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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认定和15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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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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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3: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倪克力                                                                                                                      关于家父倪纯治交通事故一案的若干问题    1.为什么头部会受伤?
2.为什么会倒地?
3.是自己倒地还是被撞倒所致?   假如是自己跌倒,地上一滩血,头部四处伤这样的伤情(a.左额颞叶脑挫裂伤,b.左额颞叶硬膜下血肿,  c.右额枕骨骨折,d.颅底骨折,e.手术中部分脑组织被切除)如何解释?
A.人体解剖学,成人有206块骨骼,骨骼相连处有关节。脚部有趾关节,脚与小腿相连有踝关节,小腿与大腿相连处有膝关节,大腿与躯干相连有髋关节,躯干部分有脊椎26块,有骶椎、腰椎、胸椎、颈椎,仅躯干脊柱部分就有27处关节,关节部位是可以弯曲活动的。
B.运动人体工程学中,人在自己倒地的过程中关节部位会本能的弯曲活动,会用手、肘在倒地过程中支撑地面,如果向后倒,屁股先落地,且会用上肢部位支撑地面,采取这样的保护动作避免受伤;换言之,由于事发突然,我父亲当时根本来不及也不能够采取自救保护性措施。
C.从法医学的角度,两处开放性骨折和部分脑组织被摔烂---这样的伤情绝非自己倒地而是外力所致!也就是说我父亲倒地是由于对方车辆撞倒,后脑撞击地面所致;地上一尺见方的血迹就足以说明当时车祸的惨烈!且有目击证人证明,并有12月27号路人皆知的四川电视台电视节目报道为证———目击证人指认了当时事发时的情形以及事发后———肇事司机给他们公司打电话通知他们白佛桥撞了人,马上来!而且是在围观群众的强烈地要求下拨打120电话———救人为重为先!  4.为什么无法查明事故原因?是什么原因导致无法查明,并作出了无法划分责任的这样不负责、全失公允的事故认定?  5.为什么肇事司机不拨打122,在逃避什么?  6.为什么连最起码最基本我父亲与汽车的距离肇事司机都说谎?为什么证词中对我父亲倒地与车辆距离 说法前后不一致,第一次在电视采访中说是2米,第二次在8月12号的庭审供述是1米,两位所谓的目击证人说0.5米和1米,而交警勘察的血迹距离汽车距离更是3.5米。证人也在说谎?抑或都在说谎?  7.为什么没有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结案?为什么没有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划分责任(青天白日下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现场有大批的目击证人和围观群众。)?为什么要拖了85天才下达事故认定书?这85天里发生了什么,对事故认定起了什么影响?因为时间拖延得越久,证据就毁灭得越干净,也就越难还原事实的真相。  8.为什么在85天里被退回两次要求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是什么原因导致要求重新调查,补充调查?在被两次退回要求重新调查、补充调查的过程中,补充了什么,调查了什么,为什么仅仅只是补充了我父亲过马路时拄拐棍?  9.为什么案件办理没有公平性?———在整个案件的卷宗档案里面居然没有受害我方的举证材料,难道不奇怪?在第一次被退回重新调查过程中,交警为什么不允许我方举证?为什么剥夺我方应有的权利?相反为什么在案件侦办的开始,就让对方找两个所谓的目击证人作证,是何用心?在案件被第二次被退回,在我方向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申请寻找目击证人,并我于12月25号找到目击证人,为什么不及时予以我方目击证人笔录?相反故意拖延,用意何在?我方目击证人1月7号暴病身亡,致使举证未果,竟而认定结果全失公允,颠倒是非!  10.为什么案件办理没有公正性?———在交警的卷宗里面:a、122报警的时间,接警的时间,到达现场的时间都无一例外的在卷宗的记录里被提前了半个小时?为什么造假?为什么记录的时间都没有真实性?为什么要提前半个小时?用意何在?而这些记录都是已经存档,有据可查的。办案人员是不是在证明:案发后是第一时间接警并赶到现场,竟而否定肇事方弄虚作假,因为没有作案时间;继而掩盖肇事方破坏现场、伪造现场。