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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林吴氏史上最牛的官司
文/茂林吴家
注:文章材料转引张小也先生《从“自理”到“宪律”:对清代“民法”与“民事诉讼”的考察》一文,《学术月刊》2006年第8期。
据《泾川吴氏宗谱》记载,茂林吴氏嫡祖吴希贤生于宋代兴国年间,死后葬于溪口瑶培垄横山岗上,八十六世祖吴时显葬于瑶培垄之东,八十七世祖垙卿生有两子两女,长女嫁给弓村董氏,次女嫁给中村徐氏。垙卿因家产丰裕,于是批瑶培垄为嫁资,瑶培垄就是这样到了徐姓手中。因此,山中尚留有希贤、惟煦合葬坟茔一冢。
嘉庆《泾县志》中有:“通议大夫吴伟墓在瑶培垄,子朝议大夫时显墓在西山麓”。
据《徐氏族谱》记载,其远祖徐亮于宋代由浙江龙游县迁至泾县的水南都,前明洪武初年,徐姓十五世祖宗孙从水南都迁至田中都的中村,嘉靖十五年,宗孙契买董姓山业即瑶培垄,迁葬其父尧生于此,宗孙死后被后人另葬于罗儿山,其妻董氏仍葬于瑶培垄。
于是溪口瑶培垄成了茂林吴氏嫡祖和中村徐氏嫡祖坟地。瑶培垄的所用权失去了,就意味着丢弃了祖先。弹丸之地瑶培垄的所有权成了吴徐两姓激烈争夺的场所。愈争愈烈,终于打起了官司。
吴、徐两姓为祖坟山争讼案发生在明嘉靖年间,历经嘉庆、道光、光绪年间,历经审理,直至于大清王朝结束,吴、徐两姓为坟山争讼,还未能了结。1949年全国解放,一切山地收归国有,吴、徐两姓为坟山所有权的争讼才化上句号。一场官司经历三百余年,多个朝代更迭,这是吴、徐两姓万万没有想到的。
当时茂林吴氏家族正处于兴盛时期,加上瑶培垄其实就是茂林一世祖吴希贤的葬坟地,因此在茂林吴氏家族看来,这场官司只能打赢不能打输。打官司是件麻烦事,钱倒不成问题,关键谁来领头呢?正当吴氏家族族长们深感为难之时,八旬高龄的吴恕恒、吴浚挺身而出:“我来领头!”吴恕恒曾任云南宾州知州,吴浚曾任福建永定县知县。吴恕恒、吴浚审理过无数诉讼案,经验老道,有了这两位重量极的人物出面打官司,吴氏家族族长们自然是高兴极了。
由于吴、徐两姓均抱宗谱为证明,难以判决,官司也就一拖再拖,从泾县衙门、宁国府衙、安庆府等审结,一直打到赴京呈控。徐姓族人徐华遣抱告徐行赴京城呈控,状告吴姓族人吴鹤庆“谋买坟山”,吴恕恒“刁翻延宕”,并在刑部门前自刎身亡。案情重大,嘉庆皇帝旨下:“此案泾县民人徐华与吴姓争讼坟山,历经该省断令徐姓管业。嗣吴恕恒等翻控,仍照原详定拟。何以徐华复遣抱告来京拼命申诉?徐行未经取有生供,是否即系本身?著孙玉庭亲提全案人证研鞫,务得确情,按律定拟具奏,钦此。”孙玉庭时任两江总督,因事务繁剧先将此案发署江宁府知府周以勋审理。周以勋引“控争远年坟山定例以山地字号亩数及库贮鳞册完粮印单为凭,其远年旧契及碑谱等项均不得执为凭据”的条例,委泾县知县前往查勘,并将覆审结果上报孙玉庭。
