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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林,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重庆市及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学术带头人。1951年生,重庆人。1982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1986年获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1989年赴意大利社会科学和应用科学学生质量最高的比萨圣安娜高等大学(SSSUP)进修刑法学,1991——1994年任该校客座研究员,1996年该校合同教授,1996年6月获该校法学博士学位,1998年被西南政法大学破格评为教授。现为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特聘专家、重庆市刑法学会副会长、重庆市劳动教养学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学位委员会委员、教师职称评定委员会成员、职称评定委员会学科组成员、毒品犯罪与治理对策研究中心主任、法学三系主任。
1990——1994年在意大利留学工作期间,曾作为主要合作者先后参加《中国刑法的渊源》、《中国当代法制》、《犯罪构成与犯罪危害性》等四个意大利国家级(CNR,CNR-CNDPS)研究项目,在《意大利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杂志》、《意大利农业法杂志》上发表《中国刑法的历史与现状》、《中国刑法中的类推》、《中国刑法的历史转折》》、《中国农业基本法》等论文,先后应邀在意大利米兰大学、比萨大学、比萨圣安娜大学、锡也那大学、巴勒莫大学、马切那塔大学讲学或举办讲座。1996年作为主题发言人应邀参加了在罗马第二大学举行的《中国法与法典化》国际研讨会。1998年应邀到法国马赛第三大学、意大利圣安娜高等大学进行学术交流。上述在意大利期间的学术活动被意大利方面鉴定为"为中意两国法学家的第一次合作作出了真正有意义的贡献","用最好的方式为自己伟大的祖国增添了荣誉"。1996年回国后,在教学上首创能充分调动学生与教师两方面积极性的"互动式教学法"(重庆直辖市政府一等奖)。在科研上,除主持司法部重点项目《刑法基本原则研究》等两项省部级项目,迄今公开出版专着、译着、教材、工具书11部,公开发表论文40余篇。主要代表作有:《关于我国刑法学界对意大利现行刑法的几点误解》(司法部"九五"优秀论文,《中外法学》创刊10周年优秀论文)、《从外在形式到内在实质的追求-论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冲突及我国应有的立法选择》(重庆直辖市第政府三等奖,西南政法大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中国刑法的历史与现状》(《意大利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杂志》)、《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与立法完善》、《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司法部三等奖)、《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自由、人权、法治–人性的解读》(《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常识、常理、常情”:一种法治观与法学教育观》(“21世纪亚洲法学教育论坛(2001年,北京)论文集”),《刑法中的行为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博士论文)。
在各种科研教学活动中,陈忠林教授坚持国外先进理论与中国优良传统的结合,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改造传统法学和刑法理论,在法学基本理论方面,以普通民众只可能按照常识、常理、常情行为为前提,提出并论证了“现代法治只能是基本人权之治、人心之治、普通民众之治”;“人的需要特有的内容与满足方式是‘自由’、‘人权’的基础和界限”;“‘人权’是所有的人都平等享有的权利,而不仅是特定群体(如刑事被告人)的个人权利,其在时间上是一个演进的概念,在地域上是一个多元的概念”;现代法治“必须以人类共同认同的基本伦理为前提”;“必须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基础”;“脱离了常识常理常情的‘法学家之治’就是专制”等观点。在刑法基本理论方面以提出并论证了“以刑法特有的调整对象为基础,以主观罪过为核心”崭新的刑法学理论体系,在刑法的调整对象、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内地法律与香港地区法律的关系、区际司法协助原则、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构成的概念、体系、实质,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刑罚的根据和目的等刑法基本理论问题上都提出了独立于传统刑法理论的观点。如“刑法的调整(保护)对象是作为整体的法律秩序”,“罪刑法定原则与保护公民自由之间并无必然联系”,“犯罪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实质上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内容转化为客观效果的现实可能性”,“行为人对刑法所保护价值的敌视、蔑视、漠视是犯罪的本质”,“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构成要件不同于构成犯罪的事实”,“犯罪构成体系应以犯罪主体要件为逻辑起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同一性与不可分割性”,“主观罪过是犯罪构成的核心”;“犯罪客观要件应只是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以犯罪主体、客体、主观罪过等犯罪构成要件来确定,只能以行为人所借助的客观条件为表现形式”;“刑法中因果关系只能是以罪过为内容的犯罪行为为因,以罪过内容在现实中的实现为果的因果关系”;“只能以直接实现罪过内容的故意为认定犯罪着手的标准”;“共同犯罪不是一罪,而是每个共同犯罪人都单独构成相对独立的一罪”;“主观罪过的内容及程度不仅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而且是刑事责任大小主要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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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谋道不谋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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