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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家族、宗族制度史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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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09:4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 杨际平 人民教育出版社历史室 李卿

(一)50年代以前研究概况

早在20年代末,吕思勉率先开始研究我国历史上的家族、宗族问题,其所著《中国宗族制度小史》(中山书局,1929年)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家族问题的专门史。该书不到2.5万字,但谈到人类社会从“浑然一大群” 到母系社会、父系社会的演进,谈到姓氏的产生,宗与族的关系,宗法的产生与废弛,谱学的兴衰,宗法与封建的相辅相成关系,谈到汉代以降累世同居与析居问题,以及立继嗣意图的前后变化等等。大凡家族、宗族史研究的主要问题都已涉及,只是没有充分展开,而带有论纲性质。即使如此,它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家族、宗族问题的专论,影响仍很深远。后来在其《先秦史》、《秦汉史》、《魏晋南北朝史》、《隋唐五代史》等4部断代史中都辟有“社会组织” 专章与“族制” 专节,篇幅较《小史》有所增加,对若干问题的讨论亦较《小史》深入。

关于宗族百口、累世同居问题,指出:风尘澒洞之际,地方豪右往往乘机割据,如沈法兴等即是。而在承平之世,扬历仕途者,其宗亲内外率多互相依倚。依倚官宦之家者,不必皆属同姓,也不必皆系亲族。同居者虽不必父族,然究以父族为主。同居者不必不异财,亦不必不异爨。同居共财同爨者,尤为当世所称道。当时法令于累世同居者,率以为义而表彰之。然南北朝之世,户高丁多者或出于互相荫庇,故隋文帝反而令州县大索貌阅,大功以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至唐代,因丁多者户等高,赋役随之重,民又多析籍以避之,法令则又禁其分析,凡此,皆不是为风教计。

关于宗法与继嗣问题,指出:“秦汉以前有宗法,秦废封建,宗法与之俱废,萧何定九章,乃变为户法。宗法以宗为单位,户法以户为单位。以宗为单位,有小宗可绝,大宗不可绝之说;以户为单位,无某户可绝,某户不可绝之理。故唐律禁养异姓男,户令听养同宗,乃于可以不绝之时,而为之定不绝之法,丧葬令使近亲营葬事,使亲女受遗产,乃于不能不绝之时,而为之定绝法。此乃户法当然之理,固不能以上世宗法之理,用于户法也。” 同时又指出:隋唐五代,“宗法久与事势不宜,然士夫尚狃于旧习”,如元德秀以有兄子不娶,柳宗元贬谪仍以嗣续之重不绝如缕为意。

关于谱系之学,认为:时“谱系之学,虽犹不绝,然人之于此,实已无畏之之心,故通假、贩粥等事纷纷而起”。如张说与张九龄叙昭穆,罗绍威厚币结罗隐,与通谱系昭穆,皆“已非尊祖敬宗之义”。

吕氏此著收集了正史中许多有关家族的材料,对后人研究很有启发,可惜没有深入探讨家族形态的前后演变过程。

30年代,陶希圣《婚姻与家族》(商务,1934年)一书出版,提出了农民的宗族、豪商地主家族、士族家族等概念。认为:春秋以降,随着世禄制度的消灭,贵族组织法之宗法转变为以家长为本位的家族制度,农民氏族组织也分解为“八口之家”、“五口之家”的小农户的家长家族制度。管辖农民的宗族统制也改变为“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 这一类的编户制度。新兴的地主、商人亦取家长本位的家族制。豪商地主的家族,人口包容力大,因而有累世同居的美风。“大地主豪强家族挟持着土地与奴隶的资力,操纵候补官吏的选举,到了魏代(220—265),政府遂定九品中正之法,不啻以法令把选举权交给大族。自此后,家族分为品第,于是有旧门、勋门、次门、后门、役门的分别”。士族的家族,虽包容较多人口,但“仍小于古代的小宗”。“唐代的士族已渐沦落,但仍在众心所嫉之中,力自挣扎”。

关于家族的范围与族居问题,陶希圣认为,唐代的家族“在法律上以同籍者为范围。至于期亲,虽不同籍,也视为同籍”。“东汉至唐,再见族居的繁盛。五代以后,族居现象也瓦解了”。“大地主家族既经崩坏,则一般的家族,当然没有多少人口包容在内。一个家族,大抵只是祖父母父母及其子孙,并且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或异财,成了有力的倾向”。

关于宗法,陶希圣认为:“宗法是氏族制度的一种。”宗法的特征,第一是父系的,第二是父权的,第三是父治的,第四是族外婚制,第五是长子继承。前三者为主要特征。关于宗法制度的变迁,陶希圣认为:“西周以前没有完整的宗法。封建制度(引者按,此指分封制)正盛的西周到春秋时代,也正是宗法的时代,而宗法乃是封建贵族的亲属组织。春秋时代以后,封建制开始瓦解,宗法制度也开始变迁。从战国到五代,在经济构造以大土地私有制度为特征,在亲属组织以族居制度为特征。自此以后,族居制渐变为家长制之家族制度。近三十年,则家族制渐次分解,而进于夫妇制之家制。” 陶希圣还认为:春秋战国以后,“宗法已成为抽象的系统。宗子没有了,宗庙不复由宗子独占主祭权”。唐宋以后,抽象的宗法也有一定变化,表现在丧服服制的变化,反映了宗法观念的稀薄。

