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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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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大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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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1 16: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丘[邱[丘]]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宗 旨  溯我远祖自炎帝出,繁衍数十代。至始祖姜太公,文韬武略,天纵圣哲,西周之开国元勋,封齐建都营丘[邱[丘]],名威天下。支孙以地为氏,繁衍生息,历经三千余年,绵延百代,又有丘[邱[丘]]敦氏等少数民族归依丘[邱[丘]]氏,丘[邱[丘]]氏裔孙衍播中华大地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由于年代久远,脉派繁多,种种原因,世系源流谬误在所难免。然世系祖源衔接不妥,必凝敦宗睦族,不利宗内团结,更失吾氏尊严。故理顺世系,正本清源,实为吾氏宗亲义不容辞之责。  因之,特于香港成立“中华丘[邱[丘]]氏宗亲联谊会”,遵循“尊祖敬宗,爱国爱乡,忠诚服务,无私奉献”之宗旨,广泛联络海内外宗亲,共商研谱编谱大事,争取早日实现编纂出一部翔实完整、准确统一的《中华丘[邱[丘]]氏大宗谱》,以促进世界各地丘[邱[丘]]氏宗亲崇宗敬祖,弘扬祖德,与教育贤,团结奋进,提高族人素质,为中华民族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多做贡献,上慰祖先,下惠后代。此乃海内外宗亲之殷切期望。 第二条 组 织 名 称  组织名称定为“中华丘[邱[丘]]氏宗亲联谊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为世界各地丘[邱[丘]]氏宗亲自愿参加的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 会 会 址  本会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注册登记,会址设于香港。在深圳市设联系和办公地址。必要时在适当国家和地区设立分会。 第四条 本 会 附 设 机 构  本会下设“中华丘[邱[丘]]氏族谱研究总会”和“中华丘[邱[丘]]氏宗亲基金会”两个机构。有关规定另定。第二章 工 作 任 务、守则第五条 工 作 任 务1、研谱编谱: 广泛联系海内外丘[邱[丘]]氏宗亲,开展祖源世系研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理清世系,各归所属,以科学的态度,对丘[邱[丘]]氏的祖源、发展、分支、迁徒等进行考证研究分析论证,广泛搜集历代宗贤和重要历史事件的资料、文物,撰写研究论文、传记、评论等,积极向会刊投稿或宗内进行学术交流;编谱时,应用集体考证后准确有据的资料,编纂《中华丘[邱[丘]]氏大宗谱》,统一辈份,促进尊祖敬宗,敦宗睦族。2、修善祠墓: 丘[邱[丘]]氏各祖居地之古墓、古祠、古建筑和其它文物都是当地历史文化积淀的体现,是维系海内外宗亲回祖居地探访与思源的纽带之一,本会将与当地宗亲和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抢救丘[邱[丘]]氏文物,弘扬营丘[邱[丘]]文化。对年久失修且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古墓、古祠、古建筑等文物,筹资重修、重建,保护管理。3、与教育贤:鼓励各地宗亲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开展与教育贤工作。(1)凡录取到国家重点院校就读有经济重大困难的学子,符合本会具体规定,取得当地县乡政府和就读院校证明,向本会申请,经审核后,给予相应等级奖、助学金。(2)凡宗亲获得省部级、国家级或国际上各种荣誉奖励者,本会也给予奖励或选入本会荣誉榜。 第六条 工 作 守 则凡参加本会研谱编谱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下列工作守则:1、必须坚持尊祖敬宗、尊重历史、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扎实认真工作,知者续之,不知者留给后人探究补之;2、必须反对先入为主,反对主观独断和偏袒;3、对祖源世系的考证,任何个人不得随便作结论,须经集体论证认定属实,由研究总会进行公布,广泛征询宗贤意见之后,再作结论公告;4、研究时实事求是,依靠宗亲全面收集资料,番慎辨认真伪。不能以感情办事,误虚为实;5、应思想感情融洽地、旗帜鲜明地联络 各地原编谱人员,尊重他们对祖宗的爱戴认识,依靠他们的智慧聚汇成研谱编谱的力量;6、研究的资料未经集体结论公告不得扩散;7、经集体结论的资料(包括附件)统一存档。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会 员 条 件1、凡年满18周岁以上,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支持和积极参加吾氏研谱编谱、保护丘[邱[丘]]氏文物和兴教育贤工作的海内外丘[邱[丘]]氏宗亲及其配偶均可成为本会会员。2、各地原有的宗亲修谱组织同意本会宗旨,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 员 权 利本会会员享有:1、充分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自由开展族谱学术研究和发表相关研究文章的权利;3、有向本会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4、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5、在讨论总会决策与决定时,有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6、团体会员有向总会推选人员的权利;7、有呈报“优秀学子”,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奖励金的权利;8、有组织调查组,按总会要求,开展实地调查取证的权利;9、有派出代表参加本会各种活动的权利。(其办法另订。) 第九条 会 员 义 务1、有尊祖敬宗、敦宗睦族、联络宗亲的义务;2、有团结互助、忠诚服务、无私奉献、赞助义举、不计名利、积极工作以福祉家庭、宗亲、民族、国家与人类社会的义务;3、有遵纪守法、忠实勤勉、崇尚文明、礼貌待人的义务;4、有实事求是、追求真理、努力多出研谱成果的义务;5、有及时汇报研谱编谱和联谊工作的义务;6、有服从本会决 义和积极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义务;7、有维护本会名誉的义务。