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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民工讨薪看我国立法对农民保护中的缺失与不足((君子论坛))
笔者近日又看到两起公司老板雇佣保安打死数名讨薪农民工群的恶性事件报道,其报道事实情节也是让人目不忍睹,这不能不说是我们所处这个社会弱势群体的又一大悲哀!据不完全资料统计显示,全国一年中就被媒体爆光的此类案件竟达数十起之多,这不能不说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与监管也因缺失和不足而显得捉襟见肘和苍白无力!这也不能不说是我们所处这个社会的又一个社会群体矛盾在不断激化并发展壮大和公开化,同时这种现象的发生也是有违中央三令五申倡导“共建文明和谐社会”的又一群社会公敌的横行霸道和肆意妄为!是对我国社会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公开化进行严重破坏和公然对抗践踏! 故而笔者认为:应确实依法加强对我国农民工的保护立法监管和相关违法监管强制惩处力度,以迫在眉睫势在必行,全国人大立法委员会应尽快确立>制定这一相关法律法规的成刑定位,确实依法加强对我国农民工的保护立法和相关违法监管强制惩处力度!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对我国社会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所进行的公然对抗和挑战性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建议拟稿其相关严厉惩处大致司法条文如下: 一:建立健全全国劳薪限时发放的保护立法和相关违法监管制度,确立当月工资最迟发放期限为次月上旬8日发放的立法监管制度,逾期发放即是违法!必依法严惩不怠,以维社会正常有序和长治久安! 二:加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严惩奴役略待劳工的暂行管理规定>>两个立法监管的立法与研究,暂定有如下行为和情形的为构成对劳工合法利益的侵权和损害,各行政司法纪检监察部门应加重对此类案件的查处与惩处力度: (1):用人单位或用工个人非法招聘童工和招聘劳工的, (2):用人单位或用工个人不为劳工提供最基本生产与生活资料设施的, (3):用人单位或用工个人不为劳工免费提供安全保护设施和安全保护作业工具的, (4):用人单位或用工个人不为劳工免费提供安全义务教育的, (5):用人单位或用工个人不为劳工免费提供其相关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 (6):用人单位或用工个人非法限制劳工人身自由的, (7):用人单位或用工个人故意拖延劳工工作时间不计劳动报酬的, (8):用人单位或用工个人故意挤占挪用贪污拖延劳工劳薪限期发放的, (9):有上述以外其他奴役略待劳工行为,且司法机关能认定的, (10):对劳工合理合法要求不予相关职责处理,且有不作为行为或有渎职行为的行政处执法人员,并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经举报查实,一律视同对劳工的侵权和损害,并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其相关违法犯罪份子必须进行加重处罚为:依法没收当事人非法所得,开除一切行政公职并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主从犯在服刑期间剥夺被探视权和被馈赠权并不得享有减刑权利!刑满释放后任何单位不得录用且不得准其经商办企业! 三:确实依法加强对全国用人单位劳薪发放的立法监管力度和相关违法强制惩处力度: (1):用人单位与劳工依法签定用工及劳薪限期发放的劳务用工合同!并提交当地劳动仲裁机关审核同意后进行备案! (2):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劳薪限期发放的,由劳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免费申请当地劳动仲裁机关的《劳薪限期发放整改支付令》,当地劳动仲裁机关必须免费在5日内向用人单位下达《劳薪限期发放整改支付令》并处用人单位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接劳工举报后逾期5日内不进行相关事件处理的先相关涉案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不作为行为或以渎职罪进行相关处罚论处. (3):用人单位接《劳薪限期发放整改支付令》后仍拒不履行劳薪限期发放的,当地人民政府接劳工举报后,应在2日内指令当地公安部门和人民法院在限期5日内对用人单位负责人作出民事拘留15天以上30日以下的行政处罚且拘留期间剥夺被探视权和被馈赠权!并冻结用人单位帐户,依法强制划转应发劳薪给用人单位劳工,并处用人单位应发劳薪同等数额现金作为罚金上缴国库! (4):对于用人单位非法武装组织打击讨薪劳工的,使一人死亡的,直接涉案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死刑和重判从犯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判处死刑者不得缓期执行和重判所有有期徒刑从犯在服刑期间只能减刑2次并剥夺被探视权和被馈赠权! (5):对于用人单位非法武装组织打击讨薪劳工致使数人死亡的,并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直接涉案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死刑和重判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判处死刑者不得缓期执行!并判所有从犯在服刑期间剥夺被探视权和被馈赠权且在服刑期间只能减刑1次!同时判定其用人单位所有财产划为国有或划为国有管理! (6):对于在处理群体劳资纠纷案中接受用人单位贿赂的行政公务执法人员,以及任何单位或个人且构成有如下行为的:(1)贪赃枉法或阻碍执法的,(2)接受贿赂的或有不作为行为的,(3)造成重大社会不安定影响的,由更高级纪律监察部门和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以没收当事人非法所得,开除一切行政公职并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主从犯在服刑期间剥夺被探视权和被馈赠权并不得享有减刑权利!刑满释放后任何单位不得录用且不得准其经商办企业! 感悟:农民工是我国最巨大的一个弱势群体,同时也是为我国社会创造了巨大财富的一个巨大社会特殊群体,确实应依法加强对我国农民的合法利益的立法保护力度和相关违法强制惩处力度,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更是一件利在全党全国人民的重大要事,已到了必须当作一件大事来抓不可等闲视之此类事件的发展和壮大的时候了!因为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之所在就是我党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之所在!
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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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君子2007年7月10日再次修改于张家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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