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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户籍与宗族——广东台山市海晏镇沙边村《陈氏[宗亲]族谱》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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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15:4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段雪玉



《盐业史研究》2008年第3期



【摘要】:本文以新发现的广东台山市海晏镇沙边村陈氏[宗亲]族谱为例探讨清代的盐场地域社会。据沙边陈氏[宗亲]族谱记载,陈氏[宗亲]始迁祖于清乾隆年间通过承办盐田,以外来人的身份迁入海晏。陈氏[宗亲]后人两次在本地陈氏[宗亲](沙桥村陈氏[宗亲]和流冈村陈氏[宗亲])祠堂认祖归宗,以获得“户柱图甲”完纳税粮。宗族的活动成为清代户籍制度下拥有合法土地的途径与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经济与社会功能。

【关键词】:清代;广东盐场;户籍;宗族

中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864(2008)03—0060—06



2007年11月,笔者在广东省台山市海晏镇①田野调查期间,搜集到本镇沙边自然村陈氏[宗亲]族人保存的两本族谱②。两本族谱内容大致相同,记录了沙边村陈氏[宗亲]自乾隆时期十四世祖和十五世始迁祖“陈维馨”之后的各代世系,下迄民国时期二十一世祖。“沙边村”所在的地理位置正是明代以来广东盐课提举司下辖之“海晏、矬峒(又称矬岗)盐场”所在地,今毗邻台山市国营“沙边盐场”③。陈氏[宗亲]族谱“讲述”的是一个关于“盐、户籍与宗族”的祖先故事。现将族谱有关文字抄录出来并试作分析,以飨学界同仁,谬误之处,还望方家指正。



一、沙边陈氏[宗亲]族谱关于祖先事迹的记载



陈氏[宗亲]世系的记录从十四世祖“陈超群”开始。此人居住在福建省汀州府上杭县罗溪堡来苏里中都林坊④,生有四子:邦文、邦政、邦明和邦斗,邦明即“始迁祖”陈贤馨。陈超群和其余三子皆未曾来广东,仍居福建汀州府上杭县罗溪堡来苏里中都林坊。

十五世始迁祖“例贡生,讳维馨,字邦明,又字贤馨,别字宏香。生于清乾隆戊辰十四年⑤九月二十六日亥时。终于清嘉庆己卯二十四年(公元1819年)二月十九日寅时。”沙边村陈氏[宗亲]十五世始迁祖陈维馨(贤馨)迟至清代中叶才迁来海晏,却为何故?族谱之一是这样载其事迹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关于“海晏镇”的行政沿革,参见嘉靖《新宁县志》卷一,《封域志·乡都村墟》;《台山县志》,《第一编·政区》,台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6页。

②两本族谱皆为复印本,棉线装订,文字为手写楷体。原件笔者未曾见过。其中一本封面题有“立记年册部”五字。右边蓝色钢笔字书“陈益友专用”,疑是陈氏[宗亲]后人补写,左下角有“民国叁拾柒戊子年季春谷旦立”十三字,当为文书写成年代,后一页书“茂润笔录”四字,(“茂润”,陈维馨曾孙,第18世。参见附录1《沙边陈氏[宗亲]世系示意图》),原本共计118页,复印计59页。另一本只记载世系,无题名,计95页。参见附录2《台山市海晏镇沙边村陈氏[宗亲]族谱选介》。

③参见赵年登主编:《台山盐业志·事纪略》,2005年7月(内部发行本),第3页。

④(民国)《上杭县志》(1938年铅印本)卷八《氏族志》,“陈氏[宗亲]”条。

⑤此处年号有误,乾隆戊辰年应为十三年,公元1748年。乾隆十四年为己巳年,公元1749年。



我祖由福建省汀州府上杭县罗溪堡来苏里中都林坊。祖翁学术兼优,智谋足备。初跟随两广盐运使司来广东做九宫师爷,当日金花会之人居其列,实系有名望也。后由省城游落海矬场盐巡检处,自该处亲到丹堂沙边,见煮盐灶丁因洋匪滋扰,极为荒废,落国课不知凡几。我祖与他等商议整顿其国课完全,各灶丁等愿将该处之地方与我祖邦明翁承办,改煮盐为晒盐。与黄贤严君合办。下边分东、西两厂,共盐田池八十块,东厂四十块,西厂四十块。上边系我祖留为改苗。所以祖翁用资本筑塞围茔,整造盐田池塥,费本数千金。祖翁当日之意本不在处立居,只作谋实业而博利也。倘得顺利发展谋得财利,则回原省。惟因此时海潮高涨,常将围茔冲破,屡修屡破,故无出产。是以资本无归,事与愿违。回籍之举,是成泡影。故只得在此立业开基,子孙蕃昌,是为族源。

