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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人谱法中求实际与慕虚荣的矛盾观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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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0 09: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清人谱法中求实际与慕虚荣的矛盾观念2
  归结善恶并书与书善不书恶的两种观念,前者认为族谱是所有家族成员的谱书,不应区别对待,家族成员理应一律登录,不应当有削谱的事情,而且纪录出来,也是劝善惩恶,用以教育族人;后者主张隐恶扬善,为亲者讳,实际上也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意思,对族人有仁爱的一面,然而对不同职业、不同信仰的族人的断然排除态度,看来又与人情相违了。
不许写上族谱的人,还不只是犯法、忤逆、异端、贱民,对于女性及两性婚姻中有问题的人,也会削谱,或有异于寻常的书写方法,这里本应谈及,惟因它涉及到女性与两性关系的重大问题,另立子目加以说明如下。

五、女性、两性关系书法

对于嫁进族内的妇女(妻、妾)、嫁出去的族女,根据她们的婚姻状况,特别是节操表现,在上谱与否书写方法上有着相当严格的讲究,甚而男子也会因婚姻失类而产生上谱的问题,而在观念上则是注重于贞节和有无子女。
妻。正常的写法,是出现在世系图表中丈夫的名下,注明她的姓氏、子女、卒年、或者还有娘家的地名;表示尊重妻的敌体地位的家谱,则将妻提行另写,即妻与夫在家谱的纪录上是平头的。
  妻的书写内容,一般少于夫,如不记载名字、生年和行次,理由是妇人从夫,有姓氏即可,无需有名;出生是在娘家的事,与夫族无关;他娘家的排行与夫家也没有关系,因为他在婆家的地位是依丈夫确定的,如丈夫是老大,他就是长媳、大嫂,如同纪昀家谱所说:“(古谱)妇皆注明,今不注,据《孔丛子》也:妇人于夫氏,以姓氏称礼也”。“妇,谱卒而不谱生,其卒于我,其生不于我也”。“不注(次第),妇以夫为长幼也” 。这是按照夫为妻纲的伦理,将妻作为丈夫的附属物来写作的,所以家谱没有妻的历史资料的完整性。当然有的家谱不像纪氏,是书写妻的行次的。
  如若妻出现改嫁的情况,写法就大不相同了,有的在她的传记处,仅写一个“氏”字,氏的前面空一格,表示应该写她娘家的姓而故意不写;有的不写她的卒年、安葬地点和葬向;有的没有儿子就不写,最严重是完全不写。还是让我们来看家族有关规定中的观念。纪氏谱云:“妇改适者,旧谱皆书……,今不书,隐夫凯风孝子报无言之恫者也” 。意思是不写她是为了同情孝子的难言之痛,不令他们难堪。而多数谱书则对她大为指责,如上海葛氏之所以不书再嫁妇是“重名节也” 。武进庄氏则谓为“除其姓,以寓微意,无所出者直削之,恶失节也” 。武城曾氏定例为:“寡而再嫁者,妇道玷矣;有子,书其生年,为子出身也;没葬不书,明与庙绝,外之也” 。如果生有儿子,还有保留她曾经是妻的经历,不过不写她娘家的姓氏,以表示对她的蔑视;这不是为了她,而是为的儿子。葛氏、庄氏、曾氏都是以“一女不嫁二夫”的贞节观念来对待再婚妇女的。曾氏提到再嫁妇与“庙绝”的话,值得注意,因为再嫁妇已经不是这个家族的人了,从宗法讲,既然无关系,自然不给上谱了。这些是从夫家再嫁的,如若再嫁过来的,待遇也是一样,如益阳熊氏的规矩:“再醮之妇,夫没,从前夫子者,不录” 。
