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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协商 为子改姓氏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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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5 05: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婚后女方再嫁 儿子随了继父姓 前夫诉至法院———

  典型案例

  蓝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后生育一子,取名为蓝某某。后因感情不和两人离婚,蓝某某由王女士抚养。王女士再婚后,蓝先生发现儿子随了继父的姓,就起诉要求王女士恢复儿子原姓氏。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王女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且与其共同生活,为了生活方便,有权变更孩子的姓氏。

  第二种意见:王女士侵犯的是蓝某某的姓名权,蓝先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法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父母一方若要改换未成年子女的姓氏,需同另一方协商。

  本案中,王女士事先未征得前夫蓝先生同意就擅自将共同生育的儿子的姓氏更改随继父姓,其行为构成了对蓝某某姓名权的侵犯。

  姓氏是用以表示家族系统的,王女士擅自改变儿子姓氏,严重伤害了蓝先生的感情,蓝先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王女士恢复儿子原姓氏。

来源 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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