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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和谐江门与梁启超政治文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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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8 13: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说,古代江门五邑文化名人陈白沙的道德文明思想为我们今天构建诚信友爱的和谐江门提供了丰富的道德文化资源,那么可以说,近代江门五邑文化名人梁启超的民主法治思想是我们今天构建民主法治的和谐江门一笔不可多得的政治文化财富。

  梁启超是中国近代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也是江门五邑历史文化名人。梁启超一生致力于资产阶级立宪政治的政治文明建设,为中国近代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为构建中国近代的民主法治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梁启超的民主法治思想也是今天江门人民构建民主法治的和谐江门应该继承和吸取的重要政治文化资源。

  梁启超政治文明思想的实质是国民政治。所谓国民政治就是把国民的权利和自由看作国民政治的根本、看成政治文明的标志。梁启超认为,国民的权利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每个人生来就有这种天赋的权利。“天生人而赋之以权利,且赋之以扩充此权利之智识。”具体说来,国民的权利包括“利己”、“为我”的个人利益之权;“不依赖他力”的独立之权;人人自由而不侵犯他人自由的个人自由之权。所谓“为我”、“利己”之权就是维护国民个人利益的权利,它是国民其他权利的基础。“人而无利己之思想者,则必自放弃其权利。”所谓“不依赖他力”的独立之权就是摆脱人身依附的个人独立自主之权利,“独立者何?不依赖他力,而常独往独来于世界也”。所谓人人自由之权,它既指个人参政的自由,“苟及岁而即有公民之资格,可以参与一国政事”,也指民族的自由、国家的自由,即国家民族的完全独立,“斯谓之完全成立之国”。梁启超认为,国民的权利是国家的基础、国家存亡的关键,“故民权兴则国权立,民权灭则国权亡”。国民的自由、民族的自由是人类社会的普遍法则、国民生存的必要条件,任何国家和个人都必须以自由为准则,“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无往而不适用也”。梁启超关于国民权利和自由的思想,不仅是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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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8 13: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保障国民的权利和自由,梁启超提出了政治文明的制度化和法制化问题。梁启超认为政治制度化就是资产阶级的立宪政治,并把立宪政治作为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内容,“政治革命者,革专制而成立宪之谓也”。政治革命就是推翻封建专制政体,实现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政体。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包括国体和政体的区分、国会制度、选举制度、三权分立原则等内容。梁启超认为,国体是指掌握国家最高机关的权力,“国体之区别,以最高机关所在为标准”。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成形式是由单数机关还是由复数机关所组成,“政体之区别,以直接机关之单复为标准”。梁启超关于国体与政体的区分虽然有不科学之处,但其批判矛头指向封建专制统治则是合理的。在此基础上,梁启超论述了资产阶级的国会制度,他认为国会是由选举产生的国会议员组成的,“凡立宪国必有国会,以多数议员组织成立。其议员或全部分由人民选举,最少亦须一大部分由人民选举”。梁启超以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强调指出国会行使立法权、内阁行使行政权、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三权分立者,谓之立法权由国会行之,行政权由国务大臣行之,司法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之”。梁启超提倡“三权分立”原则是对中国专政独裁政体的彻底否定,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化的最初尝试和探索,它与资产阶级革命派提倡的民主共和制的政治体制共同构成了中国近代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成为中国近代资产阶级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

  梁启超在政治制度化的基础上提出了政治法制化思想。梁启超的政治法制化思想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指从法律上确立国民的权利,使每个国民享有自由的权力、平等的权力。另一方面指所有的国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梁启超认为,国民的权利和国家法律是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政治文明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它们相互补充,不可分割,“宪法与民权,二者不可相离”。因此,每个国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论是普通国民还是最高统治者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违法者都受到法律的制裁。他认为,“凡立宪国民之活动于政界也,其第一义,须确认宪法,共信宪法为神圣不可侵犯,虽君主犹不敢为违宪之举动,国中无论任何人,其有违宪者,尽人得而诛之也”。梁启超作为中华民国时期的司法总长,他不仅在政治法制化的理论上进行积极的探索,而且在政治法制化的实践中勇于尝试,努力为中国近代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制化建设闯出一条新路。尽管梁启超的政治法制化建设以失败而告终,但却为中国近代政治法制化建设留下了宝贵的财富。

  梁启超政治文明思想除了政治制度化、法制化的思想之外,还包含了政治的合法性问题。所谓政治合法性是指国家政治体制的合法性必须以广大国民的认可为标准。广大国民认同的国家政治体制是合法的,具有政治的合法性,广大国民不认同的政治体制就是非法的,非法的政治体制就不应该存在,“非民众积极要求或消极的承诺的政治,则不能一日存在”。在梁启超看来,国民政治是人民认可的政治,它具有合法性。没有取得广大国民认可的政治体制是一种不完全的政治体制,这种不完全的政治体制运转起来不能取得实际的效果,因而它没有存在的理由。梁启超关于政治合法性思想涉及到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问题。一种政治体制、一个国家政权的合法性的前提是人民的认可和支持,失去人民认可和支持的政治体制是短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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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8 13:4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梁启超不仅认为国民的认可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而且还认为国民素质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条件。梁启超指出,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的选择,政治文明的建设必须与其国民素质相适应,超越国民素质的政治民主体制不但对国家的进步发展没有益处,反而会带来害处。
  “夫自由云、立宪云、共和云,是多数政体的总称也,而中国之多数、大多数、最大多数,如是如是,故吾今若采多数政体,是无以异于自杀其国也。”这里的“多数之政体”指“人民主权”之政体,即民主政体,民主政体必须与其国家大多数的国民素质相符合,脱离国民素质的政治体制只会断送国家的前途。不仅如此,梁启超还认为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必须与本国的国情相符合。“世界之政体有多途,国民之所宜亦有多途。天下事固有理论上不可不行,而事实上万不可行者;亦有在他时他地可得极良之结果,而在此时此地反招不良之结果者。”世界的民主政治体制有各种不同的模式,各国应该根据本国的国情选择适合自己国情的模式,决不能照搬别的国家的模式,因为适合别的国家的政治模式不一定适合自己国家的国情。
  梁启超关于政治文明建设必须与本国国情相符合的思想,必须与本国国民素质相符合的思想是其政治文明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对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具有普遍的意义。因此,尽管梁启超政治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具体内容与今天江门人民建设民主法制的和谐江门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梁启超提倡的政治文明制度化、法制化的基本理念对建设民主法制的和谐江门仍然具有理论的启迪作用。  

     作者单位:五邑大学 刘兴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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