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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与地方社会权力结构的演变
——以贵州西北部即现毕节地区为例
目录
一、前言
二、改土归流前黔西北地方社会的权力结构
(一)、"勾"政权与则溪制度
(二)、元、明王朝的开拓对勾政权的影响
1、从轮流袭替到父子相传
2、对"彼绝此继"的干预
3、汉人进入勾政权
三、改土归流后黔西北地方社会的权力结构的演变
(一)、流官制与里甲制的建立
(二)、土目权威受到的挑战
1、土目身份的变更
2、基层社会中的土目
3、主奴之争与主佃之争
(三)、布摩阶层的变动
1、文教的兴起与绅士阶层的成长
2、黑布与白布
3、世袭与师承
四、结语
一、前言
土司制度是元代以来中央王朝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其兴废过程反映出少数民族社会的深刻变迁。具有近代学术意义的关于土司制度的研究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2]其背景是民族学在中国逐步兴起以及对开发边疆、改进边政等问题的关注。当时学者们的兴趣主要集中土司政策沿革与现存土司地区的实地调查两个方面。[3]1949年以后,学界对改土归流后地方社会变迁有了较多的研究,这些研究大致从社会形态更替(封建地主制代替农奴制或奴隶制)、社会经济发展、文化进步等宏观的角度展开,[4]并且大都或预设了生产方式演变的理论前提,或着重于描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先进文化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推广,或流于泛泛而谈,或纠缠于社会进步与退步的价值评判。对改流前后少数民族社会的实态特别是权力关系的变化缺乏深入细致的实证性研究,使我们难以真正理解改土归流所带来的深刻影响。
不过,当研究者试图去把握少数民族社会的变化时,也面临着许多困难,特别是我们所看到的有关南方少数民族的史料大都是汉人官员、文人们所留下的,在缺乏深入调查以及存在着文化偏见、猎奇心理的情况下,官员、文人们大都只言片语、浮光掠影、半事实半想象地记载他们眼中的"异类"。幸运的是,笔者所研究的黔西北(贵州西北部)彝族拥有自己的文字、文献以及一套具有深远历史根源的政治权力架构,结合彝、汉文献、田野调查以及已有的研究成果,或许可以构建一幅改土归流前后地方社会变迁的历史图景。有必要指出的是,除金石材料外,彝文献一般未标明作者及着作时间,只能大致知道它们基本上是明清时期的作品。此外,彝文献大都用五言的形式写成,许多叙述极为简略和隐晦,跳跃性较大,有的还杂糅着神话与传说。这些给研究者带来了相当的困难,因此,只有充分掌握大量的彝、汉文材料,谙熟当地彝族的传统礼俗的情况下,才能真正理解彝文献的含义。
本文将首先揭示黔西北彝族自己的政权形态,然后考察其在中央王朝开拓西南地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变化,及其最终崩溃但依然在新的政治、文化环境中发生作用的复杂历史过程。相信探讨中央王朝的典章制度在一个具有自己的文字、礼仪以及政治法律传统的非汉族社会中推行与表达的历史,有助于推进我们对传统中国大一统结构特质理解与认识。
二、改土归流前黔西北地方社会的权力结构
(一)、"勾"政权与则溪制度
本文所指的黔西北界邻川、滇两省,大致相当于清代贵州大定府所管辖的范围,包括今贵州省毕节地区的全部以及六盘水市的一部分。据明清时期的彝、汉文献及当地的口碑资料,早在三国时期,一位叫妥阿哲(汉文献称"济火")的彝族首领就因帮诸葛亮征讨南中有功而被封为罗甸国王,[5]统治包括今毕节、大方、黔西、织金、纳雍、金沙等县的大片土地,是为慕俄勾君长国。至迟在元代,慕俄勾的势力已跨过了乌江上游的鸭池河,向东一直延伸到今贵阳一带,但统治中心在鸭池河之西,因此慕俄勾亦被称为水西,明代依前朝旧例,赐封水西统治者为贵州宣慰司宣慰使。明制,宣慰使从三品,为品级最高的土司,朱元璋还诏"贵州宣慰使霭翠位居各宣慰之上",[6]足见水西土司的重要地位。自霭翠以后,水西君长开始采用汉姓——安,实行彝、汉双姓名制,所以又称水西安氏。
除慕俄勾外,黔西北地区尚有另一位彝族首领俄索折怒于元代以前在黔西北建立的乌撒君长国,[7]统治区域大致包括今威宁、赫章二县。明代乌撒君长被赐封为乌撒土知府,并象水西君长一样采用汉姓——安。
以明清史料及口碑断言三国时期彝族已在黔西北建立起类似国家的组织或许过于草率,一些学者声称彝文是中国最早的文字,理据同样欠充分,[8]但至迟在宋代,黔西北一带彝族的已开始使用彝文字,而各种制度亦粗具规模,宋人范成大称:
南方曰蛮。今郡县之外,羁縻州洞,虽故蛮地,犹近省,民供税役,故不以蛮命之,过羁縻,则谓之化外真蛮也。区落连亘,接于西戎,种类殊诡,不可胜记,今志其近桂林者。宜州有西南蕃、大小张、大小王、龙石、腾谢诸蕃,地与牂牁接,人椎髻跣足,或着木履,衣青花斑布,以射猎仇杀为事。又南连邕州南江之外者,罗殿、自杞等以国名,罗孔、特磨、白衣、九道等以道名,而峨州以西,别有酋长,无所统属者,苏绮、罗坐、夜面、计利、流求、万寿、多岭、阿误等蛮,谓之生蛮,酋自谓太保。大抵与山僚相似,但有首领耳。罗殿等处乃成聚落,亦有文书公文,称守罗殿国王。[9]
罗殿国在何处?明代史料常称水西为罗殿(甸),水西君长们亦常以罗殿(甸)国王自居。[10]虽然学界并不完全同意水西即罗甸,但罗甸国不在黔西北即在黔西北的周边地区,这是可以肯定的。[11]罗殿等处已粗具国家的规模,其所使用的公文应该是彝文。因为该地是"化外真蛮",游离于中央王朝的羁縻州县系统之外,不缴税,不服役,同宋朝廷的关系,仅仅体现在"市马"一类互惠的经济活动上,[12]罗殿国的统治者们不大可能去学习汉文。到明代后,这些君长国的上层人物才开始接受汉化教育。
根据彝、汉文献,我们可以对黔西北彝族政权作一大致的描述与分析。在当地彝语中,君长国的政权称为"勾()",如乌撒称纪俄勾,水西称慕俄勾,播勒部称娄娄勾,磨弥部称古口勾等。[13]这种称谓含有某种神圣的意味,勾()意译时又指白鹤,在彝书中频频出现,[14]被描绘为具有超凡能力的圣鸟。[15]
勾政权的最高统治者称"祖"(,即"祖摩",意译为"君"),其辅佐者有"摩"(,意译为"臣")、"布"(,即"布摩",意译为"师",指祭师、经师),彝书中往往三者并称,学界对此已颇多阐述,在此要补充的是,在黔西北民间口耳相传的许多"曲谷"(即情歌)中尚保留着对君、臣、布政权的记忆,如〈谷邳赖〉称:
情郎和情妹,进入了歌场。君长居左,臣子居右,布摩居上位,男女情人居四周,反复排列位置,把爱根建立,把情根建立,男女情人居一处,有位置可寻,有秩序可依。[16]
我在威宁调查时,世袭布摩李幺宁告诉我,鹤(勾)、鹃、鹰分别象征君、臣、布,这可从文献中得到印证。《彝族源流》云:"君声象鹤声,臣声像杜鹃,布摩鹰的声。"[17]《支嘎阿鲁王》亦载:
君象鹤一样高洁,臣象杜鹃般能言,布摩好比,凌空展翅的鹰。[18]
君、臣、布三者有一定的分工,据《苏巨黎咪》:
贤君发号令……贤臣作决断……贤布摩祭祖。
君长掌权,与臣问计,高明的布摩祭祖。
布摩祭祖,必须熟习谱系,所以"布摩的重要使命,理顺宗谱为上"。[19]
每个君长国都有若干布摩,或许只有知识渊博、"法力"深厚者才有为君效劳的机会,但各级官员甚至平民同样需要祭祖和理谱,所以其他布摩同样受到尊重与欢迎。彝书称:
宗谱有秩序,布摩先问主人才行。若布摩先问,布摩祭祖,有
章有法,功是布摩的。[20]
或许彝书所载的君、臣、布分工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理念,在政权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对此并不完全遵循,例如除祭祖、叙谱外,布摩还广泛行使着各种权力。
黔西北彝族的政权与族权往往交织在一起,[21]君、臣、布之间通常具有亲缘关系。如彝书对乌撒部远祖有如下记载:
默氏那咪录,诺陇邓,诺克博,诺濮迂之母。君为诺陇邓,臣为诺克博,请莫布洛谷,在洛补夺朵,祭三代亡灵。
耐叟苦之女,叫叟苦咪嘎,嫁在德迤惹舍,是姆氏三子,即姆阿余,姆维遮,姆阿足之母。姆阿余为君,管古苦地方;姆默(默疑为维之误)遮为臣,名扬纪古地,姆阿足布摩,管文化礼仪。[22]
又如世袭布摩亥索家,是从水西开基君长勿阿纳的上一代分出的。[23]
臣与布可分为若干等级,形成了"九扯九纵"之制。在汉文史籍中,《明神宗实录》较早提及该制度的名称,[24]康熙初年亲履水西的官员彭而述则谈到了该制度的一些具体内容,[25]后来的许多地方志根据彝书,对此进行了更详细的梳理,"九扯九纵"即根据事权的不同,将辅佐君长的臣与布分为九个品秩,总理行政的长官曰"更苴",品级最高,史称:
年高最贵者谓之庚尊(即更苴),……庚尊授木杖,鸠刻其上,往往宣慰有军国大事,则庚尊以鸠杖往决之,但首示可否而已,木皆用番书,多不可晓。[26]
"穆魁"、"濯魁"辅佐"更苴",参与军机大事,品级次之;"诚慕""掌宗祠之祭祀,修世系之谱牒","白慕""掌丧葬之斋醮。"两者并为第三等级;"慕史"司文书,"掌历代之阀阅,宣歌颂之乐章",同"执事左右"的"诺唯"、"禡葩"一起构成了第四品级;"骂初"、"骂写"是兵帅,管军事,"弄余"掌礼仪、办外交,"崇闲"督农事、管生产,共为第五级;"濯苴"、"拜书"管接待,"拜项"管门禁,"扯墨"管祭祀牲口,品级更次;"项目"管器物,同管礼物的"弄都"、管环卫的"初贤",作为队长的"黑乍"列为一等;其余服杂役者又列为一等。以上共八个品级,"少一而不足九者,盖录彝书者脱漏。"[27]
君长们亦会任命统治区域内的其他族类的首领为官,"苗、獠寨大丁强,亦为祃写(骂写)、祃初(骂初),自统其兵"。[28]
上文简要叙述了君、臣、布三者共秉国政的制度,下文将进一步论述乌撒、水西的行政体制。
黔西北的基本行政单位称为"则溪"(又译作"宅溪"、"宅吉"等),在此以水西为例,《彝族源流》云:
慕俄勾,妥阿哲部,将十三则溪,设自家地盘。第一是嘎娄,第二是安嘎,第三是陇垮,第四是斗堵,第五是朵勒,第六是于底,第七是洛莫,第八是热卧,第九是以着,第十是化角,雄所第十一,慕柯第十二,火着第十三。妥阿哲部,则溪的顺序,这样排列的。[29]
彝书《水西制度》所载与此相同,十三个则溪遍布水东、水西,直达贵阳城北三里处。每个则溪都会设一个大仓库,用以保管征收来的钱粮,在彝语中则()即仓库之意。[30]笔者甚至怀疑每个则溪都有一个小市场,因为溪()意为集市。[31]
黔西北的地区一些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出嫁歌"对十三则溪的特征有生动描述,〈阿买恳〉载:
妥阿哲境内,去来要翻山,是嘎娄则溪……以飞鸟命名,指安嘎则溪……高处出荞麦,中部出美人,指陇胯则溪……骑马好比打秋千,指的都则溪……步行路艰难,汉水不离身,指冬娄则溪……犹如象背上搓绳,似象毛蓬松,指迂底则溪……彝寨地势宽,汉寨地势大,指六慕则溪……高山日不照,壑谷露不干,指热卧则溪……彝家辖地内,掌权人辈出,指以着则溪……云雾遮盖天,称霸于白岩,指化角则溪……冬晴雪不干,夏晴露不干,指雄所则溪……好比用银装饰裙子,好比用金装饰裙子,指慕胯则溪……家中无丝绸,帐幔无限长,指火着则溪……十三个则溪,慕胯地盘广,则溪势力大。[32]
管理则溪者都是君长的宗亲,根据《水西地理城池考》等彝、汉史籍的记载,阿哲家共有十二大宗亲。[33]每个宗亲都占有一个则溪,加上君长自己亲领一个则溪,这正是十三则溪的由来。[34]但君长所拥有的绝非只是一个则溪,崇祯七年(1634)水西君长、宣慰使安坤病故,无嗣,属下各土目争权夺位,互不相让,结果纷纷献地归顺,时总督西南军务的朱燮元疏云:
臣查该司有宣慰之土,有各目之土。宣慰公土,宜还朝廷。各目私土,宜听分守。[35]
宣慰之土究竟指什么地方?十二宗亲之一的卧这头目安世呈称:[36]
其宣慰公地,以着、则窝、化角、木胯、火掌、架勒、安架、的都、朶伱、陇胯十宅吉,插白、雨朶、内庄、则伱、雪革、化处、土桥、哥落、比那、仲已、仲巳、本捏、租写、朶拱、沙垄、却垄、西黑、阿东普、以墨、四着、骂个等白勒庄寨,宣慰既以无嗣,地方应行归籍。[37]
可见,水西君主的土地遍及十个则溪,[38]但并非十个则溪全是其领地。事实上,每个则溪通常都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宗亲的土地,即"各目私土"、"目地",另一部分即君长的土地,即"宣慰公土"、"公地",以木胯宅吉(则溪)为例:
木胯宅吉东至阁鸦驿,南抵女农革河,西连镇雄界,北搀蔺界,南北一百里,东西一百八十里,公地计五庄,人民共二十七寨,户口二百四十五房,秋粮每年共该仓斗米一千三百一十一石。目地大小头目共六十二处,秋粮每年共算该仓斗米六百五十八石六斗一升。[39]
则溪主要有两种职能,一是管兵马,二是管粮草,相应地设置了两种类型的官。彝书《水西制度》云:"各仓库派有管兵马、仓库的负责人。负责管戛勒仓库与兵马的是扯老底苏,管安戛仓库与兵马的是卜俄必迭……"[40]《大定府志》亦载:
水西十三则溪。木胯则溪:管钱粮阿户,兵马阿五;火着则溪:管钱粮归宗,兵马以义……宣慰时,管堆钱粮之夷目号六慕濯色,管操练兵马之夷目号慕苴骂色。[41]
但《土地民奴和则溪的管理》中提及的则溪官员有兵马元帅与城堡、营寨主管者两种,没有钱粮官,兹以陇垮则溪、戛勒则溪与朵能则溪为例:
主管戛勒则溪城堡和营寨的,是液额苦帕家笃额阿切的女儿,住于彻堵底苏……
陇垮则溪城堡和营寨的主管者,是妥阿哲(即济火,水西君长国的开基者)的幼子阿哲阿琪。兵马元帅是节能以义。濮勺必迭,属于德布支系的鲁歹君长家。阿阔阿比,则是慕俄格君长正妻所生的儿子。他们都是陇垮则溪辖区的穆濯、奕续。
朵能则溪城堡和营寨的主管者,是纪启鲁洁。兵马元帅是阿施纳额。濮叶额增为兄,管理勿阿纳(妥阿哲的六世祖)家的地方,濮叶洛举为弟,是外甥家来当臣子,乃洛举土目。陇勺阿再,初次来管朵能。额拐额知、阿阔阿叶、阿阔木依、阿阔觉道、阿阔额迭、阿叶德初、忍额德直,他们都是朵能则溪辖区的穆濯、奕续。[42]
或许城堡和营寨的主管者即是钱粮官,《土地民奴和则溪的管理》只是换了个说法而已。这段材料还表明,则溪的官员们之间以及他们同君长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亲缘关系,有的是分封世系而来,历史久远,如阿哲阿琪系古代水西君长妥阿哲的幼子;有的是后来的君长所封,如陇勺阿再;有的是君长的母系亲戚,如濮叶洛举兄弟;有的是女性,如笃额阿切的女儿;有的甚至来源于其它彝族支系——德布系,如濮勺必迭。显然,统治权力的分享并不完全满足嫡长子为大宗、其余众子为小宗,层层分封的宗法制原则——这一原则长期以来被汉文文献和近代研究者用以解释水西的政治制度。[43]
上述引文同时揭示,在兵马与钱粮官下面似乎还有职位更小的穆濯()、奕续()、土目()等。穆濯、奕续、土目[44]等有时还是一种统称,包括了城堡、营寨的主管和兵马元帅。如阿哲(阿)琪是陇垮则溪的城堡、营寨主管,[45]但《西南彝志》却称:"陇垮地的三家,额迭和那知,以及阿哲琪,都是慕濯和奕索。"该书介绍了水西君长国的几个则溪及其主管者,每一个则溪讲完时,都要强调一句:"所有慕濯和奕索(续),其事迹不可忘记。"[46]
每个则溪都必须向君长缴纳贡赋,何种情况应缴何种物品以及数量多少等在书面上都有详尽的规定,[47]管理上完全做到了有规可循。此外,君长分布在各个则溪的土地或许是由各宗亲负责耕种、管理,这可能也是他们的一项义务。
乌撒地区亦实行则溪制度,这一制度据说是俄索折怒王建立的,折怒是乌撒历史上一位举足轻重的人物,《元史》载:
乌撒乌蒙宣慰司,在本部巴的甸。乌撒者蛮名也。其部在中庆东北七百五十里,旧名巴凡兀姑,今曰巴的甸,自昔乌杂蛮居之。今所辖部六,曰乌撒部、阿头部、易溪部、易娘部、乌蒙部、绲畔部。其东西又有芒布、阿唼二部。后乌蛮之裔折怒始强大,尽得其地,因取远祖乌撒为部名。[48]