  妾。在名份上是半奴婢身份,不被当作家庭正经成员看待,上不上谱,也是有关名节的事情,但是在理念上却与再嫁妇大不相同。被允许上谱的,是为着“正家也” ,即从家长治理家庭讲让妾上谱,而不是妾有权利上谱,这是准可将妾书入族谱的标准解释。有的家族规定,“妾惟有子则得书,贵传宗也” 。传宗接代是家庭、家族的大事,妾因为给主家生了香火继承人,才取得上谱的资格,没有儿子只能对族谱向隅而泣了。至于如何写法,亦有义理管着。同治六年(1867)桐乡劳乃宣的方法是,“有子之妾,书于其子格内” 。因为有儿子才上的谱,所以在儿子名下注出其生母,再一次说明妾的地位同是否生子有着重要关联。妾因有子而得上谱,可是儿子却不写在她的名下,而出现在嫡母名下一一“凡妾生之子,书法与嫡子相同,以妻有正副,子无嫡庶之义也” 。“庶子不书所生母,统于嫡也” 。原来儿子是不分庶嫡的,是通属于父亲的,并非是妾的身分的生母的,故而填入嫡母格内。即墨万氏定例,“妾与再醮,无子不载”,可是又云“妾无子女而有节亦载,重节也” 。妻因不贞节该载而不载,“节”在这里成为关键性的概念。对于女性而言,“节”是贞节、节孝、节烈,就是完全按照官方的伦理观念行事,不论本人付出多大的牺牲,只有为家庭、家族增光,卑贱而无出的妾,谱上才能有名,而失行(失贞)的妻则被逐出谱外。由此可见,名节观念决定着女性是否上谱以及在谱中的写法。
  族女。族女是要嫁人的,出嫁叫做“于归”,即成为婆家家族的人,而不再属于娘家宗族了,因此家族要不要对她做登录就成为讨论的问题。故而上不上谱,各个家族说法、做法不一。仍以景城纪氏、九江朱氏名谱为例,观察清人的有关观念。纪氏云:“古法记女之所适,今不记,从苏氏也” 。不纪录,因为她已经不是本家族的人了,婆家家族会给她上谱。在这不书当中,也有例外,就是这个族女要有特殊的表现,能给家族增光。即墨万氏谱例:“诸谱有载女者,吾家女不入谱,而贞烈者必书,亦门楣光也” 。有这样的族女为家族的荣耀,借用节烈光宗耀祖,才给以“树碑立传”之荣。九江朱氏亦给有特殊事绩的族女以记事的荣誉:“女可纪者,未嫁已嫁内外并得书”。“在室者章女美,出适者为家荣也” 。在这里关键是有可纪录的节义事情。有的家谱书写族女,如桐乡劳氏定则,“女子所适,生卒年月”并书 。在这书写之中,又有不书的规定,辋川里姚氏“女亦子也,嫁者书,再嫁则不书” 。再婚失贞,故而取消其被登入的资格。要而言之,定则不书族女的,确有破例为她写的;定例书写的亦有因故不写的,这书与不书,症结就在贞节与否,根本上还是关于道德的观念性标准。
  女子因再婚而不书,男子续娶则没有疑义,如果婚姻失类,也要失去上谱的权利。仪征陈氏谱例:“凡男女婚娶,人伦之首,不可不慎,若贪财而娶卑微,婪富而嫁下贱,有辱门楣,有玷家乘,不录” 。本身是平民(良人)或以上的人,为了钱财,而同贱民结婚,不仅是自己跌落身份,更使家族遭到侮辱,如果还把他们(她们)写进家谱,也是对家族宝藏的谱牒的亵渎,因而将他们清除出谱。
  总起来说,女性以及极少数的男性因为婚姻方面的伦理观念,出现上谱与否及如何书写的问题,各个家族的处理方法有相同、基本相同、不甚相同的差别,然而在观念上则是一致的,基本上是以女性的贞节为准则,失节者削,节烈者书,这是第一条;第二条是传宗接代思想,看妇女有出无出,有出妾亦书,无出则再嫁妇、妾失去机会;第三条是等级观念,婚姻失类,无论男女,概不宽容。