因为徐姓族人徐华遣抱告徐行赴京城呈控,状告吴姓族人,并在都察院署前自刎身亡。一场普通的民事官司发展成为京控自杀事件。当时的都察院左都御史署吏部尚书吴芳培又恰恰是泾县茂林吴氏族人,尚书吴芳培是嘉庆皇帝身边得宠的一品大臣。也算是清政府的领导班子成员了,案情重大,惊动嘉庆皇帝。当时的茂林吴氏吴姓族人为了扭转不利局面,由吴乖出面状告徐姓族人,控称徐行系徐华同姓不宗之人,另有胞弟徐传桂。为防唆讼,清代法律严禁无关之人代做抱告或扛帮做证,因此,往往要查抱告、证人乃至代书与两造的关系,这涉及到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吴乖的用心一望而知。孙玉庭派人查明徐行确系徐华胞侄,现有母有弟。徐行之母徐陈氏亦赴府投到,供称徐行实系其子,徐华胞侄。吴乖所指之徐传桂年逾六十,供称与徐行素不认识,并非其弟。质讯徐奥,他供认死者确系徐行正身无疑。徐行之所以自杀,是因为在与吴姓争占坟山的过程中,他与徐华一直在省候审,讼费均系他经手向族中凑取。后来因为案子历久不结,再难向族中敛钱,因此常怀愁闷,以至于代作呈词供单,进京告状。因都察院衙门防范严密,他不敢冒昧投递,又无颜回家,盘费渐至不敷,于是令同行之徐奥先回,自己在都察院署前自刎身死。至此徐行之死真相大白,徐行轻生的直接原因是聚敛讼费遭到族人埋怨,到京后又未能及时递呈所致,并非真正的“诬告致死”,与吴氏族人毫无关系。
清《刑案汇览》记载,徐、吴两姓所争之坟位于瑶煤垄,坐落于该县茂林都一图来字号,当地称之为瑶培垄,而不是瑶煤垄;茂林都一图来字号共有一千二百块地,其中从二百二十八号至二百四十六号以及七百八十号,册载土名都叫做瑶煤垄,二姓所争之坟位于其中的一块。承审官员指出,从鱼鳞册的记载来看,来字七百八十三号之前皆系徐、梅、王、章等姓承担税粮之地,自七百八十三号以后才有吴姓之地,因此,既然该坟位处瑶煤垄,就不会是吴姓之坟。但是,据吴姓呈控,徐姓地契所载地名为瑶培坑,与册载瑶培垄名目不同,且控争之坟不在二百二十八号之内,要求“必得覆勘明确以昭核实”。承审官员又指出,从查勘的情况来看,两姓所争之坟位于徐姓坟丛之中,按理应属于徐姓,以此推测,该坟所在地亦应属于徐姓。此外,佃种徐姓坟山的唐郎等人亦指证徐姓地界四面皆属与梅、杨、章、王各姓相连之处,并无吴姓之地。但是,官员在勘丈时亦发现,该地长八十一弓,横阔九十八弓,与册载长三十弓,横二十七弓之弓口不符。
总之,如果按照条例中规定的“山地字号、亩数及库贮鳞册、完粮印单”等证据来判断,那么实际情况与册、契均有不符,很难得出结论。值得注意的是,从孙玉庭的奏报可以看出,在此案演变成为京控自杀事件之前,地方官员实际上是依据法律所禁止的“远年旧契及碑、谱”来审理的,因为它们是清代民间习惯中坟山归属的最主要的证明,吴、徐二姓的争执也主要是围绕它们展开的。
从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来看,争讼的起因是吴姓族人吴鹤庆及吴浚等开始协商买徐姓瑶培垄祖坟山地不遂,就以碑谱作为坟山归属的凭据,认为溪口瑶培垄为其祖吴希贤、吴惟煦之坟,并非徐姓祖上显聪及妻翟氏之坟,并于嘉庆二十一年开始修坟立碑。徐华控县,吴鹤庆、吴浚、吴大镛、吴平成四人亦控县。初审时,时任知县的清凝因吴姓供称“争坟而不争山,一冢之外地皆徐有,不敢侵占寸土”,知县清凝认为茂林吴氏的健讼之举是具有客观合理性,就地判定该坟由吴姓标祭。