而真实的情况是交警到达现场已是事发后约一个半小时,这段时间里究竟发生了什么?b、肇事司机在8月12号第一次庭审中供述我父亲距离汽车是1米,两个所谓的目击证人指认分别是0.5米和1米,而交警的勘察距离是3.5米,即使除去我父亲脚到后脑的1.5米的距离,也距离汽车2米;从0.5米到1米,从1米到2米,从0.5米到2米,误差居然达到100%、100%、400%?为什么出现这样的错误?无意还是有意?为什么勘察的数据有明显造假痕迹并充分有利于肇事方?为什么缺乏有效性?  11.为什么案件办理缺乏公开性?———所有的现场勘察都是办案交警和肇事方双方所为,是我方没有任何人在现场的情况下做出的,更无现场监督。即使车辆检查也是我方不在现场做出的,而是在检查完后要求我在结果书上签字。  12.为什么不遵照正常办案程序办案?为什么在事故的侦办的开始,办案交警没有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主动走访调查取证,并保留相关证人的资料,而是在事发后第4天让肇事方找了两个目击证人?如果事情真相如肇事方和目击证人所言———我父亲自己摔倒所致,既然肇事司机说当时就有目击证人,且就在事发现场附近并留有他们的联系方式和家庭地址,那为什么办案交警和目击证人不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取证和作证?这样的话,肇事司机就不就更容易洗脱自己的罪责。明显与逻辑不符!相反为什么在2007年11月15号———事发后的第4天,我父亲刚好度过三天的危险期,相对转危为安的情况下,由肇事方找了两个所谓目击证人作证?因为这个时候我父亲没有死亡,性命无虞!借关心之名多次打探我父亲的伤势和病情,行有预谋地编造谎言之实!直白地讲,肇事方做了两手准备:1.如果我父亲性命不保,那所谓的证人就不能作证———是我父亲自己摔倒所致!否则,造假太明显且有悖常理。再者,办案交警也不会冒这样的风险!2.如果我父亲脱离了危险期,生命无虞,那么他们就找所谓的目击证人作证———一切皆由我父亲自己摔倒所致,责任在我方与无他们无关!  13.为什么四川电视台对该事故的报道在节目制作过程中把在采访和暗访中不利于肇事方(a.肇事司机说谎:说我父亲距离汽车是2米多;b.肇事车方老板李俊德在认定书下达前的37天就已经知晓认定结果,说已经结案———车方无责,我父亲自己摔倒的;)及交警办案人员(说不需要我方提供目击证人),而有利于我方的群众证言证词(目击群众指证指认我父亲距离汽车是0.5米,好心报信人、环卫工人、卖菜商贩、三轮车夫、野出租车司机的证言)影音材料全部予以删除毁灭处理?是什么原因让记者和编辑丧失了最起码的职业操守,泯灭了最基本的正义感和公德心?假如是迫不得已,那又是来自哪方面的压力?  14.为什么对该事故仅存的电视报道节目都没有常规的保存而是被销毁?而节目报道里面有证人对事发当时以及事发后司机的所作所为都很清晰详细地进行指认和指证!是什么原因致使电视台做出了违反常规的举动?  15.为什么不依法秉公办案,并作出了不负责、全失公允的事故认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章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肇事司机有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没有因抢救我父亲而变动现场,标明我父亲倒地位置?如果是立即停车,保护了现场,标明了位置,我父亲与汽车的距离———这样关键重要基本的勘察数据,怎么出现0.5米、1米、3.5米,三种版本,是谁在说谎?
如果证人的证词证言是真实的,那么交警的勘察距离如何解释?
如果交警的勘察距离是真实的,那么证人的证词证言如何解释?  如果肇事司机在第一次庭审中供述的1米距离是真实的,那么交警的勘察和证人的证词证言又如何解释?  .......?
如果汽车没有移动,怎么会出现我父亲与汽车的距离有相达100%、100%、400%的误差,谁在破坏、伪造现场?是肇事方!
如果汽车没有移动,现场没有变动,出现了误差在100%、100%、400%的错误的勘察距离如何解释?谁在说谎?肇事方、证人还是...?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章第20条之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既然肇事方破坏、伪造现场,致使我父亲与汽车距离这样关键重要基本的数据都无法查明,责任无法认定,被告就应当依法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章第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为什么不拨打122电话报案———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逃避什么?———责任!既然无法查明原因,责任无法认定,被告就应当依法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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