阶段又明显增多;而自1987年以来,活动更为频繁集中.
宗族组织的结构变迁
严格地说,当前历时仅仅十余年的宗族活动复兴,不能称为宗族重建.这里依据10个宗族案例(见表2),介绍宗族结构变迁.
1,父系血缘法则.父系血缘关系是宗族维护自身生存的基本法则.在修谱中对血缘关系的维护出现了两类情况:其一,继续维护同一始祖血缘关系的纯洁性,要求"凡立异姓为后者不书,随母嫁来者不书","切不可抱异姓之子为继,致乱宗事".其二,对同一始祖的血缘关系出现松动或淡化,招郎者均应上谱";将并非同出一脉的本姓人员联为一宗,形成同姓即同宗的宗族.对父系规则的态度还集中反映在对女性上谱的态度上,这也出现两种情况:仍然坚持宗族的父系单传规则,以为"女可不书";或则作了变通,都允许女性上谱.当然,允许女性上谱并不直接表明父系单传规则的动摇.但是,也有允许本宗女性招婿,并让女性上谱之主线,让血缘延续下去,这实际上是对以宗族父系规则的历史性变革.当前宗族重建中,父系血缘纽带这一传统的法则已受到冲击,发生变动.
2,支房结构及其相互关系.一般地,宗族存在着族——支——房的纵向结构.当前,重建的宗族已普遍恢复这一结构.但在同时,却对支与支,房与房之间的关系作了较大的改变.在传统宗族内部,这种关系是以"宗子"为中心的不平等结构,往往有尊卑之分,并带有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不对等性.而至今,这种不平等结构已不复存在,保留的仅仅是大小排序之别.如在族谱中支房的排序,以及"散谱"(有的叫"开谱","接谱")中发谱,游谱的排序,一般还是按大小支房来进行的.但排序也仅止而已,再没有尊卑之分.
值得注意的是聚居一处的宗族的情况变化.泰和县田段村萧氏家族下分两个堂,堂下分房,近20年来族长并不是由大堂的族民担任,而一直由人丁最旺的小堂(缉熙堂)的长者担任.族内的"斯文前辈"也皆由族长及该堂两个房的房长充任,不管至善堂出现了多么有资格充任的人选也不能上任.房支势力的比较取代了传统的"宗子"继承规则.江西乐平横露村近万人的叶氏大家族,由三个势力相当的支房组成,凡族内公共事务都必须经三方协商,长房也不再享有特殊的权利.重建的宗族内部一般不再存在尊卑的支房关系,大小之分仅具象征性,但在族内公共事务的管理支配权分配上,却往往要依相互之间的势力大小来划定.
3,族规家约.宗族规范包括"家法","族规"等强制性规定和"家训","家约"等伦理性训戒.自清末以来强制性惩罚办法逐渐衰弱[6].但仍有自己的族规.或完全套用着老的族规,既有伦理性训戒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本堂内不得互婚;填房者应于同辈,不得以大填小,或小做大",违反族规的子民设置了"众议逐之","众议责罚"的条款.而新订的5份宗族规范,就完全以伦理性训诫为内容.订立的《家约》甚至直接将遵守现行政策,法律作为其内容.如,《叶氏家约十例》其要为:"一,孝顺父母,二,友爱兄养,三,教育子女,四,和宗睦族,五,勤耕苦读,六,遵纪守法,七,禁赌博嫖娼,八,禁打架滋事,九,禁妖术邪恶,十,响应党的号召,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这些新式族规,家约的出现,显示着宗族与社会相适应的努力.
除了上述成文形式外,宗族规范还有另一些形式.其中,大量的是不成文族习,如节庆,婚丧,礼仪等活动,一般都有约定俗成的规矩.在处置族际纠纷,发动宗族械斗时,各宗族也多有自己的习惯,如要求一致对外,抚恤伤残者,供养死者亲属,惩办退缩者等等.1987年2月,湖南涟源县刘,张二姓大械斗时,刘姓宗族宣布了一份"族规",共三条:(1)凡年满18岁的男丁,必须参加本战,集中力量,先礼后兵.谁不去,其家属不准葬入坟山.(2)准备资金,每人调2元.(3)如有流血事件,一切责任由全村负责,如有坐守观望者,要按家规处理(钱杭,谢维扬1995:284).在某种程度上,与成文规范相比较,这些不成文的规范保留着更多的传统性,也发挥着更大的约束作用.
4,宗族头人.重建的宗族一般都设立以"宗族头人"为核心的宗族机构.各地宗族头人的名称不尽一致,如在江西省,金溪县有分别叫"族长","主席","理事长"的,峡江县有称"尊长公"的,等等.除族长外,宗族还有其它的管理人员.江西吉水三江村郭氏宗族,在族长下还设有"堂正","房宗".泰和田段萧氏宗族也设有"房长",并建立了管理本族公共事务的村长工作班子.
