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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素碧遭遇灭顶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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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6 13: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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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强人遭遇灭顶之灾?    1963年9月11日,蔡素碧出生于四川省蓬安县周口镇,1982年参加工作,在南充市某商业单位当了一名营业员。    1984年,因嫌单位工资太低,21岁的蔡素碧毅然辞职下海,由父母和蔡素碧三姐妹筹集资金在南充城区新街购买了107平方米的房屋(其中有产权面积58.88平方米、无产权面积48.1平方米),所购房屋临街做营业房,因陋就简地办起了个体眼镜店,其余的则用作住房。之后,蔡素碧与武警广元支队干部罗家元结了婚,婚生一女,现在已经18岁。当时,蔡素碧一家常住人口有妹妹蔡利君、蔡静、侄儿唐鹏程以及蔡素碧和女儿共5人。?    蔡素碧的眼镜店,因其经营有方,经过几年辛苦奔波、呕心沥血,生意日渐红火,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到20世纪90年代初,累积资产达50余万元。蔡素碧不仅年年被评为南充市先进个人、纳税先进个体户,还被吸收为南充市顺庆区工商联合会、商会会员。?    l993年9月22日,南充市政府拆迁办发出通知,该市新街、丁字街等列为旧城改造区域,同年10月19日又发出拆迁公告,规定了该区域被拆迁户的搬迁腾房时间以及拆迁事务所进场丈量、确认产权和补偿等有关事宜。住在该区域的蔡素碧一家被列为拆迁户,要求限期腾房。?    作为南充市多年先进个体户,蔡素碧积极响应政府拆迁号召,其在部队的丈夫也在通信中要求蔡要服从政府经济建设需要,努力配合有关方面的拆迁工作。蔡表示,作为军人的妻子,一定遵章守法,决不给在部队的丈夫丢脸。?      然而,当市政府拆迁公告发出不久、拆迁事务所工作人员进场丈量、确认产权时,矛盾却发生了。据蔡素碧说,当时,拆迁办主办人员林某某,因以前与蔡素碧发生过一些过结,林某某即趁机报复。在丈量面积、质量等级评定等问题上做文章,同样的房屋,左右邻居的等级评得高,而蔡素碧的等级却低。在面积问题上,只认可有产权的58.69平方米,其余不予认可,而且,上楼处的营业过道面积也只能按住宅面积处理,由于在上述问题上分歧意见较大,以致双方在拆迁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能签订任何拆迁协议。蔡素碧也未能搬迁。?    后来,几经磨合,始终未能达成任何协议,晃眼就是一年过去了。1994年12月19日,南充市维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维新公司)借口以服从全市大局出发,在未与蔡素碧签订任何协议、也未有有关部门指令的情况下,在蔡素碧前往重庆进货、关门歇业之际,擅自强行拆除了蔡素碧的房屋,扔掉了室内物品,导致其损失价值达6万元的货物。蔡素碧进货归来,目睹房屋被拆、货物被损的状况,悲痛欲绝。她当即到公安机关控告维新公司砸家毁店的违法行为,请求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认为这是民事纠纷,不予立案,叫蔡素碧打官司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房屋没了、货物毁了,原本红火的眼镜生意毁于一旦。蔡素碧一家不仅失去了生活来源,就连栖身的地方都没有。气愤之下,蔡素碧一家就在南充市房屋拆迁事务所门前搭设棚屋,暂时栖身,并下决心要向有关部门讨个说法。?  拉锯投诉,障碍重重苦苦觅公理?    蔡素碧一家搭建棚屋住在拆迁事务所门口,她一家深感无奈和痛苦,而事务所也觉“深受其害”。蔡家煮饭烧媒,煤气冲进事务所办公室,令人十分讨厌。据蔡素碧说,有人经常趁她住处没人时,就浇水泼灭炉火,往床上吐痰泼水,弄得她一家没法生存。她没办法,就一次又一次找区(顺庆区)市有关部门投拆,直至到省、中央有关部门上访,国家建设部建议四川省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在有关领导的督促下,在蔡素碧的房屋巳被维新公司毁掉达半年之久的1995年6月19日,南充市拆迁办作出一纸裁决,限“蔡素碧一户必须在6月30日前办理拆迁协议,搬迁腾房。”?    根据该裁决,蔡素碧于6月28日与维新公司签订了2份拆迁协议。一份是《住宅房拆迁协议》,一份是《拆迁停业协议》。