输了官司,中村徐氏就意味着失去了嫡祖坟地,中村徐氏一纸诉状就告到了宁国府。后经当时的宁国府知府周以勋派人勘查,因茂林都一图来字号接连二十余号皆为徐姓承粮之地,于是将此坟断归徐姓。争讼之始并无吴恕恒在内,但是曾任知州的他与曾任知县的吴浚团结在一起,凭借自己丰富的经验与知识,在府判之后仍坚不输服,以泾县令清凝初审结果为依旧,继续上控至巡抚处。
. 时任巡抚的姚祖同会核全卷,指饬吴谱荒谬,并指出此案历经安庆府等审结,亦经两司亲讯,不仅看坟之唐郎等供系徐坟,从未见吴姓标祭,即使吴姓族人吴兆熙、吴金威、吴甲亦亲笔共同具结,承认该坟并非吴姓祖坟,情愿输服遵结。因此,再次断归徐姓标祭。
吴恕恒等仍不服,随即翻控,经姚祖同的继任吴邦庆驳回确审,又经司、府转详,而吴恕恒已遣抱告赴京控准,咨交吴邦庆审办,吴邦庆又委安庆府等先后勘审,不仅吴兆熙供明系徐姓山业,并无吴坟,即使是与吴恕恒一同翻控的吴浚亦自供止有谱据,现在瑶培垄一带地方吴姓并无分厘之业,供证确凿。此案于道光元年正月内由新任巡抚张师载复审,因吴恕恒远避未到,又经驳回,因此拖延下来。
吴恕恒不仅参于祖坟讼事,还指控宁国府知府欧阳衡“勒捐”案与宁国府经历熊增“藉案诈赃”案。原来,欧阳衡在任期间,徐、吴两造曾诉至宁国府。时知府欧阳衡自己捐廉自修大堂,还借修理衙署勒索绅商捐资。竣工后,绅士商人以“府署头仪门及两廊科房等处有关合郡观瞻”为由,表示愿意捐输修葺,工程由委员督同绅士总办。恰巧府经历熊增之父熊仰辰曾在茂林吴姓族人吴佩莲钱店内借欠银两,吴佩莲借此机会询问坟山是否仍归徐姓标祭,熊仰辰随口答应道“未知可否”,吴佩莲满怀希望,结果坟山断归徐姓。吴佩莲寄信给吴鹤庆,告知“标祭不得,为人耻笑,须努力向前告争”,信中还有“熊仰辰脱银不还,为人混帐”之语。此信为吴恕恒所得,他一怒之下挺身而出赴府争论,因被熊氏父子回绝,又闯入衙门,大闹公堂。吴鹤庆等亦“以该府经历藉修府堂勒令再捐未遂”为由控府,目的也在于给知府施加压力,增加争讼的胜算。
经孙玉庭逐一查问,欧阳衡供称,徐、吴两姓争坟之案系亲自审断,并未发给经历熊增。至于修理衙署之事,因工程奉文停办,而大堂年久失修,有倾颓之虞。所以自己先后捐廉银共二千九百余两,委令守备及教官督令绅士詹盥微、童丙承修。竣工之后,府属四县之绅士商人共捐银三千四百六十一两零,茂林吴族吴鹤庆等亦有公捐银两在内。“皆系情愿众输,并非勒派”。所有捐到银两全部由董事经手办理,止有三千四百余两,有帐可查,亦无事后捏称以多报少之事。府书常洪清的供词可以证明。熊仰辰供称,自己曾因缺少银两使用,于嘉庆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吴佩莲钱店交易,向吴借银一百两。但此事在知府审结坟案之后,没有“借案脱骗”的可能。捐修衙署之事原本出于绅商自愿,其子熊增并未经手,没有勒派的机会。熊增亦从未有过代府审讯之事,这些都有案卷可查。
茂林吴族于富于贵皆为泾县之首,茂林吴族自然成了众矢之的。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承审的官员指出吴姓族谱的记载存在很多不合情理之处。
