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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生育的子女姓氏如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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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大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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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15:5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我朋友王某因与其妻龚某感情不和,于2004年8月离婚。离婚时,龚某不知自己有身孕。去年4月份,龚某产下一男婴(此时王某已再婚),并取名龚某某。今年元月,龚某找到王某要求支付小孩的抚育费。王某提出孩子出生后未及时告诉他,并且在为孩子取姓名时未征得他同意,若要支付抚养费,必须把孩子改姓王。请问:王某的要求合法吗? 大连市 刘女士 答:你朋友王某的要求不合法。首先,王某以孩子出生后未及时告诉他为由拒给抚养费缺乏法律根据。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由于本案双方属自愿离婚,且当时双方均不知女方已怀孕这一事实,所以离婚还是有效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王某虽然与龚某离婚,龚某只要有证据证明所生孩子确系在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怀孕,王某就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次是孩子姓什么的问题。《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孩子究竟是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应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子女,子女姓氏由父母协商确定。如果子女的姓氏已确定,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一般无权单方更改姓氏。也就是说,若是更改姓氏须双方再次协商,除非孩子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自己决定更改。像本案的情形,龚某是离婚后生育的,孩子随龚某生活,主要靠龚某抚养、监护,龚某有权决定孩子的姓氏。王某以孩子姓龚而拒不支付抚养费没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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