折怒王的事迹在文献与口碑中多有叙述,彝书《俄索折怒王》称:
走路常要回头看,折怒王的故事有人传。布摩用文字记录,歌手们代代传唱。笃洪纳娄的山陷了,折怒事迹也留传。巴底的海水干了,折怒英名不失传。[49]
同书记载了他建立则溪制度的经过:
(俄索折怒王)以鲁旺的方位,依鲁补的数字,支格阿鲁定的标记,设置九大则溪。重振俄索蔺的雄风,再建立虎皮般的典章。绿竹茵茵的莫则洛那洪,设置第一则溪;稻花芳香的俄补甸吐,设置第二则溪;松涛呼呼的德珠杓嘎,设置第三则溪;山青水秀的六曲博果,设置第四则溪;巍巍笃洪木谷,设置第五则溪;雾霭像青纱般绕着的耐恩,设置第六则溪;荞花像彩虹落地般的辞吐,设置第七则溪;五彩索玛(按:索玛即映山红)簇拥的女武溢恒,设置第八则溪;好比斗柄绕着北极星,笃洪那娄是中央则溪。[50]
《彝族源流》、《水西制度》所载与此同,可见乌撒实行了则溪制度。
上文论述了中央王朝大规模经营黔西北之前该地的制度与文明,由于彝书一般不注明着者及时间,使我们难以对其间的人与事作清晰的时间判定。此外尚须指出,现存彝文献大都是明、清以来的抄本或石刻,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仅仅反映明、清时期的历史,[51]结合上文所引的《宋史》、《桂海虞衡志》、《云南志略》、《元史》、《贵州通志》等宋、元、明三代的汉文献,可以肯定在元明甚至更早,彝文字已经开始运用,而各种制度亦粗具规模。正如宋人范成大所称:
罗殿等处乃成聚落,亦有文书公文,称守罗殿国王。[52]
元明以降,中央王朝对黔西北的开拓日益深入,在此过程中,彝族制度如何因应?君长、布摩、土目的地位与角色发生了何种变化?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较为深入的探讨。
(二)、元、明王朝的开拓对勾政权的影响
虽然明清时期有不少地方志的编修者根据《禹贡》、《尔雅》等古书将贵州划入梁州南境、荆州西裔,因此主张"黔于古始非异域也,入我版图,所从来远矣",[53]但长期以来,黔西北等地区同中央王朝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时断时续的朝贡上。唐宋时期,包括黔西北的鸭池河以西地区甚至没有被纳入羁縻州县的系统中,基本上处于独立状态。[54]迨至元朝进军西南,在黔西北等地"设官料民"、屯田驻军、赐封土官,局面才开始发生变化,虽然如此,元王朝能够有效管治的地方大概仅限于与军队驻防地附近的区域,其余广大地区仍然掌握在地方土酋手中。明代承元之旧,大为恢拓,完善与规范了土司制度(包括设置专门的土司职衔、对土官袭替的更严格监督与控制、土司赋役与朝贡的制度化、要求土官学习汉文化等)、同时增设更多流官机构(例如设置贵州行省)并广泛设立卫所等,明代设在水西与乌撒及其周边地区的卫所就有毕节卫、乌撒卫、赤水卫、永宁卫、贵州卫、贵州前卫、威清卫等七个,卫所士兵大都来自南直隶、湖广、江西、四川、山东、山西等地,意味着一场较大规模的移民运动。此外,民间自发的移民也为数不少。[55]
随着中央王朝拓的日益深入,勾政权与则溪制度在明代开始发生某些引人注目的变化,尤值得关注者有君长之职由四十八支轮流袭替一变而为父子相传、汉人进入勾政权、水西与周边勾政权"此绝彼替"的习惯受到干涉等。
1、从轮流袭替到父子相传
前文已提到,认为则溪统治权力的分享并满足嫡长子为大宗、其余众子为小宗,层层分封的宗法制原则是一种误解,君长一职的袭替情况又如何呢?关于此问题有两份重要文献,一是正德年间王阳明致水西君长、贵州宣慰使安贵荣的书信,其中提到:
且安氏之职,四十八支更迭而为,今使君(指水西君长、贵州宣慰使安贵荣)独传者三世,而群支莫敢争,以朝廷之命也,苟有可乘之衅,孰不欲起而代之乎?[56]
另一份文献是成化年间安贵荣请两京国子监祭酒周洪谟所撰的《安氏家传序》,该文对洪武初年至成化年间的每一位承袭人的身份都有简单介绍。[57]根据以上两份史料,方国瑜先生指出:
《黔南职方纪略》说:"安氏非家嗣不能有其官,亦非家嗣不能有其土",又《水西土官制度略》说:"夷俗以嫡长为贵,宣慰之子,惟嫡室长子得袭职",这是后来的事,在早期恰好相反。[58]
方国瑜的见解是富有洞察力的。下文将根据《安氏家传序》,结合《明实录》等史料,确定从元后期到明前期水西各代君长间的亲属关系,[59]并对君长职位从群支"更迭而为"到父子相传的背景进行简单考察。兹将水西土官系谱考证如下:
阿那
阿画(阿那之弟)
霭翠(阿画从子)
安的(翠弟,《明史》卷316页8169则云:"子安的袭。"《家传》成文时间早,且必定利用了安贵荣所提供的材料,疑《明史》有误)
安卜葩(的弟)
安纳洪(卜葩之叔辈。《家传》云:"卜葩年老有疾,安纳洪替职,(永乐)十六年赴京进贡,回至襄阳江汉驿病卒。孙彬楫尚幼,从父安中借职。"此记载似未说明病卒者是卜葩抑或纳洪,《明太宗实录》卷233永乐十九年正月壬午条,页2254载:"贵州宣慰使安卜葩来朝,贡马。赐钞币,遣还。"卜葩十九年尚在,可知死者系纳洪,安中是安纳洪之孙彬楫的从父,下文又考证出他是卜葩之弟,因此纳洪系卜葩之叔辈无疑。)
安中(卜葩之弟。《明太宗实录》卷266永乐二十一年十二月甲戌条,页2420云:"贵州故宣慰使安卜葩之弟忠贡马六十匹,且奏兄安卜葩已卒,请袭职,从之。"可知中系卜葩之弟。《家传》为"安中",《实录》为"安忠")
安聚(中从子。《明英宗实录》卷11宣德十年十一月辛未条,页0203云:"贵州故宣慰使安中男聚,女直指挥若亦不花等来朝,贡马及方物。卷14正统元年二月癸丑条,页0259云:"命贵州宣慰使司故宣慰使安中侄聚,弗恩木卫故指挥使察罕贴木子木当哈俱袭职。"可知聚系中从子。但嘉靖《贵州通志》所载〈家传〉页649称:"安中物故,从父安聚袭。"疑该版《家传》有误,万历《贵州通志》所载〈家传〉页581改为:"安中物故,安聚袭。")
安陇富(聚从子)
安观(陇富子)
安贵荣(观子)
长期以来,权力传承并未遵循父死子继的原则,[60]王阳明显然明白这个情况,所以称"且安氏之职,四十八支更迭而为。"自安陇富起才将君位传给儿子与孙子,"独传三世(即陇富—观—贵荣)",[61]揭开了嫡长子继承制的历史。这一制度的变更是明廷介入的结果,正所谓"今使君(指安贵荣)独传者三世,而群支莫敢争,以朝廷之命也。"
朝廷愿意扶助陇富一支垄断大权,或许有观念与习惯上的因素,[62]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后者的恭顺与效忠,陇富当政前后,明廷在西南地区有较大规模的军事行动,这可能是陇富改制的契机。他本人的承袭同其报效有关,继位后又积极为明廷东征西讨。陇富对中央王朝的效力之勤在水西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这也许是他获得明廷支持的重要原因。陇富之后,父死子继之制得以确立,除非君长乏嗣,否则旁支绝难问鼎宣慰使之职。[63]
2、对"彼绝此继"的干预
即便父死子继之制确立,在君长乏嗣时亦会出现妻、弟、侄、叔、甥等亲属继位的情况。明王朝对此是予以承认的,《明会典》云:
嘉靖九年题准,土官衙门造册,将见在子孙,尽数开报,某人年若干岁,系某氏生,应该承袭;某人年若干岁,某氏生,系以次土舍,未生子者,侯有子造报,愿报弟、侄若女者,听。布政司依期缴送吏兵二部查照。[64]
除水西与乌撒外,在黔西北周边地区尚林立着若干个类似的彝族君长国,主要有滇东北的阿芋陡部、芒部、乌蒙部、古口勾部;黔西南的阿外惹部;黔中的播勒部;川南的扯勒部。这些君长国的政治制度相似,具有同宗共祖的信念,并且互通姻媾,来往密切,形成了横跨川、滇、黔三省的族类认同团体。因为血缘与姻亲关系的交织,所以当某个君长乏嗣时,继任新君极有可能来自其它君长国。[65]因此,"彼绝此继"的习惯可能会导致父子或兄弟同时担任君长乃至一人身兼两地君长的情形,此时尽管符合承袭制度,但已经与控驭土酋并削弱其权力的初衷相悖,因此官员们往往会对各君长国之间的这种承袭习惯加以干预。[66]
3、汉人进入勾政权
在移民潮流的的背景下,黔西北"勾"政权的构成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嘉靖《贵州通志》云:
彼至愚无知者反见变于夷,重以江右、川、湖贩商、流徙、罢役、逋逃多为奸诈,诱群酋而长其机智,而淳朴浸以散矣。[67]
这段简短的叙述颇值得玩味,中央王朝的渗透日渐深入,地方土酋必须经常同官府打交道,土司政权亟需通汉文、熟习内地礼仪的人才,许多失意的移(流)民亦乐于为土司效劳,谋求更好的发展。在士大夫们看来,这无异于"淳朴浸以散矣",嘉靖年间的湖广、川、贵军务总督张岳称:
又访得湖、川土官专一收留各处光棍无赖,成群潜往京城打听事情,或交通贿赂,或央求面分,或胜驾谤言,挟害上官,或扌儿传是非,诳惑愚民。[68]
张岳所说的虽是湖、川土司,但黔西北的情形亦与此相似。例如在抵制朝廷扩张,意图恢复贵竹长官司的行动中,陈恩、王嘉猷等汉人积极为贵州宣慰使安疆臣出谋划策,在京师营造了一张关系网络,连兵部尚书石星都被拉拢。
除了"贩商"、"罢役"、"逋逃"、"光棍无赖"之流外,还有一些科场、宦海的失败者投奔夷地。例如何若海本系遵义府学廪膳生员,流落京师卖篆刻为生,曾蒙吏部咨送兵部授守备职衔,"用之不听,雄心落魄",后见辽事孔亟,便赴各衙门条陈对策,未被采用。恰逢毗邻水西的扯勒部君长、永宁宣抚使奢崇明遣使进京,于是何若海便投奔永宁,参与策划反明,被永宁、水西、乌撒、乌蒙、东川、芒部六司、府共封为丞相,权倾一时。[69]
文献上一般笼统地将为土司所用的汉人称为汉目、汉把,这使我们通常难以得知他们在土司政权中的任职情况,不过关于黔西北的着名汉目陈恩、陈其愚父子的记载保留尚多,足资参考。明代官员江东之、刘锡玄、杨寅秋等人的奏疏、谕帖、书信中曾多次提到陈恩、陈其愚以及他们在水西政权中的重要影响。[70]民国《大定县志》载有陈恩墓碑的部份碑文,今人余宏模等又实地踏勘了陈恩及其父母的墓地,抄录了不少碑文、墓志。综合这些材料可知,陈恩字槐亭,号无为道人,颇通文墨,系陈友德6世孙(陈友德即陈友百,1382年入黔的陈亶的长房长孙),生于嘉靖三十一年(1552),卒于万历四十四年(1616),其母吴氏、父陈文彬的墓碑分别立于万历二十五年(1597)和万历三十九年(1611),可见其父母或已定居水西。至迟在万历二十年(1592),陈恩已在水西勾政权中担任要职,与三省总督李化龙、贵州巡抚郭子章等地方大员都有诗文往来。其墓在大方城东三十里之凰山下,墓碑云:"罗甸国更苴总理、两班墓魁扯事、槐亭陈公之墓。"墓志铭又称:"三聘仍出任慕魁辅事,辛亥以功德齿三尊。"官至"更苴"、"慕魁",权势之重可见一斑,墓联中"伊周得意笑谈李杜"一句亦反映墓主当年叱咤风云的豪情。恩子陈其愚,明末奢安之变时,曾设计重创孤军深入的朝廷军队,杀死了贵州巡抚王三善。[71]
到明代后期,勾政权中的汉把似乎越来越多,势力也越来越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左右黔西北政局。前文已提到何若海参与策划反明,朱燮元在分析奢安之变时亦云:
查酋之造叛,实系安邦彦(水西君长安位的叔父)父子首倡而莫德主谋,汉夷各目,迫于威胁,不得不从。[72]
贵州提学佥事刘锡玄在谕安位的帖中亦称:
尔年甚小,便受国恩。非常遭际,乃被叛逆安邦彦及汉把夷目欺尔孤寡,送尔及尔母奢社辉之命,公然谋反,兵围省城,大逆不道。[73]
崇祯年间安位去世后,汉把们更是怂恿诸土目向明廷献土献印,明廷借机"裂土众建",《朱少师奏疏钞》对此有详细叙述:
一汉把加衔副总刘光祚自安邦彦授首,诸夷目愈肆忿恨,谋动干戈。光祚独排众论,谕安位听抚,及位死而众目争继,光祚力主安良辅献印,忠顺之心,百折不回,其功甚伟,应荫指挥使,以风夷汉。
一汉把陈国是、李时芳、陈国基、杨启祥、周廷鉴、李奇芳,以上六名。安良辅与安陇璧互争,众皆分左右袒,独六人坚持一心,怂恿献印,招夷万众,应荫土百户。汉把杨启运、刘显祚、杨起凤、胡珽、陈万选、陈国本、黄朝凤、周士顺、吴道端、吴道弘、杨淮、黄德、李先春、陈国荣、黄恩、杨德、顾陇正、吴楚汉、孙应奇、杜应林、曹一龙、高中正、高明盛、高明旺、丁志明、赵廷宣、高仲文、罗士夔、万镇禄,以上共二十九名,俱效劳化谕,备殚心力,应各纪录侯别效有功再为题叙。[74]
可见,从奢安之变、安位受抚一直到献土献印,明末黔西北政局的重大变迁,无不有汉把汉目的参与。
除了汉人进入勾政权外,中央王朝的职官与行政体制同样对彝族制度产生了影响。例如在奢安之变的过程中,永宁奢氏曾建国大梁,改元瑞应,并赐封许多彝、汉头目,名称一如内地职官,如丞相、总兵、给事中、中军都督等,[75]颇耐人寻味。
三、改土归流与黔西北地方社会的权力结构的演变
随着王朝开拓的深入,黔西北土司与中央的矛盾越来越深,到天启、崇祯间终于酿成一场规模巨大的反明战争,明王朝卒十年之功,动黔、川、滇、湖四省兵力,费百万饷银,终未能消灭水西与乌撒,在双方都筋疲力尽的情况下,明王朝接受了水西的乞降,但安氏鸭池河以东的土地割归朝廷。明清递嬗之际,水西首领安坤引导清军进入贵阳,被清廷授予水西宣慰使之职,安坤子侄辈安重圣则任乌撒土知府。康熙元年(1662),平西亲王吴三桂奉命兼辖贵州,两年后,他以水西、乌撒联合南明旧将反叛为由,率兵平定黔西北,改土设流。[76]乌撒、水西的败亡标志着贵州势力最强大的土司的覆灭,在清代士大夫的眼中,这无疑意味着王朝教化的一次重大胜利。彭而述云:
前此一万八千年,中国王会不能宣,开山凿石逢今日,普天长贡水西篇。[77]
这同时也意味着王朝"版图"的扩张,康熙二十一年(1682)官平远通判的黄元治诗称:
安氏乌在哉?济火无遗族,山川隶版图,建郡设民牧。[78]
《黔西州续志》亦载:
大定六属之土司,与别不同,均水西、扯勒、乌撒三部宣慰宣抚之后。盖三部既入版图,人民言语不通,风俗各异。[79]
正因为这是新入"版图"的地方,所以官员们又称其为"新疆",即"新造之疆"。[80]
(一)、流官制与里甲制的建立
安氏败亡后,君、臣、布三者秉权的"勾"政权宣告解体,清廷利用内地的行政制度对则溪制进行改造,设置了四个府。木胯、火着、架勒、化各四则溪置大定府,治大方城(今大方县城);则窝、以着、雄所三则溪置黔西府,治水西城(今黔西县城);的独、朵你、要架、陇胯四则溪置平远府,治比喇坝城(今织金县城);乌撒置威宁府,治乌撒卫城(今威宁县城)。[81]府名其实已暗示黔西北是"新造之疆",颇具深意,清人宋起在谈论威宁风土时云:
……诸倮之俗如此,虽沐化已久,其桀傲之气犹未尽驯,昔以威宁命名良有以也。[82]
犹耐人寻味的是,每一个府的下面都没有设置州、县、厅等,显然,设府的目的仅在加重地方官事权,以资弹压,并非黔西北的户丁钱粮足以支撑四府的规模,这种"名不副实"的建置正是许多"新疆"的特点。与此相应,清廷在黔西北的驻兵数量相当可观,共有平远、大定、黔西、威宁四镇总兵,兵员分别为2,220名、2,400名、2,220名、2,220名,共9,080名。[83]康熙十年(1671),朝廷进一步设立平大黔威守道一员,驻扎大定,总领四府。[84]贵州巡抚杨雍建声称:
平、大、黔、威四府,境多乌罗,俗尚强悍,素系苗蛮巢穴,乃黔省肘腋要区也。旧制设有巡道一员,以资弹压。[85]
这种远远超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行政与军备规模自然难以持久,随着局势的稳定,控驭的深入,"新疆"逐渐向"旧疆"演变。[86]三藩之乱结束不久,贵西道杨大鲲疏请:
贵州平、大、黔、威四府,原系水西一隅,吴逆务张其功,设立四府,并设流知府、通判、经历各四员及三镇一协。其实民少官多,请将四府酌改二府,其粮差各务仍设土官分掌。至协、镇官兵,亦行裁并,量留二镇。[87]
