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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金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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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10: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金的政治概况

  辽朝是以契丹贵族为主,并联合了燕云地区的汉族豪强地主以及奚和渤海的贵族而组成的封建国家。从辽太祖阿保机神册元年(公元916年),建立世袭皇权的奴隶主专政国家,到天祚帝保大五年(公元1125年),为金所灭,辽朝在我国北部的统治历时210年。

  公元916年,阿保机接受了部下和诸国使者献给他的尊号。同年阿保机宣布大赦,建元神册,进一步按照中原规格正式建立朝廷。随着称帝建元的活动,阿保机经过了十几年的对外征伐,已经初步奠定了汗国版图的基础,以后逐步拓展成半壁江山。

  契丹是沿用部落形式建立国家的,所以各个部落虽然已经统一,但仍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独立性。彼此间尽管有草原上共同遵守的贯例和传统,终究由于部落分立,彼此互有异同,各行其事,这显然不符合建国的要求,故有必要制定共同法律,以巩固国家的统一。此外,契丹由氏族部落发展到国家,各部原有的首领,也都是实行家族管理。一经建立共同的政府,就得重新排列班位,以定高低次序。从此,就有必要“正班爵”,以建立统治秩序。

  阿保机在“定法律”、“正班爵”以后,接着规定了亲民官吏要在每年正月、四月、七月、十月这四个月下到基层,“询民利病”。公元926年,阿保机亲征渤海国(唐在东北沿海的一个地方封国),攻陷了首府扶余,改渤海国为东丹。封皇太子倍为人皇王,由他主持这片新得的地区。阿保机又紧缩了渤海原来的编制机构,只设左、右丞相正副职共四人,并且安置了自己的弟弟任第一左丞相,任命渤海原来的丞相为右丞相;又交差着以渤海人为左次相,以契丹人为右次相。这种一面利用,一面监督的巧妙部署,表现了阿保机在政治上的统治才干。

  从公元926年到947年,是辽太宗耶律德光统治时代。这一阶段,辽统治者主攻方向是南面的中原地区。天显十一年(公元936年),耶律德光扶植石敬瑭在中原地区建立后晋政权,册立他为“儿皇帝”,并从石敬瑭手中取得幽蓟云朔等十六州,使辽直接统治地域增加了一大片封建经济相当发展的地区。据《辽史·地理志》记载,其领土“东至于海,西至金山(阿尔泰山)北至胪朐河(克鲁伦河),南至白沟(河北雄县北的白沟河),幅员万里”。

  经历了世宗阮和穆宗璟两代统治阶级内部激烈斗争,到景宗贤时,辽的统治才稳定下来。圣宗隆绪统和二十二年(公元1004年),与北宋订立的澶渊之盟,对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澶渊之盟对北宋来说虽是屈辱性的,但也表明宋辽力量的相对平衡。从此以后,双方处于对峙状态。每年从北宋得到的“岁币”,主要为皇帝和少数统治者所攫取,那些由契丹平民组成的军队,却失去了一条通过掠夺战争而发财的途径,这就孕育着使辽政权瓦解的因素。圣宗,兴宗两代(公元1031年—1055年),虽然号称辽的“盛世”,但也是阶级矛盾,民族矛盾逐步尖锐的时期。这些矛盾的不断发展,终于导致天祚帝时辽朝统治的土崩瓦解。

  契丹皇帝是最高统治者,也是最大奴隶主。皇帝不但通过州县和部族的统治机构,用赋役的方式对各族劳动人民进行残酷的榨取,他本人还拥有大量的奴隶,这就是“宫分户”(也称斡鲁朵户),特别是“宫分户”中的蕃汉转户。“宫分户”有三个来源:第一是契丹正户。这是契丹族或其他部族的平民投附到皇家来从军的,实际上是皇帝身边的军户,名义上虽是奴隶,地位却并不低;第二是著帐户。这是犯了罪而罚做官奴、官婢的贵族,因为犯罪降低了身分,一般从事宫帐的奴役;第三是蕃汉转户,是军事俘虏。包括少数投降的汉人,大部分在皇庄里从事各种生产劳动。从阿保机开始,每个皇帝即位都要建立自己的“斡鲁朵”(即宫)。两个摄政最久的太后也有自己的斡鲁朵。每个斡鲁朵统辖着大量的人户,由数量不等的契丹正户,著帐户和蕃汉转户组成。“宫分户”(主要是蕃汉转户)的身分很低,经常被当作财产赐给功臣或赐给公主以作陪嫁,有时干脆称为奴隶、奴婢。

  契丹贵族包括皇族、后族和其他高级官僚、将领。皇族包括所谓横帐、三父房和二院。横帐是阿保机的直系子孙,三父房是阿保机的父亲和祖父的后代,二院是阿保机的曾祖和高祖的后代。后族姓萧,阿保机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利用原始氏族制族外通婚的习惯,世世代代与萧姓结为姻亲,这就是《辽史·百官志》所说的“任国舅以耦皇族”。辽代各帝的皇后,无一例外都姓萧氏。皇族也大都娶萧氏为妻。另一方面,萧氏也大都娶耶律氏为妻。辽的皇室、后族之间,经常是表亲联姻,甚至是甥舅结婚。辽的高级官僚、将领,大都是从皇族和后族中选任。

  契丹奴隶主贵族有自己的头下军州。头下军州实际上就是小型的宫分户。头下军州的官吏,除节度使由朝廷任命外,其余的刺史以下等官,都由契丹贵族委派自己的家奴担任。头下户主要是汉人和渤海人。头下户对本主的关系,就象宫分户对皇帝的关系一样,其身分是奴隶,居住在头下州城里。他们主要来源于战场的俘虏、从嫁的奴婢和赏赐的宫户。契丹奴隶主贵族拥有的头下户——奴隶的数量是很多的。他们残酷地剥削奴隶,过着骄奢淫佚的生活。

  汉族地主阶级是辽朝统治阶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早在阿保机时代,就重用一些从中原地区投奔来的或俘虏来的汉族地主分子(如韩知古)为他们出谋献策,管理汉人俘虏,统领汉军,建立城郭,制订制度。韩、刘、马、赵四家,在辽代世为高官,直到金、元时代,还号称“燕四大族”。特别是韩知古的后裔,世代和契丹皇族、后族联姻。知古的孙子德让,很得承天皇太后(景宗后)的宠任,赐姓耶律,改名隆运,在圣宗统和年间,兼任北、南枢密使的最高职务。

  对于其他族的上层分子,契丹皇帝也采取笼络的政策。例如,阿保机对于率众投降的奚族首领,一方面让他和他的子孙保留“奚王”的称号,“抚其帐部,拟于国族”;另一方面又“崇乙室以抗奚王”,即提高契丹族乙室部首领的地位,以牵制奚王的职权。

  兵役是契丹平民最沉重的负担。契丹各部一般分为两部分:“留后户”和丁壮。“留后户”由司徒率领,在本部的牧地放牧;丁壮轮流服役,由节度使(大的部称为大王)率领,在契丹皇帝指定的边境地区戍守。例如品部的戍守地区在西北边境,湼刺部的戍守地区在西南边境的黑山之北,专门对付西夏。契丹平民赴边戍守途中,要自备粮草;服役期间,家中生产重担就落在妇女和老弱身上。战争发生,各部丁壮都要整装待命,听候调发。

  辽朝境内的汉族劳动人民,因居住在塞外或幽云地区不同,情况有很大的差别。由中原地区流亡或被契丹奴隶主贵族俘虏,迁徙到塞外的汉人,以及他们的后代,绝大部分属于宫分或头下,他们的身分是奴隶。另一部分仍然留在幽云地区,由于人民的坚强反抗,粉碎了契丹贵族推行奴隶制的企图,这一地区的封建生产关系维持了下来,他们保持了自耕农或佃农的身分。

  其他各族人民,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渤海人,他们的情况大致与汉人相似,留在渤海地区的仍然保留原来的生产关系;被迁徙到契丹地区的同样成为宫分户和头下户。第二种是奚人。奚同契丹关系最密切,并且最先被征服。契丹皇帝对奚族人民分两种情况处理:(一)对那些随奚王降附的,不但保留了原来的部落编制,并且“拟以国族”,即基本上与契丹平民同样看待;(二)对那些因抵抗而被俘虏的,有的作为部落奴隶,也有的作为宫分户;第三,其他各族人民,基本上保留了原来的部落编制,成为契丹皇帝的部落奴隶。由朝廷派遣契丹贵族或委派原来的部落首领进行统治。对那些接近契丹的,则控制较严;对那些远离契丹的,则保持贡奉关系。辽的统治者对他们内部的关系影响较小,还保留着较多的原始氏族制度的成分。