前一份协议除认可了蔡素碧原有房屋总计为66.35平方米,明确了拆迁补贴费外,并未明确补偿房屋面积。后一份协议明确了营业房面积为23.5平方米,停业期间由维新公司每月按85.02元补偿至蔡素碧迁入新房为止。产权调换及补差按市政府2号令的规定办理。?    1995年5月19日,在上述拆迁协议签订前一个月时,该拆迁片区的住宅便已竣工。拆迁分房小组即决定给蔡素碧在新街41号一幢一单元9楼安置73.49平方米的两室一厅住房一套。蔡素碧对此安置很不满意,她说,她母亲已年过7旬,体弱多病,楼房太高,上下极为困难,要求降低楼层。再说,她姐妹仨都有家室,应分户安置,其丈夫在部队服役,应予照顾,也应作为安置人口。维新公司虽然同意蔡的丈夫作为安置人口对待,但却不同意分户安置,也不愿降低楼层。?  为此,蔡素碧又向有关部门投拆反映。维新公司即改变原安置方案,另在该地准备降低楼层给蔡素碧安置一套面积为93平方米的两室一厅住房一套,算是承认蔡的大夫为安置人口而增加了面积和房间数。蔡素碧仍坚持按姐妹仨分户安置,并以现安置房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接受维新公司的安置。?    住房安置搁浅,营业房安置又出现新的问题。1996年底,南充市拆迁办会同维新公司给蔡素碧安置了面积为33.44平方米的营业房一通(蔡素碧和法院等提供的所有材料中均称“一通”,笔者亦如实引用)。令蔡素碧不满的是,该营业房竟形如一把菜刀,“刀把”狭窄,面积为3.8米╳1.5米=5.7平方米,使用价值极低。蔡素碧要求对这部分按住宅房价格计算,但市物价局、市建委却要按营业房标准售价3800元/平方米结算。几经磨合,南充市物价局于1996年12月51日对“刀把”部分核价为1175元/平方米,但蔡素碧不予接受,坚持按住宅房价格计算。至此,营业房安置搁浅。?      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蔡素碧只好继续投诉。安置问题一拖就是一年。1996年5月,在有关领导过问下,有关部门终于另给蔡素碧确定了一间营业房,但维新公司却拖着不给办理相关手续,不予交付使用。1996年9月3日,南充市拆迁办叫蔡素碧暂时进入营业房,住下再说。蔡素碧为了一家的生存,赶紧安装了卷闸门,并设法筹集资金,购置货物,开始营业。?    然而,仅仅时隔8天,即同月11日上午8点,蔡素碧还未去营业部开门营业,维新公司副总经理杜某某即带领一伙人,将蔡素碧营业部的卷帘门撬烂,将店内衣物、眼镜、用具全部甩在大街上,并将水电折除,致使店内4300元现金丢失,造成货物直接经济损失达1.7万余元。蔡素碧闻讯,前往阻止杜某某一伙暴行,却遭到杜某某一伙殴打,致蔡素碧头、面部受伤,鼻梁凹陷性骨折,后经手术,以假鼻骨支撑,留下后遗症。蔡素碧因此又花费医疗费3500多元。?  部队介入,转机凸显兑现艰难?    蔡素碧被打后,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派员作了现场勘察和调查,认为该事件不属公安工作范围,不予立案。情况反映到蔡素碧丈夫所在武警某部,该部保卫股和保卫科赓即派出科、股长等前往南充调查,证明蔡素碧被打情况属实。随即,部队即将调查情况向南充市委书记、市长分别作了书面汇报,请求市委市府妥善处理。问题反映到省、中办、国办以及武警总部,各级均作了批复,一致要求南充市委市府认真查处。?    同时,南充市顺庆区工商联合会、顺庆区商会40多名会员也联名声援蔡素碧,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就蔡素碧被打加大查处力度,保障蔡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南充市顺庆区东南街道党委、顺庆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也向区委、区政府、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等领导书面反映了蔡素碧被打的情况,请求各级领导关注蔡素碧被打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在各级各部门的努力下,在南充市委书记和市长的过问下,南充市政府有关领导于1997年10月8日召集市信访办、市建委、区政府办、蔡素碧上访问题调查组、武警某部政治部及维新公司有关人员召开专门会议,并形成了初步意见。10月17日,南充市府信访办以南府信发[1997]10号文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其内容为:一、对安置人口确认为6人,安置住房一套;二、对营业房“刀把”部分以1175元/平方米计价是比较优惠的,但从优待军属角度出发,对“刀把”部分按住宅房价格计算,以示进一步优待。三、住宅房不存在过渡期补贴问题,对营业房按停业协议标准从1995年6月到1996年5月进行补偿。?    