其一,吴氏谱载希贤葬瑶培垄,惟煦葬瑶培垄之东。吴姓初控于县时,亦称希贤冢旁附葬惟煦。但是实地勘查时发现只有一冢,于是吴恕恒与吴浚等改称两棺合葬一冢,不但供词前后矛盾,而且也没有相隔七代之祖孙合葬一冢的道理。
其二,谱载八十七世祖垙卿生两女,嫁与弓村董、徐二氏。垙卿家产丰裕,于是将瑶培垄批作嫁资。姑且不论何等富裕之人都不会以祖坟山地为嫁资,即便此事的确是垙卿所为,从希贤到垙卿已经传至九代,族中子孙众多,岂能听任他将族中公有的祖坟山地私自批给他姓?此外,将山地批为嫁资时,吴姓并未刊载山向以为存冢之据。
其三,谱载垙卿生于宋代绍定年间,而徐氏于明洪武年间始迁至田中都之中村。无论垙卿有无嫁女批山之举,都不会有隔代联姻之事;即使垙卿果有此举,其女所嫁徐姓之人亦应另有其人,必定不是中村徐姓。
其四,谱载希贤葬于瑶培垄,却并未注明坐落山向,亦无图形可考,此外并无凭据,不能取信于人。并且从族谱中的墓图来看,吴姓八十四世祖宋朝议大夫时显之坟都明确刊于谱内,为什么始迁祖希贤之坟却略而不刊呢?显然是代远年湮,葬地已经失传。
其五,谱载之《吴氏圹记》云:“吾先大夫朝议公敕葬花坟(土扇)门三十六所,八山二十四向皆名山大水。先人谱翼加详,厥后遗失,略依前谱所记、父老所传,姑录地名以备查考,惟新坟画图备书坐向”。说明其远代祖坟的位置已经失传,难于考据,这一点早就在谱中写明。但是,吴姓却又在圹记中朝议公坟山地名的右面两行夹缝中刊载“瑶培垄,希贤公、惟煦公葬此”十一小字,作为坟山归属的证据,显然是任意影射。
其六,查泾县旧志,朝议公时显止载墓而无葬所,新志则载时显之父吴伟葬瑶培垄,但是,吴谱中记载吴伟与妻妾合葬东庄湾,谱志互异,在官在私两难依据。
其七,嘉靖《泾县志》中并无对吴时显坟墓的记载,而嘉庆《泾县志》中则有:“通议大夫吴伟墓在瑶培垄,子朝议大夫时显墓在西山麓”,嘉庆版《泾县志》是茂林吴姓施加了影响的结果。
此外,因年代久远,二姓所争坟冢已无碑志。何况茂林吴族于富于贵皆为泾县之首,并非孤贫无力之家,如果该坟的确为其始祖希贤之坟,那么早就应当修葺一新,不可能经历数代,直至嘉庆二十一年六月才想到修缮。
吴姓族人坚持说瑶培垄埋葬祖宗,事实上,坟在他姓地中的情况是有存在的,吴恕恒等人的健讼之举是具有客观合理性的。吴姓族人吴恕恒等“坚执宗谱”,以致“案悬莫结”。只是由于出现了徐行京控自杀的严重后果,虽然徐姓族人亦有“饰词耸听”之举,却未遭到任何惩罚。吴恕恒等人的行为在两江总督孙玉庭看来变得不可宽恕,必须给予严厉惩处。经过此次覆审之后,两江总督孙玉庭亲提吴恕恒等到案,将上述谱志互异等逐一质问。吴恕恒面对两江总督孙玉庭的询问,另辟蹊经,侃侃而谈又提出一些新的证据。
首先,徐姓族谱载其祖尧生葬于瑶培垄,尧生之子宗孙生于洪武年间,亦葬于瑶培垄,但是,所呈印契却写明立于嘉靖年间,因此吴姓指出徐姓“未买先葬”,不合情理。
其次,从徐姓族谱的记载来看,显聪葬于瑶培垄正穴,左右各有一坟,而二姓所争之处却止有一冢,与谱载不符。距离所争之处四十余弓远的地方,另有无碑大坟一座,左右各有一冢,吴姓将此坟指为显聪之坟,称己姓并未冒认祖坟。
第三,册载瑶煤垄长三十弓,而实地勘丈则有八十弓,吴姓称,多出来的地亩就是来字七百八十三、四号,大地名叫做瑶煤垄,小地名叫做埂上,为吴姓之地。坟既然在吴姓之地,定非徐姓祖坟。
