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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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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10: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迁坟协议书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全权代表:  地址:  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红门村委会代表:

  为配合政府建造剑邑大桥,曲江镇红门村委会龙津前吴村祖坟迁往镇政府新规划墓地。现甲乙丙三方携手合作,订立制度,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结合三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总则

  规范本次迁坟行为、保护坟主利益、结合村委会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治安环境、统一步骤,圆满完成迁坟任务。

  第二条:本协议发生地点

  1、被迁坟地址:龙津州前吴村祖山。东至莲花湖水边,南至城岗祖山,西至岭背松林,北至钟山口水库。中心直径:南北600米,东西1200米。

  2、新墓地安置地址:曲江镇蒋巷村委会镇政府安置的吴村新墓地、具体范围以镇政府指定为限。

3、协议订立地点:红门村委会、吴氏[宗亲]宗祠。

  第三条:迁坟时间

  1、起始日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工作时间:每天上午8时起至下午18.30分止。

  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准私自进入甲方新、老坟地。

  4、如因政府有新精神需延期动迁或确属天气下雨大风等恶劣气候影响,不能正常工作,时间可协商往后推移。

第四条:工作规范

  1、凡棺木完好、并经坟主同意整体迁置者,必须整体搬迁。

  2、棺木损坏、不能整体搬迁者,坟主均得以缸、罐盛装,不准将亡者骸骨以它皿器物包裹草率了事。

  3、甲、乙双方均需各自做好卫生防护、劳动保护工作。

  4、凡前吴村新坟方位朝向:男性:偏向西南15度。女性:正南、前无明显树木视觉障碍。

  5、吴氏[宗亲]祖山不能遗留任何先祖遗骨。

  6、凡亡者颅骨必须完整的放置缸、罐顶部,体骨置于中下部,不准截留遗骨于浮土之内,并做好具体包裹、防腐工作。

  7、新坟坑体积长:  宽:  深:  高:

  8、挖掘墓棺,必须从墓土上部开始。棺木确系不能完整搬迁者,必须先移走棺盖,再取骨骸。

  9、凡墓中所有陪葬皿物,一律归甲方坟主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隐瞒或偷盗占有。

  10、凡破裂的瓦罐或搬运途中发生的盛皿破裂,必须置换完整的瓦缸、罐重新盛好方能置入新墓。

  11、新墓行距、排距必须整齐一致,不准偏斜。

  12、新坟拢土完毕、必须立即竖立新碑以为标记。

  13、以上一切劳务均由乙方完成。

  第五条:款项

  1、以新墓地一坟一主为原则计算坟数,计量单位‘座’。

  2、经坟主同意以棺木迁移者,其一座修葺完毕价为:  元/座。

  3、以缸罐盛骨者,其一座修葺完毕价为:  元/座。

  4、原己有以骨灰盒安葬者,其搬迁价为:  元/座。

  5、有甲方坟主提出使亡者数人合葬一坟冢者,其搬迁价为:  元/座

  6、以上价格包含缸、罐、盖、骨灰盒盛皿(由乙方出资购置)。

  第六条:付款方[1][2][3]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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