收到上述处理意见,蔡素碧认为明显不公,在其一再要求重新处理拖延一年而未获答复的情况下,于1998年9月,一纸诉状将维新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董事长马奇林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维新公司分户安置3套住宅,对营业房的“刀把”部分按住宅房价格结算并依法给予住宅房和营业房过渡补偿费。?    1998年9月22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公开开庭审理。因为此案情况特殊、影响较大,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作为观摩案,通知全市3区6县和中院所有院长、庭长参加监审,当时此案在当地反响十分强烈。?      1998年12月19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一、被告维新公司按6人常住人口安置原告两套两室一厅住宅房,并按合同约定和政策规定的价格和方法进行结算补差;二、营业房“刀把”狭窄部分,系维新公司擅自改变结构所致,使用价值低,按市政府信访办确定的住宅房价格结算;三、住宅房过渡安置补偿时间,从1995年6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每月补偿给原告75元,营业房停业补偿时间从1995年6月起至1996年12月止,被告每月给原告85.02元。?      收到判决书后,蔡素碧和维新公司均不服,遂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蔡素碧的上诉理由是:一、因维新公司不按时还房,造成在外租房(含租赁营业房费用10万元,四处投拆、上访用去费用8万元)均应由维新公司给付;二、原审法院判决过渡房补贴75元和85.02元过低,应按营业利润计算。而维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一、按市政府政策规定,只能给蔡素碧一套住房;二、营业房“刀把”部分应按市物价局的核价结算;三、住房不能给付过度补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蔡素碧和维新公司的上诉案,并于1999年4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三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维新公司给蔡素碧安置营业房中“刀把”狭窄部分按南充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进行结算;一二审诉讼费共计5000元,维新公司承担4000元、蔡素碧承担1000元。?    终审判决后,秦素碧一方面申请执行判决合理部分,一方面又对终审判决不合理部分提出申诉。她认为,市政府曾召开各方面专门会议并以信访办发文形式确定了营业房“刀把”狭窄部分系维新公司擅自改变工程设计的错误所形成,使用价值极低,应以住宅房的标准价格核算,一审法院也已作出相应判决,终审法院却偏偏将此项撤销,而判决以物价局核定的价格结算,判决显然不公。?    1999年6月7日,顺庆区接到蔡素碧的执行申靖,决定立案执行。但执行却一再搁浅,迟迟未能兑现。?  一晃八年,泣血诉讼何时休?    顺庆区人民法院依据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4月24日作出的[1999]南是法民终字第4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于1999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维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维新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3日内为申请执行人蔡素碧安置两室一厅住宅房两套。但维新公司因无住宅房安置,经协商,由维新公司在本市府街飞腾房地产开发公司预购两套两室一厅的商品房来安置。蔡素碧虽然对该房存在结构不合理、且有裂缝等质量问题表示不满意,但考虑到问题拖了这么多年,现在能达到这样的结果也就不错了,于是便同意在安置协议上签了字。?    然而不可思议的是,蔡素碧房屋还没到手买房方飞腾公司却把该房卖掉,致使蔡素碧的安置房又泡了汤。蔡素碧万般无奈,只好要求维新公司以购买飞腾公司商品房同等面积和价格,计算现金,由蔡本人自行购买住宅房,维新公司表示同意,并计算了安置费16万余元。1999年9月9日,法院对该案强制执行,执行房屋安置款14万元。当地电视台对比还作了报道,称一拖多年的老大难问题终于得到解决。然而遗憾的是,此款却没兑现给蔡素碧。据蔡素碧向记者介绍,当时有法官叫她交2万元,然后就可领取14万元执行款,她不知道交2万元是什么意思,没有交钱,法院就一直没把14万元兑现给她。?    由此,蔡素碧不得不继续投诉上访。