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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C改名”是法治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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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 13: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月26日对“赵C姓名权案”作出二审判决,准许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区分局撤回上诉,并撤销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必需更改名字(据新华社2009年2月26日电)。历时年余的赵C姓名权诉讼案,终于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赵C必需更改名字”落下帷幕。想当初某些人在媒体撰文,将“赵C”的一审胜诉鼓吹为“法治的胜利”,实在是对法律和法治的讽刺与调侃。而今“赵C必须改名”的结果,才称得上是国家《身份证法》、《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胜利,是法治的胜利!非常值得欣慰和庆幸!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该有超乎法律之上不受约束的特殊者存在。同时该案也引发了人们的若干反思和回味。


  首先,公民的姓名必须接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公民的确享有姓名权,但在取什么名上绝非天马行空、百无禁忌,而是要限定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任何权利都不是无限的。而且还须顾及传统文化、民族心理、思维方式、风俗习惯等方面的约定俗成。就已绵延数千年的中华民族之姓氏文化而言,绝大多数以汉字为名,且始终秉持着吉祥、美好、积极、健康、阳光、向上等取名理念。而赵C一名却有着相当大的歧义。从汉语拼音看,“C”的读音是“Ci”(疵、雌等),其意好象同一个男儿都不大适合。也难保今后就没有人会戏称“赵疵”、“赵雌”,特别是开玩笑的时候。久而久之,当事人有可能产生对周围和社会的不适感,导致心理精神上的压抑与障碍。那岂不是弄巧成拙?而且鲁迅的《阿Q正传》里也有个人物名字带字母,就是那集国人诸多劣根性于一身的阿Q。据说阿Q也姓赵,因此才有了被赵老太爷斥骂:你也配姓赵?但鲁迅执笔时还是很谨慎的,并没有把其定为“赵Q”,而是用了个模糊而泛指的“阿”字。

  其次,国家的《通用语言文字法》、《姓名登记条例》是具有约束力的。公安部2007年起草完成的《姓名登记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1已简化的繁体字;2 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3 自造字;4 外国文字;5 汉语拼音字母;6 阿拉伯数字;7 符号;8 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如果对照此一规定,赵C的“C”显而易见是同《姓名登记条例》相抵触的,违反了其中的第4、第5条。赵C名字里的字母“C”,分明已违背了《姓名登记条例》。有关条例即使作为内部掌握的规定或者试行阶段,也还是有着引导性和约束力的。不然,一旦《姓名登记条例》正式公布实施,赵C的“C”同样会变得不符合条例,届时再去掉那个“C”吗?何必多此一举?可见当地公安部门建议改名并没有错。另外,对《居民身份证法》等要准确理解和执行。如果关注和了解一下此案,就会感到赵C的一审获胜很牵强。其时认定赵C胜诉的主要根据就是《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第一款“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可是稍加辨析即可发现,这一条不足以作为赵C之“C”可以使用的法律依据。其一,身份证中可以使用符号并不等于姓名中也可使用。因为身份证上的家庭地址有可能涉及到符号,如“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XX大楼B座11号”。其二,将“C”认定为符号比较勉强。按狭义的理解,字母就是字母,不能当作符号。若从广义的角度看,符号的范围可就大了,连汉字都可视为“符号”。其三,《居民身份证法》、《姓名登记条例》中的符号,显然都应狭义地理解。比如《姓名登记条例》的有关条款中,是将文字、字母、数字、符号做为各自独立的,互不包容和交集的4个子项并列提及,根本不存在“字母等于符号”的问题。否则,干脆将字母、符号合并为一个子项就是了,何必将之皆单独分列呢?
  总而言之不难判断,赵C的“C”既是英语字母,又是汉语拼音字母,显然有违于《姓名登记条例》中不得使用外国文字和汉语拼音字母等条款。而且赵C之“C”也不属《居民身份证法》里的“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所以鉴于前述种种,“赵C”一名的违法性是不容置疑的,只有改正之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人的姓名实际上就是一个相互间予以区别的“标记”而已,却又大意和随便不得。除极少数的特例之外,绝大多数人的名字都是相伴终生的。鉴于此,在给子女取名时尤须慎重。要在相关法规和条例允许范围内,大可不必去刻意追逐另类、怪异和生僻,以免给孩子的人生途程投下变数与阴霾,画虎不成反类犬。为父母者以及当事人皆应慎重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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