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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时报 陈良宇判囚18年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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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13: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因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人民币,下同)。61岁的陈良宇曾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他由亿人之上到如今沦为阶下囚,其审讯自然一直都是媒体的焦点。有一种意见认为,陈良宇的量刑偏轻,而问题的关键是,陈良宇的“受贿金额”跟“涉案金额”究竟是多少。中国《刑法》关于受贿罪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首先,此案判决书,特别受到关注。陈良宇案的判决书,是由合议庭成员特别赶赴首都北京,跟中央大员商讨后再敲定的。判决书指出,“陈良宇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犯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据《财经》杂志披露,陈良宇受贿四笔,总计收受金额折合人民币239 万余元。

  要研究陈良宇的量刑是否合理,其中一个方法就是参考其他因上海社保案落马的上海干部的判刑。其中,原陈良宇秘书秦裕因受贿682万元,于2007年12月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上海电气高层韩国璋,因受贿682万元,被处无期徒刑;另一名华安基金原总经理韩方河,因受贿400余万元,被处以18年有期徒刑。由是观之,陈良宇的量刑乍看似乎也属“合理”。

  当然,事实也有许多方面。也有批评者指出,陈良宇使得国家招致的损失,绝不止于240万元。这种意见认为,陈良宇支持上海市社保局违规贷款数十亿元,陈良宇涉嫌协助弟弟陈良军非法获得600亩土地使用权,获利1.18亿元。中国国家审计局上月公布数据说,上海社保案涉及挪用资金高达339亿元,远高于原来估计的4.8亿元;陈良宇作为原上海一把手,自然负有政治责任。中国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控受贿640万元,也要被判死刑。所以,这种意见认为,陈良宇的量刑绝对是“偏轻”。

  根据中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注二)在2007年郑筱萸的死刑执行后,新华网曾于当时7月11日引述中国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指出,受贿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基础上,因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与影响的程度极其严重。他认为,这是受贿罪的危害明显不同于贪污罪的一个关键点。

  可圈可点的是,判决书也指出:“鉴于其对于所犯受贿罪有悔罪表现,能够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据2008年第7期《财经》杂志,陈良宇的“悔罪表现”包括:陈良宇曾作出“我对不起党,对不起上海人民,对不起我的家人”的声明。但值得注意的是,陈良宇只表示自己 “有责任”,但没有明确认罪。凭这些表现,陈良宇是否值得“酌情从轻处罚”?读者大概可以自行判断。

  外界关注的另一个要点是有关陈良宇的罪名有多少。这方面,许多分析家都把中共党纪对陈良宇的调查结论,跟司法的审查结论加以比较。根据中央纪委起草,中共中央政治局在2007年7月26日审议的《关于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陈良宇有六个问题(注):但经过司法调查,陈良宇这次在天津被起诉的罪名只有三项:即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据一审判决,陈良宇的玩忽职守罪名并不成立。

  有一种意见认为,党调查陈良宇找出较多罪名,可能是因为像“道德败坏”这种党纪所不容的问题,不能以法律径途解决,且纪委所指的一些罪名如“以权谋私”和“为不法企业主收购国有公司股权提供帮助”,实际上也是同一司法罪名的两个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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