其实在杨大鲲上疏之前,清廷已开始改革黔西北的行政建置,平大黔威道已于康熙二十年(1681)被改为分巡贵州西道,辖贵阳、安顺、平、大、黔、威等处,驻安顺。[88]杨大鲲的奏疏刚好应合了这一趋势,朝廷很快批准改平远、黔西二府为州,属大定府,四年后又改大定府为大定州,属威宁府。[89]康熙二十年代同时又是废卫改县的重要时期,二十六(1687)年裁毕节、赤水二卫置毕节县,裁永宁卫置永宁县,乌撒卫亦裁,全部并入威宁府,雍正五年(1727)改永宁县隶四川,七年(1729)改大定州为府,以威宁府为州,属大定,十一年(1733)设大定通判驻水城,设水城厅,乾隆元年(1736)割四川叙永厅之岩上、岩下地益黔西州,编为平定里,四十一年(1776),割平远州之崇信、时丰、岁稔三里属水城通判,于是大定府领厅一、州三、县一。终清之世,不再有变。[90]
与此同时,驻兵数量也在不断削减。康熙二十三年(1684)平远、黔西改镇为协,各裁兵一千多名,第二年威宁镇裁兵七百多名。雍正三年(1725),大定改镇为协,兵员逐渐减至1,200名,一镇三协遂成定制。[91]
流官制建立后,清廷接着将则溪制下的自然寨改造为里甲。与明代贵州行省建立之初,为弹压土司而设府、每府只有两三里、每里只有寥寥几户的状况不同,清廷在黔西北地区的府州制、里甲制已不再徒有象征意义,如平远州共有向化、怀忠、兴文、慕恩、太平、敦仁、崇信、时丰、岁稔九里,威宁州则编户十里,即全化、遵化、德化、性化、宣化、归化、顺化、致化、广化、大化。里甲的名称显示出清王朝对"新疆"教化的期望。[92]
这些里甲涵盖了黔西北数目众多的自然寨,但原有的聚居状况得到了新制度的尊重,里甲正是在则溪制与自然寨的基础上建立的。每个则溪编二里、三里不等,如大定府将原来的四个则溪各编二里,共八里。每里通常含十甲,但也有含七甲、六甲的,如黔西州。每个甲由数目不等的寨组成,多则六、七十寨,如大定府亲辖地的乐贡里一甲;少则一、二寨,如黔西州永丰里的四甲只有黄土坡一寨。[93]与里甲制不同,后来的保(牌)甲制有明显的对自然寨进行划分的痕迹,如平远州向化里共有甲10,寨49,编为145牌。[94]
毕节县主要由毕节、赤水二卫合并而成,情况有所不同。卫所本来就是王朝"版图"与"文教"之区,官员们规定里甲名称时似乎注意到了这个特点,没有炫耀"开疆"之功,也没有寄寓对教化的殷切期望。该县有东、南、西、北、长乐等里,而新纳入"版图"的八个夷屯,则被命名为平定里。这些里主要由屯、堡、铺、伍构成,甲的数量极少,带有明显的军卫痕迹。如东里含十八伍;南里由七伍、二屯组成;西里有十一伍、十铺,只有北里含有六个甲、十七个伍,长乐里似乎全由甲组成。[95]
夷屯原非毕节县的土地,系雍正七年(1729)由四川割归而来。夷屯的来源通常是,土目随朝廷从征有功,授其土千总等职,其领地便被称为夷屯。[96]与此相对,毕节、赤水二卫原有的屯地被称为军屯。2001年9月,当笔者在毕节县清水镇等地作调查时,老人们尚能清楚地告诉我哪些地方是夷屯,哪些地方是军屯。夷屯的主管者主要是彝族人。[97]
明初编订里甲的原则是,"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98]不管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此原则,其着眼点无疑在人不在地。清初黔西北的里甲制以寨为基础,虽然一里十甲的规则可以大致遵照,却无法拘泥于固定的户数,并且指导思想与前朝亦有差异。例如平远州"境内颇多田,因田制里,里有九",[99]田土而不是户丁成为划分里甲的依据。大定府的情况与此颇有相似之处,首任知府宁云鹏称:
爰度地方远近,亦划东西南北为四乡,分八里:府城东,旧伐戈则溪,编悦服、乐贡二里;府城南,旧火着则溪,编大有、嘉禾二里;府城西,旧架勒则溪,编永顺、常平二里;府城北,旧木垮则溪,编仁育、义渐二里。里各有甲,甲各有户。[100]
这段引文透露出来的另一重要信息是,与流官府、州的设置相似,大定府的里甲与原来的则溪制度亦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户丁没有成为划分里甲的依据,这或许与明清时期整个赋役制度的变革有关,但与当时"夷多汉少"的情况似亦不无联系,改流之初为官平远的黄元治称:
(平远)城中皆兵,惟东西二门外,流氓落落十数家。至群苗,则居溪洞、笼箐中,如鸟兽之巢穴,不可以近人。[101]
但"不可以近人"并不意味着清廷不清查原住民,事实上,清初原住民拥有黔西北的绝大部分田地,"因田制里"同样离不开对他们的调查,因此,原住民的户数官府是有记载的,作为对新入"版图"之民的绥抚,官府编户而不审丁——这意味着丁差的豁免。[102]
(二)、土目权威所受到的挑战
1、土目身份的变更
"土目"是一个在文献中频频出现的词语,具有多种含义,有时甚至等同于土司。[103]据李世愉考证,史籍对土目的解释大致有三种,1、土人之头目;2、隶属于土司的佐治之官;3、土司职官体系中的一个等级,无职衔,无品级。[104]下文结合彝、汉文献与田野调查所得,对此问题作一稍微详细的探讨。
彝语中未见有"土目"一词。改流前,黔西北地区的政治权力往往与家族的权力交织在一起,君长通常会分封其亲属作为慕濯、奕续、峨等。如前文所述,慕濯、奕续既是具体的官职,又泛称所有的受封者。"峨"亦是如此,乌撒土目安光祖所译彝书称:
君长曰蔺,称为苴慕,犹可汗、标信之称。大部曰慕濯,次曰祃裔,次曰奕续,通称为峨。苴慕立,分其诸弟为峨,授以土地,分以重器,而以黑、白夷各数族分之。[105]
"峨"即,直译为"官家"。后来意译为"土目",这显然是受了土司制度的影响。光绪《黔西州续志》称:"峨,译言贵胄,今为小土目。"[106]黔西北的老人们告诉我,1949年前依然是土目与官家并用,根据辈份,对土目及其亲属的称呼有一定变化,如"官爷"、"官奶"、"官叔"、"官小姐"等。土目的孩子尽管只有两三岁,也必须对他表示尊重,称其为"官少爷"。
笔者在乡村作调查时,常常听人谈起水西有四十八土目,此可与文献相印证。《明史》称:"初,安氏世居水西,管苗民四十八族。"[107]王阳明亦云:"安氏之职,四十八支,更迭而为。"[108]
四十八是一个概数还是确数?水西真有四十八目吗?万历年间贵州巡按杨鹤曾清查"四十八支头目管辖土地以及人民贡赋钱粮之入",[109]据此四十八应该是一个确数。《广舆记》与《黔南识略》甚至详细列举出了四十八目的名称。[110]彝书似乎没有"四十八目"这样的提法,但《西南彝志》记载了水西土目分封的过程,从妥阿哲幼子阿哲琪任土目开始,到鲁铺布局君长封布局珐舍为土目止,刚好产生了四十八目。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每一代君长都会赐封土目。[111]
乌撒分为四大部、二十四小部,共有土目三十二位。[112]
以上讨论表明,土目(峨)系君长所封,获此身份相当不易。改土归流后,君长不复存在,而清廷在制度上、法律上并没有承认黔西北的土目。乾隆初年贵州布使陈惪荣称:
伏查威宁系前明盐仓土府旧治,其土目乃土府之枝派,归化已久,并无印信号纸,只不过如民间之大户耳,但各有分管地方。[113]
没有任何官方凭证,犹如民间之大户,可见在制度上并无土目之设。《威宁县志》亦称"我邑向有土目数十家……均无所谓袭荫公文。"[114]土目显然并非朝廷或官府所封,他们的来源是对习惯的延续,系"自封",乾隆前期的贵州巡抚爱必达对此有清楚的论述:
今之自谓土目者,皆安氏后裔也。……均系报亩入册,与齐民等,无所谓土司,亦无所谓土目也。其支庶错居府属者,沿其夷俗,凡其祖报垦之田土,悉归长子承受,名曰"土目";其或以私积别置田产者,亦概谓之土目。
土目多安姓,大约田多而佃户众者,即称土目,非官设也。[115]
虽然官方不承认土目,但它作为一个曾经代表着权力与财富的名称,依然深入人心,有田土的权势者大都愿意自己戴上这一顶耀眼的光环。从前严格的、规范化的土目产生程序已经荡然无存。甚至许多并非土司后裔的权势者同样自称或被他人称作土目,爱必达的描述对此已有所暗示。在田野调查中,赫章县雉街彝族、苗族自治乡发达村的陈朝龙、陈朝华先生[116]告诉我,许多土目并非官府所封,而是自己"呼"的,他们家族中有一个哥子,家大财大,同村或其它村的人都说:"哎呀,你也象土目一样了。"结果人人喊他陈土目,他也就同土目差不多了。两位老人讲的虽是民国三十年代的事情,但或许也能反映出清代的情况。
权势者对土目这一名称的追求以及获得这一称号的随意性,导致了土目数量的扩张。据府志,府亲辖地、水城厅、平远州、黔西州的土目数分别为48、30、11、3,共计92家,而明代这些地区仅有42位土目。[117]威宁州(原乌撒地区)共计57位土目,远远超过了明代的32位。[118]到了1940年代后期,黔西县仅沙窝区便有土目8家,比道光时期全州的土目数还要多。[119]
2、基层社会中的土目
清王朝虽然废除了土司制度,但却无法立刻改变黔西北地区"夷多汉少"的局面。平定之初,除了城中数以千计的驻兵之外,广袤的山箐中居住着人口众多的原住民,只有城市附近寥寥落落地分布着几十家流民。[120]后来移民不断涌入,极大改变了黔西北的人口构成状况,但原住民的数量依然相当可观。道光时期的方志编修者们的调查显示,大定府亲辖地虽然出现了众多的汉民大寨,但各种黑夷大寨、夷民大寨、革老大寨、仲民大寨、苗民大寨、羡民大寨、蔡民大寨、裸罗大寨、六额(子)大寨、侬民大寨、僰夷大寨仍然星罗棋布,其数量甚至超过了汉民大寨。此外尚有少量的汉夷大寨、汉苗大寨、僰民黑夷大寨、羡民僰民大寨、汉夷苗寨、夷侬汉苗寨等,[121]各种族类大聚居、小杂居,情况极为复杂。
《大定府志》虽然只记载了府亲辖地的族类分布状况,但其他州县的情形大概亦与之相似(原卫所地区除外),而威宁州(原乌撒府)的汉文化相对落后,1954年后成为黔西北地区唯一的民族自治县,由此推测,清代威宁州的原住民在人口中似应占有更高的比例。
复杂的族类构成无疑使官员们头疼,在他们眼中,原住民所居之地"如鸟兽之巢穴,不可以近人"。历史与文化的隔膜,使得对黔西北的施政较内地犹难。朝廷未能迅速培植起一个忠于自己的基层力量(如绅士阶层)协助官府治理原住民,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只有借助既有的势力集团——土目。这样,虽然在制度与法律上土目不被承认,但官府在事实上默许了他们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曾亲履黔西北的赵翼云:
贵州之水西倮人更甚,本朝初年已改流矣,而其四十八支子孙为头目如故。凡有征徭,必使头目签派,辄顷刻集事。流官号令,不如头目之传呼也。倮人见头目,答语必跪,进食必跪,甚至捧盥水亦跪。头目或有事,但杀一鸡,沥血于酒,使各饮之,则生死惟命。余在贵西,尝讯安氏头目争田事。左证皆其所属倮人,群奉头目所约,虽加以三木,无改语。至刑讯头目已吐实,诸倮犹目相视不敢言,转令头目谕之,乃定谳。[122]
黔抚爱必达同样注意到:
(水城厅)土司久革,其子孙私称为土目者,喜争讼。凡官勾摄,必先檄土目会役传提,否则逃不赴案也。
(威宁州)夷民俱听土目约束,地方有命盗案及征粮等事,皆责成土目协差分办如乡约。[123]
由此可见,黔西北原有的"勾"政权体制并未完全在原住民的心中消亡,他们中的许多人仍然认为土目就是管自己的官(峨),清王朝的流官反而缺乏权威,各种征徭与命盗案件,只有委托土目,才能够顺利处理。直到1949年前,许多地方的土目依然代收税粮,甲长、保长收齐后交给土目,再由土目上交县里,甚至许多汉族、苗族上税时都要先交给土目,这样就给土目提供了一个吃虚额的机会,[124]赫章县古达乡的王定芳老先生称,古达官家就是他们的政府,连打官司都要找他。但雉街乡发达村的陆开良等人则称,据老人讲,他们种的是自己的地,清朝时就直接到威宁上粮,不用缴给土目。[125]
3、主奴之争与主佃之争
明代亲履黔省的官员、文人们已经注意到土民对土目、土司的服从,并将其归结为安氏能够长期统治黔西北的原因。嘉靖进士田汝成云:
安氏有贵州,千余年矣。岂其先世有大功德于诸蛮哉!何其诈之绵永也?罗鬼憨而恋主,与诸夷异,即暴虐不怨,其强族不得代有之,故不易姓,今虽授官给印,直名羁之,不能令也。[126]
这是一个经典性的解释,被明清时期的士大夫们广泛引用,直到乾隆初年鄂尔泰等人编修《贵州通志》时仍然持同样的观点。[127]这种见解在明代可能有其合理性,但清代黔西北的整个社会制度已发生了巨大变迁,原住民"憨而恋主"、"暴虐不怨"的鲜明形象亦随之淡化——士大夫们带有感性化的描述只揭示出他们顺从的一面。其实,许多家奴、佃户已懂得怎样利用现行的制度争取自身利益,他们与土目之间的冲突成为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
(1)主、奴之争[128]
1949年以前,黔西北地区的土目以及富有的彝人都普遍养有许多供自己役使之人,女性称为"柏()",男性称为"者()",在讲西南官话时,称为"丫头"、"娃子",汉语书面语一般统称"家奴"。乾隆八年(1743),威宁镇总兵曾长治奏称:
土目之家各蓄有家奴,以供使唤。多者百余户,少者亦有数十户不等。[129]
家奴的族类成分包括彝、苗、汉等,其来源主要有:强迫佃户、帮工为奴;购买贫穷人家无力养活的子女为奴;收养亲人亡故的孤儿寡女为奴;将欠土目之债无力偿还者沦为奴;此外,丫头、娃子所生子女世为"柏者"。家奴住在主人家中,常年为主人服务,没有亲权(子女非己所有)与婚权(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由主人决定),主人可将其随意买卖,甚至将家奴一家数口卖给不同的人,官方文书、档案中称为"拆卖"。有的娃子成婚后,得到主人允准,另立门户,成为"家外娃子",彝语称为"陆外"。有的"陆外"非常能干,能给主人一定身价或被主人重用,成为"半身奴"。这种人可自由经营自己的土地,有的甚至发展到有自己的佃民和奴仆,但在土目面前他依然还是奴仆身份。有时"半身奴"拥有的家奴成家后,又养有家奴,这样层层蓄养,在水城等地产生了"七道娃子"的说法。[130]
乾隆四年(1739),在大定府威宁州,经过策划,数百名家奴突然一起离开主家,逃匿山箐之中,歃血结盟,"踞产背主",希冀"出户",获得自由之身。愤怒不已的土目们纷纷赴官控告,呈请提究叛奴。官员们清楚地认识到,破天荒的叛逃行动标志着土目权威的衰减,这正是朝廷及地方官历年打压、干涉的结果,贵州总督兼巡抚张广泗对此有过精辟的分析:
臣查黔省地方,苗倮环居下游一带,尽属苗蛮,散处山谷之中,并无酋长统率。上游则倮夷最为繁盛,……其中头目夷民各畜有家奴,以供驱使。而头目中畜家奴多者每至百余户,少者亦有数十户不等。夷俗于主仆之分甚严,而各土目之役使家奴,酷虐异常,迥非情理,或勒派家奴子女为陪嫁,或强夺家奴之妇为侍妾,稍不遂意,轻则拆卖全家,重则立毙情命,任意欺凌,生杀自主。而各夷奴亦遂甘心忍受,在伊等又岂知上下之等、威冠履立名分,盖积威所致,不敢稍有抗违。自昭通、镇雄等处改土设流以来,屡用兵威,官法严肃,各夷目等始知凛畏法纪,不敢生杀自由,肆行凌虐。而各夷奴中之凶狡者及又唆使各户家奴,结党背主。[131]
彝人实行等级婚制,主奴之间联姻或媾合为道德、伦理所不容,甚至会遭致族人惩处,[132]"强夺家奴之妇为侍妾"或系想当然之语。但土目凌虐、拆卖奴户以及改土归流对土目势力的打击等分析却是有相当的根据——几乎所有当事官员都持此看法。
官员们当然不能对主、奴之争放任自流,破坏地方秩序。张广泗接到呈控后,立即指示贵东道王玠、大定府知府牛天申、护威宁镇印务大定协副将马似龙赴威宁州调解,最后主奴双方达成协议,土目从此不准非礼、凌虐家奴,而家奴等不得复行背主,甘结在案。用书面形式保证家奴的权益,反映了地方官员们削弱土目力量的目的以及人道方面的考虑。[133]
经过调解,啸聚山箐的数百名家奴很快解散,由主人领回服役,但大化里土目安巡如的家奴者厦、白革等却阳奉阴违,"占据伊主庄田,抗不遵断。"由此引出了一场不算太大的风波。