六、对异性继入与族人继出的排斥与吸纳

  族人所收养的异姓嗣子,族人出宗为他姓后裔,这两种情形家谱写不写,是需要处理的实际而又重大的难题。李兆洛说江阴陈氏修谱,“别他姓之来继者” ,萍乡县志说当地人“不轻录养子” ,都是讲论家谱对异姓子态度的,然而究竟如何理论,笔者从多种文献获知,对继入的异姓、继出的本家,都有纪录与不纪录的两种观点和做法,兹分别缕叙之。
  异姓不上谱,是防止异姓乱宗观念的产物。篠里任氏说:“以异姓为嗣,与夫出嗣异姓者,皆罪也,法使归宗” 。既然是罪犯行为,自然禁止上谱了。武城曾氏谱例:“子出抚异姓,或随母嫁,均书寄居某家,冀归宗也。随母子数岁而来,带孕数月而生,及义子赘婿,均异姓也,概不收录,明非一本” 。上海葛氏谱法:“抱他人子为己子者,不书,重宗祀也” 。子孙是一个老祖宗的血胤,异姓之人与家族无血缘关系,不能收容,否则由他祭祀,祖宗是不能血食的。这种关乎“一本”与宗族祭祀的原则问题,焉能忽视。“倘有以外姓入嗣者,谱中概置不登,恐紊宗也” 。“倘非种之子,均不许窜入混收” 。都是以血系相同为准则,尊一本,防乱宗,家族排除异姓,就是基于这种观念。
  体念人情,通权达变,允许异姓上谱方法的提出。异姓为后,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不是令其归宗和不让上谱的简单事情,注重实际的家族,就谋求变通办法了。在江南以异姓为后并不乏见,为人后者承办丧事,在丧帖上具名 ,为家族和社会所承认。有的异姓嗣子为了报答嗣父养育之恩,将本宗和嗣父之宗的两个姓氏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姓氏,如陆费、陈陆、倪王等姓的问世。这些虽然不是上谱的事情,然而接近了。为嗣子陈情的学术见解陆续为学者提出,如对“生功”与“养功”的评论,给养功以应有的关注,说明异姓嗣父子之间的密切关系,应当尊重 。还有从人情和法律方面述说给予异姓嗣子应有地位的。张海珊就有的家族以不许异姓乱宗为名,驱逐嗣子,强立应继之子的事情,认为是不合乎人情的:“爱孰爱于所抚之子,弃生前所养育之子,而假死后立后之名,未见其当也”。又讲法律有允许异姓为子的律文:“律曰:遗弃小儿,听相收养,即从其姓,亲生父母,不准告认”。又举出旗人异姓为人后的情况:“旗人义子,自襁褓抚养成丁,以继其后,即准另记档案”。张海珊承认异姓为子与异姓为后是有区别的,为子是从生活需要出发,可以共同生活,互相扶持,为后是从宗法关系出发,异姓嗣子究竟与血缘嗣子有所不同,但法律认可给予姓氏,旗人又有另记档案的成例,受此启发,家谱对异姓嗣子就应有相应的变通处理方法 。就笔者所知,变通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将异姓嗣子直接书写于嗣父名下,但是要注出嗣子的原来姓氏,如嘉应洪氏将这种事情看的比较简单,谱例云:“其立嗣者,注立某人某子为嗣;立异姓者,但著名某姓而已” 。或者使用不同颜色的笔墨书写,以区分本宗和异姓,如浙江青田人作谱,“本宗者用红笔,异继者用蓝笔” 。另一种是为异姓嗣子在族谱中单独立目,予以纪录。莱阳辛氏移徙渠邱,当地亦有辛姓之人,后来衰微,莱阳辛氏修谱,就将那些辛氏的人员收入谱内,但是为了区别于本宗,名之曰“养子谱”。