  女真族是我国东北地区历史悠久的少数民族。十世纪初(五代)后唐时,女真人大多附属于契丹,其中居住西南部编入契丹户籍的称“熟女真”,居住在东北部不编入户籍的称“生女真”。生女真人数最多,包括几十个部落,小者千户,大者数千户,散居山谷间。其中以完颜部为较大,由十二个民族组成。完颜部的始祖叫函普,本是高丽人,入赘于完颜部,被推为酋长。十世纪末年以前,完颜部还过着“迁徙不常”的渔猎和游牧生活;十一世纪初,才定居在按出虎水(阿什河)的旁边。《三朝北盟会编》卷18引苗耀《神麓记》说,这时女真人逐渐学会“刳(ku音枯)木为器,制造舟车,种植五谷”,并且学会“烧炭炼铁”,修弓矢,备器械,人力既众,兵甲也强。由于女真人民的辛勤劳动和铁器的使用,女真族的生产早已有了剩余,阶级分化已很明显,富有的贵族和家族已占有了奴隶。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和抵御辽朝的欺凌,便需要组织国家。

  政和三年(公元1113年),完颜阿骨打担任了女真部落联盟酋长(“都勃极烈”),他毕生从事于反抗辽朝奴役的斗争,并取得了彻底的胜利。他对女真族历史的发展起过很大的作用。

  公元1115年元旦,阿骨打称皇帝,国号“大金”,年号“收国”。定都按出虎水旁的会宁府(今黑龙江省阿城县南面),阿骨打就是金太祖。

  从阿骨打起兵反辽,到金熙宗同南宋签订绍兴和议。经过连续二十六年的用兵,金统治者控制了北抵外兴安岭,东达黑龙江下游及乌苏里江以东的海滨,南及淮河,西接西夏这样幅员广阔的地区。据《大金国志·太宗纪六》载,天会十一年,(公元1133年),金太宗为了加强对两河(河东、河北)的控制,把女真人以猛安谋克为单位,大规模迁到华北地区,“散居汉地”。绍兴和议后,金熙宗更大规模地在黄河以南地区设屯田军。除女真人外,不少契丹人、奚人也被迁到中原与汉族百姓杂居。

  阿骨打起兵反辽以前,猛安谋克是女真族部落进行战争时的军事编制。《金史·兵志》云:“始命以三百户为谋克,谋克十为猛安。继而诸部来降,率用猛安谋克之名以授其首领而部伍其人”。猛安谋克不仅成了女真族社会基层组织,也成了一部分较早归附金朝的奚人、契丹人的社会基层组织。凡猛安谋克户,平时从事“畋渔射猎”等生产活动,战时则自带武器甲胄,以猛安谋克为单位编成军队,应征出战。因此,猛安谋克是一种亦兵亦农的社会基层组织。据《三朝北盟会编》卷244引张棣《金虏图经·屯田》说,金统治者把这些猛安谋克迁到华北和中原地区后,“计其户口,给赐官田,使自播种,以充口食”,称为屯田军。屯田军“所居止处,皆不在州县,筑寨处村落间”,在这些寨内设立千户和谋克的官府。这些屯田军寨的官府,同统治汉人的州县官府平行,互不统属。屯田军户一面种地自给,一面巡捕私盐,并随时准备镇压附近人民的反抗。金统治者通过这种屯田军的设置,既在汉族聚居的广大地区建立一个同州县官府相配合的军事镇压网,又把许多契丹人、奚人调离原来聚居的地方,分散在汉族聚居的地区。这不仅削弱了契丹人和奚人的反抗力量,还利用各族人民间的矛盾,把这些力量变成对付汉族人民的力量。

  为了巩固对迅速扩大的占领区的统治,金统治者十分注意扩大自己的统治基础。在灭辽攻宋的过程中,金统治者任命许多前来投靠的契丹、奚等族的上层分子担任要职,授以方面之权,对那些主动投靠的汉族地主官僚,他们也给予重用。金太宗为了笼络更多的原来辽、宋官僚地主,规定所有在辽、宋有官职的人,都改授同级金朝官职。为吸收更多汉人为金朝政权效力,金太宗还在河东、河北开贡举取士。熙宗以后,大力推行科举制度,并作出了女真人“及诸色人量才通用”的规定,这种规定虽然不能切实执行,但对笼络各族上层人物,尤其是对笼络汉族士大夫,无疑是有一定作用的。据《金史·文艺传》记载,金中期以后,各族上层人物尤其是汉族士人,有不少通过科举的途径,达到“宰辅”的高位。

  金王朝刚建立时,女真族内部还保留着某些氏族社会军事民主制度的残余。据《金史·礼志九》载,阿骨打在“诸路官民耆老毕会,议创新议”之后,才正式称帝,说明这时由贵族会议讨论重要事项的制度依然存在。《三朝北盟会编》卷166引《金虏节要》说,在女真族内部,“虽有君臣之称,而无尊卑之别”,可见这时统治集团内部矛盾还不突出。在对辽、宋战争的过程中,那些手握军权的贵族,掠夺了大量财富和奴婢,势力不断扩大。当时指挥对宋用兵的左、右副元帅,分别建枢密院于云中和燕京,称为西朝廷、东朝廷。这些军事贵族不但擅自决定对宋的和战,擅自签发军队,还直接向州、县委派官吏、征收赋税,同金朝中央委派的官吏互相争权,“乞取财物”。有的军事贵族甚至公开发布同金朝中央政府相违背的政令。在女真统治集团内部,展开了激烈的争权夺利斗争。

  女真贵族内部的那一套军事民主制度,显然同政权结构的变化及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加剧不相适应。因此,从金太宗时起,就有一些女真贵族“劝太宗改革女直(真)旧制,用汉官制度”。金太宗遂於天会四年(公元1126年)“定官制,立尚书以下诸司府寺”,着手建立中央集权的政治机构。一些汉族官僚地主也把中央集权专制政治的一整套制度向金统治者兜售。到金熙宗时,金王朝废除了原有的贵族会议制度,建立起一套中央集权的统治机构。金熙宗通过改革官制,把军权和行政权分开,然后授予粘罕等势力最大的军事贵族以最高行政职务,剥夺了他们的军权。据《大金国志·熙宗纪》记载,熙宗下令“诸州郡不得从元帅府擅便签军,俟见里面走马使臣验认御书牌札,方许签发”。把军权收归中央,削弱了旧贵族的势力。

  海陵王完颜亮发动宫廷政变杀掉金熙宗,他登上皇帝宝座后,又铲除一批势力强大的奴隶主旧贵族,下令取消世袭万户的官爵,“无功授猛(安谋)克者皆罢之”①,剥夺了大批旧贵族的权力。为了进一步把军权集中到皇帝手中,海陵王把元帅府改为枢密院,另设三个统军司,分统原来由元帅府统率的军队,并规定“枢密院虽主兵,而节制在尚书省”。海陵王在熙宗改革官制的基础上,确立所谓“正隆官制”,使“职有定位,员有常数”,并进一步加强御史台的监察职能,要求御史劾举百官,“无惮权贵”,御史台官员不得与其他官员发生联系,在外官员互相拜访也有严格限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原地区的控制,加强同汉族地主的勾结,并从根本上改变由军事贵族在中原代行中央职权的局面,海陵王又下令毁掉旧都上京会宁府的宫室,把都城迁到燕京,改称燕京为中都。

  从金太宗改制到海陵王迁都,表明金王朝在逐步转变为封建政权的同时,也逐步完成了向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转化。

  女真族奴隶制的解体和女真贵族的封建化,推动了金朝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金世宗完颜雍下令“参校唐宋故典沿革,开详定所以议礼,设详校所以审乐”。他还把科举制度推行到女真族中,创设女真进士科。金章宗时,科举制度又有发展,特设“制举宏词科”“以待非常之士”,进一步促使官僚机构汉族化。

  《辽史·百官志一》对辽代官制有这样一段叙述:

  契丹旧俗:事简职专,官制朴实,不以名乱之,其兴也勃焉。太祖神册六年(公元921年),诏正班爵。至于太宗,兼制中国,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根据这段记载,我们可以看出辽代初年的官制与太宗以后的官制是不同的。因此,对辽代的官制必须分两个阶段介绍。

