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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太守:收买性规则背后的权力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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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10: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近期的《民主与法制》杂志披露,河南沁阳市的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来客商,使出了“超国民待遇”的特殊手段,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赋予外来客商种种特权,譬如交通违章不予处罚、在娱乐消费场所不接受公安机关检查等等。更为严重的是,这类透支政府信誉、私相授受行政权力的现象,在不少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编者注:相关报道详见本刊2007年第4期)。
  从表面上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而赋予外来客商特权,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但是通过比较中外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背景,我们不难发现更为深层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社会的各个成员都将自己看作是市场经济关系中的平等一员,他们通过自由协商,实现权利义务的交换。不同阶层则通过各自的政治团体在立法机关讨价还价,并形成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因此,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法律是社会的共同契约,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每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不太可能出现政府部门擅自修改规则、赋予某些人特权的现象。
  但在我国,市场经济最初是在政府部门主导下启动的一种经济机制,政府部门不但推行市场经济,而且制定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则。这就难怪,一些地方政府或官员为了发展本地经济、突出本地政绩,敢于贸然修改规则,以满足部分投资者的需要。另一方面,对于外来投资者来说,如果能在与政府进行合同谈判的过程中,制定出对自己有利的规则或者修改对自己“不利”的规则,自然是一件“好事”。在某种程度上,这可以看作是投资者用金钱收买了地方政府制定规则的权力。既然是两厢情愿的事情,就不难断定,即使一些地方在中央监督和社会压力下废除了各种特权性的招商引资文件,仍然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投资者私下提供各种不合理的便利和特权。
  要防止出现这种“收买性规则”,最好的办法就是让人民来决定政府官员的政治命运。因此,在改变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同时,必须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应当让当地民众自主地选择政府官员,并且时刻监督政府官员的行为。如果只改变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将市场主体的权利交还给市场主体,而没有将选举政府官员的权力交还给选民,那么,投资者会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迫使政府官员修改规则,或者利用自己的经济影响,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规则。归根结底,如果没有有效约束政府权力、监控官员行为的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就可能遇到障碍。发生在沁阳的“超国民待遇”风波,就证明了这一点。
  以往我们曾经批评“市场经济帝国主义”,其实市场经济的逻辑并不复杂,只要建立起市场主体主导的市场经济,在民主、法治的轨道上行使规则制定权,市场经济就能有序发展。相反,如果行政权力失范滥用,市场经济就有演变成权贵资本主义的危险。因此,今后我国立法的重点应当放在约束行政权力方面,防止政府及其官员随意修改规则,甚至藉此进行权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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