这种把同姓不同宗的人列入谱内的做法,有人认为有悖宗法,提出异议,为辛氏家谱作序的法坤宏不以为然,认为既然将本宗与养子区别开来,使得同姓家族能联合起来,不至于互通婚姻,不违背先王礼法,有什么我们可以疑惑的 !乾隆末年广东宝安王氏修谱,在本宗成员的世系图“正图”以外,另设“附图”,登记下述人员:“凡各房贪便,择石冈、海南栅各处为嗣,其系不可考者,或娶下贱,婚姻之不正者,或一时苟合,强包约下妇女生子,以为己有者,皆编列“附图”。这是将来路不可考的儿子、婚姻失类所生的儿子纳入附图,以示与正图成员的差别,并在家族权利方面做出规定:“凡属附图,大小宗祠,概不得主鬯。若其子孙发迹,身登科甲,职列高官,方转为正图,亦上体朝廷议贵之义也” 。附图子孙既可上谱,又能参加祭祀,就是不能充当主祭人,但若有了功名,改入正图,就没有那种限制了。光绪末年太仓陆氏修谱,对继出、继入的人员,分别作出《继入考》、《继出考》,纳入谱中,并特作说明:“敬宗尤重收族,凡出继者,苟有可考,自宜载人谱中,惟既承他姓,当附列卷末”;“抚异姓子者,载明由某姓入继,照支派世数,序列卷末”。这样做的原因,陆氏讲了两条,一是重人情,二是别婚姻。无论是继出、继人的,受嗣父恩养,若能独立,就离别而去,“微论显悖人情,亦恐有乖天理”,这才有合姓的出现,才有命次子归宗的做法,体谅他们报恩的感情,应当将他们收入谱内。同时族谱说明他们继出、继入的情形,令族人知道他们的来历,好在议婚时留意,避免出现同宗通婚的事情:“爰是宗人会议,深虑或忘所自,订婚媾以舛彝伦,何妨变例行权,按谱牒而知源本。故于图则合之以联其情,于考则分之以辨所出,俾派别既资为依据,庶嫁娶可愆决鲁吴” 。“通权达变”、“体谅人情”的观念使异姓子孙以独特的形式叙入家谱。
出嗣之子的上谱,在绝大多数家族是没有异议的,前述篠里任氏、武城曾氏、太仓陆氏谱例中,均表示纪录继出宗人,究其原因不外两条,一是害怕婚姻致误,太仓陆氏说得最清楚,不必赘述,二是寄希望于他们异日认祖归宗,武城曾氏谱例业已表达此类愿望,这里也不复述。

七、名讳与称谓的回避

  古人讲求为尊者避名讳,家庭家族注意,社会讲究,如果说话中带有祖宗名讳字眼,将被人笑话不懂礼法,不避人家父祖的名讳,则是对对方的不尊重,所以避家讳是大事。名字是特定人的符号,家谱如果不照实写出,就不知道是哪个人,从实书写,又可能被认为不敬祖宗,因此名讳如何表达,是谱例必备的重要内容。清人依据前人的经验,做出规范,就中亦反映出崇实与尚虚的矛盾意识。
  “临文不讳”的直书思想。对于谱中人名的书写,景城纪氏谱例的规则是:“谱皆书名,临文不讳也。佚名则字,佚字则次第,佚次第则记以方空,辞穷也。序述之文,皆书字,佚字则名,亦辞穷也” 。九江朱氏谱例与此大体相同:“图皆书名,临文不讳也。苏氏谱于祖父之名加‘讳’字,欧阳氏谱从其同谱者,今从欧谱。一族之公,非一人之私也” 。这两份规则对世系表图中的人名,照实书写,而且不在名字之前加写一个“讳”字,因为纂修家谱,是合族的公事,不是一个人的私事,不必要加书讳字表示恭敬。在纪传或叙事部分中的人物,就不写名,而用字号来表述,或称之为“公”,以避免书名的不恭。如此区别对待世系表图与记叙文中人物的名字,是对人名的完整表达方法,既直书了名字,又表示出恭敬的意思。所谓“临文不讳”是对口述而言,谈话中的先人,可以用多种方法避免说出名讳,而能令听者知道说的是谁,可是书写世系,不写名字,阅读的人就无从知晓写的是哪一位,所以要不避名讳地表现出来。要之,是如实反映祖先世系,就不能避讳。这是尚实直书意识的体现。
