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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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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大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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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09: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陈汉章(1925~)

当代民法学家。浙江省海宁市人。1946年至1948年在晋察冀边区华北联合大学(后为华北大学)俄文系学习。1956年毕业于苏联国立莫斯科大学法律系。自1948年起先后在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秘书厅、国务院法规编纂委员会、中央政法小组从事法制工作。曾于1957年10月作为中国法律工作者代表团团员参加了在叙利亚召开的第一届亚非法律工作者会议,同年11月以专家身份出席了国际民主法协莫斯科理事会。从1982年开始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专门从事民法理论研究。现为该所研究员,兼任行政立法研究组顾问、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顾问。曾于1979年~1982年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民法起草工作,担任审校组组长。主要着作有《民法》(合着,1985年中国律师函授学院版),《民法简论》(河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苏联经济法学派与民法学派五十年的争论及其经验教训》(论文,《中国法学》,1985年第2期-1986年第2期),《人身权》(着作,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理论》(论文,《法律学习与研究》,1986年第2期-1987年第2期),《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与民法问题》(论文,《政法论坛》1986年第3期),《民法基本知识》(合着,人民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关于社会主义民法调整对象的几个问题》(论文,《民法建立商品经济新秩序》,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苏联民法》(译着,合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1986年版),《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译着,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主要学术观点: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认为民法是统一调整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既反对把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从民法中划出去归所谓经济法调整,也不赞成把民法看成是单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部门法;关于人身权在民法上的地位和意义问题,认为人身权是与财产权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民事权利,在中国的社会主义民法上已经形成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对自身的社会价值的认识,有助于以相互尊重人格为特征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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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功参禅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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