安巡如名疆,字巡如。其先祖原系乌撒君长所属的扯处乌土目,其后裔包括有1949年前威宁北部山区的大官寨土目、补块土目等。自康熙十年(1671)正月俄凹、阿蜡等归顺以来,扯处乌土目积极顺应新的形势,效忠清朝,为朝廷东征西伐。自雍正四年(1726)起,鄂尔泰开始在滇东北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安巡如"自备鞍马,纠集属夷,为王师前驱",被改土归流战争的重要将领哈元生赐给"叛产"五百四十亩,昭通镇总兵徐成贞亦授予其"为善最乐"的匾额,而黔抚陈惪荣更是对其赞赏有加。象安巡如一样不但没有受到改流运动的重创,其势力在某些方面反而有所扩张的情形并不多见,正如其墓碑碑文所称:
然以余所睹,记改土以来,他氏子孙半多衰歇,独公□□,今方兴未艾,岂非凭籍者厚欤![134]
有意思的是,对这样一位恭顺土目与家奴的斗争,官员们的态度却颇为暧昧:
然而夷目、家奴自相携二,只宜从缓化导,不便遽加咸惩。[135]
看来,只要家奴的"抗不遵断"维持在适当的限度内,官员们是可以稍加纵容的。在控诉"叛奴"时,由于安巡如"词涉不检",震怒不已的贵州总督张广泗甚至打算将其法办,幸得黔抚陈惪荣的解劝才使其躲过一厄。[136]但事态的发展要求官员采取进一步的干预,者厦、白革等纠集了几十户家奴,占据了安巡如的白素寨,情形开始变得严重,并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因为威宁毗邻原来的芒部(即清代的镇雄州)、乌蒙(即清代的昭通府)君长国,相互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威宁土目的许多家奴就是来自这两个地方。官员们相信,者厦等区区二十余户家奴,"敢于负固不服",除了高山密箐,险阻可恃外,自以为昭通、镇雄的"夷猓巢穴可为退步"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一判断并无差错,者厦等人确实有联络昭通、镇雄的企图。尤令官员们忧虑的是,者厦、白革的叛主行动可能会引起滇黔二省家奴的连锁反应,导致地方"缉事无已"。于是贵州总督张广泗一面奏报朝廷,一面命令该管地方文武官员实行更深程度的干预,酌量派兵解散啸聚家奴。他特别指示,改流前地方辑捕事务原系土目自理,但现在绝不容许他们插手:
现今法纪严明,断不便复令各夷目逞其故智。
由于事关滇、黔两省,所以云南方面亦积极协助办理此事,冲突很快平息,啸聚家奴纷纷投首,态度强硬的者厦则在昭通落网。[137]
威宁州叛奴事件并不是一件轰轰烈烈的大事,但它却蕴涵着相当丰富的信息。主、奴之争是在彝制崩溃、流官政权建立的背景下发生的,它折射出改土归流后土目权势的衰减。官员们无疑想借此机会进一步规定、限制、削弱土目的权力,例如书面保障家奴的权益、纵容他们适当程度的背主、禁止土目参预辑捕事务等,但官员们亦非常清楚,在一块新近纳入"版图"的地方,完全抛弃土目将难以维持社会秩序,上文对此已有所阐释,在此再引证一段曾参预处理叛奴事件的威宁镇总兵曾长治的奏折:
窃臣驻扎之威宁州,自改土归流,即编立八里,纳粮隶于地方官管辖。缘夷倮数目难稽,向有土目约束,一切钱粮讼狱,俱责成土目提唤。[138]
这样,我们完全可以理解,当事态扩大时,张广泗等人立即应土目之请求,出兵收捕、解散结党之家奴。既要打击土目,但又不能使其完全丧失权威,官员力图在其中寻求最佳的平衡点,这种苦心在他们关于善后事宜的奏折中表露无遗。贵州按察使宋厚奏称:
臣查黔省威宁与滇省昭通、镇雄接壤,该处猓夷最称繁盛,半为夷目家奴。但其中实系夷目之世仆者固多,或因佃其田土、附其管辖,久而遂成家奴者亦有……因其结党背主,即断令为良,不特凡有家奴之头目、夷民心不甘服,抑且凶狡夷奴得遂其意,势必闻风效尤,滋事无已。如仍概令为奴,其中不无亦有屈抑。臣愚以为家奴既有不同,办理亦当各异。如果系实在该夷目等佃户,或因向附管辖,遂致为奴者,即应开放为良,以免其子孙之累,且可渐分土目之势,免致日后尾大之虑;其实在该夷目之家奴,确有证据,我固不可遽令出户,以长刁风。惟是各奴已有离心,家主更增嫌隙,若仍断令东主领回,必致别生事端,决无相安之势。应将该夷奴照律惩治外,仍按其人口之多寡,当官定价卖给别夷目为奴,所得身价交与东主收领。为此,在夷奴肆其凶狡,徒犯法纲,终不免于为奴,咸知背主之无益;在夷目刻待家奴,激成背主,使不得复有家奴,亦知残虐之有损,使彼此各有顾虑。[139]
释放一部分家奴,让其"出户",以收"渐分土目之势"的效果,同时又要惩治一些凶狡之奴,并转卖给其他土目,以表明"背主之无益",宋厚的平衡策略深得乾隆皇帝赏识,朱批云:"所见是,知道了,钦此。"
同年十一月,云南按察使张坦熊进一步提出,应敕令云、贵、川、广的督抚各官禁止土目强迫佃户、帮工为奴,不得拆卖奴户家庭,违者依律惩治。[140]
(2)主佃之争[141]
在各级流官的积极参预下,大化里土目安巡如与家奴者厦、白革等人的争斗终于在乾隆八年(1743)告一段落。六十多年后,安巡如之孙孙安秉健又卷入与佃户的长期冲突中,特别是与佃户安国瑞的诉讼竟然惊动宸阍。
据说安国瑞的祖父阿固亦属土目,最初居住在威宁州致化里,康熙年间迁居四川乌蒙土府。阿固与安巡如的命运大不相同,雍正四年(1726),云南巡抚兼管总督事务的鄂尔泰进兵乌蒙、镇雄,改土归流。[142]阿固在这场战争中被杀身亡,其妻携幼子阿木云逃回威宁州大化里,佃耕土目安巡如在发嫩扣坡的田土,每年交莜麦若干。阿木云长成后,继续以佃为生,并为两个儿子取了汉姓,大儿子名安国瑞,小儿子名安国荣。嘉庆五年(1800),阿木云身故,安国瑞又向安巡如之孙安秉健请求开垦别鲁块地方,照例交租。安秉健素来怀疑安国瑞的人品,虽然答应增佃田土,但要求订立一份总契约,将旧佃、新佃土地全部写明,每年交莜租一石。安国瑞表示同意。
安秉健显然是想用书面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自己的土地不被侵占,租粮能够按时征收。我们可以把这理解为改土归流后黔西北社会经济的变化之一。租佃关系至迟在明代已经出现于水西安氏所辖地区,[143]在"勾"政权体制下,鉴于土目的权势,佃户绝不敢霸占田土,抵赖租粮——土目根本不需要契约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彝制崩溃后,文契的必要性逐渐被认识到。在水西地区,土目与佃户间的租佃契约可能出现得比较早,也较为普遍,并且彝族没有抛弃自己的文字传统,结果产生了许多彝文契约,毕节地区彝文翻译组曾搜集到六份并译成汉文,兹抄录一份如下:[144]
官家下的契约是真的,写这个约给老五。老五用十七两银给官家,卜那(即白泥塘)的田一段,老五得了这段田,是一辈子的好处。如果不犯事,子孙万代永远耕下去,永不扯土另安。如有犯事、差租,官家的田由官家扯。六大升租谷,另外的租子四大斗。
木纳木土五钱
助其不土五钱
纳尾尼尾尼五钱
助其木首五钱
木开马推五钱
写字人锁甲五钱
乾隆三十年乙酉腊月十四写
这份契约所反映的权利与义务相对简单,有的文契则直接规定佃户必须上"人租"或"随唤随到",服无偿劳役。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承佃人没有欠租或犯事,可以子孙世代永远耕种,官家(即土目)无权"扯土"另佃——几份彝文契约对此都特别提及。在这种习惯之下,清代黔西北的租佃关系应该比较稳定,安国瑞家祖孙三代,租种安巡如的土地长达六十多年就是一个例子。尽管安秉健怀疑安国瑞的人品,但仍然没有另招佃户,只是要求将自己的财产与权利合法化、书面化。
安秉健对佃约的要求与他自身的经历有关,订立租佃契约在乌撒地区可能出现得比较晚,安秉健曾深受其害,乾隆五十七(1792)年,佃户苏友松、阿鲁约、杨受保曾联名告官,称他们系被安秉健"强压为佃",以图赖租。
但安秉健的"创新"举动引起了安国瑞的猜疑,在他看来,"猓夷"地区的惯例,佃种土目田土从来不需要写立佃约,安秉健此举或许包藏祸心。他进一步联想到,自己的祖父阿固同样是土目子孙,肯定承袭了祖遗的大笔产业,雍正年间乌蒙、镇雄改土归流时,安秉健之祖安巡如可能借帮助官兵征剿的机会,霸占了阿固的家业。而安秉健显然是想利用佃约将祖父不光彩的行为合法化,以杜日后的争端。[145]
不过安国瑞自己也清楚,这些想像与推理欠缺确凿的证据,所以他并不真正准备打一场官司。后来因为贫困,他将所佃土地陆续"出当"给汪老满、陈老三、傅小二等人,获"地价银"180两。一场惊动圣听的诉讼由此引发。
结合上文所讨论的"当地",易知这里的"地价银"当系指押金,并不意味着土地已被卖出。但这显然激怒了安秉健,嘉庆十四年(1809)十二月,当他风闻自己的土地被当后,立即派儿子安觐光前往查问。安国瑞拒不承认,并斥责东家不应诬赖。安觐光一面回骂,一面声称迨查访确实,将赴官具控,扯土另佃。看来,尽管对承佃人的行为极端不满,但地主并不能轻易解除租佃关系,除非能找到恰当的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安国瑞不但出当田土,并且还将部分土地转租他人,安秉健对此似乎并未加以反对。容忍转租而禁止出当,或许是因为当地的押金太高,一般佃户难以偿还,容易导致地权纠纷的缘故。安秉健后来找到了安国瑞的转招佃户阿戈,终于获悉承当人姓名及当银数目。安国瑞听说后,认为官司已不可避免,决定先发制人,他选择了一个超逾规矩的方式——京控。
安国瑞并没有足够的盘费,他从威宁起程后,沿途算命,餐风宿露,抵京时已是嘉庆十五年(1810)九月。他自己写了状子,拦住某位军机大臣的仪驾,控告安秉健几大罪状:
一、齐家沟坡、发舍块、载茹、发嫩扣、别鲁块、别苏、猴子岩、狮子硐、法盖、以云等十余处田地本系自家祖业,被安秉健之祖安巡如霸占并骗去执照,自己的祖母、父亲则被强押为佃户;
二、安秉健招引匪徒、霸占民业、杀人放火,引起安士照等人的控告;
三、私自科敛、摊派,强迫苏友松、阿鲁约、杨受保为佃户;
四、私派寥文富为乡约,作恶害民,滋扰村庄,而安觐光每年巡边一次,强令各佃户宰牛杀马款待,如有违抗,即将该佃户佃耕之地另佃他人;
五、招养讼师,控占他人田地,勾通书役,掩饰朦胧,出入州道衙门;
六、安秉健之子安觐光拷打白磨鲁固致死。
这位军机大臣接过状纸后,立即上奏嘉庆皇帝,把安国瑞交刑部讯供,之后又奉御旨,将其递解回黔审办。黔抚鄂云布当即委侯补贵阳知府孟正笏、大定知府安嘉相亲赴威宁州,同该州州牧郑五典一起调查、审理安国瑞状词中所提及的案情。
嘉庆十六年(1811)三月二十二日,护理贵州巡抚印务布政使齐布森遵旨向嘉庆皇帝汇报审理情况:
一、齐家坡、发舍块、载茹座落在云南镇雄州,原系逆犯法漏在约的产业,被收归官府变价发售,雍正十年,安秉健之祖安巡如当官承买,执有镇雄州给与管业的印照,每年纳税粮五石八斗一升,在镇雄州完纳。发嫩扣、别鲁块、别苏、猴子岩、狮子硐、法盖、以云等七处田地系安秉健祖业,额粮二十一石,在威宁州实征册内有安巡如的户名,并有每年在威宁州、镇雄州的完粮串票。发嫩扣、别鲁块系安国瑞佃种,有双方订立的佃约可凭。
二、所谓招引匪徒、霸占民业、杀人放火之罪名,原系安士照与安秉健争产,"告官被责",遂起意陷害,于乾隆四十八年赴官诬告,经审明后安士照已被判处充军。至于强押苏友松等为佃以及科敛等情,系黄美伟从中唆讼,各教唆、诬告之人已于乾隆五十八年依律惩处。
三、寥文富并非乡约,而是安秉健任命的头人,每年负责向各佃户家催收租粮,如果安觐光每年强迫佃户供应,寥文富作恶乡里,滋扰乡村的话,为何并无别人控告,安国瑞必系诬赖无疑。
四、招养讼师勾通书役一节,经讯据,安秉健供称延请云南岁贡柯春在家教读,并非讼师。而柯春亦称只在安秉健家教读,并无干预州事。安国瑞对此无可指证。
五、白磨鲁固向在铅厂佣工,嘉庆十二年十一月初八日因患病回家,医治无效,于十三日病故。
六、以上事实安国瑞无从狡辩,理屈词穷,对私当地土,将银花用,畏惧控追,捏词诬告等情供认不讳。
最后,齐布森建议,安国瑞系边省夷人,冲突仪仗,妄行奏诉,所控全虚,应从重处罚,杖一百,发遣黑龙江给军人为奴。其所私当之田土,令安国瑞家属给还承当人银两后收回。至于发嫩扣地土,系安国瑞之祖母向安秉健之祖佃种,已经数代,应由安国瑞之弟安国荣继续耕种,安秉健不得另佃他人。
"安国瑞控案"并非一个孤立的事件,早在乾隆九年(1744),毕节县就发生过一起惊动黔、蜀二省的"猓民"佃户与土目苏文玉的争斗案。[146]而在安国瑞控案之前两年,平远州亦发生过一起类似"陈登云控案"。[147]这一系列案件均记载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文献中,由于材料的单一,我们其实很难弄清个中的是非曲直,但不管文献制造者的立场如何,他们的笔下无疑已"真实"地展现出清代黔西北的一些社会关系,其所反映的家奴(丫头、娃子)状况、土地出租、出当、转租等情形完全可与1949年后的田野调查相印证。围绕着以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为中心的种种争斗以及家奴的"出户"抗争,我们看到了改流后土目所面临的种种挑战。他们不但政治特权受到诸多限制,并且许多人的经济地位已有所下降,例如土目安达一家长期向佃户借银,以租粮作抵,安达甚至无钱完婚等等。
"猓民"佃户积极利用流官政权向土目挑战本身便蕴涵着相当丰富的信息。我们需要联系明代地方政府的状况,以一种更广阔的视野来审视此问题。传统时代的政府大概有两种主要任务,一是保证钱粮的征收,一是维持地方社会的稳定,各种形式的动乱固然要予以制止并镇压,平常百姓的矛盾升级时同样须参与调解乃至裁决,由此产生了形形色色的诉讼活动——这些活动的背后隐含着两个前提:一是百姓承认官府的权威,愿意通过它来解决争端;一是官府有能力召集当事各方并保证判决的执行。从这个意义上看,司法权的有效行使其实是政府对地方社会的控制走向深入的标志之一。曾亲履贵州的明人王士性谈到:
(贵州)只借一线之路入滇南,两岸皆苗……其开设初,只有卫所,后虽渐渐改流,置立郡邑,皆建于卫所之中,卫所为主,郡邑为客。缙绅拜表祝圣皆在卫所。卫所治军,郡邑治民,军即尺籍来役戍者也,故卫所所治皆中国人,民即苗也。……郡邑中但征赋税,不讼斗争,所治之民即此已矣。[148]
可见,明代贵州的地方政府尚不能很好执行调解地方争端的职能。在流官当权的地方尚且如此,水西、乌撒等土司地区可想而知。[149]在政权与族权交织在一起的君、臣、布三者秉权的严密政治体制下,土司、土目是地方事务的最高裁决者,是原住民心中唯一的权威,这正是"罗鬼憨而恋主"、"即暴虐不怨"的制度基础。
彝制崩溃后,各级流官政权逐渐深入人心。官员们不但行使征税的职责,并且积极处理各种诉讼活动。而原住民亦开始懂得怎样利用现行的制度去打击对手,获取资源,在他们心中,土目已不再是最高权威。土目之上有各级官府,最高的仲裁权掌握在远在北京的皇帝手中,所以他们知道逐级告状乃至京控。
案件的处理结果还有助于我们理解汉文化在黔西北的扩张与渗透。清代曾经对"土酋猺猓"犯罪实行"宽恤"政策,如犯徒流军遣等罪,援照古例免予发遣,改为枷责完结。原因是"苗猓与内地民人语言不通,服食各殊,实徒实流恐断其谋生之路"。乾隆二十七年(1762),贵州按察使赵英认为这一政策已经过时,应予改革,他声称:
臣查贵州一省,除遵义府系雍正年间由川割归,并无土苗外,所有上游之贵阳、大定、安顺、南笼四府,下游之平越、都匀、镇远、思州、铜仁、黎平、石阡、思南八府苗人皆系前明虚入版图,历年已久。后蒙我朝重累熙洽,一百二十余年来,熏育教化,凡土苗人等服饰语言多与汉同,如猓猡、狆家、洞苗、宋家、狇老之类,读书游庠,援例捐纳贡监及职衔者,在在有人,至于得中武科者,间亦有之。
既然"此等苗寨风气与民人无异",惩罚罪犯时就不应该存在两种标准,因此赵英建议,除了黎平府属之古州、铜仁府属之松桃等雍正年间才开辟的"新疆"地区外,其它"旧疆版图"之"苗人"如犯徒流军遣等罪,应按民人例,实流实徒。在赵英的心中,康熙初年改流的黔西北已属"旧疆",不在宽恤之列。[150]
赵英所言并非毫无根据。随着科举、教化的推行,黔西北地区的文化与礼俗逐渐发生了变化,安秉健请云南岁贡柯春在家教读,安国瑞以及"陈登云控案"中的当事人陈登云、陈阿佃、金阿好等人均能操汉语,甚至可以书写——安国瑞的状词是自己写的。官员们在判决的时候,实徒实流,不再考虑"民、苗"之别,安国瑞被发遣黑龙江,在此之前的乾隆四十八年(1783)、五十八年(1793),诬控安秉健的安士照、阿鲁约等人同样被拟充军,陈登云一案中金阿好、陈二等人则被拟徒。黔西北地区在观念上与实践上都成为了清王朝"旧疆"。