2000年6月1日,顺庆区人民法院即以[1999]顺执字169号民事裁决书裁定:维新公司给蔡素碧安置两室一厅的住宅房两套,每套面积为73.49平方米;维新公司将两套房屋折款103914.86元,给付蔡素碧,由蔡自行购房;维新公司从1995年6月起至1997年12月止,按5人每人每月15元,给付蔡素碧住宅房过渡安置补偿费2325元,从1998年1月起至于1999年9月止,按5人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给付蔡素碧过渡安置补偿费3150元,两项合计5475元;维新公司从1995年6月起至1996年12月止,每月按85.20元给付蔡素碧营业房停业补偿费用1618.80元;维新公司给付蔡素碧卷闸门款1718.28元(蔡素碧称这就是1999年9月11日被撬坏的卷闸门赔偿款);维新公司给付蔡素碧固定水缸、固定洗衣台、固定炉灶及搬家费共计516元;维新公司给付蔡素碧自行购房应缴税费用4156.58元;蔡素碧应给付维新公司两套住室房补差价款47698.66元;蔡素碧应给付维新公司营业房补差价款33466.66元。以上各项相品迭后,维新公司应付给蔡素碧住房安置款36234.20元(蔡已从法院领取2.8万元,余下8234.20元)。?    以上裁定,蔡素碧表示不服,遂提出申诉。申诉中蔡素碧称:裁定中确定的安置两套房的面积是个虚数,实际上她并未得到房屋,要求她补给维新公司房屋差价纯属无稽之谈,申诉还称,法院承办人与维新公司共同确定并已执行的14万元安置款,划到了法院账上,但申诉人未得到申请法院再审。?    2001年5月25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以[2000]顺执监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称蔡素碧“在执行中,仍坚持超过终审判决确定的内容,提出额外的补偿或赔偿,致使本案不能尽快执结,其过错在你自己。你申诉称:法院承办人与维新公司确定的14万元,划到了法院帐上,为何不给你兑现。经查,本院以府街拓展工程B幢二套房屋为准计算你应得各项补偿共计117020.56元,而还你的营业房、住房你应补给维新公司差价81273.33元,两相品迭,你还应领取补偿款35747.23元。但你从1999年11月1日起已领走款项3笔共37234.20元(同一个法院2000年6月1日裁定蔡素碧领走的是36234.20元--笔者注),所领款项已超过维新公司应补偿你的补偿款。综上所述,你对本院执行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应予维持。”?    蔡素碧对记者说,她现在真的成了一无所有了。法院裁定了两套虚拟的房屋给她,然后把这两套虚拟的根本不存在的房屋折价103914.86元,在她既没得到这笔钱更没得到房屋实物的情况下,反倒要她向维新公司补房屋差价47698.66元,她搞不明白,这个差价是怎么来的?2000年6月1日裁定把无中生有的房屋差价计算在内,两相品迭后,她还应从法院领取余款8234.20元,2001年5月25日的驳回申诉通知却称,她不仅领不到那8234.20元,相反还倒欠了法院1486.97元(即37239.20-35747.23元)。蔡素碧说,法院执行了14万元,这钱到哪去了,为什么不给她兑现?法院裁定两套根本就不存在的房屋给她,然后折成现金,而无论是房屋还是现金,她都没有得到,法院却反倒裁定她向维新公司补差价47698.66元,这个帐,无论如何她都不明确法院是怎么算的。她说,这不仅仅是帐面糊涂的问题,也不仅是司法不公,她认为这里边隐藏着不可见人的东西,是司法腐败的集中表现。?    对此,她要继续投诉,她要继续上访。以前,她是一个人孤军奋斗,她希望有个*山,她希望有人理解。2002年,她丈夫从部队转业,她认为现在可以有个依*了。然而,丈夫转业后被安排到离南充市数十公里的偏远派出所工作,从军人到警察,丈夫仍然帮不了蔡素碧什么忙。从军嫂到警嫂,蔡素碧还是只能孤军奋斗。?    8年来,蔡素碧走过了一条充满血泪的道路。最让她悲伤的是,2000年9月27日,正在北京上访的蔡素碧得到一个惊人的噩耗:当时她74岁的母亲李玉英遭遇车祸,生死未卜。9月28日,蔡素碧从北京赶回南充,母亲李玉英正在医院抢救。?    李玉荚遭遇车祸,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9月27日深夜零时左右,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巡警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李华平,带着民警曾志林、魏光驾着一辆破烂吉普车在警区巡逻,因为下雨,倒车时将在一家火锅店外垃圾桶里拣垃圾的李玉英撞倒,事故发生后,3个民警急急忙忙开着肇事车把老大太送进医院抢救。?    而蔡素碧回南充后了解的则是另一种情况。她向记者说:公安民警李华平在火锅店喝酒到深夜,酒醉饭饱后,李华平开着“三无”车(即无驾照、无牌照、无行车证和工作证)碾倒母亲李玉英,在场目击证人看见,车子碾过去又倒回来,反复碾压。这哪是一般交通肇事,这简直是蓄意谋杀。母亲被碾倒后,李华平开着车要跑,被现场几十名群众围追堵截,有人认出了开车的李华平,李华平知道跑不脱了,才把母亲弄去医院。?    