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郑重声明;本文章涉及作者版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载
建林先生,增泉先生;寄来一文,供你们参考,不妥之处,还望指正为盼.顺敬祝新春快乐.
东晋元帝封钦公为新吴侯,到底是属于五等爵的侯还是属于列侯的县侯,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起初我也拿不定主意,只是笼统地认为“新吴侯至少应为列侯之县侯(第三品),很可能为五等爵之侯爵(第二品)。”经过认真仔细的分析研究之后,我以为从历史的角度推断,应当是属于列侯的县侯。
封爵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一个重要的典章制度,因以保证权臣、皇亲世袭名誉和利益为目的,只有皇帝才能独断专行。《周礼·天官》太宰之职云:“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一曰爵,以驭其贵”。可见君王授爵在儒家看来,乃是驾驭群臣的重要手段。通常爵分王、五等爵和列侯三等,“新吴侯”一般按理说应当属五等爵即中等爵位,但是从历史的角度来分析,钦公的新吴侯则可能应当是属于列侯即下等爵位的县侯。
五等爵最早见于《孟子·万章下》;“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孟子生于战国中期,当时爵位制度已处于解体中,有关典籍由于“诸侯恶其害己”,已经毁于战乱,孟子所言只能是根据“尝闻其略也”,并无确凿可靠之依据。
《礼记》的作者按照孟子的论点,以及当时盛行的五行学说,除去天子和君以外,将爵位分成“王者”和“诸侯”两类。于是有《王制》云;“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这当然也只是推理而已。此后,经过司马迁在《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中对王者之制的肯定;“殷以前尚矣。周封五等:公、侯、伯、子、男。然封伯禽、康叔于鲁、卫,地各四百里,亲亲之义,褒有德也;太公于齐,兼五侯地,尊勤劳也。武王、成、康所封数百,而同姓五十五,地上不过百里,下三十里,以辅卫王室。”于是五等爵为周封五等即公、侯、伯、子、男, 就成定论了。
至于周代是不是封过爵?封爵是不是为五个等级?目前学者尚难定论。不过五个等级的爵位确已在殷商甲骨卜辞中出现,商王曾有策命周文王为周方伯的记录。周代朝廷有公、卿两级的大臣,也有公、伯两级的爵位,都是不争的事实。而且五等爵中的公、伯、子、男,原本都是古代家族中的称谓。可见爵位等级应起源于古代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长幼、辈分的差别,由亲族渐渐至于姻族,由同族至于异族,甚至于到被征服的异族,随后逐渐发展演变,才形成了等级制度。
周代初期确实进行过分封,如前所述“封伯禽、康叔于鲁、卫,地各四百里”,“武王、成、康所封数百,而同姓五十五”等。事实上在殷商晚期,周文王向东扩张后,就曾封仲雍于虞,称之为虞仲。伐崇之后,又封虢仲、虢叔于崇。但是周代的这种分封实质上是一种武装驻防,用以监视刚被征服的敌对势力,具有武装部落殖民的性质。
秦代以郡县制取代分封,但是他们保留和发展了爵位等级制度,不过他们的爵位等级,不是五等,而是二十等。 秦的爵位制度已不是建立在宗法观念、血缘关系的基层之上,而是按照法家的信念即论功行赏的军功爵,亦即计首赐爵,战斩一首,赐爵一级。秦的爵位,可以为官,也可以得到田宅和役使,也可以用来赎罪或赎奴隶。爵位最高的侯爵即关内侯、彻侯(汉武帝时改为列侯),他们相当于“三公”,为数甚少。并且关内侯只是荣誉称号,既无邑户也无治民之权。列侯虽有封户而无治民权,只是将封户的赋税赏赐给列侯,即所谓得食邑。
汉代初期,按《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云;“汉兴,序二等。” (韦昭注;大者王,小者侯也)“高祖子弟同姓为王者九国……而功臣侯者百有余人”。“大者或五、六郡,连城数十,置百官宫观,僭于天子”。由于各王不仅有治民权,还拥有兵权,对朝廷造成很大的威胁。到了文、景、武帝时期,分别采用贾谊、晁错、主父偃的削蕃、推恩政策,才使王国的势力变弱,最后成为只是空有爵位,而无实权的封建贵族。侯爵也不是五级,而是继承秦制仍为关内侯、列侯两级。关内侯仍无食邑,只有特别加恩者乃得食邑,列侯则既有封国又有食邑,多以县为国,也有相当于乡的,并且可以世代相传。关内侯等不可传袭的爵位,有时称之为赐爵。按《汉书》西汉初年即高帝、惠帝及吕后时期,肖何、曹参等十八功臣分别封为酂侯、平阳侯均以县为国,户邑数从一万六千户到二千二百户不等。
