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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氏论法律关系之于公私领域作用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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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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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17: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的提出:为何法律关系理论在私法领域作用大于公法领域

从历史的维度上看法律关系学说起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法锁观念,即其滥觞之源即私法体系。第一个提出法律关系理论之萨维尼也将法律关系定义为法律所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律关系理论在整个私法领域,尤其是民法领域中之所以备受重视,甚而有的学者称民法学即民事法律关系学,原因便在其对整个体系的方法论意义。它充当的是民法体系中权利识别工具的角色。由于民法自身的特点,right,
包罗万象,难以用举例式,需要对权利进行识别。法益理论(曾仕强)

公法 power 法定
没有识别之必要 缺乏发挥空间



吴氏思路:大问题分解为法律关系在私法中到底是一种什么作用,通过历史分析法,结合民法right的特点得出乃是一种权利识别工具的作用。而又通过比较可看出公法与私法最大之不同在于right与power。亦即right需要识别,因为其广泛性。那么公法的power不须识别即在其不广泛抽象

感受 西方法律观念的起源法律思想史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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