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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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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5: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董必武(1886.3.5-1975.4.2),原名董贤琮,又名董用威,字洁畲,号壁伍,湖北省黄安(今红安)县人。1903年考取秀才。1905年考入湖北“文普通”学堂,1910年毕业,获清朝学部授予的拔贡学衔。后在黄州任教员。1911年加入中国同盟会。1914年加入中华革命党。1920年秋创建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元勋,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奠基者。
  民主革命时期,1911年参加了辛亥革命。1914年考入日本东京“私立日本大学”学习法律,在日本加入孙中山创建的中华革命党。1915年6月回国从事反袁活动,两次被捕入狱。1916年出狱后再度赴日本,1918年回国,参加护法运动。1919年在上海参加了“五·四”运动,后创办武汉中学,教授国文。1920年秋在武汉建立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是武汉小组代表。随后建立和发展湖北省的党组织,任中共武汉区委委员,中共湖北民运部部长,中共湖北省委委员。
  大革命时期,1924年第一次国共合作时领导筹建了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并任湖北省国民党工作委员会主任,国民党中央候补委员。1926年1月,国民党在广州召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董必武作为湖北省国民党代表参加了这次大会,向大会作了《中国国民党湖北省党务报告》,并被选为国民党候补中央执行委员,派驻湖北省负责指导党务。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8年赴莫斯科中山大学、列宁学院学习。1932年回国,在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历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1934年1月,出席党的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工农代表大会,当选为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和工农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2月被委任为临时最高法庭主席,随后又被任命为最高法院院长(中国共产党苏区第1任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任。1934年10月参加长征。到陕北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
  抗日战争时期,长期在武汉、重庆等地从事统战工作。揭露国民党对外消极抗日,对内积极反共的反动面目。是中国共产党同国民党谈判的代表之一。1945年代表解放区参加旧金山联合国制宪会议。
  解放战争时期,历任中共中央南方局副书记,中共重庆工作委员会书记,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共中央财经部长,中共中央华北局书记,华北人民政府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后,历任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新中国第2任院长1954.9-1959.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1959年4月,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1965年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继续当选为副主席,后任代主席。1975年1月任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是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第七、八、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毕生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建立了不朽的功勋。
  1975年4月2日因病在北京逝世,享年89岁。出版有《董必武选集》、《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董必武诗选》、《董必武年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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