李玉英老太太入院病历记载:双侧多根(实际为11根)多处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心律失常。立即对患者行右胸腔腔闭式引流及胸廓固定术。李玉英九死一生,终于保住了性命。?    蔡素碧认为,她正在为房产官司上访,家里发生了这样的惨祸,这肯定是蓄意谋杀,是房产公司与民警相勾结制造的惨祸,目的就是要叫她蔡素碧家破人亡。于是,蔡素碧强烈要求严惩肇事者。?    2000年10月12日,顺庆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下达责任认定书:当事人李华平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规定,认定李华平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玉英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但是蔡素碧对此责任认定意见很大。她认为,认定书没有明确李华平是因为什么情况驾车碾人,她要求以公安民警酒后驾驶三无车蓄意撞人定性。但她的要求没有什么反响。?    2001年元旦,伤心的蔡素碧及姐妹,便将母亲从医院里弄出来,用车推着,举着横幅,在闹市街区游行,呼吁严惩真凶。?    1月7日,蔡素碧和姐姐穿上特制的写着鲜红大字的背心,打着横幅,再次在闹市区喊冤。一起交通事故成了重大新闻,导致交通堵塞。公安机关只好出动警力,疏散群众,平息事态。之后,蔡素碧的大姐对世事深感绝望,先是在母亲所住的医院割腕自杀,幸抢救及时,暂时保住了性命。但不久仍以喝农药结束了年仅48岁的生命。?    2001年3月29日,南充中心医院认为李玉英的伤情已达到临床治愈。蔡素碧认为母亲已成残废,无法起坐,根本没有治愈。在李华平停止交纳医药费的情况下,李玉英占用了一间病房,炒菜做饭,打算长期住在医院。?    岂料7月20日,李华平却在病房无人之际悄悄将李玉英送进收容谴送站,7月22日,巡警大队、街道办事处又派人陪同收容谴送站的人将李玉荚送住蔡素碧家。蔡素碧认为母亲没有治愈,拒绝开门。来人没法只好再次把李玉英送进收容谴送站。?    7月26日,李华平交了2400元钱,将李玉英送到南充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作一级护理。?    9月17日,蔡素碧在福利院见到母亲过得十分痛苦,即把母亲接到家中。李玉英老太太从此瘫倒在床,受着伤痛的折磨。?    2001年5月,南充市中心医院鉴定李玉英为伤残6级。同年7月30日,南充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评定李玉英属10级伤残。李玉英不服,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2002年6月15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委托四川求实司法所法医学鉴定李玉英第三、第十二胸椎体前缘压缩骨折,右胸4-9肋骨骨折,左胸3-7肋骨骨折,血胸形成、右肱骨大关节撕脱骨折。腰部活动度丧失50%,不足75%。被鉴定人胸部肋骨骨折共11肋,且部分存在畸形愈合。右肩关节活动度丧失25%以上,不足50%。被鉴定人李玉英因交通事故受伤,评定为8级、8级和10级伤残。?    一纸诉状,李玉英委托蔡素碧为诉讼代理人,于2002年1月18日即将顺庆区公安分局及李华平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33万元。但时至记者发稿,官司尚无结果。?    一个家产数十万元的家庭,因为一些细小的矛盾酿成马拉松官司,最后使本应享受幸福晚年的老母为生活所迫沦落街头捡垃圾又遭车祸,几近家破人亡,令人扼腕。蔡素碧,这个柔弱的女人,背负沉重的诉讼包袱,艰难地前行着。记者所见,这个年仅39岁的女人,却是一副疲惫、迟钝、老太龙钟的样子,她不仅经历了前文所述的房产官司和交通事故官司,还经历了记者没有表述的与某单位因租赁营业房而遭对方毁约的官司。并经历了状告维新公司砸门私闯民宅的侵权官司,遭到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的结果。8年来,她不是投诉上访就是疲于打官司。迄今为止,她已14次去北京上访,无数次去省市投诉。记者问她为什么要这样“固执”,她说,不为别的,就是要为自己挣得一个公平、公正,也为像她这一类的弱者争一口气,做个榜样。而今,蔡素碧已是家徒四壁,一无所有。她在租房的墙壁上写满了她的冤屈和悲伤,她还要坚持下去,她还要继续奋斗。她说,讨不到公正,她就誓不罢休!?    记者真为她担心,这样下去,不知道她的官司哪一天才是尽头,也不知道最终将是什么结局。这个女人的“固执”,不仅令人肃然起敬,也令人唏嘘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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