第四、二姓所争坟冢已无碑志。是“因霉水冲塌,旧碑损坏,合族公修”。而官员前往查勘时,在坟之东北角有坍塌的条石、石柱、石梁五件,吴姓即指为坟前华表,作为证据。
第五、嘉庆版《泾县志》编纂工作由洪亮吉主持。洪亮吉当朝著名学者,在经学、地理学、人口学方面皆有建树,一部体例精审,卓然可传的《泾县志》,怎能臆测是茂林吴姓施加了影响的结果。
对于吴恕恒这些质疑,两江总督孙玉庭哑口无言,急令徐姓族人上堂对质。徐华等徐姓族人辩驳说,
1、瑶煤垄祖坟买自前明嘉靖年间,清初由徐天佑、徐才能承丈办粮,到争讼时为止,此地前后左右已有上百坟冢,都属徐姓。尧生死于洪武年间,之所以出现契买坟山在后的情况,是因为当地讲究葬地风水,人死之后停棺待地数十年后才得安葬之事亦所常有。与吴姓控争之坟是祖上显聪同翟氏的夫妇合葬冢,吴姓指为显聪之坟的那所大坟是族内徐董氏等十一棺合葬之处。
2、对于册载与契载亩数之间的差别,徐姓解释说,山地办粮本来就是以多折少,且己姓买地并不止于土名瑶培垄这一处,而是将与之毗连的别号之地一并买下,所以契载亩数较册载多三亩有零。
3、保、邻等人亦供称此系实情:“泾县山地以八亩折一亩起科,所以山粮以多折少之说并非虚捏”。
4、徐姓还指出,鱼鳞册上所载茂林一都来字号的各姓承担粮业的土名不一,或为瑶培垄,或为瑶培塌,但总归是“诸色土名并列”,并无吴姓所谓大地名内还有小地名之说。徐姓坟山四面与梅、王、章、杨各姓之坟地相接,并无吴姓粮地错杂其中。何况考虑到地亩折算的情况,即使勘丈弓数增长,也还在徐姓粮业范围内。
两江总督孙玉庭执意袒护徐氏族人,孙玉庭认为,徐氏族谱载显聪正穴左右各有一坟,想来是因为显聪的子孙考虑到后来族人在左右挨葬,所以曾经立有坟冢,并在谱中注明以杜侵损。后因年久平塌,不见踪迹。孙玉庭甚至牵强附会“泾县风俗多如此”。
吴恕恒仍然不服,反唇相讥道:“徐姓新近在所争之坟旁开圹立冢,如果此坟的确属于徐姓,那么其族人不应做出对祖宗不利之事。”
孙玉庭讯问徐华等人,他们供称左右新开两圹离祖坟均有七尺之远,并无妨碍。
孙玉庭指出,虽然勘丈所得弓数较册载有所增加,但是“历时久远,今昔弓口长短不同”,这一点在条例中是有依据的。并且,如果山地计粮的确是以八亩折一亩的,那么册载弓口与地亩的实际情况自然不会符合。最后,孙玉庭亦引条例“控争远年坟山,定例以山地字号、亩数及库贮鳞册、完粮印单为凭,其远年旧契及碑谱等项均不得执为凭据”,判断:因已勘明“瑶培垄四面山地皆属徐姓管业,界外为梅、王等姓坟地,不与吴姓粮地相连”,则该地全属徐姓无疑,其坟亦应属徐姓。此外,地保洪德沅、坟佃唐郎供称,“未经控争以前,从未见吴姓标祭”。且吴姓旧谱与新谱“前后殊名”,在卷供词则“后先矛盾”。因此,“自应照安省原断,坟归徐姓管祭,吴族不得再行混争”。
对茂林吴姓有利的远年旧契及碑谱、《泾县志》均不得执为凭据,孙玉庭显然早有判茂林吴姓输的意图。
吴恕恒、吴浚等人,在孙玉庭已经作出判断之后,仍坚执族谱为据,不愿画供输服。
在孙玉庭看来,茂林吴族人历经各级官员批破其谬仍坚不输服,最终导致徐姓族人京控自杀,因此,必须处以重刑才能终止他们健讼行为并给以应有的惩罚。否则,“若任其倚绅恃富,狡执拖延,则平民受累,伊于胡底?”说到底没法向皇帝交差。于是,他议将吴恕恒比照相关条例“量减拟流,改发新疆效力赎罪,现奉恩诏不准援免”。吴浚拟徒。