按传统,族长等头人一般由具备"宗子"身份的族民出任.至今,这种传统已在发生变化.再以田段萧氏宗族为例.该族自1979年以来已更任两任族长,第一任是1979-1989年的一位章字辈长者,在他去世后,由该堂另一位文字辈长者继任.他们俩人均是当时缉熙堂诸子民中年龄最高者,但第一位族长并不是辈份最高者.这表明,(1)该族系以年龄而非辈份来选定族长;(2)族长必须是势力最大的缉熙堂的子民.并非大堂的长者.该族4个房的房长,也均是由同房内最年长的男性担任,而不认其是否系"嫡长子"身份.这些宗族头人的产生并不需要经过选举等程序,而完全是自然形成的,即由享有该资格者自然上任或继任.族人对此并无异议,似乎已习惯这种安排.
宗族具体工作班子最具现代精神.田段萧氏宗族的村长工作班子,由村长,副村长,会计,出纳各1人组成.除出纳由小堂的几位房长轮流担任外,其它人员都由村内户主选举(一户一票)产生,一年一选.十多年来,这些成员都是小堂的中青年男子,从无大堂子民出任.鉴于一年任期太短所带来的弊病,自1998年起,该族将村长班子任期改为三年期.这一工作班子的产生方式上已明显地渗透进民主和平等精神.
5,族权.经过1949年以来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前所未有的整合,当前宗族所重建的族权已经出现明显变化.据王沪宁先生主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课题开展的15个村个案调查,族老的地位与作用呈现出四种类型,即:荣誉型族老,仲裁型族老,决策型族老与主管型族老,其分布数量分别为5:5:3:2(王沪宁1991:91).
族老地位与作用的这种多元性演变,实际上正是族权变型的一个有力表征.笔者对泰和田段萧氏宗族的长期参与观察,发现该族族长机构运行十余年来,虽一直未制订有关其权力,职责的成文规定,但也已形成了一些习惯性规矩.他们的权力范围主要有:(1)管理宗祠事务(如何使用等);(2)主持族人婚丧喜庆活动,如作为全族象征迎送客人;(3)管理族谱;(4)负责每年新出生族子的上谱事务;(5)介入对村庄财务的管理,如村庄财务出纳人员必须由二位房长轮流担任.这些事务大都是道义性的,没有强制性的手段.族长对村庄事务往往无能为力,年轻人不从就莫奈之何.有族长感叹道:我们老了,不中用了,说话没有人听了.而族民也认为很多事情并不需要族长作主.族内建立起村长班子,由她掌管宗族和村庄的一些实质性公共事物.其职责为:(1)管理村庄公共经济,如山场,水面管理,财务收支等;(2)管理村庄公益事业,修桥补路等;(3)执行村规民约;(4)操办春节期间萧氏宗祠的装饰(如写贴对联),以及团拜,舞狮子龙灯等活动中的具体事务;(5)负责与外族联系,解决族际纠纷.1990-1991年该村与一邻村发生的山地纠纷,就是由村长班子通过司法方式予以解决的.村长工作班子系由户主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因而也就对它负责,标志着族权已经出现转型,其重心已由少数人掌管转移到有族众参与的管理方式.
6,族产.族产是从物质上凝聚宗族的重要手段,无产则无以收族.在历史上,族产主要以族田为形式.在土地改革中,族田作为封建宗族的经济基础被予以没收和征收,收归集体并分配至农民.至今在各地宗族普遍重建中,尽管宗族所固有的其他各种传统资源大都被恢复或开掘,但一直尚未发现恢复族田的案例.不过,当今宗族积累族产的渠道已经多样化.一是族内人员的捐助.每一起修谱,修祠,建坟活动中,都有相当一批人"乐捐",数额可多可少.二是族内成员的平摊集资.宗族开展修谱,修路以及其他集体性活动,一般都离不开向族众摊集经费,其原则往往是按户均及人均两种方式收取.据笔者对江西567个姓次修谱收支情况的调查,这些姓次修谱共集资117.828万元,人平18.5元.在发生族际纠纷,械斗时,尤其是要抚恤死者亲属,赔偿对方损失时,所需经费也往往是这样平摊.这实际上带有浓厚的强制性,如非十分特殊的原因,不得缺份.1996年2月鄱阳县夏家村厦氏宗族,为一纠纷,闯进邻村小姓一姜氏家,杀死3口后纵火烧房焚尸,后经政府处理,仅在经济上夏氏宗族就赔偿了24万元,该族就搞摊派,人均出资100余元.三是族内产业的经营性收入.土地改革后,族田虽不复存在,但对聚居一处的宗族来说,山林,水面等资源权属虽已归集体,但这个集体往往也就是一个宗族.因此,农村"大包干"后,山林,水田等集体产业大多又名正言顺地成了宗族的公产.泰和田段萧氏宗族,就是这样重新掌握了对全村数百亩山场,百余亩水面以及一个砖瓦窑的所有权,通过收取"承包费",纯收入高的年份可达3000元以上.万载县东陂村李氏宗族通过收取捐助以及房屋,鱼塘和山林租金等方法,已筹集宗族基金10多万元.广东省在处理吴川县博厚村的宗族械斗案时,也曾收缴该村用于宗族活动的经费5.3万元.这些年遍布各地的宗族重建也伴随着族产的获取与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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