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麻烦的是,虽然立法与执法机关分离,执法权也由几个政府机构分担,但却没有在调查、检举和决策权之间进行划分。多种职能合而为一的模式是效仿欧盟的做法。在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或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官员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检举,但必须将自己的理由呈报给其他决策者,而欧盟的竞争监管机构DG-COMP则行使这三大权力。这样的安排进一步加大了监管机构的自主权限范围,降低了有效地遏制保护性、或偏袒性执法的可能性。考虑到认为中国的裁定不透明、不公平的控诉时有发生,可能加剧这种倾向的组织架构显然无法让人对新的制度产生信心。
因此,接下来的几周,在其他人欣赏天才运动员们奋力拼搏之时,商界领导人应当会考虑:在中国新的反垄断法之下,决定他们命运的监管机构会不会激励他们做出同样的举动──或者如果他们做到的话能不能得到回报。(作者:Ronald A. Cass,Center for the Rule of Law主任、波士顿大学法学院(Bosto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荣誉院长,并曾任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及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