(三)、布摩阶层的变动
在勾政权中,布摩与幕史垄断着书籍与文字,他们是知识与文明的象征,跻身统治阶层,受到全社会的尊重。特别是与君、臣并列的布摩,掌管祭祀,勾通天、地、人,在很大程度上已被神化了。彝制崩溃后,布摩的政治特权随之丧失,而科举教化、移民的涌入,对他们造成另一种重大打击,布摩阶层的身份构成逐渐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1、文教的兴起与绅士阶层的成长
贵州科举兴于明代,主要是由于卫所的带动,当时入学者以屯戍子弟与汉人移民为主。黔西北地区的广大原住民并非编户,没有根据也没有必要去入学应举。因此明王朝文教的扩张与渗透大体上只能波及到上层统治分子,虽然朝廷力图推广社学,但土官并不热心,社学在很大程度上名存实亡,布摩所宣扬的各种价值观仍然是土司政权的意识形态。
改土归流在制度上为推行科举创造了条件。黔西北平定后不数年,黔西、平远、大定等府相继设学,而旧有的乌撒卫学则改为威宁府学,此外各种书院、义学、社学亦渐次设立。[151]这些学校除了解决汉人的入学、科举问题外,还担负着化导原住民的重任,正所谓"苗彝新附之地,尤当诱之以诗书,使其勉强礼义而不敢为非。"[152]清代入泮者确实有不少新近入籍的原住民子弟,雍正十年(1732),贵州学政晏斯盛提到大定府亲辖地有许多"目、夷"列于学宫,"尤明于顺逆之义",随从太守赴军前讨贼。[153]平远州有"苗民"九种,"不拘愚智,但年幼者,俱解从师读书,近列癀宫者颇众。"[154]
威宁被描述为"汉夷合一,文教顿兴",康熙四十八年(1709),佟铭迁府学时,"自总镇、副守、厅学、举贡,以及汉民苗夷之有志学者,咸赞励以光其事。"[155]到雍正年间威宁府改州,云贵广西总督鄂尔泰以该处"读书向学之士不少",建议"仍准进学二十名,免其减额。"[156]
据乾隆《黔西州志》,当时各种族类都有"读书入泮"者,因此该书称:
(黔西)旧属夷地,种类非一,语言文字概不相通。我朝改土设流,建立学校,文教大兴,习俗丕变,冠婚丧祭渐循于礼。[157]
道光《大定府志》同样提到罗罗、宋家等族类进学的情况。[158]虽然方志编修者们的言语难免夸饰,但改流后王朝教化对地方社会的日益渗透却是无庸置疑的。彝文献对此亦有所反映,如麻博阿维家的一支迁到水西阿哲家的地盘后,"取了汉姓,在清康熙年间,读汉书,使用汉文,一度有功名,中了举,做了汉官。"[159]
随着科举制度在黔西北的推行,在新的制度下具有更多意识形态"正统性"的绅士阶层也开始成长起来。许多接受儒学教育并获得功名的士绅,就是在地方上有权有势的土目的后代,[160]但也有一些普通土民在成为绅士的过程中,逐步转变了自己的身份并扩大在地方社会的影响力。例如大方县普底乡黄氏家族,自康熙年间起便全面学习汉人的语言、风俗、礼仪,"制造"本家族的汉人身份,不断子孙不断读书进学,翻开《黄氏族谱》(光绪9年抄本),贡生、增广生员、廪膳生员、附生等比比皆是,举人则有黄显庸、黄思永等。在走向士绅化的过程中,黄姓逐渐转变了自己的文化身份,并利用这一身份扩张势力,向地方豪强(如土目)挑战,争夺更多资源。虽然据现有材料难以对此过程展开全面论述,但文献中不乏相关记载:
(黄伟)公生于康熙四十四年丙戌,……乾隆四年己未岁试,邹学称赏,即取以冠童军进学。……吾族文科,自公伊始,由是教泽长留,功业永播。得额土目充乐贡里一甲总约,已经讨照,假总约之名,俾乐贡人民尽归宇下,任其驱使。惟公爱遍一里,忧深百世,出头诉讼,造退土目,追回约照,振济四民。……乐贡一里,至今犹颂。[161]
黄氏通过接受汉人礼俗、积极读书应举等举措走向绅士化,确立了本家族的优势地位。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土改"前,普底的土地基本上属黄氏所有,其他民族(包括许多汉人)或其他姓的人大多是黄家的佃户。黄姓的威望还来自于比周围的汉人还要高的汉文化,祠堂修得好,谱也修得好——我在大方县乃至毕节县也听到过类似的说法。从某种角度上看,黄姓的优势一直延续至今,1949年后乡、区、县乃至整个毕节地区的党、政部门领导有很多都来自普底黄氏家族。
2、布摩阶层的变动
科举文教的扩张,强烈地冲击着原来勾政权中的正统文化。这种文化的载体——彝书面临着逐渐散佚的危险,乾隆三十九年(1774),一位叫黄继的彝人曾发出感慨:
余上世祖考世系,往往迭出于夷册书籍,而当今圣朝专以四书三坟五典之道统一天下,而夸册字迹恐愈久而磨灭殆尽,后世之子孙即欲考而失据,能不私心悼叹而隐忧先世之失传哉![162]
《(彝族)杨氏支谱》亦称:
自改土而后,夷书之散佚多矣。[163]
政治特权与正统性的丧失,使彝书的传承者——布摩的神圣光环逐渐暗淡,布摩成为一种单纯从事祭祀、占卜、看风水的职业,与统治权力无关,并且这种职业这许多地方还面临着佛教的挑战,请和尚做道场、解生、预测在大方普底等地逐渐普遍化。在这种背景之下,跻身布摩阶层的途径变得多样化起来。
(1)、黑布()与白布()
同其它彝区一样,黔西北彝族的构成相当复杂,大致有黑彝、白彝两种,此外还有红彝等。通常认为黑彝是贵族,在经济上与政治上都有雄厚的势力,而白彝等则处于较低的社会地位,即所谓的"黑贵白贱"。许多被访者声称土目全是黑彝,[164]但也有人将土目、黑彝、白彝自上而下分成三个等级,[165]有一些人甚至告诉我白彝、黑彝都有当土目的。[166]不过从总体上看,1949年前黑彝占有经济优势,而白彝人口众多是一个没有争议的事实。[167]
我遇到的很多彝人都反对"黑贵白贱"之说,他们认为,彝书中有青、黄、黑、白、红五种彝人,这是按五行方位的颜色属性来区分的,没有包含等级的意思。彝族社会只有职业分层,如红彝即匠人。[168]
黔西北的黑、白彝之间并非在种族或文化上有多大差异,二者的区分可能是在某个历史阶段君长国的掌权者们强调自己的特殊身份时所导致的结果。[169]至迟在明代,已出现了黑、白的等级差别,嘉靖《普安州志》云:
罗罗则有黑白之异,黑者贵,白者贱。[170]
这是比较早的记载,之后许多士大夫们都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康熙前期贵州巡抚田雯称:
何谓卢鹿?水西之罗鬼是也。族众而地广,故力亦强。所辖四十八目,八目之下又有九扯九纵,百二十夜所,皆黑种为之,而白者其部落也。……(罗罗)有黑白二种,居平远、大定、黔西、威宁者为黑罗罗,亦曰乌蛮,黑大姓,俗尚鬼,故又曰罗鬼。……白罗罗,永宁州慕役司及水西皆有之,一曰白蛮,与黑罗罗同而为下姓。[171]
因为统治阶层以黑为标签,所以与君、臣并列的布摩应当是黑彝。但现在的布摩世家大都是白彝(即白布),而黑彝布摩(即黑布)则非常少。学者们对此的解释是,改土归流后布摩的社会地位日益衰微,其职能从为整个部落祭祀逐渐变成为家庭或个人祈福免灾,黑彝贵族因此不屑为之,布摩的角色遂主要由白彝担任。于锦绣等人还声称发现了这一变更的种种痕迹,他们在威宁了解到,黑彝家做法事,如请白布(摩),必须同时请黑布,如果请到高明的黑布,则毋须再请白布——这种情况通常不会发生,因为黑布大都不愿认真钻研经书,手段难以高明,但黑布即使不会念经,也是名义上的正式布母(摩),白布只能算其助手。黑布在祭场上什么也不做,但报酬要分享。[172]
其实,改土归流不仅冲击了布摩的地位,而且还悄无声息地瓦解着黑、白彝的观念。上文提到,黑、白的区分并非建立在种族与文化上,而是统治阶层表达与强化优越感的一种方式。改流运动摧毁了原有的权力结构,然而土目在很大程度上还握有基层社会的实权,并且黑彝的经济优势不可能很快消失,因此黑、白彝的"贵贱"之分还可以在一段时间内继续维持。但几百年间的势力消长,情况逐渐发生了变化。陈英在一篇文章中提到,大方、毕节、黔西、金沙、织金、纳雍等县自清末以来已无黑、白之分,只有威宁、赫章一带尚有此概念。[173]史继忠的论文则称,到"解放"前夕,纳雍、织金、金沙等地的土目几近绝迹,赫章等处的土目的实力大为衰减,大方、黔西土目尚有残存,只有威宁的土目依然强盛,[174]对比两项研究,可看出土目势力兴衰与与黑、白彝的观念强弱之间的关系。
(2)、世袭与师承
改土归流前,布摩的职业以世袭方式被某一特定的阶层所垄断。文献中对布摩世系的记载比比皆是,[175]正如《大定府志》所称:"夷语谓巫为补(即布),最尊贵,丧祭用之,父子相继。"[176]《彝族源流》云:
罗氏有七子,罗婺毕任,与毕氏连姻,世代为布摩。
姆阿足布摩,管文化礼仪。不愿作布摩,姆阿足不作祭,勒俄索不作祭,索陇邓不作祭,陇邓阿仇之世,到卧扎女恒,设署苦妥姆(原注,署苦妥姆,布摩的座位),更名陇邓阿仇。布摩的根种,来源都清楚,因而做布摩。[177]
《苏巨黎咪》亦载:
有三种灾难:君位虽世袭,让人用武力篡夺;臣位虽世袭,让人用武力夺去,子孙不继承权位,把毕濯丧失;布摩子孙不承袭祖业,维庹(按,布摩的一种法具)成朽木。[178]
"布摩的根种,来源都清楚,因而做布摩。"对布摩世系的强调,表明这一职业的垄断性,而布摩子孙不能承袭祖业则被视为一大灾难。这是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下所形成的观念,在君、臣、布三者秉权的政治结构中,布摩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权力、一种高等身份、一种财富,既得利益者当然愿意世代维持自己的特权,普通人断难通过学习而跻身布摩阶层。
改流后,随着彝族政治制度的崩溃,布摩变成了一种单纯从事祭祀、占卜活动的职业。除世袭外,一般人也可以通过从师成为布摩,而布摩亦乐于通过收徒获得经济利益。在田野调查中,我了解到,黔西北的许多布摩都开设类似私塾的学堂,收徒授业。现就职于毕节地区彝文翻译组的彝文专家、世袭布摩王子国先生称拜师的学费并不固定,他的爷爷办学时,学生们交三块或五块小板,交粮食的也有。王先生的父亲曾于1963年收过徒,学生每年交40斤玉米。
布摩的学制一般是三年,学的书主要有:1、祭天(如日月星辰)、地(山神土地之类)和祖宗的书,在彝语中,祖是指父系,宗是指母系;2、祭福禄神的书;3、祭山祭水之类的书等等。因为要求通背经书,所以三年时间往往不够。毕业后须跟着老师实习,神位怎样安,法器如何摆,书怎样读,这些都有讲究。实习合格后,要举行一个仪式:设师神位,让弟子跪拜。然后师傅念先师的名字,说某某学徒已通过学习。在此过程中,徒弟坐,师傅跪,意即把我师傅给我的神力交过去。彝人用酒通天地,祭祀时不烧香烛纸钱,但要将酒倒在地上。经过这种仪式后,该弟子做法事滴酒时便有先师助威。出师后,师傅会送弟子一些书或让他抄一些书,弟子在自己家中设师神位,且每年都要祭书。世袭布摩不需要举行出师仪式,因为自己家中已经有师神位,有神力。幕史出师亦不必举行仪式,但每年祭书如布摩。[179]
我在赫章县雉街乡还了解到,有的徒弟因为学习时间不够等原因没有得到师傅的经书,其法力与威信大打折扣,只能做一些小事,遇到做斋等大事时没有人会请他们。
王子国先生称,布摩的所有儿子都可以参加学习,但要进行列标准进行检测,遴选一个合格的传人。
五、结语
本文利用彝汉文献及田野调查材料,展现了一个拥有自己的文字、礼仪制度和政治法律传统的非汉族社会,随着中央王朝的开拓与渗透不断深入,特别是改土归流以后,其权力结构的变化过程。尽管元、明王朝在黔西北建立了土司制度,但以则溪制度为核心,君、臣、布三者秉权的彝制仍然有效地运行着,自明初以降,朝廷的各种边政措施以及移民潮流逐渐对彝制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君长之职由轮流更替变为父子相传,汉人跻身"勾"政权等即是彝制因应新势的重要例证。"勾"政权在康熙三年(1664)的军事征剿中被瓦解,但清王朝并不能彻底抛弃彝族制度,主要表现在:府、州与里甲都是在则溪区划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同时,土目在地方社会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改流后土目的身份发生了变化,但有权势者仍乐于自称土目,反映了土目这一名称所象征的权威与荣耀并未因改流而消失。官府在制度上未曾明确承认过土目的地位,但在很长时间里,实际上容许他们在地方社会控制中继续发挥作用,所以,"勾"政权瓦解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土目"权威的存在也可被视为"彝制"在新的政治、文化环境中的延续。地方官府在这个问题上采取富于技巧性的政治策略,既通过各种新的制度和意识形态的推行限制土目的势力,又容许其权威存在以使地方社会不至于失去秩序。
但是,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变化,仍然在许多层面逐步显现出其对地方社会的长远影响。对普通土民来说,改流后他们逐渐认识到了新的制度及其权威——从各级官府直至皇帝――的存在,也出现了借助新的制度向土目的固有权威挑战的情况。各种主奴之争、主佃之争的案件,反映的正是彝制崩溃后地方社会的重大变化。随着科举制度在"新疆"的推行,在新的制度下具有更多意识形态"正统性"的绅士阶层也开始成长起来。许多接受儒学教育并获得功名的士绅,就是在地方上有权有势的土目的后代,但也有一些普通土民在成为绅士的过程中,逐步转变了自己的身份并扩大在地方社会的影响力。
在绅士阶层开始成长为地方社会的重要力量之时,由于丧失了文化上的正统性与政治上的特权,原来在勾政权中享有崇高地位的布摩阶层不断走向衰落,其身份发生了重大变动,身份(布摩须是黑彝)与出身(布摩是世袭)两个方面的垄断都被打破,许多白彝通过拜师学习成为了布摩。
改流后土目所扮演的角色,展示了绅士阶层力量薄弱的边远地区的一种治理模式。直至1950年代以后,由于剿匪、土地改革等群众性运动的巨大冲击,土目阶层及其政治影响才最后消亡,这也许意味着彝制的彻底崩溃。
不过,故事并没有到此结束。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黔西北民间风传"吴王剿水西"时818逃往凉山等地的彝人即将重返贵州,要夺回他们的地盘与"政权",这一传闻在许多地方引起了恐慌。毕节、赫章、大方、威宁等县的许多人(包括汉族、彝族、苗族)甚至已经准备变卖家业,到异乡谋生。可见,尽管改土归流已过去了三百多年,但彝制并未从历史记忆中消失,仍然对现实生活产生影响。
总之,如果更多地关注少数民族社会固有制度和文化的实际形态及其潜在且可能极为深刻的影响,注意通过少数民族自己的文献及口碑体会他们自己的历史表达,便有可能揭示出土司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王朝与地方社会间的复杂互动以及国家的礼仪和意识形态在少数民族社会的表达方式与过程。相信这样的探讨不但有助于推进土司制度的研究,并且可以加深我们对传统中国大一统结构的特质的认识,从而较为有力地回应国内外人文社会科学界关注较多的中国国家认同、区域建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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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研究由2003年国家社科基金(批准号03CZS007)、香港中山大学高等学术研究基金会(课题编号03XC770001)、中山大学文科青年教师科研启动基金资助(课题编号04A8)。
[2]二十世纪初,上海商务印书馆所编之《东方杂志》、北京中国地学会所编之《地学杂志》等刊物发表了一些关于土司的论述和调查。如〈四川宁远土司调查记〉(《东方杂志》9.4,1912年,页6:20-22)、〈云南土司一览〉(《东方杂志》9.9,1913年,页6:11-19)、〈土司维新〉(《东方杂志》4.10,1907年,页509-510)等,作者们大都没有受过近代学术训练,文章一般都是泛泛而谈,比较粗糙,甚至有不少错讹之处,算不上严格的学术论着。
