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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钟氏宗亲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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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9 17:4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钟氏宗亲总会章程


(中华钟氏宗亲总会第五次常务理事扩大会通过)

(2008年9月24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华钟氏宗亲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自愿为宗亲事业和宗族繁荣提供服务、并经香港特区政府注册登记的民间社团组织。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二条
本会以传承民族优秀历史文化、建设和谐社会为已任。其宗旨是:弘扬国粹,爱国爱乡,尊祖敬宗,联宗睦族,兴教育贤,振兴中华,竭诚服务,无私奉献。

第三条
本会会址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和条件确定,目前暂设江西赣州。

第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监事会及相应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研谱编谱,编纂《中华钟氏大族谱》,统一钟氏辈序字派。

1、广泛联系海内外钟氏宗亲,积极开展祖源世系研究,对钟氏先祖的起源、分支、迁徙等进行研究考证;广泛搜集历代名人和重要历史事件的资料,撰写论文、传记、评论等,组织学术研讨和交流。

2、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正本清源,各归所属,知者定之,不知宁缺”的编纂原则,编纂《中华钟氏大族谱》。

第六条
指导、协助各地宗亲和相关部门,做好具有历史价值的祖祠祖墓和有关文物的重建新建和修缮保护工作,弘扬钟氏文化,促进宗亲团结。

第七条
兴教育贤,培养和造就更多钟氏优秀人才。倡导和鼓励各地宗亲组织创办教育基金会,举全族之力,奖励和资助优秀学子完成学业,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先进经验。

第八条
建立钟氏人才资源库。

入选钟氏人才库的对象:

1、副处(县、团)以上的国家公务员;

2、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各类科技人才;

3、获省、部级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英雄模范;

4、为本会和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家;

5、为本会和宗亲事业作出重大贡献,在族中享有崇高威望的宗长、名贤。

第九条
指导、协助各省、市钟氏宗亲建立分会组织和开展钟氏文化研究等有助于钟氏进步繁荣的各种活动。

第十条
积极开展海内外中华钟氏联谊活动,全力协助“世钟会”秘书处办好“世界钟氏联谊大会”。


第三章




第十一条
会员条件

凡年满18周岁以上,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热心支持与积极参加宗亲联谊活动的宗亲及其配偶均可申请参加本会,成为会员。各地的宗亲组织,可申请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充分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自由开展谱学研究和发表论文的权利;

3、有向本会提出批评、建议和检举权;

4、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5、在讨论本会决策与决定时,有保留个人不同意见的权利;

6、有参加本会各种活动的权利;

7、有向本会举荐人才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本会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尊祖敬宗,联宗睦族;

2、团结互助,赞助义举,福祉家族、社会和国家;

3、崇尚科学文明,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4、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决定);

5、服从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6、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交办的任务;

7、自觉履行安全措施,维护本会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如下: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
1、理事会为本会之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之常务执行机构。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二名,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和理事应具有广泛代表性。理事会成员由各地宗贤协商推选产生,任期每届五年,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
2、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联络部、财务部、经济开发部、宗谱研究室等,负责日常工作。
3、理事会职责: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3、举荐、任命、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运行状况;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机构;6、决定工作机构的人选;7、组织与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8、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9、执行理事长交办和应由理事会执行的事务。
第十六条 监事会
(一)监事会为本会内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监事若干人。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推选产生,任期每届五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二)监事会的职责;1、监督理事会、秘书处及各部的工作;2、监督和审查财务运行情况;3、监事长代表监事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一次。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
1、会长、副会长由为本会出资多、贡献大、组织能力强、声望高、热心宗亲事业的宗亲担任。
2、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每届五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3、会长、副会长职责: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全盘工作,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议;对外代表本会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把好重大财务开支关。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具体分管的工作。
第十八条
顾问、名誉会长、荣誉会长、终生名誉会长、终生荣誉会长。
1、经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聘任族内德高望重、热心本会工作之宗亲担任本会顾问。
2、对本会工作、经济资助有重大贡献的宗亲,经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授予名誉会长、荣誉会长、终生名誉会长、终生荣誉会长称号。创会会长,首竖《中华钟氏宗亲总会》大旗,捐巨资,出大力,功德卓著,是当然的终生荣誉会长。
第十九条 秘书处
(一)秘书处是本会内部工作班子的领导和协调机构。
(二)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任免。
(三)秘书处的工作职责:
1、负责本会工作班子的日常管理,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本会内设各部门的工作;
3、起草理事会工作报告、会议决议(决定);
4、组织筹备本会的各种会议;
5、审批分会领导班子,指导、督促、检查分会的工作;
6、组织海内外宗亲的联谊活动。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本会经费来源有四项:
1、宗亲个人或团体的捐款;
2、会员交纳的会费;
3、创办经济实体等按比例提成的资金;
4、存款产生的利息。
第二十一条 捐赠激励机制
本会对个人或团体捐赠的资金或财物,均由财务部出具统一收据,在《钟氏通讯》或网站上公布,并视捐赠价值多少授予各种荣誉。
1、捐资一千元以上的个人,发给荣誉证书;
2、捐资达万元以上者,列入本会《功德册》,并刊登1寸彩照纪念;
3、捐资达10万元以上者,本会将在《中华钟氏大族谱》内为其立传永志纪念,并为其家庭宗祠赠送《功德匾》一块添彩。
第二十二条 经费开支
本会经费开支主要包括:
1、专项会务开支;
2、各项工程开支;
3、日常办公经费开支;
4、受聘人员的旅差费、生活补助及其它必要开支。
第二十三条 经费开支的审批
1、本会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同意,由秘书处实施;
2、日常开支及个人公差费开支,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核销。
3、本会会计年度为每年元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具体财务制度,由本会财务部制定,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实施。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各地建立的分会组织或分支工作机构,由各地宗亲会自行决定,报总会审批、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的《中华钟氏谱学研究会》和《中华钟氏教育基金会》,其章程另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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