刑部批复:吴姓与徐姓控争祖坟,经该府断归徐姓管业,并无偏枉。吴恕恒却坚执“远年族谱”,并轻听吴佩莲之言,牵扯绅商捐修府署之事,以“勒派未遂,挟嫌偏断”为由,插手讼事。虽经“提省委员勘明”,两司亲讯,照原断定案,仍遣抱告赴京翻控。使得此案“屡详屡翻,案悬六载”。为此徐姓族人徐行代其叔父徐华作抱告赴京控诉,因一时呈递未及,忧急轻生,“实由于吴恕恒屡次翻控所致”。但是,考虑到吴恕恒之所以反复呈控,归根结底是因为族谱的记载有误,与平空诬告不同;而且徐行也并非吴恕恒指控之人,徐行轻生的直接原因是聚敛讼费遭到族人埋怨,到京后又未能及时递呈所致,与真正的“诬告致死”有一定差别。查例载“诬告人因而致死者绞监候”,以及“断罪无正条,比附加减”。
1、吴恕恒自应比例量减问拟,应如孙玉庭所奏,“照诬告人因而致死拟绞例量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发往新疆效力赎罪,以示惩儆。事发在嘉庆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恩诏以前,但吴恕恒“倚绅健讼致酿人命”,应不准援免。
2、吴浚随同吴恕恒控争坟山,坚执旧谱,屡断屡翻,因属于从犯,于吴恕恒遣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因年逾八十,照例勿论。
3、争讼之启衅者吴鹤庆以及“将借项指为赃私,寄信伊族肇衅”之吴佩莲因俱已病故,应毋庸议。
4、此外,吴姓族人吴从虎、吴寿山与吴乖“袒护同族,随同混供狡执”;徐姓之山邻梅宋“居心刁猾”,提供伪证,均各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5、其中,吴从虎、梅宋“恃符刁健”,并革去监生功名。
6、熊仰辰虽讯无藉案诈索之事,但他在其子任所内铺户中往来借贷,“致肇讼端,亦属不合”,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事犯在历次恩诏以前,应准援免。
7、刑部另议:“宁国府知府欧阳衡于两造争控坟山听断本属平允,惟听绅商捐修府署,虽出乐输,并非勒派,但不详明立案,率准捐修,致滋藉口,殊有未协,业已另案请旨勒休,经历熊增讯无藉索耸详情事,惟于伊父熊仰辰在本管地方店铺挪借银两,不行阻止,致启猜疑,殊乖职守,业于本案参革。
吴芳培字霁菲、号云樵,乾隆甲辰进士,历任翰林院编修,詹事府詹事、内阁学士、四川正考官,顺天府学正、会试副总裁、历任礼部及兵部侍郎等职,嘉二十三年(1818)擢升都察院左都御史署吏部尚书,是泾县历史上最高品位的官员。在他的宦海生涯中主要是文职,但也参加过一些军事活动,深得嘉庆皇帝宠信。不仅在官职上屡有升迁,而且受到皇上的“慰勉”。他去四川赴任主考时,途经湖北沔县适农民起义军攻城。吴芳培暂留助县官筹划守禦,并与副考官魏元煜登城严阵以待,起义军罢攻退去。他回到京城时,皇帝询问有关情况,特加褒谕“深悯劳荩”。在他任兵部侍郎期间,京城发生过一起暴乱,林清等百余武装突入禁宫。吴芳培率兵同有关王、大臣等抗击,很快予以平息。嘉庆六年他赴河南学正,临行前皇帝特别面谕:“汝两次考差俱取前列,旧岁典试入蜀道途受警。今特放河南,去京较近,离汝安徽亦不远,汝其勉之。”皇上对他可谓关怀备至。嘉庆十三年,三品以上大员举行“同考”,吴芳培写的文章受到皇帝的褒奖:“写作俱作,可云好学”。被同僚们传为“荣耀”。