  在耶律阿保机即帝位的初期,“官制朴实”,契丹的中央官僚机构是:在皇帝之下,大体上分为朝官,宫卫与腹心部,族帐。地方机构有部落以及州、县、城的基层组织。

  于越是皇帝之下职位最高的大臣;北、南宰相,是皇帝的辅佐;迭刺部夷离堇,是在皇帝统率下,执掌兵马大权;惕隐,专司皇族事宜;决狱官,专司刑狱。还有一种叫“阿扎割只”,《辽史·百官志一》说,“所掌未详”,后来设置了枢密院,这个职官就并入枢密院了。又有文班林牙,掌管文书。以上这些官员,后来发展成为一整套北面朝官,即处理全国一切重大事务并偏重于契丹等族各部事宜的朝官。此外,政事令,相当于中原皇朝的宰相;左、右尚书,相当于副宰相;汉儿司,是管理汉族事宜的朝官。以上这些官员,后来发展成为南面朝官,即处理有关汉族人民事宜的朝官。在耶律保机刚称帝的前几年中,于越是辖底;北、南宰相是萧辖刺、耶律欧里斯;迭刺部夷离堇是迭栗底;惕隐是撒刺;政事令是韩延徽。

  宫卫与腹心部:宫卫就是斡鲁朵。这是管理皇帝私人的奴隶、土地、兵马的机构。宫卫下面的瓦里,是禁锢皇族、外戚、大臣之家由于犯罪而降为奴隶的人,以及其他罪奴的机构。腹心部是皇帝私人的精锐武装部队。《辽史·耶律曷鲁传》说:“时制度未讲,国用未充,扈从未备,而诸弟刺葛等往往觊非望。太祖宫行营(宫卫)始置腹心部,选诸部豪健二千余充之,以曷鲁及萧敌鲁总焉”。

  后代属於五院司、六院司的,共有五房,称为“二院皇族”;后代属於孟父房、仲父房、季父房和横帐的,共有一帐三房,称为“四帐皇族”;耶律阿保机本人及其后代,属于“横帐”。“横帐”之称,据《辽史·百官志一》说:“辽俗东向而尚左,御帐东向,遥辇九帐南向,皇族三父帐北向。东西为经,南北为纬,故谓御营为核帐云。”所谓“遥辇九帐”,实指遥辇氏九代可汗的后代各为一帐。

  各部落:从阻午可汗时期的二十部发展而来,为“太祖二十部”。其中除了契丹族部落外,又增加了不少因俘虏而置的非契丹族部落。

  州、县、城:这是一些主要用以对付汉族俘奴及其他各部落的俘奴进行编管的地方机构或据点,有一部分是设置的商业、手工业集中场所及其管理机构所在地。

  自辽太祖阿保机天赞(公元922年—926年)以后,契丹奴隶主贵族为了统治属於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生产类型的各族人民,逐步建立了一套双轨制的或二元化的统治机构,即所谓北面官和南面官。所以叫做北、南面官,是因为他们的办公机关分别设在皇帝帐殿的北面和南面。《辽史·百官志一》说:

  辽国官制,分北、南院,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因俗而治,得其宜矣。

  北面官主要是管理契丹和其他游牧民族的事务,南面官主要是管理汉人、渤海人的事务。

  北面官的最高机构是北枢密院,《辽史·百官志一》说:“契丹北枢密院,掌兵机,武铨,群牧之政,凡契丹军马皆属焉。以其牙帐居大内帐殿之北,故名北院。”长官为北枢密院使,副官为知北院枢密使事。属官有知枢密院事、北院枢密副使、知北院枢密副使事、同知北院枢密使事、签书北枢密院事。南面官的最高机构是南枢密院(阿保机时代叫做汉儿司),《辽史·百官志一》说:“契丹南枢密院,掌文铨部族、丁赋之政,凡契丹人民皆属焉。以其牙帐居大内之南,故名南院。”长官为南院枢密使,副官为知南院枢密使事。属官有知南院枢密事、南院枢密副使、知南院枢密副使事、同知南院枢密使事、签书南枢密院事等。北、南两院虽然并列,实际上,主要的权力机构是北枢密院。

  两院之下有北宰相府,设北府左、右宰相、总知军国事、知国事等官。掌佐理军国之大政,以皇族四帐充任。南宰相府,设南府左、右宰相、总知军国事、知国事等官,掌佐理军国之大政,以国舅五帐充任。

  北大王院分掌部族军民之政。设北院大王(初名迭刺部夷离堇,太祖时分北、南院以弱其势,太宗会同元年改夷离堇为大王)、知北院大王事,以及北院太师、太保、司徒、司空等,其下则有北院郎君。又北院都统军司设北院统军使、北院副统军使、北院统军都监等官,掌北院从军之政令。北院详稳司,设北院详稳、北院都监、北院将军、北院小将军等官,掌北院部族军马之政令。北院都部署司,设北院都部署、北院副部署等官,掌北院部族军民之事。

  南大王院的设置与北大王院同,掌南院部族诸事。

  宣徽北院,太宗会同元年(公元938年)置,设北院宣徽使、知北院宣徽事、北院宣徽副使、同知北院宣徽事等官,掌北院御前祗应之事。

  宣徽南院设置同宣徽北院,掌南院诸事。

  在北面官系统中,还有大于越府,设大于越,如秦汉之三公,无职掌,不常置,位在百僚之上,非有大功德者不授,为辽代的尊官。因辽太祖以遥辇氏于越受禅,故此官不轻易授人,终辽之世,得于越重任者,只有耶律曷鲁、屋质、仁先三人,谓之“三于越”。

  夷离毕院,设夷离毕、左、右夷离毕、知左、右夷离毕事等官,掌刑狱。

  大林牙院,设北面都林牙、北面林牙承旨、北面林牙、左、右林牙等官,掌文翰之事。

  敌烈麻都司,设特烈麻都、总知朝廷礼仪、总礼仪事等官,掌礼仪诸事。

  大惕隐司,太祖建国时首设此机构,置惕隐(亦称梯里巳)、知惕隐司事、惕隐都监等官,掌皇族之政教。

  辽国之先世,设有城郭、沟池、宫室等建置,惟以毡车为营,硬塞为宫,所以特别设置御帐官。对这类官员的选择,特别谨慎。《辽史·百官志一》说:

  出於贵戚为侍卫,著帐为近侍,北南部族为护卫,武臣为宿卫,亲军为禁卫,百官番宿为宿直。奉宸以司供御,三班以肃会朝,硬寨以严晨夜。

  从这段叙述可知辽统治者的御帐法制相当严密。北面御帐官今可考者,大概有如下几种:

  侍卫司,设侍卫太师、太保、司徒、司空等官,掌御帐亲卫之事。

  北护卫府,设北护卫太师、太保、司徒等官。掌北院护卫之事。皇太后宫另有左右护卫。

  南护卫府,设官与北护卫府同,掌南院护卫之事。

  奉宸司,设官未详,掌供奉宸御之事。

  三班院,设左、右班都知、寄班都知等官,掌左、右,寄班之事。

  宿卫司,设总宿卫事(亦称典宿卫事)、总知宿卫事、同掌宿卫事等官,专掌宿卫之事。

  宿直司,设宿直详稳、都监、将军、小将军等官,掌轮直官员宿直之事。皇太后宫另有宿直官。

  硬寨司,设硬寨太保一官,掌禁围枪寨、下铺、传铃之事。

  皇太子惕隐司,设皇太子惕隐一官,掌皇太子宫帐之事。

  北面著帐官

  著帐郎君院,犯罪家属所隶。设著帐郎君节度使,著帐郎君司徒等官。

  北面皇族帐官

  大内惕隐司,设大内惕隐、知大内惕隐事、大内惕隐都监等官,掌皇族四帐之政教。

  大横帐常衮司,设横帐常衮(亦称横帐敞稳)、横帐太师、太保、司空、郎君、知事等官,掌太祖皇帝后九帐皇族事。

  孟父族帐常衮司,掌蜀国王岩木房族之事。

  仲父族帐常衮司,掌隋国王释鲁房族之事。

  季父族帐常衮司,掌德祖皇帝三房族之事。

  四帐都详稳司,设都详稳、都监、将军(本名敞史)、小将军等官。掌四帐军马之事。

  舍利司,设舍利详稳、都监、将军、小将军诸官,处理皇帝日常之军政。

  王子院,设王子太师、太保、司徒、司空诸官,掌王子各帐之事。

  驸马都尉府,设驸马都尉,掌公主帐宅之事。

  北面诸帐官

  遥辇九帐大常衮司,设大常衮(亦称敞稳)、遥辇太师、太保、太尉、司徒、司空、侍中(又名世烛)等官,掌遥辇洼可汗、阻午可汗、胡刺可汗、苏可汗、鲜质可汗、昭古可汗、耶澜可汗、巴刺可汗、痕德堇可汗九世宫分之事。

