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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毛遂自荐成为干部选任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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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05: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6年建市以来,江苏省宿迁市因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创新实施了任前公示、公推公选、公推直选等一系列干部选任方式,有的开全国先河、在全国推广,有效推动了干部选任的民主化、科学化与制度化进程。但是,我们的探索大多停留在党委(组)视野所及的较小层面,而对默默无闻的实干型人才选拔却鲜有办法,特别是对传统毛遂自荐方式的忽视与摒弃,导致现行干部选任模式的局限性日益凸显,迫切需要我们打破现行制度的路径依赖,把毛遂自荐作为选拔人才的重要手段,把保障干部“自我实现”权利作为干部工作的最终目标,从根本上增强干部选任的造血功能。
一、毛遂自荐的历史渊源与合理要素

《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记载,秦军攻赵,赵王求救于平原君赵胜,后者为解国家之围,决定说服楚国共御强秦。临行前,平原君欲在门客中挑选文武兼备者20人从行,无奈选来选去只得19人。这时,门客毛遂果敢推荐,平原君令他姑且随行。其后,正是这位平素不被注意的毛遂,在谈判久拖不决的关键时刻,毅然“按剑历阶而上”,对楚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胁之以威,遂使楚王下定决心与赵盟誓,终解赵国之围。
综观古今中外,从春秋战国的商鞅、张仪,到美国的华盛顿、南非的曼德拉,毛遂自荐者前赴后继、灿若星辰,他们基于理智、自信和对时局的清醒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超强的战斗力走上了历史的风口浪尖,无不创造出辉煌的历史业绩。历代有为统治者也均把鼓励自荐、“野无遗贤”作为强国之道,开创大唐盛世的李世民、武则天等曾公开号召文武高才“诣阙自举”、“以求进用”。实际上,在当代西方发达国家,“毛遂自荐”已成为民主社会中最为常态的生活方式,不仅是议员候选人产生的主要方式,也是总统等国家元首诞生的普遍常规渠道。

“毛遂自荐”之所以源远流长、生生不息,就在于这种机制能够拓展选才渠道和用才思路,可以避免埋没人才,从而造就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的生动环境。首先,毛遂自荐体现当代领导干部的应有自信。一个人的才识、专长、性格、能力自己最清楚,通过自荐可以锻炼干部勇气,进而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这是新时期领导干部的必备素质。其次,毛遂自荐体现以人为本的干部选任思路。要实现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必须让千万个毛遂主动站出来接受挑战。其三,毛遂自荐符合逐级递进的干部成长规律。按照马斯洛需要等级理论,人的需要可分为生理、安全、理解、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个逐级向上层次,而按照自己意愿毛遂自荐,正是干部自我实现的理想途径。其四,毛遂自荐是东西方文官制度的共同核心。成熟和科学的人才选拔办法无不强调敞开大门、人尽其才、平等竞争,并均把自我推荐作为重要途径。
二、毛遂自荐的现实困境与具体表现
显然,凡进必考的公务员考录制度,充分体现了毛遂自荐的选才思路,客观上已经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选拔了大量优秀人才。但是,一旦进入公务员序列,其内部晋升、调任等制度均忽视、摒弃甚至排斥毛遂自荐,并集中表现为三个方面的环境缺失:

首先,制度环境缺失。一是自荐法律缺失。《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而按照《干部任用条例》,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一条例两规定”),更明确竞争上岗及公开选拔主要适用于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均不允许毛遂自荐,更不涉及基层干部。二是自荐程序缺失。现行干部选任大多采取党委(组)提名、组织部门考察的传统模式,民主推荐过程的局限性与形式的单一性问题普通突出,并往往伴随干部下派抢占资源、论资排辈平衡照顾等问题,致使大量优秀人才辗转基层,因无“伯乐”发现而老死于“槽枥”之间。三是自荐机制异化。为确保党委意图实现,民主推荐往往因领导个人好恶而决定,并大多实行等额竞争,普通干部只有“他举”机会、“选他”余地而无“自荐”途径,导致基层选举权流于形式,诱发了腐败动因,限制了选才视野,阻碍了民主进程。

其次,社会环境缺失。一是自荐渠道不畅。无论是公推公选还是公推直选,干部选任多被限定在很小范围之内,加之“内定”现象普遍,毛遂自荐往往是自取其辱,致使大量优秀人才不敢自荐。二是跑官要官者抹黑。现实中,确实有部分人打着“自荐”招牌投机钻营,个别人也确实从中得利、走上领导岗位,致使品性正直的才智之士羞于自荐。三是成功案例不多。传统干部选拔方式的压倒性优势,特别是毛遂自荐鲜有最终成功者的现实,让许多人心存疑虑,因怕已有“内定”,致使优秀人才不想自荐。

