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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华侨报 “迁徙自由”应写入中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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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8 23:3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大陆“两会”召开之际,也是在日华人热议中国时政之时。这期间,有的华人称来到日本已有20年,“一颗红心未变”,仍然手持中国护照,但当年出国时因政策原因,国内的户口已经被注销。目前,要想恢复户口,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引申出来一个“迁徙自由”的问题,并希望能够把这4个字堂堂正正地写入中国宪法。

  回望共和国的制宪道路,现行宪法自1982年公布施行以后,既保持了总体稳定,又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作了4次修正,从而表明宪法要为法制国家服务。进一步回溯还可以看到,中国1954年制定的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受计划经济体制的限制,“迁徙自由”在以后修订的宪法中就无影无踪了。这样,中国的宪法中也就没有了关于公民自由迁徙权的规定。与此相适应,中国的户籍制度也就对人口的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20年前出国的华人都能够讲述出一番“户口和护照”的故事。

  如今,中国已经改革开放30年,宪法中没有规定公民迁徙自由的理论基础和历史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当前的社会历史条件和形势让中国政府应该充分认识到,在作为一国之“母法”的宪法中恢复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既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建设真正的法制国家的需要,也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完善的需要,更是进一步凝聚海外侨心侨力的需要,也是中国政府进一步履行对国际社会承诺的需要。

  建议参照1954年宪法内容,对中国现行宪法进行修改,增加关于公民享有迁徙自由权的内容。同时,还应该参照国外的法律,制定如《公民迁徙法》或者《户口管理法》等单性法规,明确中国公民的迁徙性质、地位、法定条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中国应该以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为导向,改革现行户籍管制度,努力实现公民的迁徙自由。在这个基础上,对因为出国已经被注销户口的中国公民采取法理性的恢复措施,而不是仅仅凭借一项政策的出台。(作者:艾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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