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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改随继父之姓已逾六载生父要求恢复原姓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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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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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5 11: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前妻齐某擅自安排儿子改随继父之姓,张某起诉到法院。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称孩子改用现姓已经6年,重新改回原姓之举对其成长有害无益,为此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齐某原为夫妻关系,1993年生下一个儿子。1999年,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由母亲齐某抚育。
    2008年,因在婚后的齐某将儿子改随继父之姓,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恢复儿子的原姓。张某称,2002年齐某擅自将儿子该姓时,其多次提出反对,一直没有效果。
    庭审中,齐某辩称其于2002年再婚时,考虑到儿子与继父姓氏不同会对孩子造成诸多不良影响,因此将儿子的姓名改随了继父姓氏。对此,张某早已知晓,但当时除了表示过反对之外,后来一直没有提出过不同意,实际上是已经默认了儿子改姓的事实。现在,儿子从9岁到15岁已经使用现名多年,学校及其他场所也均以现名作为登记姓名,如果改名,势必会对儿子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由于张、齐二人的儿子已经即将年满16周岁,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征求了孩子本人的意见。孩子并未到庭,通过书面形式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在姓名问题上,我不发表任何意见,结果听从法院判决”。
(刘  妍)  
庭审焦点
长达六年不管不问
木已成舟后悔已迟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法院1993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但是,本案中张某没有证据证明自2002年孩子改为继父姓氏后,在长达六年时间内其曾采取过合法有效的措施要求纠正。因此,法院认为,张某对孩子的更名行为予以了默认。
    此外,孩子从2002年至今使用目前姓名的期间为其从懵懂无知到独立人格形成的期间,其心智逐渐成熟,并逐步融入社会,姓名在其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较为突出,如果随意改变将造成一定社会评价上的变化,对未成年人成长有害无益。因此,法院认为,责令恢复为原属姓名,没有明显可取之处。
    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后,负责主审此案的汪法官指出,夫妻离婚中未成年子女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因此,法院应全面贯彻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子女姓氏的变更,不仅涉及离婚一方(父或母)的权利,更主要的涉及子女的权益。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重点应审查父或母一方更改子女姓氏的行为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正确理解“擅自”变更的内涵,而不应简单地认为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是不利的,进而强行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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