其三,舆论环境缺失。一是人才观念缺失。现实中,许多会“折腾”、会“协调”、会用庸俗发展造就GDP“神话”者被视为人才,善于应酬、能吹(牛)会喝(者)者被当作能人,而将不搞急功近利、不做表面文章、不走上层路线者视为“协调能力不强”、“组织能力不够”,这部分人才即使自荐,也往往被视为“不行”、过不了“组织关”。二是传统思维束缚。毛遂自荐者常被视为不懂潜规则,被认为不甘清贫、“政治上不成熟”,往往名誉上进了人才库,实际上进了“黑名单”。三是舆论支持不够。整体重才用才氛围不浓,自荐者担心被看作“不安心工作”,更害怕竞争不上会被“穿小鞋”,因此求稳怕乱、底气不足。四是庸俗思想作祟。“枪打出头鸟”、“高处不胜寒”等通病普遍存在,领导者常把毛遂自荐视为异端,把安于平庸当作美德加以提倡,把勇于自荐当作离心离德加以排斥甚至打压;普通人常把自荐者说成“少脑子”、不谦虚、是“官迷”,甚至与“跑官要官”混为一谈,致使人才自荐时被疏远排挤,落选后遭讽刺挖苦,饱尝人言可畏、众口铄金之苦。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缺少毛遂自荐渠道机制的干部选任制度,既不如中国封建皇朝的选人机制,又不如西方文明社会的用才机制,许多探索和尝试将因此面临许多现实困境,
三、毛遂自荐的未来前景与科学运用
从当代政府管理变革方向看,以人为本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价值取向;从政府管理改革趋势看,通过满足干部的“自我实现”需要,推进干部队伍的“四化”进程,应成为干部队伍建设的根本方向。实践中,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快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使毛遂自荐成为干部选任的主流:

首先,营造制度环境。一是修改相关立法。上上之道,就是将《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在个人自荐的基础上,组织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同时,修改“一条例两规定”,把民主推荐范围扩大为个人自荐、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同时明确竞争上岗及公开选拔适用于各级领导职位及特殊岗位。过渡之法,就是在制定干部选任制度时,把自荐列为必经程序。二是放开选任提名权。改革先党组提名、后组织考察的选任顺序,变为先自荐、后推荐、再提名、最后考察。建立个人自荐制度,凡出现岗位、职位缺额必须公布自荐岗位、任职条件、自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对自荐者进行登记、审核、考察,建立人才资源库,对确实优秀人才列入后备人选,原则上非自荐者不得列入考察范围,不得进入人才库。三是切实强化竞争权。毛遂自荐者必须撰写自荐材料,内容包括工作经历、特长、近年成绩及缺点不足、自荐意向及承诺等,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评断监督。四是实行差额竞争。确定选任名额时,应为自荐者保留一定比例职位,并一起参加差额竞争。

其次,营造社会环境。一是畅通进出渠道。扩大干部流通渠道,支持自荐者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干部选拔活动,对被录用者畅通出口,对未被录用者专门建档,在原系统提拔干部时参照成绩、优先录用。二是打击跑官要官。采取有效方式,严查“跑官要官”,对以自荐之名跑官要官者该撤的撤、该办的办。同时,敞开大门,让有意做官、又能做好官的人毛遂自荐,保证按规矩、按程序晋升职务。三是重用自荐者。对自荐者倍加关心爱护,做到用人之长、容人之短、知人善任(自荐者在才能出众的同时,其“缺点”或“不足”往往同样明显),通过重用自荐者,打消群众“内定”、“陪练”等疑虑心理。四是强化职位荣誉感,增加职位吸引力。进一步改善政府整体形象,提高职位技术含量,加大组织保护力度,拉大重要职位、重点岗位与一般群众的待遇档次,使才智之士勇于自荐、勇挑重担、勇创佳绩。

其三,营造舆论环境。一是做好宣传工作。在完善干部选任推荐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公务员法》和“一条例两规定”的宣传力度,着力提高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以人为本、重视自荐、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增强干部推荐工作的针对性和准确度。二是做好教育工作。教育各级领导及普通干部树立正确人才观,善于发现和挖掘各类人才的闪光点与可贵处,在舆论上表扬鼓励,在选任时鼓励自荐,由组织上提拔重用。三是做好思想工作。着力破除“枪打出头鸟”、“含而不露”等陈腐观念,不搞论资排辈,不搞“好人主意”。对有意自荐者可安排集体谈话,亮明组织观念,消除中庸思想,破除思想顾虑,鼓动其勇于接受挑战,特别是自荐未果时,应加以组织安抚,鼓励其总结经验教训,实现优势积累,最终脱颖而出。四是做好创新工作。可到自荐者单位举行全员座谈,围绕自荐进行讨论。有条件的,可在局域网等平台上开辟“毛遂自荐大家谈”等类似专栏,发布古今中外毛遂自荐的典型事例,用“实力是自荐本钱”等帖子对干部进行引导,着力营造让能者“亮剑”的良好氛围。在进行干部调整、职务晋升、选派代表等工作时,先由各单位召开“人才自荐会”,组织上再确定考察人选。此外,可试行“难题”求解机制,及时在公告栏、局域网上公布监管、执法、创新等活动中的疑难问题,请基层干部帮助解决,对主动承担并破解难题同志给予奖励,从而逐步营造自荐氛围。也可定期邀请自荐者列席党委专题会,听取他们见解看法,激发能人献计献策的积极主动性。

综上,毛遂自荐是中国传统选才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方民主国家用才机制的基本运行方式,也应成为各级党委政府选拔人才、激励斗志、鼓舞民心、共建和谐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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