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94|回复: 0

法学专家乔新生教授接受专访

[复制链接]

7737

主题

8948

回帖

1万

积分

积分
16685
发表于 2009-7-27 10: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一个充满激情的演说家。两场讲座下来,乔新生声音已略带嘶哑。 作为《物权法》的专家顾问团成员,乔教授曾对物权法草案提出其必须解决的“四大悬疑”。9月16日下午,就市民最关心的物权法相关问题,三峡晚报记者对乔教授进行了专访。 记者(以下简称“记”):您认为《物权法》带给普通民众最大的好处是什么? 乔新生(以下简称“乔”):《物权法》的最大意义,就是四个字:定分止争。这部多达247条的法律,是我国关于财产归属问题的基本法律,首次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属进行了明晰的界定,公民基本财产权利从此有了一个保护神。 记:在我们接到的读者相关投诉中,很大部分都与房子有关,而且矛盾的焦点往往又集中在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您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应该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乔:对于整个小区的居民而言,所有的居民就是一大家人,物业公司是这个大家庭请来管理整个小区这样一个大家园的“管家”。管家管理得好,得到居民的认可,管家就可以长期地呆下去,而一旦管家管理得不好,小区居民可以“另请高明”。从法律的角度讲,物业公司和业主是合同关系,在《物权法》确定的基本框架之下,还需要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来具体规范,提供一份有针对性的合理的“菜单”。 记:从业主的角度讲,应当如何维权呢? 乔:一个巴掌拍不响,部分物业纠纷确实源于物业公司的素质与服务,但某些业主错误的消费、维权观念也是导致物业纠纷频发的一大诱因。主要体现在,一些业主由于此前长期居住公房,还未形成缴纳物业管理费这种消费观念的转变,这是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变产生的一种“不适应”。还有,业主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物业管理服务也是一种无形的商品,服务的内容与级别直接与服务的价格挂钩。 记:那么,业主委员会在其中应该起到什么作用呢? 乔:业主委员会应该作为所有居民的代表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涉,维护所有居民的利益。前提是,这个业主委员会应是全体业主民主选举的产物,而不是物业管理公司通过“活动”拼凑出来的所谓业主委员会。

图为:乔新生教授的演讲激情四射。 本报记者陈凌墨 聂烽 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华人百家姓论坛

GMT+8, 2026-7-11 14:15 , Processed in 0.029642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