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第十条 决 策 机 构本会决策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能是:1、通过及修改本会章程,申议本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2、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3、确认总会的重要议案,申议本会年度的财务预算、结算。4、决议本会其它会务工作。5、会员代有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执 行 机 构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互选出若干人为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互选出若干人为副会长及常务副会长,1人为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创会会长可连任两届。 第十二条 理 事 会 的 职 责1、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2、组织工作班子处理日常事务,3、议决本会重要事项;4、推动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及工作计划;5、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6、审批会员入会、退会事宜。 第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的职责1、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全面工作;2、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3、对外代表本会;4、财务收支申批;5、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具体分管的工作。 第十四条 监 事 会  监事会为本会监督机构,设5-7人,互选1人为监事主席,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负责监督理事会之工作,监督执行会计财务稽核。 第十五条 顾问、名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  本会为业务需要,选聘一批我氏德高望重、热心总会工作的宗亲为顾问、名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以利加强指导总会工作。 第十六条 日 常 工 作 机 构  本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全面负责。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联络部、财务部、资料部、《会刊》编辑部。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和若干名主任、干事组成。主要职责:1、负责日常管理工作;2、协调各部、室工作正常运行;3、负责申批会员、团体会员和各地分会机构。4、常握各方信息,供理事会处理。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和干事若干名。主要职责:1、负责办理日常事务;2、负责来信来访,文件起草、收发,印信保管。联络部:设部长、副部长和干事若干名。主要职责:1、负责与各地宗亲的联谊和宣传工作;2、负责了解各地分会活动情况;3、介绍、推荐有关宗亲名单。财务部:设主任、副主任,会计、出纳各一人。主要职责:1、负责本会经费收缴及财务开支;2、负责本会物资采购、保管;3、做好会议后勤工作。资料部:设主任、副主任和干事若干名。主要职责:运用各种先进手段,负责收集、整理、归类、保管好有关研谱编谱的谱册、史据资料、会刊原稿、来信来文、文件资料等的管理存档工作,设立“中华丘[邱[丘]]氏”网站,建立相关的现代信息服务体系,促进各地资料信息的充分交流利用,提高资料信息的使用效率。《会刊》编辑部:设主编、副主编、编辑若干名。主要职责:1、编辑出版《会刊》;2、整理各期《会刊》资料分类汇编。 第十七条 族 谱 研 究 总 会  本会设立“中华丘[邱[丘]]氏族谱研究总会”,由委员、常务委员、副会长、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研究和编纂委员会,设总编、副总编、常务委员、委员若干名,具体负责编纂大宗谱工作。编篡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基 金 会  总会下设“中华丘[邱[丘]]氏宗亲基金会”,由董事、常务董事、副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董事长、名誉董事长、永远名誉董事长等人员组成董事会,具体负责基金会管理使用的日常工作。同时设立监事会,由监事主席、监事组成,负责监督董事会事务。基金会主要使用范围:1、为开展海内外宗亲联谊工作服务;2、为编纂《中华丘[邱[丘]]氏大宗谱》工作服务;3、为维修或重建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吾氏古墓古祠等工作服务;4、为开展吾氏与教育贤工作服务;5、为赞助社会善举工作服务,其规则另订之。第五章 财 务 经 费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靠接受会员及各地丘[邱[丘]]氏宗亲的会费及捐赠。接受个人或集体捐赠的钱、物均由本会财务部出具统一收据,并发给感谢函,在本会《会刊》公布。捐款、捐物达人民币壹仟元以上的,发给荣誉证书。捐助公益事业功绩卓著者捐助公益事业功绩卓著者,将立传永志记念。转大宗谱以青史留名。第二十条 费用开支  本会会员因参与调查研究工作、会务工作等需要而开支的办公费、接待费、车旅费可由本会报支。 第二十一条 审批手续  本会重大经费开支或筹集专项资金,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同意,并监督本会秘书处贯彻实施。日常会务开支由会长审批报支。会长外出期间由会长指定之副会长负责审批、核销。本会会计年度从每年元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本会所有财物应认真造册登记,人员更换时应做好清点移交手续。任何个人或集体不得占用或挪用。本会财务制度由财务部制定有关规定,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实施。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各地若需建立相应的分支工作机构,由各地自行决定,并报总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解释权限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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