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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氏宏观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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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6: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7
B-S平衡公式的补充:市场公平度

(Rate of Market Justice)




在B-S平衡公式中,“交易双方有对等或平衡的实力”,在原始人类时期,主要是指武力。到了现代社会,还包括信息和科技等软实力。此时,所谓的实力是指武力、信息、科技等实力的综合体,也就是综合实力。


在双方武力不对等时,强势的一方可以通过威胁(Threat)的方式,达成不平等的交易(变相的掠夺)。在双方武力对等,但信息、科技不对等时,拥有信息的一方可以通过欺骗(Cheat)的方式,同样达成不平等的交易。


在这里,大卫羊要定义一个指标来描述这些不同的情况,称之为市场公平度
(Rate of Market Justice)。一个交易双方的综合实力对等的市场,其市场公平度RMJ为1,而一个一方占绝对强势另一方占绝对弱势的市场,其市场公平度RMJ为0
,即在这个市场中所谓的交易其实是强买强卖,也就是变相的抢夺。


当代世界上的所有市场和伪市场,其RMJ就界乎于0到1之间。
对一个不公平的市场,如果想要改变其公平度,靠强势方的道德和自律是完全没有用的,唯一有用的方法就是增强弱势方的实力或者消弱强势方的实力(比如反垄断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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