[3]参见温春来《彝威与汉威——明清黔西北的土司制度与则溪制度》,中山大学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未刊,页1—3。
[4]参见嘉弘〈试论明清封建皇朝的土司制度及改土归流〉,《四川大学学报》(社科版)1956.2:页59-75;
张捷夫〈论改土归流的进步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论丛》(第二辑)1980:
200-214;范同寿〈清代各族土司制度的瓦解与清代前期的改土归流〉,《贵州社会科学》1983.2:页73-80;
史继忠〈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贵州文史丛刊》1986.4:12-18,页16-18;关汉华〈论明
清两代的改土归流〉,《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0.3:57-63,页62-63;龚荫《明清云南土司通
纂》,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85年,页21-25;王承尧《土家族土司简史》,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
版社,1991年,页146—156;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页
79—103;潘先林、潘先银〈"改土归流"以来滇川黔交界地区彝族社会的发展变化〉,《云南民族学院学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4:37-43;段超〈试论改土归流后土家族地区的开发〉,《民族研究》,2001.4:
95-103;李汉林〈文化变迁的个例分析——清代"改土归流"对黔中苗族文化的影响〉,《民族研究》,2001.3:
74-78;龚荫〈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02.5:95-100,页97。
[5]参见贵州省毕节地区民委等编《彝文金石图录》(第一辑),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9,页3-7〈妥阿
哲纪功碑〉;《西南彝志》(第7—8卷),贵州民族出版社,1994年,第284—297、313—315页;《明史》
(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第27册,卷316,〈贵州土司〉,页8167;(明)田汝成《炎徼纪闻》
(台湾商务印书馆景影文渊阁四库全书,1983,第352册)卷3,〈奢香〉,页632-633;嘉靖《贵州通志》
(上海:上海书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卷11,〈艺文·安氏家传序〉,页646。
[6]《明太祖实录》(本文所引明代实录均据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校刊本,1962)卷84,洪武
六年八月戊寅条,页1499。
[7]参见《元史》(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6)卷61,〈地理志四·乌撒乌蒙宣慰司〉,页1483;《支嘎阿
鲁王·俄索折怒王》,贵州民族出版社,1994年,页210。
[8]据说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些铜器、西安半坡遗址的陶器上的刻划符号可用彝文释读,因此许多学者相信彝
文的起源甚早。参见寥正碧:〈两汉时期是彝文约定俗成的时期〉,《贵州彝学》,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
2002:299-312;余弘模:〈试论彝族文字的起源和发展〉,柏果成等编《贵州彝族研究论文选编》,贵州
民族学院研究所印,1985:388-395。然而现在所看到的彝文献,基本上都不会早于明代,但我们也不能
据此认为彝文在明代才出现,首先,这些文字已相当成熟,显然在此之前已经过较长期时期的演变、发
展,其次,现在遗留的许多大部头彝文献很可能传抄自前人的着述,其创作时间不一定是明、清时期,
例如《西南彝志》、《彝族源流》等书都是汇编前人与时人着述,并非创作。第三,根据寥正碧的观点,
彝俗每个毕(布)摩都要抄一遍前人所遗之文献,原书则供奉起来,不再使用,年久则用火焚之,因此
很难看到明清以前的文献,参见前揭寥正碧论文,页30。
[9](宋)范成大:《桂海虞衡志》(台湾商务印书馆景影文渊阁四库全书,1983,第589册)之〈志蛮〉,页386-387。
[10]如明崇祯年间奢安之乱结束后,曾在水西搜出一颗罗甸国王大印。参见(明)朱燮元:《朱少师奏疏钞》
(济南:齐鲁书社据清雍正十一年朱源星刻本影印,史库存目丛书大陆版史部第65册,1996)卷8,〈蜀
黔疏·勘明水西各土遵照明旨分土授官以安地方事〉,页627。
[11]参见方国瑜,《彝族史稿》,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4年3月版,页506—507;王燕玉:〈辨罗殿
国与罗氏鬼国〉,《贵州彝族研究论文选》,页100-110;史继忠,〈罗殿国非罗氏鬼国辨〉,《贵州彝族研
究论文选》,页91-99。
[12]参见示史继忠,〈罗殿国非罗氏鬼国辨〉,页94-95。
[13]参见《彝族源流》(第21—23卷)第109页之注释,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97年3月版;阿沽社武,
〈乌撒政权结构试析〉(《贵州彝学》,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38-54)页45。括号内是黔西北彝文词
汇,括号前是该彝文词汇的音译或意译,下同。
[14]参见《彝族源流》(第1—4卷)页110—111页之注释,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89年1月版。《彝族
源流》系每次出版几卷,分几次陆续出版完毕,因此并非每卷的出版时间都相同,《西南彝志》等亦如
此。这些整理出版的彝书一般有汉文翻译,对照阅读,甚为方便。
[15]参见《西南彝志》(第3—4卷),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91年7月版,页73—74、84。
[16]〈谷邳赖〉,载《曲谷精选》,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96年6月版,页3—5。类似的情歌尚有〈陡
朵〉、〈恒佑阿买〉、〈祖摩阿纪家〉、〈才尼〉、〈诃合曲谷〉(以上均载于《曲谷精选》,页18-19、63-65、
37-40、48-55、84-89)、〈北方君长道〉(载《阿买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2,页439-440)据搜集整
理者撰写的〈前言〉,由于现代文化的冲击,众多的"曲谷"词曲仅零星掌握在极偏僻山村50岁左右的
人手里,其用语介于古代彝语和现代彝语之间。
[17]《彝族源流》(第13—16卷),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93年10月版,页192。
[18]《支嘎阿鲁王》,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94年8月版,页138。
[19]《苏巨黎咪》,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98年10月版,页9—10、16、24。黔西北民间流传的"曲
谷"对君、臣、布的权力分工亦有反映,如〈陡朵〉,载《曲谷精选》,页18—19。
[20]《苏巨黎咪》,页3。
[21]参见史继忠:《明代水西的则溪制度》,贵州民族学院民族研究所印,页29—39。
[22]《彝族源流》(第17—20卷),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94年12月版,页379—380、395—
396。
[23]参见《彝族源流》(第24—27卷),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98年9月版,页38—45。
[24]参见史继忠:《明代水西的则溪制度》,页35。
[25]参见(清)彭而述:《读史亭文集》(四库存目丛书大陆版集部第201册,济南齐鲁书社据清康熙四十七
年彭始搏刻本影印,1996)卷9,〈水西记〉,页122。
[26](清)彭而述:《读史亭文集》卷9,〈水西记〉,页122。"番书"当指彝文。
[27]参见史继忠:《明代水西的则溪制度》(页35—38)。史继忠还认为:"'九扯九纵'就是九种不同的官
职按其地位而有九个品级,官职和品级互相对应,互为表里"。但水西职官种类远远超过九种,并且同一
品级的职官的职责可以完全不同,例如掌军事的"骂写"、掌礼仪与外交的"弄余"、管农事的"崇闲"
都是第五品级,因此这种看法未必妥贴。此外,彭而述与史继忠都认为"九扯九纵"是仿效王朝的等级
品官制,但他们并没有提出直接的证据,因此笔者对此持保留态度。
[28]参见道光《大定府志》(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2000)卷39,〈经政志·官制略〉,页825。
[29]《彝族源流》(第24—27卷),页106—108。
[30]参见胡庆钧:〈明代水西彝族的奴隶制度〉,《明清彝族社会史论丛》,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1-39,
页33;史继忠:《明代水西的则溪制度》,页32。
[31]参见《简明彝汉字典》(贵州本),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91年12月版,页120。
[32]《诺沤曲姐》,贵州民族出版社,2002,页211-218。本段引文中的则溪名称与前文的差异系不同的音
译所致。"的都"即"斗堵","冬娄"即"朵勒","迂底"即"于底","六慕"即"洛莫",
"慕胯"即"慕柯"。对不同则溪的描述未必都很准确,例如本段引文称慕胯在十三则中
地盘最广,势力最大,但据下文所引的朱燮元的奏疏,木(慕)胯则溪南北一百里,东西
一百八十里,无论面积、寨数、户数、粮米都不及一朵(于底)、则窝(热卧)等则溪。
[33]参见《水西地理城池考》,贵州省毕节专署民委会老彝文翻译组译,1966年3月;道光《大定府志》卷49,页989,〈得初土目监生安光祖所译夷书四则〉(其二)。
[34]参见史继忠:《明代水西的则溪制度》,页33、38—39。
[35]朱燮元:《朱少师奏疏钞》卷7,〈督黔疏·水西夷汉各目投诚献土谨酌近日情形条例措置事宜恭请圣裁
事〉,页624。《明史》第21册,卷249,〈朱燮元传〉,页6446亦有类似记载。
[36]道光《大定府志》卷49,页989〈得初土目监生安光祖所译夷书四则〉(其二)云:"水西十二宗亲:阿
五,德初,卧这……"是以知卧这为十二宗亲之一。
[37]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北京:中华书局,据明崇祯年间平露堂刻本影印,1962)卷487,朱燮
元:〈朱师马督蜀黔疏草二·水西夷汉各目投诚措置事宜疏〉,页5372。
[38]安世的呈文作于崇祯九年,而早在崇祯三年阿哲家已被迫削减水外六目之地,共两个则溪,因此在崇祯
三年之前,水西君长的土地当更加宽广,超出十个则溪的范围。
[39]朱燮元:《朱少师奏疏钞》卷8,〈蜀黔疏·勘明水西各土遵照明旨分土授官以安地方事〉,页627。
[40]参见史继忠:《明代水西的则溪制度》,页34、41—42。
[41]道光《大定府志》卷49,页989,〈得初土目监生安光祖所译夷书四则〉(其三)。
[42]《土地民奴和则溪的管理》,载《增订爨文丛刻》(上),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6年3月版,页137。
[43]例如光绪《黔西州续志》(清光绪10年刻本)卷5,〈州属土司〉,页18称:"君长为苴穆,犹可汗、骠
信之号。既附于朝,则为宣慰、宣抚,嫡子仍袭其位而分庶子为穆濯,译言名爵,今为大土目,穆濯之嫡子仍袭穆濯,而分庶子为祃衣、为衣苏。"1950年代以后胡庆钧与史继忠等学者都借用了这种宗法制的模式,用以论述水西的政治制度。参见胡庆钧:〈明代水西彝族的奴隶制度〉,页31—32;史继忠:《明代水西的则溪制度》,页29—32。
[44]下文将对土目做更详细论述。
[45]参见《增订爨文丛刻》(上),第137页。黔西北彝俗喜在名字前或中间加一"阿()"字,所以阿哲
琪又称阿哲阿琪。
[46]参见《西南彝志》(第9—10卷),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98年6月版,页344—390。
[47]参见《水西制度》,转引自《明代水西的则溪制度》,页94—99。
[48]《元史》卷61,〈地理志四·乌撒乌蒙宣慰司〉,页1483。
[49]《支嘎阿鲁王·俄索折怒王》,页210。
[50]《支嘎阿鲁王·俄索折怒王》,页205—206页。支嘎阿鲁是传说中具有超凡能力的君王。据译者的解释,
"鲁旺"、"鲁补"相当于九宫八卦。关于"鲁旺"含义的详细阐释及其所折射出来的社会文化认同意涵,
可参见温春来《"族别界限"与"族类互变"——黔西北彝族之族类界限观念考察》,香港,《历史人类学
学刊》2卷1期,2004.4:33-49,页39-42。
[51]首先,许多文献很可能传抄自前人的着述,其创作时间不一定是明、清时期,例如《西南彝志》、《彝族
源流》等书都是汇编前人与时人着述,并非创作。前文指出,彝俗每个毕(布)摩都要抄一遍前人所遗
之文献,原书则供奉起来,不再使用,年久则用火焚之,因此很难看到明清以前的文献(参见前揭寥正
碧论文〈两汉时期是彝文约定俗成的时期〉);其次,许多彝书记述的事情都发生于元、明以前,一些线
索清楚的父子联名制系谱即是例证。
[52](宋)范成大:《桂海虞衡志》之〈志蛮〉,页387。又如《宋史》等史籍往往称水西为"国",《宋史》
(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7)第3册卷44,页857云:"甲辰,罗氏鬼国(即水西)遣报思、播言:
大元兵屯大理国,取道西南,将大入边。"元人苏天爵所编《国朝文类》(上海:商务印书馆再版上海函
芬楼景印本,1922)卷41,〈经世大典序录·招捕〉,页47B称:"(至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遣千
户张旺招罗氏国。"尽管古文献中"国"字的内涵或许与今人关于"国"的观念不尽相同,但"国"
字的意义无疑是相当清楚的,当时的官员、士大夫们称水西这块地方为"国",说明宋元时期黔西北彝
族并非象许多南方地区的族类那样,"有囤峒而无城郭,有族属而无君长"。
[53]参见万历《贵州通志》(书目文献出版社据日本尊经阁文库藏明万历二十五年刻本影印,1991,日本藏