  去“恶饰”的直书思想。族谱对有官爵的人应如实写来,无爵禄人怎么办,中古时期人们加写“处士”字样,苏洵觉得不实在,改写为“不仕”。纪昀对此均作出批评,在谱例说:“其无官者,晋魏氏谱称‘处士’,今不从,恶饰也。……苏轼谱注‘不仕’,今不注,毋庸注也” 。九江朱氏序例与此全同,兹不俱录。处士是隐士,是有条件做官而不做,与平民百姓不同,将平民写做“处士”,是阿谀奉承,是缘饰,不合实际,故被纪昀斥做“恶饰”,不可沿袭;至于“不仕”的话,写不写都是一个意思,何必多此一举,浪费笔墨。摒弃虚假不实的奉承词语,斥责为恶饰虚言,祖先是平民,就老老实实地承认是平民,不必制造“人上人”的假象,反映出崇实直书的理念。
  上谱避讳改名。家族年代久远,后世之人的名字与前人同名,或者重一个字,这就与避祖讳的观念相左,平常时候人们可能还不理会,到上谱时问题就明显了,有些家族就制定改名讳的办法。武进庄氏嘉庆六年(1801)谱例云:“族众命名制字,有犯重及犯旁支尊长讳者,及其人已故,而现在之子孙亦当代为改正入谱。乾隆辛巳忍斋公增修,谆切诫谕,令各行改正,并嗣后命名各宜查谱,毋得再犯。兹嘉庆丁巳续修,犯者甚夥,不胜其改。因公议单名添一字,双名易一同音不同字,即有出身与已故者亦一例举行,庶几免于尊卑无序、长幼失伦之病。……嗣后务宜遵议,查谱更定,至各分命名,亦断不得再犯,以乖伦序” 。仪征陈氏家谱与此颇多相同,其凡例谓:“世系辽远,疏略不许(详),至幼辈而犯尊行名字者甚众,已卒犯复者,改同音一字,仍存原名于所改字下;若现在者有犯尊讳,不但不安,亦不详(祥),合速更之” 。庄氏对已故重名、重一字的人,要依照长幼的伦序,为卑幼改名,以体现为尊长避讳的敬意。如此改动,会出现名字与人难于对号的毛病,陈氏因而在更名的地方注出原名,以便人们对认。家谱制作人之所以不嫌麻烦,一定要更动人名,是纠正有乖伦序的行为,是真正实现避讳制度,体现尊卑长幼的伦理。
临文不讳,反对恶饰,是实事求是的观念,尊重实际,用此笔法能够克服因避讳问题可能产生的误书弊病。为避讳而更改已故者谱名、现在者人名,容易造成人物符号的混乱,给人们带来不便。从庄氏族人的命名实际情形来看,重名者众,屡教不改,表明避家讳,特别是避远年祖讳,不容易做到,强迫改变,未见有多大的效果或长远效果。可是庄氏、陈氏仍然坚持避讳,因为在他们的意识里避讳是尊卑伦序的原则,不可违背,尊卑伦序观念是他们的指导思想。

八、生卒年、殇逝与丧服

  生卒年写不写,殇逝者上不上谱,各个宗族依据对礼法的理解有些不同的做法。
纪录生卒取决于祭祀。家谱世系中人名下的小注,大多有生年、卒年,因为这关乎着礼法。景城纪氏谱例说:“谱详生卒,古法也。详其生,而后长幼辨明;详其卒,而后忌日之礼可举也” 。记载生年,族人才便于分清同辈同龄人和不同辈而同龄人少长次序,以便施行长幼之礼;丧礼有忌日的祭祀,卒年的纪录,对人是一种提醒,免得遗忘失礼。所以生卒年的登录,不仅是为记录生存时间,更重要的是这些礼法的需要。有的家族反对记录生年,并非不懂得长幼伦序的道理,而是别有缘故,葛士达在谱例中讲出一番道理:“至生辰,与谱无关紧要,古无庆生日之礼,至唐天宝始有千秋节,内外庆贺,然只行宫掖,宋以后士大夫渐为之,至明而极盛,朝野藉此名目为贿遗之阶,今则贩夫俗子,踵事蹈常,不必五十、六十、七十而行之,且岁岁而行之,不必尊者、老者、长者而行之,及孩提在抱,亦复行之;不必生者行之,复为死者冥诞。小则烹鲜召客,大则演剧称觞,宜乎物力日艰,而风俗日媮也。兹谱书卒而不书生,寓微意也” 。这里不厌其详地长篇引录,可知葛士达不是不通人情,而是要扭转世俗国生日的奢侈风尚。但是他忽略了人们凭藉生年论长幼之序的合理需要,所以在其死后,族人不得不做出改订:“恐不载生年,则长幼或难辨别,且谱者一家之事,记载稍详,尚不有妨于例,故将生年一概敬填” 。葛士达的不书生年,有其特定环境下的道理,但与伦理有冲突,故而不能行之久远。
