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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被认定为车祸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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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 12:5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今天(7月1日)下午15时许对周杰车祸案公布责任认定:周杰超速行驶为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高某为次要责任,两名乘客无责任。据悉,处罚结果将在五日内公布,相关当事人可在三日内提请复核。

  人民网报道,今年6月2日凌晨3时45分,周杰驾驶未悬挂号牌的座驾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发生车祸,造成出租车及车内两名乘客受伤。周杰在报警后称赴医院看病而离开现场,并于当日16时许到朝阳交通支队接受调查。

  事故发生后,朝阳交通支队民警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两位司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交通队表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某事发时属饮酒驾车。而出租车司机高某则无饮酒驾车行为。最终,交通队依法认定:周杰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且弃车离开现场,为事故主要责任人。

  以下为认定内容:

  经缜密调查取证,朝阳交通支队依法认定:周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且弃车离开现场;高某驾驶车辆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高某车内两名乘客无与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

  发生事故后周某虽以周姓名义报警,但未履行保护现场、在现场等候处理的法定义务,弃车离开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的规定,属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因此确定周某为主要责任,高某某为次要责任,高某某车内两名乘客为无责任。

  据悉,在宣责后,如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没有异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如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可在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交管部门将依法复核。复核结论作出后的五日内交管部门将依法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处罚情况将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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