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卷1,〈建置沿革〉,页19;道光《大定府志》卷11,〈沿革表第二〉,页207-208。
[54]参见史继忠:《元代贵州站赤考》,《西南民族历史研究集刊》(第一集),云南大学西南边疆民族历史研
究所编印,1980:75-81,页75。事实上,羁縻府、州、县、峒也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吴永章指出唐代羁
縻州的版籍多不上户部,许多州是空有其名,朝廷对其控制非常松驰(吴永章:《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
展史》,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年5月版,页80—84)。而宋代许多羁縻峒的租赋往往"虚挂版籍"
(《宋史》卷494),宋人范成大亦指出广西"比年诸洞不供财赋,无粮以养提举之兵"(《桂海虞衡志·志
蛮》)。
[55]关于元、明王朝开拓黔西北的具体过程,可参见温春来《彝文与汉威——明清黔西北的土司制度与则溪制度》,页43—114。
[56](明)王阳明:《王文成公全书》卷21,〈外集三·与安宣慰书三〉,页607。
[57](明)周洪谟:〈安氏家传序〉,载嘉靖《贵州通志》卷11,页646-650;万历《贵州通志》卷23,页579-582。
据黄彰健考证,〈安氏家传序〉作于成化十年八月至十二年十二月之间。黄彰健:〈明史贵州土司传记
霭翠奢香事失实辨〉,《大陆杂志》,68卷2期:54-61,页55。
[58]方国瑜:《彝族史稿》,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4,页543。
[59]下文探讨水西历代君长之间的亲属关系,如果是根据〈安氏家传序〉(以下简称〈家传〉)所判定的,不
再注明。
[60]其它史籍的一些记载亦可窥知父亲并不一定传位给儿子。如《元史》卷11,页227云:"壬辰,亦奚不
薛(元代水西地区的着名头领)病,遣其从子入觐。帝曰:'亦奚不薛不禀命,辄以职授其从子,无人臣
礼。宜令亦奚不薛出,乃还军。'"
[61]清人毛奇龄显然不明白明正德以前水西有几位君长以及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他误以为霭翠死后,其弟安匀、孙安贵荣相继袭位。参见(清)毛奇龄:《蛮司合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据清康熙刻西河合集本影印,续修四库全书第735册,1995)卷2,页360。
[62]皇帝与官员们对父死子继的权力传承方式显然具有更多的亲切感与认同感,早在洪武年间朝廷便打算在
土司地区推广这一制度,万历《明会典》(北京:中华书局缩印1936年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本,1989)卷121之〈兵部四·土夷袭替〉页626云:"凡土官袭替,洪武二十七年,令土官无子,许弟袭。○三十年,令土官无子、弟,而其妻或婿为夷民信服者,许令一人袭。"从水西长期实行四十八支轮相继替来看,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强制实行。
[63]参见温春来〈中央王朝的开拓与少数民族地方政权承袭制度的演变——对明代贵州水西彝族宗法制的反思〉,《贵州民族研究》2004.:156-159,页158。
[64]万历《明会典》卷6,〈吏部五·土官承袭〉,页31,还可参看注60。
[65]如《明史》卷311,〈四川土司传一〉,页8011称:"先是,四川乌撒军民府、云南沾益州,虽滇、蜀异
辖,宗派一源。明初大军南下,女土官实卜与夫弟阿哥二人,率众归顺,授实卜以乌撒土知府,授阿哥
以沾益土知州。其后,彼绝此继,通为一家。"沾益即古口勾,乌撒与沾益的血缘关系从彝书中亦可得到
印证,参见《彝族源流》(第21—23卷),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173—174页。
[66]拙文《彝威与汉威——明清黔西北的土司制度与则溪制度》页83-92用具体个案对这种干预进行了分析。
[67]嘉靖《贵州通志》卷3,《风俗》,页314。
[68](明)张岳:《小山类稿》(台湾商务印书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72册,1983)卷5,〈参究主苗酉
阳宣抚冉玄疏〉,页349。
[69]参见(明)朱燮元:《少师朱襄毅公督蜀疏草》(济南:齐鲁书社据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清康熙五十九年
朱人龙等刻本影印,四库存目丛书大陆版史部第65册,1996)卷4,〈复渝献俘疏〉,页104-105。
[70]参见(明)刘锡玄《黔牍偶存》(贵州省图书馆据北京图书馆藏西谛藏书明刻本所摄胶卷复制,1965)
之《黔南军政》,页7;(明)杨寅秋:《临皋文集》(台湾商务印书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983,第1291
册)卷3,《上内阁沈蛟门》,页691;(明)江东之:《瑞阳阿集》(济南:齐鲁书社据北京大学图书馆藏
清乾隆八年东皋堂刻本影印,四库存目丛书大陆版集部第167册,1996)卷3,〈黔中疏草·清治本疏〉,
页52-54。
[71]参见余宏模,〈明代水西慕魁陈恩墓碑探证〉,《贵州文史丛刊》,1980年创刊号:102-110;民国《大定
县志》(贵州省大方县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点校重印,1985)卷1,〈舆地志·水道〉,页21;卷5,〈前
事志·水西安氏本末中〉,页114;卷18,〈古迹志·冢墓〉,页481。
[72]朱燮元:《朱少师奏疏钞》卷6,〈督黔疏·安酋业已投诚绅衿未肯罢战谨陈夷情士论仰请圣裁以决进止
事〉,页577。
[73](明)刘锡玄:《黔牍偶存》之〈黔南军政·谕安位帖〉,页12-13。
[74]朱燮元:《朱少师奏疏钞》卷8,〈蜀黔疏·勘明水西各土遵照明旨分土授官以安地方事〉,页630-631。
[75]参见(明)朱燮元:《少师朱襄毅公督黔蜀疏草》卷9,〈扫蔺献俘疏〉,页284-290;朱燮元:《朱少师奏
疏钞》卷1,〈蜀事纪略·恢复重庆略节〉,页437-439;卷2,〈抚蜀疏·恭报擒获有名巨恶并收降党羽以
示招徕事〉,页475-477。
[76]关于水西、乌撒与与明清王朝的矛盾、斗争以至灭亡的复杂过程,可参见温春来《彝威与汉威——明清黔西北的土司制度》页144——165。
[77](清)彭而述:《读史亭诗集》(济南:齐鲁书社据清康熙四十七年彭始搏刻本影印,1996,四库存目丛书大陆版集部第201册)卷9,〈水西行〉,页652。
[78](清)黄元治:〈抵平远有感〉,载刘再向等纂乾隆《平远州志》(贵州省图书馆复制油印本,1964)卷
16,〈艺文〉,页36。
[79]光绪《黔西州续志》卷5,〈州属土司〉,页12。清人许缵会所着《滇行纪程》(济南:齐鲁书社据清乾
隆五十九年石门马氏大酉山房刻龙威秘书本影印,1996,四库存目丛书大陆版史部第128册)之〈水西
四府〉,页133亦称:"本朝乙巳命帅率师深入其地,讨平之,遂置四府,设流官,水西一带土地尽入版
图。"
[80]参见民国《大定县志》卷3,页76-77收录之吴三桂〈请设新疆三府疏〉与〈请设水西三府总兵疏〉。在
后一奏疏中,吴三桂称:"窃今新造之疆,理宜专设提督。"绝不能用现代民族国家的观念来理解文献中
的"版图"、"新疆"。古人的版图似乎是指登载土地人民的版籍,凡是土地人民载于户部与府、州、县版
籍的地方即是王朝的"版图"与"疆"。《清圣祖实录》(北京:中华书局,1985)(二)卷210,康熙四
十一年十一月丁卯条,页133云:"裁贵州普安州土州同,其版图、赋税归并普安州知州管理。"《明史》
第21册,卷249,〈朱燮元传〉,页6444-6445云:"水西自河以外,悉入版图。"《清史稿》(北京:中华
书局标点本,1977)第34册,卷283,〈何国宗传〉,页10186云:"国家抚有疆宇,谓之版图,版言乎
其有民,图言乎其有地。"
[81]参见道光《大定府志》卷11,〈疆土志一·沿革表第二〉,页213-214;卷46,〈旧事志二〉,页926-927。安氏本有十三则溪,但奢安之变结束后水外六目地共两个则溪被割归明廷。
[82]道光《大定府志》卷54,宋起:〈威宁风土记〉,页1083。
[83]参见道光《大定府志》卷43、44,《武备略》,页884-904。
[84]参见《(清)圣祖仁皇帝实录》(一)卷37,康熙十年十一月庚午条,页418。
[85](清)杨雍建:《抚黔奏疏》(台湾文海出版社,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第323册)卷1,〈题为急请补授要地道员以资弹压事〉,页195。
[86]到了雍正年间,官员们已很少称黔西北为新疆,当时的"新疆"是刚平定不久的黔东南一带。
[87]《清圣祖实录》(二)卷108,康熙二十二年三月丙寅条,页102。
[88]参见《清圣祖实录》(一)卷97,康熙二十年八月戊戌条,页1224。
[89]参见《清圣祖实录》(二)卷113,康熙二十二年十一月丙戌条,页166;卷130,康熙二十六年六月庚
申条,页401。
[90]参见道光《大定府志》卷11,〈疆土志一·沿革表第二〉,页213-214。
[91]参见道光《大定府志》卷43,〈武备略〉,页884、888-891。
[92]参见道光《大定府志》卷11,〈疆土志一·沿革表第二〉,页213-214。
[93]或许方志中所载的寨的数目并非实际的寨的数目,因为存在着方志编修者们调查不周或漏录的可能。此
外,一些边僻地区的寨可能处于王朝的里甲制之外,寨民们没有向政府输赋应役。笔者发现,府亲辖地
的寨的数目明显多于其它地区,或许正是方志编修者们调查较详与政府控制较强的原因所致。
[94]参见道光《大定府志》卷13,〈疆里记·平远疆域里居〉,页289。
[95]参见同治《毕节县志稿》(周范纂,贵州省图书馆复制油印本,1965)卷2,〈疆域志·乡里〉,页5-9。
[96]参见道光《大定府志》卷14,〈疆里记·毕节疆域里居〉,页300。
[97]笔者的调查对象主要有赵廷林,73岁,汉族,清水镇居民;许明久,82岁,汉族,生机乡天桥村村民。
[98]万历《明会典》卷20,〈户口二·黄册〉,页132。《明史》第7册,卷77,《食货志一》,页1878的表述有所不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
[99](清)黄元治:《黔中杂记》(上海书店据檀几丛书本影印,丛书集成续编,第54册),页565。
[100]民国《大定县志》卷20,宁云鹏,〈大定舆图说〉,页526。
[101](清)黄元治:《黔中杂记》,页565。
[102]《清圣祖实录》(一)卷26,康熙七年七月己亥条,页365称:"以贵州新设大定、平远、黔西、威宁四
府均属苗户,暂免编丁,其地亩照卫田征粮。"
[103]乾隆《云南通志》(台湾商务印书馆景影文渊阁四库全书,1983,第569、570册)卷29之四,蔡毓荣,
〈筹滇第二疏〉,页365云:"查土人种类不一,大都喜剽劫、尚格斗,习与性成,其土目擅土自雄,争
为黠悍,急之则易于走险,宽之乃适以生骄,故从来以夷治夷,不惜予之职,使各假朝廷之名器以慑部
落而长子孙。"这段话中的"土目"显然与"土司"相近。光绪《黔西州续志》卷5〈州属土司〉页20
亦云:"今土司皆读书应举,一变狉獉之俗。"按,此处"土司"当即"土目",因为改土归流之后,当
地已无土司。
[104]参见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9月版,页172—179。
[105]道光《大定府志》卷49,〈旧事志五·白皆土目安国泰所译夷书九则〉,页991。安国泰在翻译过程中对
原文作了一些诠释,土目分封由此带上了浓厚的宗法制色彩。
[106]光绪《黔西州续志》卷5,〈州属土司〉,页18。
[107]《明史》第27册,卷316,《贵州土司传》,页8170。
[108]《王文成公全书》卷21(台湾商务印书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65、1266册,1983),〈外集三·与安宣慰书三〉,1265册页607。
[109]《明神宗实录》卷563,万历四十五年十一月癸亥条,页10608。
[110]参见(清)爱必达:《黔南识略》(台北:成文出版社据清乾隆十四年修刊本影印,1968,中国方志丛书,
第151号)卷24,《大定府》。页168-169。
[111]参见《西南彝志》(第7—8)卷,页284—312。清人孙承泽所着《春明梦余录》(台湾商务印书馆景印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68册)卷43,页761云:"贵州宣慰家水西所辖长官司四十八,每司锐卒数千。"
按,这是对水西土司制度的误解,土目绝不等于长官司,前者是水西君长所封,只对君长负责,后者是
朝廷所封,有朝贡、输赋、应役、从征的义务,并且其承袭须经地方政府与朝廷审批。
[112]参见道光《大定府志》卷50,〈旧事志六·白皆土目安国泰所译夷书七则〉,1012-1013;《彝族源流》(第
21—23卷),页97—103。
[11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乾隆朝军机处录附奏折,缩微号:585—1867,陈惪荣,"匿匪黄山及者厦白革
等并黔粤两省民苗争田案"。
[114]民国《威宁县志》(毕节专区档案管理局、毕节专署民族事务委员会油印,1964)卷17,《杂事志》。
[115](清)爱必达:《黔南识略》卷24,《大定府》,页168;卷26,《威宁州》,页181。
[116]笔者2001年9月在该村调查,当时陈朝龙60岁,陈朝华64岁,都是彝族。
[117]水西安氏属下共48目,其中有6目在水东地区,水西地区有42目。
[118]参见道光《大定府志》卷13—14,〈疆里记〉,页281-283、287-288、293-294、299。
[119]参见《黔西县沙窝区沙井乡罗都寨解放前的社会经济特征和解放后的发展变化》,田曙岚、胡积德等调
查整理,1963年7月,页4。当然也存在这样的可能,即道光年间府志的编修者们对黔西州土目的统计
并不完全,但从道光迄民国黔西土目数量的增加是可以肯定的。
[120]参见(清)黄元治:《黔中杂记》,页565。
[121]参见道光《大定府志》卷12、13,〈疆里记·大定府亲辖地〉,页223-278。
[122](清)赵翼:《檐曝杂记》(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2)卷4,"黔中倮俗"条,页68-69。
[123](清)爱必达:《黔南识略》卷24,《水城通判》,页171;卷26,《威宁州》,页181。
[124]例如按规定只交100斤粮食,但土目要求交150斤,50斤被私吞了。这段叙述来自笔者在赫章县古达乡、
雉街乡的调查。
[125]王定芳,彝族,63岁;陆开良:彝族,64岁。
[126](明)田汝成:《炎徼纪闻》卷3,〈安贵荣〉,页635-636。
[127]参见(明)郭子章:《黔记》(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据明万历刻本影印,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43册)卷59,页991;(明)罗曰褧:《咸宾录》(济南:齐鲁书社据万历十九年刘一焜刻本影印,四库存目丛书大陆版史部第255册,1996)卷8,页706;张萱:《西园闻见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据1940年哈佛燕京学社印本影印,续修四库全书第1168-1169册,1995)卷67,页523;乾隆《贵州通志》(台湾商务印书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983,第570、571册)卷7,页183。