到了道光皇帝登基以后,吴芳培好像失去了恩宠。七十高龄的吏部尚书有了告老还乡的念头。
刑部于道光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奏上,道光皇帝下旨:“此案已革知州吴恕恒在籍守制,于族人争坟审结之案屡控屡翻,至酿人命,著发往新疆效力赎罪不准援免,前任永定县知县吴浚随同翻控,著革职务,所拟杖徒,年逾八十照例勿论,余依议。钦此。”
吴芳培上书告老还乡很快得到“恩准”。道光二年(1822),告官归里,两月后逝世于茂林,享年七十岁。
在光绪年间,在泾县街头巷尾流传着一则关于吴、徐两姓以及县太爷的故事。
清代的坟山争讼以安徽皖南为最甚。特别是坟山在早期往往是无主荒山,其归属基本上是一种长期形成的固定态势。所以,法律难以给出普适性的规定,更难以与民间习惯接轨,在民间习惯的根深蒂固的影响下,人们只能习惯于以远年旧契和碑谱作为证据。但是远年旧契与碑谱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纠纷很容易愈演愈烈。这样吴、徐两姓为祖坟山争讼案历经嘉庆、道光、转眼到了光绪年间。
吴、徐两姓都以远年旧契与碑谱作为依据,谁也说服不了谁。于是就天天到县衙哪里告状,这事看来有点棘手,咋办捏?一筹莫展的县太爷就唤来师爷商议对策。师爷一向诡计多端,一听此事,哈哈大笑道:“这有何难?这可是体现老爷您“天下为公”的好机会啊!咱只要如此这般……保证让您老人家了结此案,商议之后采取了一个不得已的办法——穿“红绣鞋”(烧红的铁鞋)来断案。
在光绪初年,茂林村有巨富吴恩祝,一家拥有七个当铺,家有百万。由于他性格耿直、刚强,村里一些大大小小难办之事,他都敢于倔着性子领头去办,村人暗称他“祝痰包”。
宣布开庭之时,县官老爷正襟危坐。“明镜高悬”的大牌匾擦得锃亮,衙役两边站立,喊过堂威,传吴、徐两族代表到庭,县官老爷拉着嘶哑是声音宣布;“敬宗孝祖,乃子孙之大德,谁敢穿“红绣鞋”,山冈就归谁……”随即衙役们抬来一大火炉,里面放着一双烧红的铁鞋。徐姓族人代表一看“红绣鞋”,吓呆了!而“祝痰包”却咬紧牙关,闭着双眼,一前一后将两脚伸进“红绣鞋”。只听“哧”的一声,随着一缕白烟,“祝痰包”一声不哼地昏倒在地。衙役们连忙浇水,好久,“祝痰包”才勉强半睁了眼睛。县官老爷当即大声宣布:“山岗是吴姓的,是吴姓的!”随即提笔批字,了结了此案。
打赢了官司,吴恩祝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他卧床半年之久,虽然经多方治疗,最后还是成了跛子。吴恩祝为了全族的事,不计个人得失,表现的刚毅勇敢,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值得称赞的。
其实,最美的还是县太爷和师爷们,他们还赢得了“一心为民着想”的美名。
附人物简介:
