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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氏宗亲联合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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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9 16: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曾氏宗亲联合总会。


英文名称:THE TSANG CLANSME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海内外曾氏宗亲自愿组成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法规;弘扬祖德,敦亲睦族,建立宗谊;兴办公益事业,造福于社会;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曾子思想;协调嘉祥县经济、文化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祖国繁荣昌盛。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宗圣曾子故里--山东省嘉祥县曾子研究会办公室。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担负的任务:


1、组织发掘、保护、整理曾子文化遗产。


2、深入开展曾子思想研讨,赞助、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讨论会,编辑出版本会会刊、学术资料和图书等出版物。



3、协调曾氏企业家到嘉祥投资兴业,促进嘉祥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4、举办纪念、祭祀曾子的活动。


5、捐助、协理曾庙、曾林古建筑的修缮和美化曾庙、曾林景区的建设。



6、开展社会福利及慈善事业。


7、其他本会宗旨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第六条
会员


1、年满十八周岁;


2、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按期交纳会费;


5、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工作。
第七条 入会程序


1、填写入会申请书;


2、由一名会员介绍(总会成立当天的创会会员除外);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本会发入会通知,交纳会员费(会费100元/年,一次性交十年即1000元为永久会员);



5、通过会刊、曾氏宗亲网或其他形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6、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本会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权;


3、有参加本会举办各种活动权;


4、对本会重大事项有参与和决策权;


5、有退会自由权。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3、积极为本会的有关活动创造条件,在活动地点、场所及经费等方面提供资助。



4、按时交纳会费;


5、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违背本会章程之活动。
第十条 会员的奖惩


1、本会会员对社会或对曾氏家族有突出贡献者,经理事会研究颁发荣誉证书;



2、本会会员如有损害本会声誉和违反本会规章制度者,经理事会通过,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给予除名。



3、本会会员不交会费超过两年以上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4、本会会员无论自愿退会或被除名,其会员权利自动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



4、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由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决定并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3、推举本会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4、根据需要和情况变化,决定对本会领导成员的增补、调整和罢免。



5、审批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确有必要,经半数以上理事联名申请可召开临时紧急会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理事会议的有效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其表决须经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委托理事长、秘书长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等相关部门,上述机构设在山东省嘉祥县。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3-5人组成,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职权是:监察本会业务执行情况,审查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有义务向本会捐款,捐款数额不限。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的部分捐款;




3、海内外曾氏宗亲、企业、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理事长变更前必须接受监事会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二十三条
本会特殊原因需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9月24日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全票通过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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