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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氏记录 之三十:奉川小房谱序(民国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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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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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10:2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有户籍,族有家谱,相类也,而实相异。户籍之定例,不以种族为限;家谱之定例,则以血统相承,此明而易见者也。同为国民,对于国家必享有同一之权利;同为亲属,对于宗族未必享有同一之权利,此非详为解释不易见也。例如配偶之际,无婚约、无婚证,率而凑合,宗族不相闻,,一旦生有子嗣,即格于谱例不得入谱。固曰家谱与户籍相类也而实相异。岁己未,余馆姻翁筱墅先生家,适其族报本堂篡修房谱,因格于谱例者多,致意见杂出,谱事中止。筱翁谓余曰:“吾西坞有房谱,无宗谱。温、恭、俭、让各自编篡,惟吾温下人口众多,几居全村三分之二。既生意见,谱事必不能完全告竣,因而谋诸亲属,欲先编充房一支谱,以为全裘一腋之资。君客余家,事简身闲,可肩斯任。”余不获辞,爰照通俗谱例,篡修成帙。所谓与户籍有相类而实相异者,悉遵照采访汇而录之一支,以充房公始,盖有取乎扩而充之之议焉。是为序。

民国九年清河月上(水十日十人干)
泗宾蒋宗鲁敬譔

自《奉川邬氏小房谱》
邬杏川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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