40年代,高达观《中国家族社会之演变》(正中书局,1944年)出版。该书大体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讲中国家族社会的特性,第二部分讲中国家族社会的演变。作者认为,中国家族社会的特性就在于它的宗法精神。它包括孝、悌、贞、顺,同居共财,尊嫡立嗣,尊卑男女名分,家长权威以及家族仪式。家族的规模可以包括“九族”,家族仪式包括冠、婚、丧、祭等等。

作者将家族制度的变迁分成三个阶段:始干周代的宗法家族社会,始于宋代的宗族家族社会,始于清季的家族社会。周代是中国式家族社会之创制与兴盛时期,宋代为中国式家族社会之中衰与复兴时期,亦即家族制度由纯贵族支配的家族制度演变为“民众化”、“普遍化” 的家族制度时期,清季则为中国式家族社会之衰落与崩溃时期。而唐代则处于宗法家族社会“破碎支离不可收拾”之时,亦即宗族式家族社会行将兴起之时。其时,“同居共财的大家庭,早经分解为分居异财的小家庭”,虽然政府禁别籍、异财,奖励张公艺、刘君良辈之家族同居共财,然实效亦微。

高达观此著从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法律基础三个方面分析家族制度演变的原因,其中对经济基础的分析尤为重视。例如,作者论宋代家族社会的经济基础,就是从“唐代以后,农具进步,水碓之普遍使用便是农具改进的先声,由此而水力转动的翻车及筒车,渐次发明,灌溉及施肥的技术进步甚大”谈起。

这一时期还有许多学者从法律或仪礼角度研究我国家族、宗族制度。如诸桥辙次《支那の家族制》(大修馆书店,1940年)一书就是“以不变的家族的仪制为基础,考察中国社会的一面”。其所述仪制包括婚、丧、祭祀、宗庙、名字讳谥、亲属关系、姓氏等。其中一些内容与家族、宗族制度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如九族范围、宗法、宗庙制度等,惜很少援引隋唐资料。

又如仁井田陞于1937年出版《唐宋法律文书》,1942年出版《支那身份法史》(均由东方文化学院出版),1962年又出版《中国法制史》3《奴隶农奴法·家族村落法》(东京大学)。《中国法制史》第三卷的家族法部分主要研究宋明以后中国社会的同族与族长权威(以明代以后的族长与族长罢免制度为中心),中国父家长权利的构成,宋代家产法中女子的地位,中国社会的“仲间”(同类、伙伴)主义与家族,西域发现的有关家族法文书,敦煌发现的天下姓望氏族谱等。其中,与唐代家族制度关系较密切的是“同居共财” 问题与敦煌出土的分家析产文书、遗嘱文书、养子文书、离婚书、奴婢放良书等。指出:中国自古以来,家族共产称为“同财”、“共财”、“共爨”、“同爨”、“众财”、“众业”、“众分田业”等等。依唐律令,共产者的范围一般包括家族共同体的全体成员,家长与家族成员之妻,未婚的在室女等。副次的配偶(妾、媵等)则不在其列。唐律的这一原则,《宋刑统》与南宋法令都沿用。关于离婚书、分家书等等,指出:离婚场合,要求“两家父母六亲眷属”在场;分家书,也要“对六亲商量底定”;立遗嘱(有关财产分割的遗嘱),一般也要“兄弟子侄诸亲” 在场作证;养子场合,也要“五亲商量”。关于《天下姓望氏族谱》,仁井田陞主要围绕唐代的身份内婚制展开讨论。

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1947年)是一部较早出版的从法律角度研究社会的专著。全书分六章,第一章就是家族,第一节家族范围,第二节父权,第三节刑法与家族主义,第四节血属复仇,第五节行政法与家族主义。关于家族与家,作者认为,家族“以父宗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其亲属范围则包括自高祖而下的男系后裔。以世代言之,包括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所谓九族是。以服制言之,由斩衰渐推至缌麻,包含五等服制”。家则指同居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两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一般家庭只包括祖父母,及其已婚的儿子和未婚的孙儿女。祖父母逝世,则同辈兄弟分居,在子女未婚嫁以前很少超过五六口。关于累世同居的大家庭,作者认为:“历史上也有累世同居的义门,包括数百人口的大家,在这种情形之下,同居范围便扩大及于族,家、族不分了。但这样庞大的家实为例外,只有着重孝悌伦理及拥有大量田地的极少数仕宦人家才办得到……。一般的情形,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源单位,每一个家自为一经济单位。”

瞿同祖此著较深入地论述了历史上法律制度与封建家族制度的密切关系,所举事例虽多为宋元明清事,但对于研究唐代家族关系仍很有参考价值,对此后的法制史研究也产生了深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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