[128]本小节讨论土目安巡如与家奴的争斗,胡庆钧在〈清初以来彝族奴隶制度的变化〉(载《明清彝族社会史论丛》,页192-227)中对此案例有简单涉及,他认为这是一场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阶级斗争,其背景是改流以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出现,页208、209。
[12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乾隆朝军机处录附奏折,缩微号:585—1068,乾隆八年闰四月十三日,曾长治,"谨奏为奏闻事"。
[130]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乾隆朝军机处录附奏折,缩微号:95—2116,乾隆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张坦熊,"谨奏为请禁边夷冒占拆卖之风以广皇仁事";《黔西北苗族、彝族社会历史综合调查》,贵阳,
贵州民族出版社,1986年8月版,页58;李建成:〈水城的彝族土目〉,页53-55。笔者的调查与此大致相符,丫头娃子的民族成分以及欠债沦为头、娃子系黔西北的一些老先生告诉我的。
[13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乾隆朝军机处录附奏折,缩微号:95—2026,乾隆八年四月三十日,张广泗,"威宁州夷目家奴者厦等不服伊主役使业经派官兵招捕等情"。
[132]1949年后的有关黔西北的各种调查报告与回忆录中把土目描绘得非常凶狠,但从未提及强占、玩丫
头或家奴妻女之事,甚至连土目家的娃子都不和地主的娃子开亲。参见《黔西北苗族、彝族社会历史综
合调查》,1986年8月版;李建成:〈水城的彝族土目〉,载贵州省水城县政协文史委员会、水城县民族
事务委员会编《水城文史资料·少数民族专辑》(三、四辑合刊)(页53-74),1989。
[133]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乾隆朝军机处录附奏折,缩微号:585—1068,乾隆八年闰四月十三日,曾长治,"谨奏为奏闻事"。
[134]对安巡如家世及功业的叙述参见余弘模:〈威宁乌木屯安巡如墓碑残文探证〉,《贵州彝族研究论文选编》,页350-357。余弘模于1979年4月在威宁自治县狗街公社踏勘了安氏祖茔,发现了安巡如墓碑残文。
[13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乾隆朝军机处录附奏折,缩微号:95—2026,乾隆八年四月三十日,张广泗,"威宁州夷目家奴者厦等不服伊主役使业经派官兵招捕等情"。
[136]安巡如墓碑碑文云:"公控叛奴,词涉不检,时军略张广泗震怒,将置公法,陈为解之,释其叛奴。"转
引自余宏模:〈威宁乌木屯安巡如墓碑残文探证〉,页351。
[137]以上叙述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乾隆朝军机处录附奏折,缩微号:585—1076,乾隆八年六月初
七日,张允随,"获解逆犯者厦等奏";585—1068,乾隆八年六月初七日,曾长治,"谨奏为奏闻事";
95—2026,乾隆八年四月三十日,张广泗,"威宁州夷目家奴者厦等不服伊主役使业经派官兵招捕等情"。
[13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乾隆朝军机处录附奏折,缩微号:585—1068,乾隆八年闰四月十三日,曾长治,"谨奏为奏闻事"。
[13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乾隆朝军机处录附奏折,缩微号:95—2048,乾隆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宋厚,"审办夷奴案情形由"。
[140]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乾隆朝军机处录附奏折,缩微号:95—2116,乾隆十一月二十九日,张坦
熊,"谨奏为请禁边夷冒占拆卖之风以广皇仁事"。
[141]有关安国瑞与安秉健争讼的文献可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嘉庆朝军机处录附奏折,缩微号:585
—1099,嘉庆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齐布森,"跪奏为遵旨审明定拟恭摺奏闻仰祈圣鉴事"。
[142]参见(清)魏源:《圣武记》(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4)卷7,〈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上)〉,页285-286。
[143]按胡庆钧的观点,改流前水西的社会形态是奴隶制,而史继忠则认为应当是封建领主制。他们都提到了
租佃关系,但解释有所不同。参见胡庆钧:〈明代水西彝族的奴隶制〉,页16-18;史继忠:《明代水西的
则溪制度》,页69-75。
[144]转引自余宏模:《清代水西彝族土目和彝文田契试析》,载《贵州民族研究》,1979年创刊号:46-54,页
50。
[145]这一推测或许并非毫无根据,上文提到,安巡如因从征有功,获得了五百多亩"叛产",在改流战争中,
阿固系"叛逆"者,其土地有被作为"叛产"处理的可能,甚至被其他有功土目直接霸占,亦未可知。
[146]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乾隆朝军机处录附奏折,缩微号:585—0026,乾隆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纪山,"谨奏为奏闻事"。胡庆钧在〈清初以来彝族奴隶制度的变化〉(《明清彝族社会史论丛》,页210-211)
中对此案有所涉及,他所用材料是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云贵总督张广泗等人的奏折,并将此案解释
为奴隶反抗奴隶主的阶级斗争。
[147]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嘉庆朝军机处录附奏折,缩微号:585—1084,嘉庆十三年闰五月二十九
日,宜兴、英和、多庆,"谨奏为请旨事";585—1087,嘉庆十三年八月初六日,永保,"审办倮民陈登
云控案"。彝族在明清文献中往往被称为"猓"、"倮"等等。
[148](明)王士性:《黔志》,北京:中华书局,丛书集成初编第3181册,1985,页2。
[149]但明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干预土司、土目之间的争斗。例如首辅高拱与贵州巡抚阮文中成功调解了贵州
宣慰使安国亨与土目安定的冲突。参见(明)高拱:《靖夷纪事》(济南:齐鲁书社据中央民族大学图书
馆藏笼春堂刻边略本影印,四库存目丛书大陆版,史部49册,1996),不分卷,页183-189。
[150]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乾隆朝军机处录附奏折,缩微号:585—2085,乾隆二十七年五月初六日,
赵英,"跪奏为酌定苗人犯罪以肃法纪事"。
[151]参见道光《大定府志》卷20、21,〈治地志·学校〉,页423-432、439-446。
[152](清)张大受:〈重修平远州学记〉,载乾隆《平远州志》卷16,〈艺文〉,页22。
[153]参见民国《大定县志》卷10,《学校志·学宫·大定府学记》,页264。
[154]乾隆《平远州志》卷11,〈风俗·苗民〉,页2。
[155]道光《大定府志》卷20,〈治地志·学校上〉,管遴:《中宪佟公改建威宁府学宫记》页431。
[156]《清世宗实录》(二)卷110,雍正九年九月乙酉条,页496。
[157]乾隆《黔西州志》(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抄本,无页码)卷2,〈地理志·风俗〉。
[158]参见道光《大定府志》卷14,〈疆土志·风俗〉,页309。
[159]《彝族源流》(第24—27卷),页479—480。
[160]由于材料较为零星,拙文难以对此深入展开,但土目之家比较有经济条件接受正统儒家教育并参加科举
考试获取功名是可以肯定的。前文论述安国瑞案件时曾谈到土目安秉健请云南岁贡科春在家教读。道光
《大定府志》卷14,页299称:"(威宁州大化里土目孙秉乾)子孙通文教,妇有守节旌表立坊者。"顺
化里土目安国兴子安邦日"捐监生,仍为土目","土目文生员某,修除道路,以利行者。"页309更总
结道:"今土目状貌衣饰一如汉人,且读书应举者亦多,惟妇人衣饰尚沿其俗云。"光绪《黔西州续志》卷5〈州属土司〉页20亦云:"今土司皆读书应举,一变狉獉之俗。"按,此处"土司"当即"土目",因为改土归流之后,当地已无土司。
[161]〈黄伟碑记〉,载黄氏宗族修谱轩搜集《黄氏文献录》(下),抄本,不分卷,无页码。该书封面有"中
华民国三十年春三月十二日"字样,但第二篇序言的落款日期为"民国三十五年四月五日"。该书搜集
清代以来黄氏族人所撰之文章,现藏于贵州省大方县普底乡黄氏家族。土目阶层与士绅阶层间为争夺资
源、主导基层社会而发生的斗争非常复杂,绅士阶层的兴起会导致土目势力衰落,而官府在依靠何种力
量统治基层社会的考量中也有了较多选择,这些必须用丰富的史料以及详细的个案来加以说明,由于材
料所限,在此难以详尽论述。
[162]黄继《(大方)黄氏族谱·序》,光绪九年抄本,不分卷,无页码。大方县普底乡黄氏家族藏。
[163]《(毕节)杨氏支谱》(1945年修,毕节地区彝文翻译组1955年翻印),页2B。
[164]例如赫章县古达乡政府的卢照光、雉街乡的陈朝寿、陈朝华、陈朝松等人都属白彝,他们告诉我土目全
是黑彝。《黔西县石板、金坡两乡苗族、彝族社会历史综合调查》(载《黔西北苗族彝族社会历史综合调
查》)亦将土目认定为黑彝。
[165]一些人告诉我土目就是土目,和黑彝不同。民国《威宁县志》卷14,《风土志·风俗》亦云:"土目最
贵,黑种次之,白夷最贱,婚姻往来丝毫不容假借。"此外,《威宁县龙街等地解放前苗族、彝族社会历
史综合调查》(载《黔西北苗族彝族社会历史综合调查》)将等级关系分为土目、黑彝、自由民(有白彝、
红彝、干彝)、娃子等。不过该调查并未讲土目不是黑彝,把土目从黑彝中分出来或许是其财产比一般
黑彝多。
[166]陈英在《关于"六祖"、"罗甸国"等问题的调查》中亦提到,民国年间,贵州赫章县曾出过几家白彝,
占有大量土地,掌握有武装力量。载《四川贵州彝族社会历史调查》,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175-180,页178。
[167]在田野调查中,我仅碰到寥寥数户黑彝。
[168]这些是毕节地区彝文翻译组的王子国先生告诉我的。陈英亦认为,白彝是掌管内务的,黑彝是带兵打仗
的,干彝是工匠,他们职业分工不同。参见〈关于"六祖"、"罗甸国"等问题的调查〉,页178-179。
[169]按陈英的观点,彝族尚黑,以黑为贵,并且(黑)与(看管之意)同音,这正是社会地位高者称
黑的原因。参见《关于六祖、罗甸国等问题的调查》。
[170]嘉靖《普安州志》(上海古籍书店据宁波天一阁藏明嘉靖刻本影印,1961)卷1,〈舆地志·风俗〉,页21。
[171]田雯:《黔书》(北京:中华书局,丛书集成初编第3181、3182册,1985)卷1,〈苗蛮种类部落〉、〈苗俗〉,页8、13、14。
[172]参见马学良、于锦绣、范惠娟:《彝族原始宗教调查报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9月
版,页179、180、186;易谋远:《彝族史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5月版,页775、776。
[173]参见陈英:〈关于"六祖"、"罗甸国"等问题的调查〉,页179。笔者的调查可与该文相印证,2000年8
月,当我打算在大方县了解黑、白彝的状况时,许多人告诉我:"我们这里没什么分别,要到威宁才有。"
第二年,我带着这个问题来到前乌撒地区的赫章、威宁二县,果然感受到了黑、白的区分。
[174]参见史继忠:《明代水西的则溪制度》,第71页。
[175]例如《彝族源流》(第24—27卷)第38—45页专门记载了世袭布摩亥索家的谱系,同书第17—20卷第
353页亦提到毕(布)家世袭布摩。
[176]道光《大定府志》卷49,〈旧事志五·白皆土目安国泰所译夷书九则〉,页991。
[177]《彝族源流》(第17—20卷),页206、396、397。
[178]《苏巨黎咪》,页37。
[179]改流后,幕史衰落的更加厉害,现在已幕史家庭已寥寥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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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微号:585—1867,陈惪荣,"匿匪黄山及者厦白革等并黔粤两省民苗争田案"
缩微号:585—1068,乾隆八年闰四月十三日,曾长治,"谨奏为奏闻事"。
缩微号:95—2116,乾隆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张坦熊,"谨奏为请禁边夷冒占拆卖之风以广皇仁事";
缩微号:95—2026,乾隆八年四月三十日,张广泗,"威宁州夷目家奴者厦等不服伊主役使业经派官兵招捕等情"。
缩微号:585—1076,乾隆八年六月初七日,张允随,"获解逆犯者厦等奏"
缩微号:95—2048,乾隆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宋厚,"审办夷奴案情形由"。
缩微号:95—2116,乾隆十一月二十九日,张坦熊,"谨奏为请禁边夷冒占拆卖之风以广皇仁事"。
缩微号:585—2085,乾隆二十七年五月初六日,赵英,"跪奏为酌定苗人犯罪以肃法纪事"。
缩微号:585—1099,嘉庆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齐布森,"跪奏为遵旨审明定拟恭摺奏闻仰祈圣鉴事"。
缩微号:585—1087,嘉庆十三年八月初六日,永保,"审办倮民陈登云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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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贴于2007-1-123:18:43被陈英杰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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