  大国舅司,设乙室已国舅大翁帐常衮、乙室已国舅小翁帐常衮、拔里国舅少父帐常衮、国舅太师、太保、太尉、司徒、司空诸官,掌国舅乙室已、拔里二帐之事。

  北面宫官

  诸行宫都部署院,设诸行宫都部署、知行宫诸部署司事、诸行宫副部署、诸行宫判官诸官,总管契丹、汉人诸行宫事。

  契丹行宫都部署司,设契丹行宫都部署、知契丹行宫都部署事、契丹行宫副部署、契丹行宫判官诸官,总管行在行军事及诸斡鲁朵之政令。

  行宫诸部署司,设行宫都部署、行宫副部署、行宫部署判官,掌行在诸宫之政令。

  北面部族官

  大部族

  该族职官如下:

  某部大王(本名夷离堇)、某部左右宰相、某部太师、太保、太尉、司徒(本名惕隐)。

  某部节度使司、设某部节度使、节度副使、节度判官。

  某部族详稳司、设某部族详稳、都监、将军、小将军。

  某石烈、设某石烈夷离堇、某石烈麻普(亦称马步,本名石烈达剌干)。

  某弥里(弥里,乡也),设辛衮(本曰马特本)。

  小部族

  该族职官如下:

  某部族司徒府,设某部族司徒、司空。

  某部族节度使司、某部族详稳司、某石烈、某弥里等,官员设置与大部族相同。

  北面军官

  其中有:

  天下兵马大元帅府,设天下兵马大元帅、副元帅。由太子、亲王总领军政。

  大元帅府,设大元帅、副元帅,由大臣总军马之政。

  都元帅府,设兵马都元帅、副元帅、同知元帅府事诸官,由大将总领军马之事。

  东、西都省,分设东、西都省太师,掌军马之政。

  大将军府,设大将军、上将军、将军、小将军。各统领所治军伍之政令。

  辽朝的南面官制大抵沿袭唐制,后来又兼采宋制而略有变通。中央亦有三省、六部、台、寺、院、监、诸卫、东宫之官。只是中书省初名政事省,中书令为政事令,中书舍人为政事舍人。此外,特设汉人行宫都部署院及十二宫南面行宫都部署司,是汉人参加契丹本部组织的机构。地方官也仿唐宋之制,设节度、观察、防御、团练、统军、招讨等使,以及刺史、县令等官。因为是杂采几朝的制度,所以官号不免有些紊乱。如财赋官,上京置盐铁司,中京置度支司,东京置户部司,南京置三司,西京置计司,辽西、长春、平州各置钱帛司,山后置转运司。官称虽殊,但职掌则同。《武溪集·契丹官仪》说:“置使虽殊,其实各分方域,重其出纳也”。

  北面官制与南面官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北面部落以下和南面州、县以下官属的不同。至于南北两班朝官,称号固然有异,其职掌则多相同。《辽史·百官志一》说:“北枢密视兵部,南枢密视吏部,北、南二王视户部,夷离毕视刑部,宣徽视工部,敌烈麻都视礼部”。这段引文中的南北是指衙门的方位,所以北枢密和南枢密又称为北衙和南衙。

  南面官不全是汉人,契丹人做南面官的也不少,并且也穿戴汉人衣冠。辽朝选派契丹大臣分任南京留守和西京留守,对当地的汉官起监督作用。南京留守通常由皇弟或皇叔充任,镇抚幽燕二州,虽以备宋为名,实亦寓有预防汉官不测之意。可见,南北两套官制是通过一定环节联结起来,统一到中央。

  此外,辽朝还酌情采用了渤海的旧制。例如,渤海设中台省,辽朝也设中台省;渤海分建五京,辽朝也分建五京。

  辽代的地方官制,于五京设官。五京是:上京临潢府(在今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中京大定府(在今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东京辽阳府(在今辽宁省辽阳市),南京析津府(在今北京市),西京大同府(在今山西省大同市)。五京各设“宰相府”,各有左右相、左右平章政事等官。各有“留守司”、“都总管府”等机构。

  辽代学习汉官制,也有节度使,分道设之。道下有州,州有州刺史,县有县令,均沿用唐宋之制。

  辽的地方行政组织,还有一种“头(或作投)下军州”。这种州,都是由辽的宗室、外戚、大臣和所属部族首领中立有战功的人,以其所分得的或所俘获的人口设置的。大的州都修建城廓,被俘获的汉人和渤海人,大部分安置在适宜于农耕的地区,有技艺的则令其从事手工业。这些从事农耕的人,一方面要向头下军州的贵族交纳实物地租,另外还须向辽政府交纳课税。城市里的商税,除酒税交给辽政府外,其他均归头下军州的贵族所有。头下军州的官吏除节度使以外,都由各州的贵族委派。头下军州的户口(头下户),一面依附本主,一面依附辽政府。随着封建因素的增长,头下户逐渐演变为“二税户”,与农奴身分接近。从十世纪末期(辽圣宗时)以来,在辽的行政组织上,中央集权的趋势已日益加强,过去所建立的一些头下军州,或因其领主的后嗣断绝,或因其领主犯罪,已逐渐收归中央直接管辖,法制也更多地采用汉制。

  辽国的部落编置,在耶律阿保机时期,按照当时部落的情况,编为二十部。但是这二十部并没有包括契丹部落的全部。因为在调整编排前后,把各契丹部落内几个最尊贵的部落、氏族抽出来,称为“内”部落,其地位比其他部要高得多。这几个“内”部族就是:遥辇氏九帐族,横帐三父房族,国舅帐拔里,乙室已族,国舅别部。到了耶律隆绪时期,把他们确定为“辽内四部族”。

  圣宗耶律隆绪时期,又把契丹贵族统治下的非契丹族各个部落和人户加以调整,编成三十四部。编入这三十四部的非契丹部落,也并不是非契丹部落的全部。耶律隆绪的调整编排,对于太祖二十部中的契丹族部落并没有作什么变动;对于其中非契丹族的部落,也只是把“奚王府六部五帐分”这个被称为“大部”的单位划分成六个一般的部落。

  耶律阿保机设置“二十部”以前,各契丹族和非契丹族部落的首领本来都称为“夷离堇”。他为了突出五院、六院、乙室三部的地位,于设置二十部时,特别保留五院部、六院部和乙室部首领的夷离堇称号,而把其他部的首领改称的令稳,以显示这三部是大部,其他各部是小部。到了耶律德光时期,会同元年(公元938年)五院部、六院部夷离堇改称大王,二年(公元939年)乙室部夷离堇也改称大王。到了耶律隆绪时期,除了三个大部以外的契丹族部落首领均改为节度使,非契丹族部落的首领也称为节度使了。这一措施不仅是名称上的划一,而且是在封建化道路上前进的一个反映。

  金代初期官属的建立,大约是与女真部的产生同时出现

  的。《金史·百官志一》说:“金自景祖始建官属,统诸部以

  专征伐,嶷然自为一国”。这种官属同后来官制有极大的区

  别。这些官属的名称,据《金史·百官志》所载:“其长官,

  皆称曰勃极烈,故太祖以都勃极烈嗣位,太宗以谙版勃极烈居守”。谙版,就是尊大的意思,清代沿用,译为“昂邦”。其次则有国论忽鲁勃极烈、左右国论勃极烈。国论意为尊贵,忽鲁意为总帅。一般的勃极烈则以国论、乙室、忽鲁、移赉、阿买、阿舍、吴迭等名号为等第。

  勃极烈是女真语(亦译作勃堇),即后来满族的贝勒,同为部长之意。《三朝北盟会编》卷18引《神麓记》说:“随阔(绥可)......由是邻近,每有不平,皆诣所请,遂号孛堇,臣伏契丹。”《金史·礼志》说:“皇五代祖(昭祖)孛堇。”可见勃堇(勃极烈)职称在景祖前就已出现了,但无官府设置。景祖时,始建官府,这主要与接受辽所授“生女直部族节度使”官有关。所以《金史·世纪》说:“既为节度使,有官属,纪纲渐立矣”。