殇逝者的记录与否,基本上取决于丧服制度。一般来讲,一个人在宗谱里有两次出现的机会,一是在世系图里父亲的名下,会记载子几人,书名某某、某某,二是在世系表里有以他为主的记录。如果其人夭亡,修谱人会遵照丧服制度、婚姻状况、感情因素做出处置。
  古代对于殇逝者的丧礼,区分为八岁以下的无服之丧,以及有服的长、中、下三殇(长殇19—16岁,中殇15—12岁,下殇11—9岁)。纪昀所做的谱例规定,在世系图内父亲名下的儿子过去只写名数,现在补写出名字;入谱以十六岁为起点,因为这个年龄算是成年了,就是死亡的话,也是长觞 。辋川里姚氏定例:“中下殇不书,男授室,女适人,虽早亡亦书” 。中殇以下在世系表中并不显示,但是,不论男女,结了婚就作登录。益阳熊氏谱则:“若童子死,则书‘殇’,其有葬处可稽者,亦详注之,示不忘也” 。之所以记录,系于感情的怀念。武威段氏的有关谱例,值得仔细审量:“年之修短不分,其可考者,一律书之” 。根本不理会丧服制度,夭亡的亦是族人,都应当记录在家谱里。
以上,基本上是从家谱的体例考察清人写作家谱的指导思想,就中有崇尚真实的,也有欣慕虚荣的,笔者这样说,并非将具体的宗谱分成两类:一类尚实、一类尚虚,而是从修谱的总体情形看,有这么两种思想状况,或者说思想倾向。下面,将对这两种观念做出某种归纳,进而分析它对谱牒学术价值的影响。

九、结论

(一)两种谱法观念的并存与内涵
  清人谱法的不同,出现在两个方面:在体例上有史传方志体与单纯世系之别;在书法上则有更多的差异。
  尚实的谱法,真正笃信“信今传后”的谱学思想,精神实质是反对“恶饰”,主张通权达变,认为家谱是所有族人的记录。信今传后是各家族修谱的普遍追求,大学士朱轼的表述可视为典型,他说:“予作谱,例严以正,辞简而尽,庶信今而传后焉” 。“信今”是将今人所认知的族史记录出来,并传留给后人。其内涵之一是崇实黜虚,欣赏简单的世系体例,以为他容易做到资料准确,而且宜于保存携带,同时认为史志体谱书容易虚假浮夸,写进许多不实在的内容,本想尊祖,而适成诬祖。之二是坚持“谱者普也”的观点,认为家谱是所有族人的史书,对所有的人,应不分性别、年龄、职业、宗教信仰、婚姻状况、好人好事、坏人坏事,秉笔直书,善恶并陈,既可保存家族的完整记录,也可以对子孙劝善惩诫。之三是“阙疑”态度,对材料缺乏的人和事,或记载、传说不一的人与事,采取宁缺不误的手法,用空格做出表示,或虽写出,同时表明存疑的态度,或者乾脆不写,这种阙疑也是求实的应有之义。一句话,求实的族谱观是认为族谱是信今传后的全家族、全体族人的真实记录。
维护宗法伦理不当而致误的谱学思想,即为光耀门楣而谱法上忌讳较多,或者还有较重的虚浮观念。其表现是贪图体例完善,对姓族源流、远年祖先世系不顾资料条件强硬编写,造成不实诬祖;与此相反,因族人的职业、信仰、婚姻关系而“削谱”,对出嫁族女往往不予记录;为表彰先人嘉言懿行,书写传记常常不惜超出实际情况。这里说致误是维护宗法理论不当造成的,是指致误者误解宗法理论的一些内容,主要在下述三个方面:其一是为亲者讳的想法,使用书善不书恶的写作原则;其二是机械地理解宗法伦常和丧服制度,过分强调夫为妻纲,妻妾嫡庶关系,所以不书或少写殇逝族人,不依妻的敌体地位书写其传记的应有内容,或无子女的妾不能上谱;其三是不顾族人生活状况的一味宣扬光宗耀祖思想,如宣传节烈女子、孝子贤孙,不论其现实生活的艰难困苦,用她们的节孝给家族增添光彩,又如将族女拒绝于谱外,而又大写嫁出去的命妇、节妇,藉以为家族增光。

