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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熟徐氏家族房产落实政策处理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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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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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11: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常熟徐氏家族房产落实政策处理意见的报告
——半个世纪的承诺,该如何承兑?
——冀望《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绪 言
常熟啊,故乡!可现在有家难归……事件焦点是:坐落于江苏省常熟市市中心冲天庙前草荡3号(县西街33号),计有三亩九分地,三十余间房,自一九五二年起,中共常熟市委借用至今未归。以及北门大街31号房产被不当“私房改造”。

为了清源正本,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笔者考证了本家有文字记载以来的家谱。

据《丁志"人物志》记载:高祖父徐藻字月搓,八品职,例授詹事府主簿。尝与钱明经廷锦,修兴福寺(笔者注:在常熟虞山)大殿,越十有六月工竣,规模宏整。邑中有筑城浚河之举捐资为倡,水灾办赈,殚心筹划,公正无私。卒年七十四。曾祖父徐元霖字文卿,同治丁卯(笔者注:1867年)举人,候选中书,改知府,发江西,选任莞搉,署南康府(笔者注:现南康市)。善画工诗,能古纂。笔意近石谷,与张博齐名。晚年归田,农耕不辍。育有五子一女。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由曾祖母归氏,规划;祖父徐鸿翔字君坦,设计制图,祖父们在常熟市市中心冲天庙前的老宅地基上,建造了相仿的每套三上三下,共四套联体的宅院,计有房间五十余间,占地面积3亩9分地。祖父辈兄弟四人,分别拥有居住其中的一套。如果从空中往下俯瞰的话,整个建筑坐南朝北,犹如少一点的“国”字。外框即围墙,笔画中的一竖,即南北向的连接大门、二门、走廊和过道的通道。底下一横,好比靠南的并联的分列东西两侧的二套住宅。中间一横,尤如另二套住宅。上面一横,是一排靠北的走廊。北面的围墙是由进深十二尺的店铺组成,大门开在中间,左右二边均为三开间的店铺,北沿县西街。靠北的走廊设计成宅院与店铺的分隔区,二门设在走廊的中间。“国”字中空白的地方,由四套住宅的柴房灶间,自然隔断,形成各自独立的小院。小院内和走廊与铺面之间均各有水井二口,数十株桂花树和樱花树种植其间。宅院设计成一门联体四户独立二层花园住宅。各房各自拥有一套独立花园住宅,又共同拥有沿街店铺,聚散有致,似分又合,堪称中国近代建筑经典佳作。

正 文 一
一九五二年,中共常熟市委韩培信书记亲自委派市委的石同志前来,叙说因解放不久,政府不及建房,又需大院办公,就诚恳地向大祖父徐涵初提出:借用草荡3号(县西街33号)作为办公用房的请求。忠厚善良的大祖父,出于对新中国的热爱和对中国共产党的信赖,于是代表徐氏家族同意了。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大祖父一家迁让搬出草荡3号(县西街33号),向蔡姓居民租用槐柳巷4号中的一室半房,所需的房租和地税合计3元由常熟市委支付。中共常熟市委借用草荡3号,不支付租金,需承担房屋的养护修缮及交纳地税。

不料自此,徐氏家族就和自己的祖宅永远的作别了。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在北京退休了的大伯父徐勉之,思乡情切,遂代表徐氏家族,通过中国农工民主党北京市委,向中共常熟县委(笔者注:1958年至1983年初,常熟市称常熟县)提出归还祖宅,回归故里的申请。可是却得到了,出乎徐氏家族所有人意料的答复:该房产已经纳入“58年改造房”了,目前不予处理。

具体情况是:一九八二年七月中共常熟县委,以中共虞山镇委办公室于同月十六日上报的《关于徐勉之房产问题的情况汇报》,答复了由中国农工民主党北京市委转达的徐氏家族的请求。现将全文摘录如下:

“县委办公室:转来中国农工民主党北京市委员会关于徐勉之要求落实房产问题材料两份,收悉。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经查:徐勉之原在本镇确有两处祖遗房产。一处在北门大街31号有平房五间,空地四余亩(现由县供销职工学校使用)归徐家族内五房共有;一处在冲天庙前有房屋三十余间,归徐家族内四房共有(现由县人武部使用)。解放后,除徐涵初(徐勉之伯父)一家居住外,其余均在外地工作(徐勉之当时在上海工作)。两处房产均有徐涵初之子徐志成管理。北门大街一处房产由徐志成借给吴永兴、李忠模两家使用,吴李两家交纳房地产税(每季17.11元),不付房租。一九五八年由房主徐志成申请全部纳入私房改造,未发定租。冲天庙前一处房屋,原是徐志成全家四人自住一上一下两间,余下房屋部分出租。一九五二年左右,因原中共常熟市委需要,动员迁让,徐志成迁至槐柳巷4号,向蔡姓租用四间(笔者注:实际独用一室半)房屋,每月向市委收取房金三元,不再交纳房地产税。一九五八年,该处房屋也纳入改造,未发定金。同年徐涵初租住蔡姓的四间房屋73.79m2(建筑面积)归徐家所有,作为调产处理。根据上述情况,徐勉之两处房产在一九五八年均已纳入改造。但改造后定租未发,留房不明确,调产手续不全,对此我们考虑,待以后复查处理一九五八年改造房遗留问题时,予以处理。”

《关于徐勉之房产问题的情况汇报》(以下均简称“汇报”)中有诸多疑问,结论也有失公允,且让笔者一一道来:

疑问一,汇报称:“北门大街一处房产由徐志成借给吴永兴、李忠模两家使用,吴李两家交纳房地产税(每季17.11元),不付房租。一九五八年由房主徐志成申请全部纳入私房改造,未发定租”。

姑且不论徐志成是否提出过申请,有关部门明知“该处房产归徐家族内五房共有”,徐志成又如何能代表徐氏家族另外四房,处分房产呢?有关部门又明知“北门大街一处房产由徐志成借给吴永兴、李忠模两家使用,吴李两家交纳房地产税(每季17.11元),不付房租”。却又为何对没有出租的房产实施了“私房改造”呢?这符合“私房改造”的政策吗?

疑问二,汇报称:“一九五二年左右,因原中共常熟市委需要,动员迁让,徐志成迁至槐柳巷4号,向蔡姓租用四间(笔者注:实际独用一室半)房屋,每月向市委收取房金三元,不再交纳房地产税。一九五八年,该处房屋也纳入改造,未发定金。”

“每月向市委收取房金三元”,如此叙述,颇有混淆视听之嫌。真实情况是:这3元人民币,是用于支付徐涵初一家谦让原住房屋,租借蔡姓居民房屋所需支出的租金和地税。不是也不应该是、更不可能是,常熟市委支付“一处在冲天庙前有房屋三十余间”的月租金。何况1957年以后就再没有收到3元人民币了。

“该处房屋也纳入改造,未发定金”,事实是:该处房屋(笔者注:草荡3号)在一九五二年常熟市委与徐家签订书面的协议,常熟市委借用至今,其间未办理任何其他的民事的官方的法律的手续;也未归还徐家,怎么就突然不明不白的纳入“改造”了呢?

疑问三,汇报称:“同年徐涵初租住蔡姓的四间房屋73.79m2(建筑面积)归徐家所有,作为调产处理”,这个说法也颇有歧义,但无论如何“调产处理”不应该,也不可能理解为:以“蔡姓的四间(笔者注:实际独用一室半)房屋”调换“一处在冲天庙前有房屋三十余间”吧。不然就显失公平了,有关部门也不肖这般“巧取豪夺”吧?