翁于乾隆五十六年(公元1791年)初到海晏,五十七年(公元1792年)奉宪承办此处①。

封面题名“立记年册部”的族谱对此事的记载大致相同:

翁由福建汀州府上杭县来苏里中都林坊罗溪堡□□。翁学问兼优,智谋足备。所以跟随两广盐运使司来广东做幕友师爷。当日在广州金花会之人居此列,系有名望也。后由广东省城游落新宁,即今台山县海矬场,即海晏都盐巡检处。自该处亲到丹堂沙边处,见灶丁因洋匪滋扰极为荒废,久落国课不知凡几。我□与各灶丁商议整顿国课完全妥当,各灶丁等愿将该地方□与我祖邦明翁承办,改熟为生,与台山文昌北坑乡黄贤严君合办下边,分东西两厂,共盐田池塥八□(疑为“十”)块。东厂四十块,西厂四十块。上边系我祖遛遗改苗。所以我祖翁用资本筑塞基茔,整具盐田池晒生盐,费本千余金也。祖翁当日意本不在该处立业,稍有顺利回原省立业开基。因此洋潮常大涨冲崩,屡修屡崩,因命不前,资本无归,未得如愿,难移动程。故此在该处立业开基,日后子孙蕃昌、丁财盛旺,是为族也。

不过,陈氏[宗亲]族人眼中“根本”牢固的“立业开基”,则迟至陈维馨之孙十七世“陈业启”时期。时值同治初年,陈业启开始将家族与海晏本地陈氏[宗亲]联系起来:

祖翁邦明虽然由福建省汀州府上杭县迁移而来该处立业开基,若子孙蕃衍众多、立创世界、广置田园实业,未有户柱图甲投县印契,收割税亩,则根本未坚。此所谓人无远虑必有近忧。至清同治二年癸亥岁(公元1863年),予父业启②费此苦衷,始入沙桥③发周祖翁建立祖祠,入主十余尊,有此陈容户三图八甲汇源柱④,收割税亩、完纳粮米税务⑤。

在沙边“陈”氏族人看来,如果“未有户柱图甲投县印契,收割税亩”,即使“子孙蕃衍众多、立创世界、广置田园实业”,也“根本未坚”。故陈业启通过“人沙桥发周祖翁建立祖祠,人(神)主十余尊”的办法获得户籍以“收割税亩、完纳粮米税务”。至光绪年间,此事发生了变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参见赵年登主编:《台山盐业志·事纪略》,2005年7月(内部发行本),第2页;光绪《新宁县志》卷三《职官表上》。

②“予父业启”指作者陈茂润之父亲十七世祖陈业启,十五世始迁祖之孙,参见附录1《沙边陈氏[宗亲]世系示意图》。

③“沙桥”即今海晏镇沙桥村。

④注:海晏镇沙桥村赵氏祠堂里悬挂一匾额,上书“汇源堂”,沙桥陈氏[宗亲]族谱亦名为《汇源堂陈氏[宗亲]族谱》,与“陈容户三图八甲汇源柱”之“汇源柱”确有一定关系,此事尚待详考。

⑤自本段引文始,下述引文皆抄录自封面题名“立记年册部”的版本,另一版本甚为简略,上引诸事无载。



其发周祖原由流冈迁移沙桥居住,回流冈雷震祖赞祖祠拜冬祭。至光绪二十九年(公元1903年)其祖祠重修里□①。其沙桥之人不遵前约,不准我邦明祖子孙再入神主。□瑚四兄解决不妥,作罢手。后又求日瑚四兄于光绪叁拾□□辰年(疑为光绪三十年甲辰年,公元1904年)在台山县开条大光柱,收割税亩。并予父承置潭变道之田,与叶茂承谭世乐祖,又同茂沛合承朱屋②朱直裔祖之田契数条,即交日瑚兄往县印契。用此巨款在县开条大光柱,其税即令割归过于大光柱,完纳粮税务也。其开柱之费非祖公之资,系我父与叶茂二人之款开大光柱。他日各子孙莫过以为祖公之款开条大光柱也。

至宣统元年己酉年(公元1909年)赞祖祠日瑚四兄在台山县立案办近仁学校,着我等帮助经常办学费壹千元。县主覃寿坤题一匾额敦本养源四字,交我等书立茂润、叶茂二人名字。赞祖祠有去本神主数十尊,着我等补入神主十余尊。萧村③雷震祖祠迟年补入神主数尊,□于每年冬祭,我等子孙回流冈拜祖之本源也。



