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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放弃上诉 接受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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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10: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15日,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以受贿1.95亿元,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7日是陈同海上诉的最后大限,记者获悉,陈同海已放弃上诉。
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资料图)
  7月27日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上诉的最后大限,记者从其身边人士独家获悉,根据陈同海本人的意愿,陈同海已放弃上诉。
  十二天前,7月15日,陈同海以受贿1.95亿元,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陈同海有十天的上诉期,截至7月26日为止,由于该天为周末法定假日,故上诉最后日期顺延到7月27日。
  陈同海案于6月12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据参与庭审人士告诉记者,其律师为其被指控的1.95亿受贿额中的两笔,分别为1.6亿和1000万做的是无罪辩护,即不构成受贿罪,但此观点并未被法庭采纳。
  7月15日的宣判仅进行了20分钟。据悉,陈同海对该判决结果表现平静并且接受,在十天的上诉期内,陈同海拒绝了家人试图上诉的劝说。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陈同海的死缓判决将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满两年之日若无特殊情况且表现良好,将改判20年有期徒刑。
  以此常规情况论,现年60岁的陈同海,刑满出狱时已过80岁。
  陈同海简历
  1948年9月 出生
  山东省惠民人
  1986年12月至1989年7月
  任浙江省宁波市 常务副市长
  1992年2月至1994年1月
  任浙江省宁波市市长
  1994年1月至1998年4月
  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1998年4月至2003年3月
  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
  当选为中国石化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
  被双规,辞职
   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999年到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人民币70万元、欧元30万元、美元156万余元、港币1.78亿余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9573亿余元。 (作者:陈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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