1、吴希贤,(953—998)十岁能文,少年登科。初任江陵尉(今湖北省辖),因能干升任沔阳令,再升循州(今广东惠阳地)司马。宋太祖赵匡胤派曹彬、潘美率兵伐南唐时,曹彬遣使赴郡县招降。有人议以城献宋,文举晓以大义,遂杀劝降使者,固守城池,宋军攻城三月,城终失守,文举被俘,宋将见其忠,欲给官,文举不受,家被毁,成为游民,流浪至宛陵(今宣州市),后隐于泾县之奎峰东庄湾(今茂林),为茂林吴氏宗族始祖。南宋时,欧阳修慕其气节,特书其生平入史册。
2、吴时显,字元明,本县茂林人。绍兴三十年(1160)进士,任江阴县尉。升从政郎、文林郎。监行丰仓时,查处蠹弊不遗余力,一度受到诬陷。后任山阴通判,仍致力改变苛政、弊政。光宗时(1190—1194),先后为朝奉郎、朝请郎。任满,权发安丰郡。至任,首兴学校。绍熙五年(1194)郡地受旱歉收。时显节省用度,拨发仓廪,接济流民。庆元二年(1196)曾向皇帝面奏三事,皆为政要。后转任朝议大夫,除太常博士。继又任广南东路特运判官,人惧瘴气危害,时显受命即赴,一生以廉能著于时,尤以“不喜阿,不苟合,不雷同”而得好评。辞官归里时,所携惟石刻、书籍,别无财物。时显工诗,诗称“风骨遒利”。
3、吴恕恒,贡生,曾任云南宾州知州,加四级诰授中议大夫,从三品,是学灌园吴宗泽五子;
4、吴浚,举人,世字辈,后分人,曾任福建永定县知县(1794年)。
5、吴兆熙
6、吴金威
7、吴甲、
8、清凝,道光《泾县续志》中并无清凝其人,但是有关于嘉庆二十二年至二十四年知县清善的记载:“清善,字撰堂,厢黄旗人,举人,敬避御名,下一字改今名”,并据《刑案汇览》中的情况推测,清善即清凝,原名或为清宁,刑部避宣宗讳写作清凝,他自己索性改为清善。见《职官表》。
9、孙玉庭,清山东济宁人,字佳树、嘉树,号寄圃。乾隆进士。选庶吉士,授检讨。历山西河东道、广西盐法道。嘉庆间,任广东巡抚,官至两江总督。道光元年,授协办大学士,仍留总督任。四年,拜体仁阁大学士,留任如故。会高家堰决,河督张文浩遣戍,部议玉庭革职,诏念前劳,宽之,留任。寻复以借黄济运无效,褫职,予编修休致。户部复劾其不行海运,而河病运阻,责偿滞漕剥运费十之七,命留濬运河。工竣,回籍。
10、吴芳培字霁霏,号云樵,茂林村人。乾隆四十九年进士,嘉庆十四年五月,任顺天学政,旋升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十六年主会试。十八年再任顺天学政,旋任兵部左侍郎入部视事。二十一年任吏部右侍郎。两年后以都察院左都御史署吏部尚书。曾率泾籍官绅讼复泾县会馆旧业。
11、吴鹤庆
12、姚祖(1761—1842)浙江钱塘人。乾隆后期赐举人。历官军机章京至左副都御史。嘉庆、道光中,先后出任直隶布政使,安徽、河南巡抚。
13、吴邦庆(1765—1848),号霁峰,霸州东关人。嘉庆元年(1796年)进士。历任鸿胪寺少卿、光禄寺少卿、内阁侍读学士。后任山西布政使,江苏巡抚。
14、张师,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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