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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田十三條管理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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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大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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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8: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皇祐二年十月,購置義田的工作大體完成,范仲淹即親自擬定十三條管理規矩,後世稱為文正公初定規矩,茲將其原文引錄,並略加解釋如下: 逐房計口給米,每口一升,並支白米,如支糙米,即臨時加折(原注:支糙米每斗折白八升,逐月實支,每口白米三斗)。 男女五歲以上入數。 女使有兒女在家,及十五年,年五十歲以上,聽給米。 冬衣每口一疋(匹),十歲以下,五歲以上,各半疋。 每房許給奴婢米一口,即不支衣。 有吉凶,增減口數,畫時上簿(按時記錄在帳簿)。 逐房各置請米歷子一道(請領米糧的紀錄本一本),每月末於掌管人處批請,不得預先隔跨月分支請,掌管人亦置簿拘轄簿頭,錄諸房口數為額,掌管人自行破用,或探支與人,許(若、如果)諸房覺察,勒陪填。 嫁女支錢三十貫(原注:七十七百。下並准此),再嫁二十貫(原注:謂次女) 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 子弟出官人,每還家待闕、守選、丁憂,或任川、廣、福建官,留家鄉里者,並依諸房例給米絹,并吉凶錢數。雖近官,實有故留家者,亦依此例支給。 逐房喪葬,尊長有喪,先支一十貫,至葬事又支一十五貫;次長五貫,葬事支十貫;卑幼十九歲以下,喪葬通支七貫;十五歲以下,支三貫;十歲以下,支二貫;七歲以下及婢僕皆不支。 鄉里外姻親戚,如貧窘中,非次急難(超乎常態得急難),或遇年饑,不能度日,諸房同共相度詣實(觀察核對無誤),即於義田米內,量行濟助。 所管逐年米斛,自皇祐二年十月支給逐月餱糧(乾糧),并冬衣絹。約自皇祐三年以後,每一年豐熟,務留二年之糧。若遇凶荒,除給餱糧外,一切不支。或二年糧外有餘,即先支喪葬,次及嫁娶。如更有餘,方支冬衣。或所餘不多,即凶吉事,眾議分數,均勻支給。或又不給,即先凶後吉。或凶事同時,即先尊口,後卑口;如尊卑又同,即以所亡、所葬先後支給。如支上件餱糧、吉凶事外,更有餘羡數目,不得糶貨。椿充(儲存)三年以上糧儲,或恐陳損,即至秋成日,方得糶貨,回換新米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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