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既是神灵的具体表现,所以在世的时候,当然须有一些热情欲望和精神(Vital energy or Nervous
energy),这些东西无所谓好坏,只不过是一些和人类生活不能分离的天赋的性质而已。一切男女都有热烈的感情,自然的欲望,高尚的意志,以及良知;他们也有性欲、饥饿、愤怒,并且受着疾病、疼痛、苦恼和死亡的支配。文化的用处,便在怎样使这些热情和欲望能够和谐地表现。这就是儒家的观念,依这种观念,我们假使能够和这种天赋的本性过着和谐的生活,那么,便可以和天地并列;关于这一点,我将在第六章末再讲。然而佛教对于人类的肉体情欲的观念,和中世纪基督教很相同——以为这些情欲是必须割弃的讨厌东西。太聪慧或思想过度的男女有时会默契这个观念,因而去做和尚或尼姑;但在大体上说来,儒家的健全意识并不赞成这种行为。同样,佛教的观念也有点近于道教的意味,认为红颜薄命是“被谪下凡的神女”,因为她们动了凡心,或是在天上失了职,所以被贬入尘世来受这命运注定的人间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