二、盐、户籍与宗族:清代广东海晏盐场社会关系之探讨



史学界对于清代广东的盐场、灶户、灶丁等问题已有较多研究④。前引陈氏[宗亲]族谱关于始迁祖承办盐田的记载,是十分珍贵的盐业史料。本文的目的在于介绍这一史料,至于陈维馨承办盐田的具体过程,尽管与“盐”有关,究属孤证,笔者暂不打算在此深入讨论。以下仅就海晏盐业生产的背景略作讨论。

沙边陈氏[宗亲]始迁祖入海晏的“沙边”,缘于此地盛产海盐。海晏盐场最早见诸史书是唐宋时期。《新唐书·地理志》载广州新会“有盐”⑤,但新会盐场的具体名称和位置尚不明确。北宋《元丰九域志》载新会县有海晏、博荣、怀宁、都斛、矬峒(也称矬岗)、金斗六盐场,较早指出了新会县境盐场的名称⑥。洪武初年,明朝政府在两广地区设广东盐课提举司和海北盐课提举司。广东盐课提举司所属盐场十四:靖康、归德、东莞、黄田、香山、矬岗、海晏、双恩、咸水、淡水、石桥、隆井、招收、小江⑦。盐场各设场大使一员⑧。明弘治十一年(1498)新会县析地置新宁县,下辖六部,海晏盐场、矬峒盐场分别位于海晏都和矬峒都内:“矬峒都……场廓之村一日矬峒(小字注:矬峒场在此)”,“海晏都……场廓之村三日海晏街(小字注:盐场在此)”⑨。明朝自弘治十一年新宁设县以来,海晏盐场和矬峒盐场各设场大使一员,管理灶户、灶丁的生产和盐课的征收⑩。清沿明制,至雍正七年(1729)海晏、矬峒两场合并,置海矬场大使一员。嘉庆二十年(1815)裁海矬场大使,设上川司盐巡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笔者在沙桥村的田野调查,发现沙桥村陈氏[宗亲]确在光绪二十九年即1903年重修祖祠。该村陈氏[宗亲]祠堂大门嵌一阳刻“义翁陈公祠”条石,上有小字注“光绪癸卯年仲秋吉旦”,考光绪癸卯年即光绪二十九年。

②“朱屋”即今海晏镇朱屋村。

③“萧村”即今海晏镇萧村。

④参见温春来:《清代广东盐场的灶户与灶丁》,《盐业史研究》1997年第3期;冼剑民:《清代广东的制盐业》,《盐业史研究》1990年第3期;余永哲:《明代广东盐业生产和盐课折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1期。有关清代盐场的研究还可以参考日籍学者佐伯富:《清代盐政研究》,《盐业史研究》1993年第2期至1996年第3期(连载);李三谋:《清代灶户、场商及其相互关系》,《盐业史研究》2000年第2期。从引用的文献来看,已有的研究以官修史书(如清会典、盐法志、地方志等)为主,较少关注盐场社会留存至今的族谱、碑刻等“私”性质的民间文献。

⑤《新唐书》卷四三上,《地理七》。

⑥光绪《广州府志》卷七○,《经政略一·盐法》。

⑦道光《两广盐法志》卷三,《历代盐法考》;嘉靖《广东通志初稿》卷二九,《盐法》。

⑧参见嘉靖《新宁县志》卷三,《秩官》,《华东师范大学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第5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版。

⑨嘉靖《新宁县志》卷一,《封域志·乡都村墟》。

⑩《明史》卷八○,《食货·盐法》;雍正《广东通志》卷二五,《盐法》;又参见嘉靖《新宁县志》卷三,《秩官》。



至于十五世始迁祖“陈维馨”于乾隆五十六年(1791)、五十七年(1792)在沙边承办盐田、“改煮盐为晒盐”之事,也有相关史料佐证。考乾隆时期广东部分盐场确有“改煮为晒”的举措。广东海盐的生产分煎、晒两种,日晒所得称生盐,煎熬所得称熟盐,“盐有生有熟,熟贵生贱”①。大体上“广高雷廉四府盐皆以煮而成,则谓之熟盐。惠潮二府皆以晒而成,则谓之生盐”②。新宁县所属之海晏和矬峒盐场虽用煮盐(煎盐)之法,仍有区别,嘉靖《新宁县志》称“海晏盐取沙淋卤而煎之,矬峒盐用藁浸水干烧灰淋水而煎之”③。至乾隆后期,广东煎、晒盐场的分布开始变化。广州、肇庆二府以煎为主的盐场逐渐改为晒盐。“乾隆五十七年,两广总督福康安奏疏”言双恩等四场开始改煎盐为晒盐,“近年以来,收生渐旺,熟盐日少”④。乾隆后期广东盐场生产方式变革的时代背景,给陈维馨“奉宪承办此处”并“改煮盐为晒盐”的事迹提供了合理的解释。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发生在陈氏[宗亲]后人身上的故事。他们与“立业开基”有关,与“户籍”、“地方宗族”有关。