  勃极烈(部长)和都勃极烈(诸部长)是由选举产生的。洪皓《松漠纪闻》说:始祖函普,“女直以其练事,后遂以首领让之”。《金史·石显传》载:“昭祖以条教约束诸部......众推景祖为诸部长”。女真社会组织的最大共同体为部,部的成员为“部人”,部内的首领为勃极烈或部长。景祖就是部人推选出来的诸部联盟的部长。后来,女真部落联盟首领已逐渐发展为由完颜部中一个家族内所承袭,而且是采取兄终弟及制。《北风扬沙录》:“(女真)臣属契丹二百余年,世袭节度使封号,兄弟相传,周而复始”。兄终弟及,实际上总是以父死子继作为补充形式的,绝对的兄终弟及是不存在的。依照女真制度,军事部落联盟首领,由同父兄弟依次传完后,再重新传给长兄之子,然后再依其兄弟相传下去。女真当时实行一夫多妻制,故有正室,次室之分。继嗣者只限于正室之子,而次室之子则无继嗣资格,他们只能做某部的勃极烈。随着军事部落联盟首领地位的提高,各部首领职位的逐渐官僚化及其权力的加强,在一些部之间及部内争长的现象也就不断发生了。

  《金史·百官志》说:“又有国论勃极烈,或左右置,所谓国相也。”《三朝北盟会编》作“固论国相”,或“固论国相勃极烈”。“固论”,女真语有“国”的意思,固论应是女真语音译,“国相”为义译。国相地位很高,是军事部落联盟首领的辅佐,次于都勃极烈。肃宗(颇刺淑)在其父(景祖)兄(世祖)时号为国相。《金史·世纪》记载:“国相之称不知始于何时。初,雅达为国相。雅达者,桓■,散达之父也。景祖以币马求之于雅达,而命肃宗为之”。国相的重要职责是“匡辅”,其制大约始于昭祖时期。当时还没有发展成由某个固定家族来世袭,景祖为把这个“尊位掌握在自己家族兄弟手中,始以币马从雅达手中求得。穆宗袭位后,念劾者是长兄不得立,乃命其子撒改为国相,从此国相一职便掌在撒改一族手中。据《金史·撒改传》载,撒改取得国相地位有两个重要条件,一是“以宗室近属,且长房,继肃宗为国相”;二是撤改为人,“敦厚多智,长于用人,家居纯俭,好稼穑”,“能驯服诸部,讼狱得其情”。撒改为国相时,曾与都勃极烈太祖分治诸部。这种分而为二的治理办法,实际等於二府制。

  由上所述,可知国相是军事联盟首领的宰辅。这种制度到建国以后还保留,并进而与女真勃极烈制结合,构成皇帝以下中央统治机构的职称,即相国勃极烈,这时,它的性质已发生了重大变化。

  军事方面,据《金史·兵志》载:

  金之初年,诸部之民无它徭役,壮者皆兵,平居则听以佃渔射猎,习为劳事,有警则下令部内,及遣使诣诸孛堇征兵,凡步骑之仗糗皆取备焉。其部长曰孛堇,行兵则称曰猛安·谋克,从其多寡以为号。猛安者,千夫之长也;谋克者,百夫之长也。谋克之副曰蒲里衍,士卒之副从曰阿里喜。

  这种军事编制的猛安谋克,初始于古代出猎制度的生产组织,也就是说从氏族的组织形式演化而来。《三朝北盟会编》卷3说:

  其官名则以七曜、二十八宿为号,曰谙版勃极烈大官人、勃极烈官人。其职曰忒母万户、萌眼千方、毛毛可百人长、蒲里偃牌子头。勃极烈者,纠官也,犹中国言总管云。自五户勃极烈推而上之至万户勃极烈,皆自统兵,缓则射猎,急则出战。

  在氏族社会时期,出猎也就是生产,阿骨打常说:“我国中最乐无如打围。其行军布阵,大概出此。”出猎时,壮年、老弱都参加。年壮者正兵,矮小的为阿里喜。《金史》附录《金国语解》说:“阿里喜,围猎也”,其组织按什伍进位编制:伍长(击柝的)、什长(执旗的)、谋克(百夫长)、猛安(千夫长)。猛安谋克最初是单纯的出猎组织,后来为平时射猎,战时作战的组织,最后为常设的军事组织。它再进一步变革,便成为军、政合一的地方组织了。

  公元1115年,女真立国。阿骨打即帝位后,便以新兴奴隶主贵族集团为主组成一个领导核心。这个核心是以阿骨打家族兄弟为主,包括撒改、欢都两大系及其他宗室大臣所组成的。

  阿骨打以其同母弟吴乞买为储嗣,贰于国政;同母弟杲(斜也)任要职,都统内外诸军事,异母弟阇母为将帅。并对以前的官僚机构进行了一些改革:

  (一)把都勃堇、国相、勃堇改为中央统治的最高权力机构——勃极烈制。这种变革就是把氏族制时的古老贵族议事机构改造为新的统治机构。部落联盟的最高军事首领改称为皇帝,确定皇帝为全国最高的统治者。皇位继承没有采取嫡长子继承制,而是兄终弟及。收国元年(公元1115年)七月,正式把国相制与勃堇结合,确定中央统治机构的官职名称。以其弟吴乞买为谙班勃极烈,以国相撒改为国论勃极烈(九月又改为国论忽鲁勃极烈),辞不失为阿买勃极烈,弟斜也(杲)为国论昃勃极烈。九月,又任命阿离合懑为国论乙室勃极烈。天辅六年(公元1122年)正君臣之礼,以昃勃极烈斜也为忽鲁勃极烈,蒲家奴(昱)为昃勃极烈,宗翰为移赉勃极烈。太祖时,除阿舍勃极烈未设外,其他均以改革就绪。

  (二)改猛安谋克为地方行政组织。猛安谋克原是一种军事组织,太祖嗣位为都勃极烈的第二年,“初命诸路以三百户为谋克,十谋克为猛安”①,“一如郡县置吏之法。”②把领兵的千夫长、百夫长变为受封的地方领地、领户之长,这是对旧民族制的一个重大改革。与此同时,猛安谋克已与地域性组织的村寨结合起来,最后以地缘代替了血缘的氏族组织。

  金太宗以谙班勃极烈即帝位后,以杲(斜也)为谙班勃极烈。杲死后又以熙宗(完颜亶)为谙班勃极烈,宗磐为国论忽鲁勃极烈。新增国论左勃极烈,以宗干为之;国论右勃极烈,以宗翰为之。此外,诸勃极烈有的是沿袭太祖时旧制,有的是新增设,但任者死后往往不再补任。例如阿买勃极烈辞不失死后、蒲家奴死后,他们原来的职位不再选人补任。移赉勃极烈宗翰改任国论右勃极烈后,其原来职务便自然取消,不再另任他人。这种由繁到简的变化,既说明中央统治机构更加制度化;也说明中央的权力更加集中到少数人手中。

  金朝进入原辽地区后,特别是占领汉人居住的燕云十六州后,已无法再用“本国制度”进行统治,因而沿袭了南面官僚制度,并建立起三省之制。《金史·百官志》记载了太祖、太宗时政治制度变化的基本情况,反映了多种制度的矛盾和发展的特点。“汉官之制,自平州人不乐为猛安谋克之官,始置长吏以下。天辅七年(公元1123年),以左企弓行枢密院於广宁,尚踵辽南院之旧,天会四年(公元1126年),建尚书省,遂有三省之制”。金朝沿汉官制是从天辅六年(公元1122年)南侵燕云地区开始的,《金史·太祖纪》说,是年十一月,金向燕京进军时,太祖“诏谕燕京官民,王师所至,降者赦其罪,官皆仍旧”。《金史·兵志》载,天会二年(公元1124年),宗望定平州,停止在汉人居住地区实行猛安谋克,“但置长吏,以下皆从汉官之号”。三年(公元1125年),杲与宗干建议改革女真旧制,采取汉官制度。天会四年(公元1126年),仿唐宋制建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六年(公元1128年),韩企先代刘彦宗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知枢密院事,八年(公元1130年)升为尚书左仆射兼侍中。

  《金史·赞》说,金从太祖入燕,“始用辽南北面官僚制度。这种制度至太宗时,经过改革才全面实行。金朝的北面官制主要是指女真“本国制度”,南面官制是指燕云地区的汉官制度,但政治的最高权力仍集中在女真手中。

  金熙宗即帝位后,为了改变多种制度并存的情况,便废除女真勃极烈制,全面采用汉官制,设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在皇帝之下设三师(太师、太傅、太保)、并领尚书省事。尚书省设尚书令;尚书令只管大事,其位最尊。尚书令下设左右丞相各1人,平章政事2人,皆从一品,为宰相,辅助天子,平章万机。左右丞各1人,正二品,参知政事2人,从二品,相当于副相,为执政官,佐治省事。侍中、中书令皆在丞相之下,为兼职,即以左丞相兼侍中(门下省),右丞相兼中书令(中书省)。三省之制始置于天会四年,当时称丞相为仆射,熙宗始改仆射为丞相。李心传《朝野杂记》载,宋乾道中(公元1165—1173年),议改仆射为丞相。时虞允文说:“金人详定官制,已改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这就是指熙宗时的官制改革。这是对金朝中央机构的一次全面改革。

