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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慧:庞贵雄的死太过于悲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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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大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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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1 12: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15日,46岁的中谷糖业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庞贵雄在广东湛江的小区跳楼身亡。据称中谷公司债务估算总额高达10亿,庞总因债台高筑而选择自杀。
  对于庞总的死,我是心怀敬重的。我敬重他能够自责;面对困境,不怨天,不怨地,愿赌服输,敢于以命相抵。
  但是,对于庞总的责任方式,我是批评的。因为生命无价。因为公司的债务不因庞总的死而豁免。庞总的责任方式,太过于悲壮,太过于沉重。
  庞总的死,终结了当地一个产业的运转。
  中谷糖业集团公司总资产13。8亿元,集种植、生产、储运产品研发销售为一体,共有员工2600多人,榨季期间达5200多人。有较强的生产能力:六间制糖子公司、一个生物技术工程公司、一个活性干酵母公司,日榨甘蔗生产能力2。3万吨,年产一级白砂糖20多万吨、产桔水7万吨、食用酒精2万吨、食用酵母5千吨。有稳定的原料基地:国内糖蔗基地43万亩,在老挝租赁10。3万公顷(约154万亩),甘蔗产量200多万吨。有成熟的销售渠道:白砂糖畅销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浙江、江苏、山东、福建、河南和湖北等地,拥有固定长期大宗客户20多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销售收入10。8亿元,上交税金3200万元。2003年和2005年两度荣获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广东省优秀民营企业称号。
  虽然庞贵雄2004年成功接管“中谷”集团,但是,庞贵雄却并没有准备好经营集团的思想和能力。尤其是现代企业管理理念。
  譬如,不接受公司治理结构理念,注定庞贵雄必走麦城。现代商业是群体智慧的游戏,现代商业制度更是民主游戏的结晶。我国《公司法》为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刚性的制度规范。尤其对私人投资公司,这种刚性规范更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如何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如何界定三会职能,如何设定权限,如何聘用经理,如何合法的开会,等等。当然,《公司法》只能是一种边界性规范。即使如此,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运行,起码是合法的,起码可以集中智慧。然而,庞贵雄的集团并没有较好的执行公司结构治理制度。知情人士称:“庞贵雄好像不怎么信任公司的下属员工,凡事都要亲力而为。从早上到晚上,整个人都没歇过。”“公司的每一笔账务,没有庞贵雄的签名,都不可以支出。” 庞贵雄经营的是一个庞然大物。英雄式的经营风格,注定要被市场经济大潮所泯灭。不是经营风险,就是法律风险。庞贵雄2004年接受“中谷”,2008年从“中谷”消失!只有短短的四年时间!
  庞贵雄的消失并非必然,而是意外。意外于庞贵雄不接受有限责任制度。我们有文明的商业制度。1993年我国颁布了《公司法》。公司制度最优秀的文明内涵莫过于有限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有限责任制度下的商业风险,了不起破产再来。然而,面对债务危机,庞贵雄却放弃了法律这根救命稻草。庞贵雄自责的方式,与其说是无奈,还不如说是落后商业文化的牺牲品。
  社会在进步,制度在文明,机遇在涌现。但是,如果我们的观念依然停留于英雄主义时代,崇拜自己的“胆子”,崇拜“偶然”,崇拜“机遇”,而不信奉科学和知识,不学习新规则,不遵守新规则,不运用新规则保护自己,我想,很多所谓的辉煌可能就只是昙花一现!
  我在想,中国还有多少庞贵雄一样英雄式的老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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