西汉末年,王莽居摄践祚,并称假皇帝。公元8年,为了称帝的需要,王莽根据《周礼·地官司徒》中所记大司徒之职,提出废汉爵首次实行五等封爵。并置酒于未央宫白虎殿,大行封赏;史称“高为侯、伯,次为子、男”,赐爵关内侯者数百人。公元12年,又定制为“诸公一同,有众万户,土方百里;侯伯一国,众户五千,土方七十里;子男一则,众户二千有五百,土方五十里。”名为五级实为三级,并规定了封国土地的多少和户口数量,但是无食租税率的规定。王莽的这一封爵制度,最终因“图簿未定,未受国邑”而流于形式,当时诸公、侯,共七百九十六人,以国邑未定居长安者,竟然有生活困难为人佣作者。
东汉光武帝建国以后,封爵制度承袭汉制,邓禹、吴汉等云台二十八将分别封为高密侯、广平侯,实际都是县侯以县为国。为了便于辨功次,明等级,列侯除县侯外,又增有都乡侯、乡侯、都亭侯、亭侯等级,但皆不独立封国,仅有封户食邑,当然也不能世袭。
三国时期,司马懿之兄司马朗和董昭,曾建议曹操仿效王莽恢复五等封爵,但因户口虚耗,功臣太多,虽然乡亭侯户邑数多为未过千户,但是要实现“功大者食县,小者食乡亭”的原则,还是十分困难。曹操也以“建设五等,圣人也,又非人臣所制,吾何以堪之”为由,没有实行。但以后为实现代汉的政治需要,他还是“遂受魏公、魏王之号,皆昭所创”(《三国志·董昭传》)。
曹魏代汉之后,公元263年十月,即平蜀之役正在进展之时,司马昭仿效曹操,受相国、封晋公、加九锡之命。公元264年三月,平定蜀汉之后,进晋公爵为王。五月,晋王奏复五等爵,封骑督以上六百余人。司马昭的“五等爵”,按《晋书 地理志》记述;“惟安平郡公孚邑万户,制度如魏诸王,其余县公邑千八百户,地方七十五里。大国侯邑千六百户,地方七十里;次国侯邑千四百户,地方六十五里。大国伯邑千二百户,地方六十里;次国伯邑千户,地方五十五里。大国子邑八百户,地方五十里;次国子邑六百户,地方四十五里。男邑四百户,地方四十里。”又按《太平御览》一九九注引《魏志》中“次国男方二(三)十五里,邑二百户。”则实为十等。
司马氏之所以要复五等爵,也是他禅代曹魏的政治需要;五等之爵制,是《周礼》的重要内容之一,崇尚禅让、明尊卑、辨高下、定亲疏、防僭越,乃儒家思想的核心。司马氏提出复五等,既可标榜自己是信奉儒学、循古尊道的世家,又可得到在朝的大族名士及武将的鼎力支持。公元265年八月,司马昭卒,十二月,其子司马炎即“禅代”为晋武帝。按照司马昭的“五等爵”封宗室叔祖父、弟、子等二十七人为王,诸王皆授以职任,又诏诸王皆得自选国中长吏。封石苞、王祥、贾充、裴秀、卫瓘等十一人为公。其余文武开国功臣普增位二等,但多封为列候,例如京陵县候王浑、丰乐亭侯杜预、贞陵亭候王戎等等。咸宁三年(277年)晋武帝发布诏令,将五等爵的分封,严格限制在宗室王及异姓始封公侯的支子范围之内,并强调“非此皆不得封。”
东晋建立之初,政局未稳,没有精力恢复五等封爵,封爵理应继承晋武制度,文物功臣的封爵应当仅限于列侯。事实上建武元年六月,石勒令石季龙围谯城,元帝曾经号令天下,有能取得石季龙首级者,封县侯,食邑二千户。还有元帝宠臣刘隗,建国之初拜御史中丞,大兴初长兼侍中,仅赐爵都乡侯,寻代薛兼为丹阳尹,都是属于列侯。王导封为武岗侯、钦公封为新吴侯而皆不称县候,可能是仿效西汉初年分封肖何等十八功臣为侯的作法,按《晋书 王导传》云;“(元)帝尝从容谓导曰‘卿,吾之肖何也’。”。
直到明帝太宁三年(325年)平定王敦,成帝咸和四年(329年)平定苏峻之后,才开始恢复五等爵,并且突破了晋武帝关于非宗室王及异姓始封公侯的支子皆不得封的限制。封王导为郡公,邑三千户;封温峤等五人为县公,邑一千八百户;封郗鉴等四人为县侯,邑一千六百户。封陶侃、温峤为郡公;封郗鉴为县公。此时县侯才是属于五等爵,秩居县公之下。钦公殁于咸康三年即公元337年,此前可能为简化封爵减少级别数目,属列侯的新吴侯与属五等爵的县侯已合二为一,但是涂氏后人,一直沿用新吴侯的名称,而不改称县侯,也算是尊重受封时的历史事实吧。
历史事实是否应当为;钦公受封时的新吴侯是属于列侯的县候,明帝太宁三年以后,县侯已是属于五等爵之列了。这么看来我们在研究工作时,称之为新吴侯、县侯或新吴县侯,是不是都有一定的依据,并非什么原则问题。问题在于元帝只封了王导、钦公、王敦、陶侃等少数人为侯,而史册中竟找不到钦公的任何记录,族谱所记虽有一定的历史价值,但编撰者人员复杂,不实之辞之事不在少数,我们必须应当进行科学分析。目前在考古发掘文物十分稀少的情况下,从历史的大环境着手,顺着元帝祖孙的历史足迹及当时的文化背景进行分析研究,应当可以得到一些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推论。
2007-1-27 午夜于北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