(二)家谱致误原因的综合考察
  刚刚说到造成家谱记录不实的原因是理解宗法伦理的不当,只是一方面的缘故,其实还有多种因素。笃信信今传后谱法的家族谱牒也并非没有不实的成分,常常出现自相矛盾的地方,所产生的家谱,也是实中有虚,只是虚的成分较少或很少;单纯为光宗耀祖而作的谱书也是虚实并呈,所以就尊重实际与图慕虚荣两种谱法思想而言,其成品都有不实成分,因此有深入探讨其产生原因的必要。
祖宗谱法不可变、不可轻变的思想。古人,当然也包括清人,法祖观念严重,学习、尊重祖宗留下的家谱及其制法,也是法祖内容之一,因此谱例可以增加,但不可以改动,以致明知旧谱有疵误,而不敢改写,如前述鄞县董氏修谱,发现世系不准确的误失,可是族人认为“是皆出吾慈水旧谱之所载者,先人亦尝疑之,而弗敢遽删也”,由于社会名流全祖望的建议,始行改正 。再如纪昀修谱,发现老谱中“三贤公”曾孙的名字写作“中贤”是误失,仍然“因其误而书之,礼无追改也” 。虽然是为遵守礼法而不改变,也是尊重旧谱观念的体现。对于不书族女的老谱,许多新修家谱的人感到应该改变,予以增添,然而基于祖宗已有成法,最后不得不遗憾地宣布维持旧例。
不自觉地接受和维持传统的意识。家谱的某些书法,由于流传年代久远,使人的思维形成习惯定式,即是想做改革的人,也是常常顾此失彼,不自觉地违背了变革的意愿,比如九江朱氏的谱例充满求实精神,如对无官职的祖先不称作“处士”,否则是恶饰,可是为没有封号的妇人作传,却写作“安人”,这是所谓“从实称”,也是沿用《朱子语类》称“夫人”的例子 。“安人”是妇人封赠之号,无职之男不用处士,而无封之女却用安人,这不协调中反映尊重实际的思想贯彻不彻底,致误的原因不在于虚饰,而是习惯上的沿袭。朱次琦于《谱例》反对使用“处士”,可是在《朱氏传芳集凡例》中,讲到他的上沙始祖朱子议,说他“为元时处士,明兴不仕而终” 。陆燿激烈反对家谱在世系中攀附名贤,所修家谱,不书十一世以上祖先的世系,可是“别录前代嘉言懿行,自为一书。谓宗法之可疑者,吾阙焉,其事业文章苟可以为后嗣训者,无论或为先世与否,皆得勿替引之也” 。这个嘉言懿行集,顾姓之人即可,而不一定是本世系的先人,目的是用他们的嘉言懿行教育后人。既然不一定是祖先,哪一个古人不可以呢?陆燿在这里还是没有完全摆脱世俗攀附名贤的阴影。葛士达纂修家谱也是很慎重的,在对葛姓名贤问题上,也“将抱朴公(按即葛洪)以后世传录为一卷,列于卷首,以资考镜” 。陆燿、葛士达都是不满于攀附名贤的制谱人,也不免受到某种影响,不自觉的在谱中纪录本姓氏名贤的事迹,可知传统谱法影响之大。
  联涣散的谱学功能观念导致求全意识。“制谱,收族之大者” 。“辨亲疏,定昭穆” 。编纂家谱是为了收族,令族人分清支派,明了“一本”,在始祖的旗帜下联合起来。而“一本”的“本”,人们通常的观念至少要推衍到始迁祖,如此一来,家族都要上推到十几代,或更多的代数,代际久远,族人之间的联络自然疏散,利用族谱加强联系,在族谱的内容方面,就需要讲族源,需要有远年祖先的世系和先人的事迹,因此族谱在体例上就不能简约,需要采用史志体。方东树说:“今谱非失之误,则失之漏” 。指明当时制谱的弊病,真是深刻,为求全,不免不实诬祖,为省力不免遗漏太多。修谱实有其难处。
