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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归还孔府以《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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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大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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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0 10: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驳归还孔府以《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为依据  既然孔府是封建时代的遗物,我们可以先看看封建时代的财产状况。

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古代中国从来就没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在封建社会里,天下都是帝王的天下,天下的财产也都是帝王的。过去,皇帝喜欢你,可以随意赏赐你土地奴脾金银财宝,皇帝恼火你,可以随意把你的财产没收甚至灭你的九族。

孔府可以视作皇帝喜欢孔家或者要利用孔家而赏赐给孔家的财富。其来源为国家税收。这就有很大的疑问了,古代的建筑要用现代的法律来衡量它到底属于谁,那古代的行为是否也要用现代的法律来衡量它的对与错?

在封建社会,天下的一切都是皇帝的。皇帝要动用国家税收那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在现代,税收却是只准被用于政府正当财政支出的。
这样问题就来了。孔府的修建用现代的法律来解释是违背法律的。也就是说,用现代的法律来解释孔府的所有权,它根本就是一处违法建筑,应该被收归国家所有的。

那样,《物权法》中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在这里也根本就不成立。很简单,这个建筑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根本不属于你,你扯什么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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