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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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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15:4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





出卖人x x 机械制造厂代表人x x x简称甲方,承买人x x 铁厂负责人x x x简称乙方,兹为买卖(施盘)机械先行试验,经双方同意订立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约定先行试验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于契约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而甲方允诺。
  第二条 试验期间以x 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的翌日起算。
  第三条 前项试验不合时,乙方应即将机械退回以作买卖不成立。
  前项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在试验间,乙方对买卖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而因此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但其损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对运输中损坏的不在此限。
  第五条 试验期间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并将机械退还与甲方时,视为试验合格买卖应即成立乙方认诺。
  第六条 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x x x元整,于契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x x 元整,甲方如数收讫。如买卖成立时本保证金应充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数返还。
  第七条 试验后如乙方认为合格,或试验尚未完毕须要继续试验时,得向甲方请求更换或延长期间但甲方不同意时可拒绝。
  第八条 试验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验期终止日起算x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等情况。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x x x   身份证号:   地址: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x x x x 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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