  世俗攀附名贤,不以为非。攀附名贤,东晋南朝以来就较为常见,但在中古时代,政府、家族和舆论监督,尚能时加纠正,而五代以降愈发严重,不可纠治,于是人们习以为俗,比如姓王的都以为出自周朝帝室,以信今传后为制谱目标的鳌台王氏,谱序云“吾家系出先踪,姓传帝裔。一水叶宏农之策,三公兆魏国之槐” 。颇以帝裔和三槐堂而自豪。至于是否如此,凡王姓者不会去打一个问号,追究在王姓诸源中出于哪一个?攀附名贤,固然是好虚荣,不实在,“徒为有识者喷饭之助” ,但是确实是事出有因:其一,名贤先人是一种很大的社会资源,可以加强家族自豪感,训导子弟努力上进;其二,这种社会资源,还可以帮助家族立足于当地社会,不受他人欺凌,甚而凌驾于他人之上;其三,文化程度不高的家族,由于始祖历史一般难于了解清楚,认名贤为祖先,也很少会提出怀疑,心理上不会有障碍。理解家族这种心理,就不必对那种现象加以责难,或过多的讥讪。

(三)关于家谱的学术价值
  慕虚荣的谱法观念及方法,以及受谱法中不良因素的影响,所制作的成品一一家谱必然会有虚假不实的成分,影响了它的价值和人们的看法。那么家谱容易出问题的地方,笔者以为主要是在:(甲)族源、姓源、初祖、始祖、远年先人世系的某些不真实,即早先的容易不实,而晚近的则较真实;(乙)传记记事的某种失真,远年之祖尤甚;(丙)因削谱及种种记录的谱例所造成的失载。此外,基于资料缺乏所造成的误失和缺漏,然而这不是人为的因素,是在所难免的。家谱记载的不实成分大致如此。这些失误,理所当然地影响到家谱质量,也理所当然地引起一些当代人和后世学者的批评。
  家谱中的不实成分,并非由于体例产生的,考辨姓源、远年世系就一定错误,写家传就一定渲染捏造事实,不是的,问题还是出在作者的写作态度上。史志体的家谱,由于体例完善,能够容纳有关家族史的各个方面的内容,若在尚实的思想主导下,更能记录家族的方方面面的活动。对于今天的谱学爱好者,有兴趣续修家谱的家族,可以提供丰富的资料,自是不必说的了。而对于学术研究来说,每一部家谱,就是个案研究的好材料,而全国以万计数的家谱就成为丰富的学术资源,它对于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人口学、优生学等学科的研究,都有资料库的作用,即以对历史学而言,对家族史、家庭史、人口史、历史人物、妇女及性别史、地方史、民族史、边疆史、某些事件史,等等,都能提供大量的材料,或某些资料,笔者就此在《宗族制度、谱牒学和家谱的学术价值》一文 中有过较详细的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清人纂修家谱存在着尚实际与慕虚荣两种观念和谱法的实际情形,两种观念有所交锋,当然不是多么严重的对立,不可作出夸张的理解,但是对于尚实的谱学观念确实值得给予特别的重视。时至今日,人们续修家谱,仍然容易出现古人慕虚荣的毛病,虽然是可以理解的事情,但总不是好现象。继承和发展清人的尚实观念,显然还有其现实意义。
(原载冯明珠主编:《文献与史学——恭贺陈捷先教授七十嵩寿论文集》,台北:远流出版社2002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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