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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氏宗亲联谊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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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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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9 10: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祖国优秀文化传统,广泛开展海内外文化交流,联络国内外顾氏宗亲,激发爱国爱乡、尊祖敬宗的热情,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贡献力量,经濮阳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本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振兴中华,建设祖国,繁荣家乡,团结海内外亲人,溯源探本,敦亲睦邻,加强交往,建立友谊,弘扬顾氏文化,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三条 本会为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会员有入会和退会自由。
第四条 会员必须遵纪守法,任何人不得以本会名誉从事非法活动。
第五条 本会任何人都不享受工资待遇,义务为宗亲服务。
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广泛联系海内外宗亲,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顾姓的祖源、发展、变革、分支、迁徙、繁衍等进行考察研究,分析论证,实事求是的纳入族谱。
第七条 广泛搜集古代族谱和历代名人宗贤的传记、重要历史资料和有关文物,全面、系统、规范地完善、编修顾氏族谱。
第八条 积极寻访调查镇远侯、赠夏国公、谥武毅顾成八子的全部下落及其裔孙聚居地,并取得联系,争取修成顾成支系统谱。
第九条 修建祠宇、祖坟,保护祖迹,开展文明的祠堂活动,接待外来寻根谒祖宗亲,反对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条 开展尊老爱幼、兴教育贤活动,待条件成熟时,对就读困难的优秀学子可以给予相应赞助,对生活困难的“五保户”、“低保户”宗亲老人、孤儿残疾人、遭天灾人祸者给予相应赞助。
第十一条 主持正义、抑恶扬善、尊老爱幼、积极鼓励和表扬孝敬公婆的儿媳、孙媳及子女,斥责不孝子孙。
第十二条 教育族人以诚实守信,光明磊落为荣,以唯利是图、见利忘义为耻。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认为应该办理的其他事项。
三、会员
第十四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顾氏宗亲及其配偶,热心支持和积极参加顾氏文化研究和联谊活动,承认本会章程,不分性别、民族、信仰、职业,均可自愿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1、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向本会提出意见、建议、咨询和批评的权利。
3、在文化联谊活动中,自由发表文章和观点,择优刊入内部简报。
4、有参与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权。
5、对本会重大事项有参与权、决策权和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3、爱国爱民、爱祖敬宗,联络宗亲,广泛开展文化联谊活动。
4、团结互助、不计名利,努力工作,以造福家庭、宗亲、民族和国家。
5、诚信为人、忠实勤勉、讲究文明礼貌。
6、对被受到不法侵害的宗亲,在道义和经济上有救助的义务。
7、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因违法服刑者,即取消其会籍。连续两次没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又没有说明理由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其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结算报告。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罢免不称职人员。
4、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5、稽查本会账目,审核财务收支。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常务理事会,第一届理事会及其各机构,从各地发起的联络员中产生。自第二届理事会起,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至五年(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一名,付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工作。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实施本会工作计划,主持本会全面工作。
2、开展文化联谊活动(可以通信方式为主;也可在网上设立“顾氏文化联谊活动”站点,及时报道文化联谊活动动态;不定期的向理事会发送内部简报;支持各地自行组织敬宗祭祖活动,常务理事会派员参加等。)
3、决定并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各地文化联谊活动情况。
4、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听取各方意见,团结宗亲,稳定局面,确保本会健康向上发展。
5、依据本会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并因地、因时、因人制宜,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不断开拓进取,不断开创工作的新局面。
6、根据需要和情况变化,决定对本会领导成员的增补调整和罢免。
