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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老婆打性功能受损儿子改姓 男人哭吧不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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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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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 16: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都说男子汉大丈夫顶天立地,其实男人也有脆弱之时,在近日的热线中,记者发现了不少男性读者的求助声。

  以此为契机,记者与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的杨冬律师为您解读“纯爷们”的维权之道。

  ■案例回放一

  男性遭暴力可找妇联

  张明是贵州人,2000年,他来南京经营了一个烧烤摊,两年后又经熟人介绍,与现在的妻子杨艳相识,一年后便结了婚。

  婚后感情一直很好,第二年杨艳生下一个小宝宝,这无疑使这个家锦上添花。张明每天在外面卖烧烤,一回到家妻子就把饭做好送到张明的面前。睡觉前逗逗可爱的儿子,共享天伦之乐。

  可惜好景不长,渐渐地杨艳的脾气越来越大了,常会因为一点小事就大发雷霆,并用手指着张明的脑门劈头盖脸地骂。有一次张明睡着了,她硬是把张明推下了床。
  那一刻,张明感觉在她心目中自己一点位置一点尊严都没有了。

  每一次遇到杨艳发脾气,张明都是采取忍让的态度。但张明的忍让没有改变杨艳的坏脾气,反而让她变本加厉,她由动口发展到了动手。

  每次她一打张明,儿子就吓得大哭,张明只得忍痛去哄儿子。有一次,张明跟她开了个玩笑,没想到她就当真了,用手指着张明的头大骂起来。

  她拿起一边的塑料水桶照着张明的头就是一下,打得张明半个脸当时就肿起好高。几年了,张明无数次想过离婚,但看看可怜的儿子又舍不得。

  无奈之下,张明于2008年12月来到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要求离婚。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区妇联与张明的妻子进行了沟通,如今两人的关系有明显改善。

  ■律师说法:在普通人的眼里,家庭暴力都是丈夫伤害妻子。因为男性较女性总是以一个强势的群体出现。但是现有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妻子伤害丈夫的现象也比较多。

  从法律上看,不论是丈夫打了妻子,还是妻子打了丈夫或者是孩子打了家长,只要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并且给对方造成伤害的都可以定义为家庭暴力。而且,就算是给对方造成的一次肉体伤害不大,只要是长期性对对方进行伤害的也属于家庭暴力的范围。

  ■案例回放二

  “性福”受损也能维权

  2008年5月,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断腿、性功能完全丧失的老钱来到白下区法院递交起诉书,准备就自己性功能丧失提出精神赔偿。

  2007年4月份,55岁的老钱骑摩托车去自家的老房子搞装修,在途经一个十字路口时,突然一辆皮卡车由北往南冲过来,将老钱连人带车撞飞。老钱当即身体流血,卧地不起。

  这次事故造成老钱胸椎骨折,在床上躺了8个月,花了6万多元的医疗费。

  经交警认定,皮卡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胸椎骨折经司法鉴定,为8级伤残。

  正当老钱为这一伤残提起诉讼索赔时,他又发现了一个不小的问题———性功能与事故前不能同日而语了。

  老钱说:“虽然3万元调解下来了,但总觉得不值,精神压力还是很大的,况且这是两个人的幸福啊。”

  一天,老钱从报纸上看到南京曾有一起性功能损伤案件赔了精神损失费,他眼前一亮,“原来这是可以主张权利的!”但是,主张性功能损伤,也得先有伤残状况评定,这给老钱带来不少麻烦。

  老钱跑了几家医院,都没法鉴定性功能伤残。他又找了家司法鉴定所,对方以没有设备检测为由拒绝了,建议他到上海找专业机构鉴定。

  老钱最终委托某大医院进行技术测试。医院通过药物和视觉刺激,对老钱的性器官勃起功能进行测试,最终得出了一连串科学的数据。

  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根据专家数据、伤残鉴定相关标准,评定老钱的阴茎勃起障碍伤残等级为八级。

  此案诉至法院后,于2008年8月进行了调解。老钱的两项伤残赔偿总计获赔15万多元。其中,他和妻子的性功能损伤精神抚慰金为3万元。

  ■律师说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重视自己的性功能,女性对男性的性功能也越来越重视。因男性性功能问题导致夫妻吵架、妻子外遇甚至离婚的现象不少。只要因身体残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就能够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回放三:前妻改儿子的姓不行

  1999年年初,宋虎经人介绍认识了当护士的张小艳。近1年的相处后,当年年底,两人携手走入婚姻的殿堂。

  2000年10月,他们的儿子宋佳文出生了。尽管小生命的降临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欢声笑语。但不久两人就开始为谁洗尿布、谁做饭等家务事争吵,甚至动起手来,感情日渐淡薄。于是,张小艳向法院起诉离婚。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儿子由张小艳抚养,宋虎每两星期可看望一次,并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此时,儿子宋佳文刚满1岁。

  2008年2月,张小艳在未和前夫宋虎商量的情况下,独自到派出所让儿子改随自己的姓。

  宋虎从朋友的口中得知前妻私自将孩子的姓名改为张佳文后,颇为愤怒。

  为此,宋虎多次找到前妻张小艳理论,要求张小艳将儿子的姓改回来。

  宋虎认为,前妻没有和自己商量,擅自更改儿子姓名,既违反了在子女命名中父母平等的原则,也违反了双方当时协商确定儿子姓名的约定,侵害了他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

  张小艳则认为,《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父母双方享有的平等的权利。

  在离婚后的7年里,宋虎没有履行做父亲的义务。且宋虎已再婚生有一女,而自己仍孤身一人,独自抚养孩子,孩子理应随自己的姓。

  一怒之下,宋虎将前妻告上了秦淮区法院,要求其将孩子的名字改回来。2008年7月,经法院调解,张小艳又将孩子的名字恢复为宋佳文。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

  夫妻离异后,父母一方是否有权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父母单方擅自变更子女原名的做法是不当的。这是因为即使夫妻离婚,双方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姓名权等都是监护权的一种,不经过对方同意,一方无权擅自更改。(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NEXTPAGE]

  
  ■今日坐堂律师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李子林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孟春梅

  ■热线实录

  20年后可否补办工伤

  王先生:我是某厂的一名普通职工,在1979年冬建设厂房搬运水泥时摔倒。1983年12月5日去医院检查,诊断为第二腰椎压迫性骨折。2007年元月,提出补办工伤,厂里认为时间太久,无资料备案,故未予办理。请问我现在可否再补办工伤手续?

  律师:若干年后能否补办工伤的问题,有关的劳动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您向厂里提出补办工伤未通过。您如果在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将受理。另外《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工厂不予补办工伤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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