  天会十五年(公元1137年)十一月,熙宗下诏废齐,在汴京设行台尚书省,以宗弼领行台尚书省事。原齐宰相张孝纯为权行台左丞相,萧保寿奴为右丞相,温敦师中为左丞,张通古为右丞。可见这个机构的主要官员是由原宋人,契丹人,燕人及女真人联合组成的。汴京行台尚书省在地方的统治,基本贯彻以汉人治汉人的施政原则。天眷元年(公元1138年)九月,又改燕京枢密院为行台尚书省。行台尚书省在中央尚书省的统一领导下管理该地区,但仍保持一定地域的特殊性。

  《金史·百官志》说:“至熙宗颁新官制及换官格,除拜内外官,始定勋封食邑入衔,而后其制定。然大率皆循辽、宋之旧”。换官,就是将原来女真和辽、宋旧官职,依照新定的官制统一换授。先依新官制及换受法,除拜内外官员,再按照功勋等第授予不同的封爵,勋级,食邑。天眷元年十月,又正式制定了封国制度。

  熙宗又在中央设置监察机构——御史台。《金史·百官志》说,设御史大夫,从二品“掌纠察朝仪,弹劾官邪,勘鞫官府公事。凡内外刑狱所属理断不当,有陈诉者付台治之”。御史中丞是副职。侍御史,“掌奏事,判台事”,殿中侍御史,“每遇朝对立於龙墀之下,专劾朝者仪矩,凡百僚假告事具奏目进呈”。监察御史,“掌纠察内外非违,刷磨诸司察帐,并监祭祀及出使之事”。辽时南面官制中未设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金把台院、殿院、察院合属御史台,基本承袭唐、宋之制。

  六部设置也沿唐,宋旧制,各部有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等官。

  中央军事机构,仍为都元帅府。

  地方沿辽、宋旧制,设路、府、州、县四级。各路设兵马都总管统领军兵,路治所在的府称总管府。兵马都总管兼任总管府的府尹。各州刺史、节度使统领军兵,兼管政事。路、府、州、军的军事、行政实由各路官统一管理,这是保持女真军政一体的特点。县一级官府不专设军兵,县令只管民政。女真族所在各地仍继置猛安谋克,猛安相当于州,谋克相当于县,与地方州、县自成两个系统。

  海陵王完颜亮继熙宗即皇帝位后,进一步改革女真和金朝的政治机构。他所采取的各项改革措施是熙宗时期的继续和发展。其措施如下:

  第一,天德二年(公元1150年)十二月,海陵王下令废除行台尚书省的设置,把一切政令统归于朝廷。

  第二,正隆元年(公元1156年),废除中书门下二省,只保留尚书省。尚书省设尚书令,为全国最高行政长官。并废除平章政事一职,左右丞相,参知政事仍旧设置。尚书省之下官司设有院、台、府、司、寺、监、局、署、所。这样,尚书省便成为皇帝控制下的唯一最高权力机构。这个改革比较严密,所以终金之世,没有再变动。《金史·百官志》说,海陵王这一改革,使得百官“职有定位,员有常数,纪纲明,庶务举,是以终金之世,守而不敢变焉”。可见金代官制是以正隆年间官制为基础的。

  第三,天德三年(公元1151年),废除都元帅府,改革枢密院,由朝廷直接任命枢密使和枢密副使主管军事,但枢密院仍受尚书省节制。据《金史·兵志》说,在改元帅府为枢密院时“罢万户之官”。

  第四,继熙宗天眷三年(公元1140年)“罢辽东汉人,渤海猛安谋克承袭之制”后,进一步把辽东猛安谋克划归州县管辖。

  世宗即位后,基本上承袭熙宗,海陵时的改制,只是略加修订。大定二年(公元1162年),世宗命吏部侍郎石琚“详定新制度”,“琚自员外郎至尚书,未赏去吏部,且十年。典选久,凡宋、齐换授官格,南北通铨法,能偻指而次第之,当时号为详明”①。世宗时新定的官制,以尚书令,左右丞相和平章政事为宰相,左右丞,参知政事为执政官。平章政事乃熙宗时设,海陵时废置,世宗时再增设二人。宰相的增员是为了便于更多官吏参预政事。

  章宗时,官僚机构更进一步完备。《金史·百官志一》载:

  泰和四年(公元1204年),定考课法,准唐令,作四善,十七最之制......凡县令以下,三最以上有四善或三善者为上,升一等;三最以上有二善者为中,减两资历;三最以上有一善为下,减一资历。节度判官,防御判官,军判以下,一最而有四善或三善为上,减一资历;一最而有二善为中,升为榜首;一最而有一善为下,陞本等首。

  章宗所规定的考课内容和分等办法,与唐代基本相同。泰和六年(公元1206年)置递铺,其制规定,该军马路十里一铺,铺设四人,其中铺头1人,铺兵3人,以所辖军、射、粮,军内差充,腰铃日行三百里。凡元帅府,六部文移,以敕递、省递牌子,入铺转送。同年置陕西路宣抚司,节制陕西右监军、右都监兵马从事。八年改称陕西安抚司,并增置山东东西、大名、河北东西、河东南北、辽东、咸平、隆安、上京、肇州、北京等十处安抚司。每司设安抚使1人,从一品,副使1人,正三品。永安四年(公元1199年)设审官院,置知院1人,从三品。掌奏驳、除授失当事。此外,内侍寄禄军、军器监、甲坊署,提举圉牧所,提刑司(后改按察司)等机构,均章宗时设置。官僚机构的增多,势必造成官吏员额的增多。据泰和七年(公元1207年)的统计,在职官员四万七千余人,比世宗时增多三倍。

  总之,金代的官制是缺乏系统性的,往往随事置官。故有旁见侧出之弊。例如宗正寺升为大睦亲府,而於各处置司,既属中央性质,也属地方性质;司农司置大司农,又置卿及少卿,而各地方又有置行司农司的;又如掌近卫的官,有的属於卫尉司,有的属於刑部的各官提举;再如惠民司掌汤药而隶属礼部;武库署属於殿前都点检司,而军器库又隶属军器监。这些都可以看出其制度之混乱。

  地方官制就更加复杂。例如转运使本掌钱谷,提刑使本掌刑狱,而又把提刑使改为按察使,有时兼转运使,有时兼安抚使,有时兼劝农使。这样,就看不出钱谷、刑狱、民政、监察之权有什么明确的界限。又如地方的军政长官,则以诸京留守司留守带本府府尹兼本路兵马都总管为第一级,诸府府尹兼都总管为第二级,诸府府尹不兼总管为第三级。而节度州、观察州、防御州、刺史州则仍旧设置节度使,观察史,防御使,刺史。这是唐、宋两重制度的混合。再如府州的僚属,诸京有警巡院使,诸府及节度州有录事司录事、防御,刺史州有司候司司候。这些设置是前代所无的。而唐宋府、州的幕职官也依然存在。

  至于金代地方官职性质的区别,我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名称:京府尹牧、留守、知州、县令、详稳、群牧(这两个是用女真语官名)为长官,同知、签院、副使、少尹、通判、丞为佐贰官,判官、推官、掌书记、主簿、县尉为幕职官。兵马司为军职官。警巡、市令、录事、司候、诸参军、知律、勘事、勘判为釐务官。主管仓库院务者为监当官。知事孔目以下行文书者为吏。

  金代的铨选有一些特定的名称,必须特加说明;凡外任循资官谓之常调,选为朝官的谓之随朝,以廉察而升者谓之廉升。授东北沿边州郡而升者谓之边升。

  金代初期官属的建立,大约是与女真部的产生同时出现

  的。《金史·百官志一》说:“金自景祖始建官属,统诸部以

  专征伐,嶷然自为一国”。这种官属同后来官制有极大的区

  别。这些官属的名称,据《金史·百官志》所载:“其长官,

  皆称曰勃极烈,故太祖以都勃极烈嗣位,太宗以谙版勃极烈居守”。谙版,就是尊大的意思,清代沿用,译为“昂邦”。其次则有国论忽鲁勃极烈、左右国论勃极烈。国论意为尊贵,忽鲁意为总帅。一般的勃极烈则以国论、乙室、忽鲁、移赉、阿买、阿舍、吴迭等名号为等第。