正如陈氏[宗亲]族谱所载,始迁祖陈维馨因“承办盐田”人迁海晏沙边,其后人在此定居,尚需建立“根本”坚固的基业。所谓“根本”,并非承办的盐田,而是有“户柱图甲投县印契,收割税亩”。陈氏[宗亲]族谱的作者陈茂润(陈维馨曾孙,第十八世)为此不惜笔墨,重点讲述了父亲陈业启与同姓本地宗族建立联系,获得户籍、完纳税粮的故事。

在此,有必要对清代的“户籍制度”略作探讨。清代的户籍制度虽然脱胎于明初里甲制下的户籍编审制度,但实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个变化,刘志伟先生认为是围绕“户”的衍变进行的。明代“户”的变化,是从一家一户的登记、纳税单位,衍变为虚拟户名的纳税单位。虚拟户名既可以合族共用、族内支房分用,也可以不同姓合户使用,总之规模和形式多样化。“户”的登记和使用,已经失去了人口统计的意义,而集中于“田产税粮”的纳税责任。作为征税环节中的一个因素,政府的征税目的在“丁”和“地”(田),“户”的规模和形式与赋税不发生直接的关系。因此,户籍成为纳税和确立土地所有权合法性的标志。清代地方政府登记土地和征收赋税时,采用了被称为“图甲制”的户籍系统,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只有在一个户籍系统中开立了户名,并将自己所占有的土地登记在某一户名下,其所有权才会合法化⑤。

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明史》卷八○,《食货·盐法》。

②道光《两广盐法志·卷首》。

③嘉靖《新宁县志》卷五,《食货志》。

④道光《两广盐法志》卷二二,《场灶》。

⑤刘志伟:《明清珠江三角洲地区里甲制中“户”的衍变》,《中山大学学报》(哲社版)1988年第3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沙边陈氏[宗亲]在同治、光绪年间两次人本地同姓宗族之户籍以便完纳税粮的行为,正是清代户籍制度在地方社会的投影。对户籍的重视,陈氏[宗亲]族谱首页即有载明。陈茂润不仅记载十四世祖陈超群的生卒年代、配偶及生子情况,还附上一句意味深长的话:“粮务归县城办纳,十三三图二甲名仲九公户柱完纳粮务”。这并不是作者随意添加之笔,此举意在强调陈维馨虽然是外来人,其父却有着民籍的身份。陈维馨在沙边承办盐田,完纳盐课,族谱没有提到他在此购置田产,也没有涉及完纳税粮事务。其后人在沙边购置田产,开始强调“人户柱图甲”完纳税粮的重要性。对沙边陈氏[宗亲]而言,顺利完成缴纳税粮的义务,是拥有土地合法权的重要保证。而完纳税粮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土地的“户柱图甲”。陈业启及其子陈茂润等人不惜两次认祖归宗,就是为了获得“户柱”以便完纳税粮。沙边陈氏[宗亲]与沙桥、流冈陈氏[宗亲]宗族的关系,主要表现为认祖归宗的宗族行为,比如资助祠堂的修建、供奉神主牌位、参加冬祭等等。但是,如果将沙边陈氏[宗亲]在同治、光绪年间的两次认祖归宗的活动仅仅解释为宗族行为,可能过于简单。笔者更愿意将他们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契约”(或者合同)关系。光绪二十九年因为沙边陈氏[宗亲]不愿参与修建沙桥陈氏[宗亲]祠堂,使得沙桥陈氏[宗亲]也不再允许沙边陈氏[宗亲]的田产在其户柱下完纳税粮,其行为恰如解除“契约”。很快,沙边陈氏[宗亲]再次到流冈认祖,重演与沙桥同样的宗族行为,由此在流冈陈氏[宗亲]拥有的户柱名下完纳税粮,其过程犹如缔结一份新的“契约”。在此意义上,宗族活动其实可以理解为获得户籍、合法拥有土地的途径或手段,有着相当实际的经济和社会功能。



作者简介:段雪玉(1971—),女,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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