疑问四,汇报称:“根据上述情况,徐勉之两处房产在一九五八年均已纳入改造。”,这个结论显然是牵强无端的,分明就有愚弄搪塞徐氏家族的嫌疑。

理由如下: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1月13日,[64]国房字22号)中指出——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下简称:私房改造)的工作,是根据1956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958年人民日报刊登的“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对新华社记者发表的谈话”,先后开展起来的。……经租的办法是,凡房主出租房屋的数量达到改造起点的,即将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国家统一经营,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

这就划清了确定无误的界线,实行私房改造的先决条件是“凡房主出租房屋”。按照我国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屋出租经济核算办法,房屋租金的组成按最少的成本计算,包含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融资利息和税金。而徐氏家族的二处房产均只需房屋使用者承担维修责任以及支付税金,又如何可以算是收取租金,出租房屋呢?不难裁定徐氏家族的房产根本就不是私房改造的对象,是被错改了的房产,或者实际就没有被实施私房改造的行政行为。

依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5〕城住字87号)中指出:“……二、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疑问五,汇报称:“但改造后定租未发,留房不明确,调产手续不全”。是什么原因,实际没有实施“房改”呢?最有可能是:1956年以前凡已经被政府机关借用的房产,其后均未实行私房改造。二种可能是:“房改”前,两处房产徐氏家族均不收取租金,若实行私房改造,按政策就必须向徐氏家族支付租金。而两处房产分别由常熟人民武装部和供销社的职工学校占用,面积都不小,租金应当不低,而租金又需政府财政经费支出,故此就不办。三种可能是:当时的经办人员良知未泯,见徐氏家族,出借房屋分文未取,根本就不符合“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条件,遂不忍“房改”。

疑问六,汇报称:“对此我们考虑,待以后复查处理一九五八年改造房遗留问题时,予以处理”。1952年徐氏家族出借房产距今已经半个多世纪过去了,自1981年起徐氏家族就没有停止过对自家正当权益的追求,也从没有放弃对党的希望,一直盼望自家合法房产能获得公正的落实处理。

而不可思意的是:2003年前后,北门大街31号位置变成了公共绿地;草荡3号(县西街33号)位置则新落成了太平洋商厦。

2002年9月26日,笔者收到常熟市处理“私改房”遗留问题办公室的回信。信中称:“……两处房屋均有徐志申请国家经租,此类房屋,根据我市常政发(99)59号文规定‘改对的不动,改错的纠正’的原则,正在复查处理中。”
难道一句“正在复查处理中”就可以无限期的拖延下去?
正 文 二
终于在2006年7月初,常熟市处理“私改房”遗留问题办公室的周主任,给笔者打来电话提出了解决上述二处房产问题的办法:即依据常熟市《常政发(99)59号》文之规定,以房屋的总建筑面积,每平米补偿人民币710元左右的标准,给予解决。若同意就着手申报办理,若不同意则目前别无他法。以这种不容质疑的、不公正的处理方式以及方案,是不能让人信服和接受的。而且这个提案显然有法不依、也不近人情。

原因如下:依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5城字87号)第八条第三款:“因国家建设需要,原房已被拆除的,应由拆除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城市建设私房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以及第305号国务院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作为处理解决问题的指针才与法有依、与理有据。

按照目前常熟市官方的私房拆迁的补偿标准,上述房屋所在地(常熟一类地区)区位价为每平米2400元,房屋重置价通常为每平米360元左右,二者的合计数应为每平米2760元。

由此可见,国家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到了地方的具体的落实阶段,有关行政执行部门会打多大的折扣了。

对此笔者是决不能接受和妥协的,将继续上访申诉。
结 尾
徐氏家族的合法房产被常熟市人民武装部以及供销合作社职工学校占用,逾半个世纪,未受酬谢,反遭欺瞒愚弄,党和政府于心何忍?又如何告慰普天下,为国家作出奉献的义士仁人?有关利益获得者道德安在?有关责任部门的领导党性又何存?最关键的是,我国要建成法制国家、信用社会,必先建成信用政党、法制政府。

笔者最后引用纪实影片《信天游》中主人公纪委书记杨雨露的名言:“老百姓之所以坚持上诉信访,是因为对我们党还有信心!”。

笔者再次吁请常熟市、苏州市以及江苏省有关部门相关领导,能自觉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认真履行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指明的:“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的总要求”,复核清查上述借用、挤占徐氏家族房产的事件,尽快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解决。

半个世纪的承诺,该如何承兑?事态的进程到底会如何演义呢?让世人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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