  勃极烈是女真语(亦译作勃堇),即后来满族的贝勒,同为部长之意。《三朝北盟会编》卷18引《神麓记》说:“随阔(绥可)......由是邻近,每有不平,皆诣所请,遂号孛堇,臣伏契丹。”《金史·礼志》说:“皇五代祖(昭祖)孛堇。”可见勃堇(勃极烈)职称在景祖前就已出现了,但无官府设置。景祖时,始建官府,这主要与接受辽所授“生女直部族节度使”官有关。所以《金史·世纪》说:“既为节度使,有官属,纪纲渐立矣”。

  勃极烈(部长)和都勃极烈(诸部长)是由选举产生的。洪皓《松漠纪闻》说:始祖函普,“女直以其练事,后遂以首领让之”。《金史·石显传》载:“昭祖以条教约束诸部......众推景祖为诸部长”。女真社会组织的最大共同体为部,部的成员为“部人”,部内的首领为勃极烈或部长。景祖就是部人推选出来的诸部联盟的部长。后来,女真部落联盟首领已逐渐发展为由完颜部中一个家族内所承袭,而且是采取兄终弟及制。《北风扬沙录》:“(女真)臣属契丹二百余年,世袭节度使封号,兄弟相传,周而复始”。兄终弟及,实际上总是以父死子继作为补充形式的,绝对的兄终弟及是不存在的。依照女真制度,军事部落联盟首领,由同父兄弟依次传完后,再重新传给长兄之子,然后再依其兄弟相传下去。女真当时实行一夫多妻制,故有正室,次室之分。继嗣者只限于正室之子,而次室之子则无继嗣资格,他们只能做某部的勃极烈。随着军事部落联盟首领地位的提高,各部首领职位的逐渐官僚化及其权力的加强,在一些部之间及部内争长的现象也就不断发生了。

  《金史·百官志》说:“又有国论勃极烈,或左右置,所谓国相也。”《三朝北盟会编》作“固论国相”,或“固论国相勃极烈”。“固论”,女真语有“国”的意思,固论应是女真语音译,“国相”为义译。国相地位很高,是军事部落联盟首领的辅佐,次于都勃极烈。肃宗(颇刺淑)在其父(景祖)兄(世祖)时号为国相。《金史·世纪》记载:“国相之称不知始于何时。初,雅达为国相。雅达者,桓■,散达之父也。景祖以币马求之于雅达,而命肃宗为之”。国相的重要职责是“匡辅”,其制大约始于昭祖时期。当时还没有发展成由某个固定家族来世袭,景祖为把这个“尊位掌握在自己家族兄弟手中,始以币马从雅达手中求得。穆宗袭位后,念劾者是长兄不得立,乃命其子撒改为国相,从此国相一职便掌在撒改一族手中。据《金史·撒改传》载,撒改取得国相地位有两个重要条件,一是“以宗室近属,且长房,继肃宗为国相”;二是撤改为人,“敦厚多智,长于用人,家居纯俭,好稼穑”,“能驯服诸部,讼狱得其情”。撒改为国相时,曾与都勃极烈太祖分治诸部。这种分而为二的治理办法,实际等於二府制。

  由上所述,可知国相是军事联盟首领的宰辅。这种制度到建国以后还保留,并进而与女真勃极烈制结合,构成皇帝以下中央统治机构的职称,即相国勃极烈,这时,它的性质已发生了重大变化。

  军事方面,据《金史·兵志》载:

  金之初年,诸部之民无它徭役,壮者皆兵,平居则听以佃渔射猎,习为劳事,有警则下令部内,及遣使诣诸孛堇征兵,凡步骑之仗糗皆取备焉。其部长曰孛堇,行兵则称曰猛安·谋克,从其多寡以为号。猛安者,千夫之长也;谋克者,百夫之长也。谋克之副曰蒲里衍,士卒之副从曰阿里喜。

  这种军事编制的猛安谋克,初始于古代出猎制度的生产组织,也就是说从氏族的组织形式演化而来。《三朝北盟会编》卷3说:

  其官名则以七曜、二十八宿为号,曰谙版勃极烈大官人、勃极烈官人。其职曰忒母万户、萌眼千方、毛毛可百人长、蒲里偃牌子头。勃极烈者,纠官也,犹中国言总管云。自五户勃极烈推而上之至万户勃极烈,皆自统兵,缓则射猎,急则出战。

  在氏族社会时期,出猎也就是生产,阿骨打常说:“我国中最乐无如打围。其行军布阵,大概出此。”出猎时,壮年、老弱都参加。年壮者正兵,矮小的为阿里喜。《金史》附录《金国语解》说:“阿里喜,围猎也”,其组织按什伍进位编制:伍长(击柝的)、什长(执旗的)、谋克(百夫长)、猛安(千夫长)。猛安谋克最初是单纯的出猎组织,后来为平时射猎,战时作战的组织,最后为常设的军事组织。它再进一步变革,便成为军、政合一的地方组织了。

  公元1115年,女真立国。阿骨打即帝位后,便以新兴奴隶主贵族集团为主组成一个领导核心。这个核心是以阿骨打家族兄弟为主,包括撒改、欢都两大系及其他宗室大臣所组成的。

  阿骨打以其同母弟吴乞买为储嗣,贰于国政;同母弟杲(斜也)任要职,都统内外诸军事,异母弟阇母为将帅。并对以前的官僚机构进行了一些改革:

  (一)把都勃堇、国相、勃堇改为中央统治的最高权力机构——勃极烈制。这种变革就是把氏族制时的古老贵族议事机构改造为新的统治机构。部落联盟的最高军事首领改称为皇帝,确定皇帝为全国最高的统治者。皇位继承没有采取嫡长子继承制,而是兄终弟及。收国元年(公元1115年)七月,正式把国相制与勃堇结合,确定中央统治机构的官职名称。以其弟吴乞买为谙班勃极烈,以国相撒改为国论勃极烈(九月又改为国论忽鲁勃极烈),辞不失为阿买勃极烈,弟斜也(杲)为国论昃勃极烈。九月,又任命阿离合懑为国论乙室勃极烈。天辅六年(公元1122年)正君臣之礼,以昃勃极烈斜也为忽鲁勃极烈,蒲家奴(昱)为昃勃极烈,宗翰为移赉勃极烈。太祖时,除阿舍勃极烈未设外,其他均以改革就绪。

  (二)改猛安谋克为地方行政组织。猛安谋克原是一种军事组织,太祖嗣位为都勃极烈的第二年,“初命诸路以三百户为谋克,十谋克为猛安”①,“一如郡县置吏之法。”②把领兵的千夫长、百夫长变为受封的地方领地、领户之长,这是对旧民族制的一个重大改革。与此同时,猛安谋克已与地域性组织的村寨结合起来,最后以地缘代替了血缘的氏族组织。

  金太宗以谙班勃极烈即帝位后,以杲(斜也)为谙班勃极烈。杲死后又以熙宗(完颜亶)为谙班勃极烈,宗磐为国论忽鲁勃极烈。新增国论左勃极烈,以宗干为之;国论右勃极烈,以宗翰为之。此外,诸勃极烈有的是沿袭太祖时旧制,有的是新增设,但任者死后往往不再补任。例如阿买勃极烈辞不失死后、蒲家奴死后,他们原来的职位不再选人补任。移赉勃极烈宗翰改任国论右勃极烈后,其原来职务便自然取消,不再另任他人。这种由繁到简的变化,既说明中央统治机构更加制度化;也说明中央的权力更加集中到少数人手中。

  金朝进入原辽地区后,特别是占领汉人居住的燕云十六州后,已无法再用“本国制度”进行统治,因而沿袭了南面官僚制度,并建立起三省之制。《金史·百官志》记载了太祖、太宗时政治制度变化的基本情况,反映了多种制度的矛盾和发展的特点。“汉官之制,自平州人不乐为猛安谋克之官,始置长吏以下。天辅七年(公元1123年),以左企弓行枢密院於广宁,尚踵辽南院之旧,天会四年(公元1126年),建尚书省,遂有三省之制”。金朝沿汉官制是从天辅六年(公元1122年)南侵燕云地区开始的,《金史·太祖纪》说,是年十一月,金向燕京进军时,太祖“诏谕燕京官民,王师所至,降者赦其罪,官皆仍旧”。《金史·兵志》载,天会二年(公元1124年),宗望定平州,停止在汉人居住地区实行猛安谋克,“但置长吏,以下皆从汉官之号”。三年(公元1125年),杲与宗干建议改革女真旧制,采取汉官制度。天会四年(公元1126年),仿唐宋制建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六年(公元1128年),韩企先代刘彦宗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知枢密院事,八年(公元1130年)升为尚书左仆射兼侍中。

