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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吴氏文化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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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大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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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09: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南阳吴氏文化研究会,其英文名为:society of Nangyang Wu’s Culture Research。 第二条 南阳吴氏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史观,以研究中华民族姓氏的起源演变以及对历史、社会的影响,继承和发扬中华传统文化为目的。按照自愿原则,集合各界有识之士而建立起来的地方性非营业性群众性研究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在市委、政府的领导下,弘扬至德文化,传承华夏文明,共建人文南阳,促进经济振兴。 第四条 本会是在南阳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业务主管部门是南阳市归侨侨眷联合会;在业务工作上接受南阳市归侨侨眷联合会和南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河南省南阳市七一路6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话: (一)加强南阳姓氏的综合性研究和至德文化的专题研究,有计划地召开专题或综合性的姓氏研究学术讨论会、座谈会,推动本市姓氏研究活动的全面健康发展。 (二)创办“南阳吴氏文化研究”刊物,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与信息互通,推出可信的有质量上档次的研究专题和文章,使南阳姓氏文化研究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保护和开发利用吴氏人文资源,以丰富南阳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扩大南阳在全国乃至世界的影响。 (四)以吴氏宗亲为联谊平台,广开观游、招商引资、服务乡梓、造福后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团体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各县(市、区)、乡(镇)以行政辖区为主体组成的姓氏研究组织。 (二)以宗族谱牒编撰为主体形式的姓氏主体。 第九条 个人会员 南阳市辖区内对吴氏文化有兴趣有研究的吴氏宗亲,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十条 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根据需要,也可吸收个别符合条件的辖区以外的吴氏宗亲作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和刊物; (五)有权对会务、财务情况提出质询。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开展区域内外联谊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通报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时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若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名誉,经劝告不改者,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新的理事会;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下属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本会名誉会长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基本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业务拨款; (二)社会单位和个人捐赞; (三)出版刊物收入: (四)对社会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工作范围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出纳必须分设。财会人员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赞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确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4年十月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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