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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摄影家龚超告倒普定县人民政府和贵州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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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00:4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青年摄影家龚超告倒普定县人民政府和贵州人民出版社  法院判决:?被告贵州人民出版社和普定县政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法院做出判决:?被告贵州人民出版社和普定县人民政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可输入“摄影家龚超”、“普定县志侵犯版权”、“普定县志”、“普定县政府”“贵州人民政府出版社”等关键词查看有关报道。可查看百度"摄影家龚超吧"?看有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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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221.13.57.*2005-6-23 16:22回复此发言?3回复:青年摄影家龚超告倒普定县人民政府和贵州人民出版社  ?
连带赔偿4000元的代价

  2005年3月23日,庭审后第13天。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筑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普定县人民政府的主张不能成立,龚超拍摄的照片不是普定县人民政府的法人作品。而在这种情况下,《普定县志》使用龚超拍摄的两幅照片且未向龚超支付报酬的行为已侵犯了龚超的著作权;同时,贵州人民出版社的答辩意见也不能成立,由于出版社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导致侵权出版物得以出版、发行,侵犯了龚超的著作权,出版社和普定县人民政府的行为构成一种共同侵权行为。
  2005年4月11日,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院判令贵州人民出版社和普定县人民政府连带赔偿龚超救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
  这4000元人民币的救济损失赔偿,并没有让龚超快乐多少,相反,他需要的仅仅就一个字——赢。今年37岁的他告诉记者,他系中国摄影家协会贵州分会会员,作品曾在《红旗》等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也给多家摄影杂志及报刊供稿,自己也策划一些营利性项目,所以并不在乎赔偿的多少,但是对于对自己作品实施侵权的单位或个人,不管付出多大的代价都要将之诉诸法律。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要用金钱来衡量,龚超又岂只满足于这4000元的连带赔偿?曾经向普定县人民政府发出律师函的律师任勇强在当初发律师函时就劝过龚超“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是,普定县人民政府对此事不明确的处理却让龚超彻底丧失了私了的信心。
  其实,想要使用别人的几张照片纯粹小事一桩,只要和作者沟通沟通,取得作者的许可,用过后支付一定的报酬,就不至于演化成上法庭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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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52?条评论?我要参与评论?评论者:匿名?|?评论时间:2005-6-10?1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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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者:匿名?|?评论时间:2005-6-10?8:55:00?
?法院判决:?被告贵州人民出版社和普定县政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法院做出判决:?被告贵州人民出版社和普定县人民政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

可输入“摄影家龚超”、“普定县志侵犯版权”、“普定县志”、“普定县政府”“贵州人民政府出版社”等关键查看有关报道。可查看百度"摄影家龚超吧"?看有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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