  《金史·赞》说,金从太祖入燕,“始用辽南北面官僚制度。这种制度至太宗时,经过改革才全面实行。金朝的北面官制主要是指女真“本国制度”,南面官制是指燕云地区的汉官制度,但政治的最高权力仍集中在女真手中。

  金熙宗即帝位后,为了改变多种制度并存的情况,便废除女真勃极烈制,全面采用汉官制,设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在皇帝之下设三师(太师、太傅、太保)、并领尚书省事。尚书省设尚书令;尚书令只管大事,其位最尊。尚书令下设左右丞相各1人,平章政事2人,皆从一品,为宰相,辅助天子,平章万机。左右丞各1人,正二品,参知政事2人,从二品,相当于副相,为执政官,佐治省事。侍中、中书令皆在丞相之下,为兼职,即以左丞相兼侍中(门下省),右丞相兼中书令(中书省)。三省之制始置于天会四年,当时称丞相为仆射,熙宗始改仆射为丞相。李心传《朝野杂记》载,宋乾道中(公元1165—1173年),议改仆射为丞相。时虞允文说:“金人详定官制,已改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这就是指熙宗时的官制改革。这是对金朝中央机构的一次全面改革。

  天会十五年(公元1137年)十一月,熙宗下诏废齐,在汴京设行台尚书省,以宗弼领行台尚书省事。原齐宰相张孝纯为权行台左丞相,萧保寿奴为右丞相,温敦师中为左丞,张通古为右丞。可见这个机构的主要官员是由原宋人,契丹人,燕人及女真人联合组成的。汴京行台尚书省在地方的统治,基本贯彻以汉人治汉人的施政原则。天眷元年(公元1138年)九月,又改燕京枢密院为行台尚书省。行台尚书省在中央尚书省的统一领导下管理该地区,但仍保持一定地域的特殊性。

  《金史·百官志》说:“至熙宗颁新官制及换官格,除拜内外官,始定勋封食邑入衔,而后其制定。然大率皆循辽、宋之旧”。换官,就是将原来女真和辽、宋旧官职,依照新定的官制统一换授。先依新官制及换受法,除拜内外官员,再按照功勋等第授予不同的封爵,勋级,食邑。天眷元年十月,又正式制定了封国制度。

  熙宗又在中央设置监察机构——御史台。《金史·百官志》说,设御史大夫,从二品“掌纠察朝仪,弹劾官邪,勘鞫官府公事。凡内外刑狱所属理断不当,有陈诉者付台治之”。御史中丞是副职。侍御史,“掌奏事,判台事”,殿中侍御史,“每遇朝对立於龙墀之下,专劾朝者仪矩,凡百僚假告事具奏目进呈”。监察御史,“掌纠察内外非违,刷磨诸司察帐,并监祭祀及出使之事”。辽时南面官制中未设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金把台院、殿院、察院合属御史台,基本承袭唐、宋之制。

  六部设置也沿唐,宋旧制,各部有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等官。

  中央军事机构,仍为都元帅府。

  地方沿辽、宋旧制,设路、府、州、县四级。各路设兵马都总管统领军兵,路治所在的府称总管府。兵马都总管兼任总管府的府尹。各州刺史、节度使统领军兵,兼管政事。路、府、州、军的军事、行政实由各路官统一管理,这是保持女真军政一体的特点。县一级官府不专设军兵,县令只管民政。女真族所在各地仍继置猛安谋克,猛安相当于州,谋克相当于县,与地方州、县自成两个系统。

  海陵王完颜亮继熙宗即皇帝位后,进一步改革女真和金朝的政治机构。他所采取的各项改革措施是熙宗时期的继续和发展。其措施如下:

  第一,天德二年(公元1150年)十二月,海陵王下令废除行台尚书省的设置,把一切政令统归于朝廷。

  第二,正隆元年(公元1156年),废除中书门下二省,只保留尚书省。尚书省设尚书令,为全国最高行政长官。并废除平章政事一职,左右丞相,参知政事仍旧设置。尚书省之下官司设有院、台、府、司、寺、监、局、署、所。这样,尚书省便成为皇帝控制下的唯一最高权力机构。这个改革比较严密,所以终金之世,没有再变动。《金史·百官志》说,海陵王这一改革,使得百官“职有定位,员有常数,纪纲明,庶务举,是以终金之世,守而不敢变焉”。可见金代官制是以正隆年间官制为基础的。

  第三,天德三年(公元1151年),废除都元帅府,改革枢密院,由朝廷直接任命枢密使和枢密副使主管军事,但枢密院仍受尚书省节制。据《金史·兵志》说,在改元帅府为枢密院时“罢万户之官”。

  第四,继熙宗天眷三年(公元1140年)“罢辽东汉人,渤海猛安谋克承袭之制”后,进一步把辽东猛安谋克划归州县管辖。

  世宗即位后,基本上承袭熙宗,海陵时的改制,只是略加修订。大定二年(公元1162年),世宗命吏部侍郎石琚“详定新制度”,“琚自员外郎至尚书,未赏去吏部,且十年。典选久,凡宋、齐换授官格,南北通铨法,能偻指而次第之,当时号为详明”①。世宗时新定的官制,以尚书令,左右丞相和平章政事为宰相,左右丞,参知政事为执政官。平章政事乃熙宗时设,海陵时废置,世宗时再增设二人。宰相的增员是为了便于更多官吏参预政事。

  章宗时,官僚机构更进一步完备。《金史·百官志一》载:

  泰和四年(公元1204年),定考课法,准唐令,作四善,十七最之制......凡县令以下,三最以上有四善或三善者为上,升一等;三最以上有二善者为中,减两资历;三最以上有一善为下,减一资历。节度判官,防御判官,军判以下,一最而有四善或三善为上,减一资历;一最而有二善为中,升为榜首;一最而有一善为下,陞本等首。

  章宗所规定的考课内容和分等办法,与唐代基本相同。泰和六年(公元1206年)置递铺,其制规定,该军马路十里一铺,铺设四人,其中铺头1人,铺兵3人,以所辖军、射、粮,军内差充,腰铃日行三百里。凡元帅府,六部文移,以敕递、省递牌子,入铺转送。同年置陕西路宣抚司,节制陕西右监军、右都监兵马从事。八年改称陕西安抚司,并增置山东东西、大名、河北东西、河东南北、辽东、咸平、隆安、上京、肇州、北京等十处安抚司。每司设安抚使1人,从一品,副使1人,正三品。永安四年(公元1199年)设审官院,置知院1人,从三品。掌奏驳、除授失当事。此外,内侍寄禄军、军器监、甲坊署,提举圉牧所,提刑司(后改按察司)等机构,均章宗时设置。官僚机构的增多,势必造成官吏员额的增多。据泰和七年(公元1207年)的统计,在职官员四万七千余人,比世宗时增多三倍。

  总之,金代的官制是缺乏系统性的,往往随事置官。故有旁见侧出之弊。例如宗正寺升为大睦亲府,而於各处置司,既属中央性质,也属地方性质;司农司置大司农,又置卿及少卿,而各地方又有置行司农司的;又如掌近卫的官,有的属於卫尉司,有的属於刑部的各官提举;再如惠民司掌汤药而隶属礼部;武库署属於殿前都点检司,而军器库又隶属军器监。这些都可以看出其制度之混乱。

  地方官制就更加复杂。例如转运使本掌钱谷,提刑使本掌刑狱,而又把提刑使改为按察使,有时兼转运使,有时兼安抚使,有时兼劝农使。这样,就看不出钱谷、刑狱、民政、监察之权有什么明确的界限。又如地方的军政长官,则以诸京留守司留守带本府府尹兼本路兵马都总管为第一级,诸府府尹兼都总管为第二级,诸府府尹不兼总管为第三级。而节度州、观察州、防御州、刺史州则仍旧设置节度使,观察史,防御使,刺史。这是唐、宋两重制度的混合。再如府州的僚属,诸京有警巡院使,诸府及节度州有录事司录事、防御,刺史州有司候司司候。这些设置是前代所无的。而唐宋府、州的幕职官也依然存在。

  至于金代地方官职性质的区别,我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名称:京府尹牧、留守、知州、县令、详稳、群牧(这两个是用女真语官名)为长官,同知、签院、副使、少尹、通判、丞为佐贰官,判官、推官、掌书记、主簿、县尉为幕职官。兵马司为军职官。警巡、市令、录事、司候、诸参军、知律、勘事、勘判为釐务官。主管仓库院务者为监当官。知事孔目以下行文书者为吏。

  金代的铨选有一些特定的名称,必须特加说明;凡外任循资官谓之常调,选为朝官的谓之随朝,以廉察而升者谓之廉升。授东北沿边州郡而升者谓之边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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