7、举荐聘请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人士,港、澳、台侨胞为本会荣誉会长或顾问。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组、财务组和家谱资料组,三个组的组长由付理事长兼任。
第二十一条 秘书组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协助正付理事长工作。
2、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文化联谊活动、敬宗祭祖活动和各种社会活动。
3、联络和接待各地会员,处理来信来访。
4、起草本会文件、简报等各种材料,管理本会资料档案。
5、发现并协调各地区、各家族之间存在的不和谐因素,使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6、协调与社会各界的关系。
7、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务组职责。
设组长、会计员、现金出纳员,必要时设保管员。
1、一切收入全部入帐,杜绝小金库,单据妥善保管,收款必须用编号的三联单加盖公章。
2、付款必须有经手人签字,领导人审批的正式单据。对手续不全的单据,财务人员拒绝付款。
3、报销。百元以内的单据报销,由分管的付理事长或理事长其中一人签字批准;壹百至参百元的单据报销,有理事长和分管的付理事长共同签字批准;参百至五百元的单据报销,由理事长和两位付理事长共同签字审批;五百元以上的支出,先造计划,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长、分管理事长和监事长共同签字审批。无论报销数额多少,经手人必须本人签字。
4、帐目逐月结算,半年小结,年终汇总,造表送所有正付理事长、监事会正付主任备查。
5、领导交办的其他财物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物开支范围。
1、正常办公费,资料编辑打印费。
2、正常文化联谊活动费。
3、极少情况下常务理事会派出人员的差旅费。租车费不预报销,飞机票不预报销,住宿费每人每晚超过50元的部分不预报销。
4、招待费从严、从简掌握,内部宗亲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招待,外省来宾来客只象征性的从简接风招待一次。
5、理事会公认应该开支的。
第二十四条 家谱资料组职责。
1、以微机、通信、电话等方式为主,广泛联系海内外顾氏宗亲,交换索取各种历史资料,共商修谱大事,以正本清源,理顺世系,上尉祖先,下启后代。
2、以忠于历史、忠于祖宗,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认真理顺顾氏的发展、分支、迁徙和变迁,实事求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审慎辩认真伪,防止误虚为实和误伪为真,反对先入为主和主观臆断。
3、广泛搜集历代顾氏名人宗贤的传记、历史资料、文物,纳入家谱,文物按国家规定办理。
4、广泛联系各地区的原编谱人员,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汇聚其智慧,完善我们的家谱。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
有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一人,付主任若干,监事若干。一般任职原则:一是由对本会活动经费贡献较大的宗亲或其指派的人充任;二是工作较认真负责的;三是尽量懂财务业务的等。
监事会职责:
1、随时(至多半年)调取一次财务单据、账目、审查其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
2、对审查出的不合理性问题,提出口头意见或书面意见,限期整改,该采取补救措施的采取补救措施。对不合法性支出,监督受益人足额退赔,不拖不欠,审批人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3、监督联谊活动中对本章程的各项规定执行情况。
4、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建议因地制宜开展宗亲联谊活动,本会会员主要分居于河南、山东、贵州、河北等省,受各方面条件制约,很难集中活动。考虑分三个组活动为宜:一是河南、山东为一组;二是贵州组,包括凯里和安顺等地;三是河北组,包括沧县和泊头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各种活动,经费的收支等,皆由各组管理。三个组的若干负责人,可不定期的轮流集中活动。家谱、材料、简报等各种资料原则全会共享,不得各行其是。
五、经费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一般会员免交会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等,每人每年交纳20元会费,个别确有困难的农民,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减半交纳或免交。
2、宗亲个人自愿捐款,多少不限。
3、宗亲企业自愿捐款,自然村自愿捐款,多少不限。
4、港、澳、台宗亲捐赠,海外华侨宗亲捐赠。
5、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捐赠捐献人指明捐款用项的,按捐款人的意见办理,并向捐款人定时书面详细报告支出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凡个人、企业捐款,不论多少,一律入谱并永载家史。另一次捐款伍百元以上者,在祠堂建碑刻字,供族人瞻仰;捐款壹千元以上者,家谱中立简明传记;捐款壹万元以上者,家谱中立传以流芳千古。
六、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需要对某些条款作相应修改、增删时,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可。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程序,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并处理好善后事宜,报濮阳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即可停止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附组织机构及名单。



二〇〇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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