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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小孩如何换名? - 《江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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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19: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本报“律师热线”(3502630)由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江门分所律师程卫民接听并回答。

  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如何界定?

  问:李生2005年10月向我借款7万元,约定2006年10月还清借款,但至今只在2007年3月1日向我还款1万元。我打算通过诉讼追回其余欠款,请问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答: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李生2007年3月1日还款1万元,诉讼时效期间自2007年3月1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截止日期为2009年3月1日。

  如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问:本人诉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2006年12月31日前向我返还借款5万元。我于2007年9月申请强制执行。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请问张某应当如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94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现行规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从理论上讲,“银行贷款最高利率”可以是无穷大,因此,“银行贷款最高利率”无法确定。目前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债务人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从生效判决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至债务人履行义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社会保险的补缴纠纷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问:因社会保险的补缴发生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答: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由于用人单位的责任导致劳动者未能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仲裁可不受时效的限制,予以支持。对于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未能参加社会保险而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仲裁对时效内的应予支持,超过时效部分则不予支持。

  10岁小孩如何换名?

  问:我儿子今年10岁,想为他变更姓名,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及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本周五上午,将由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听热线电话:3502630。您也可发邮件留下要咨询的问题。我们将以刊载的形式为您解答。本版电子邮箱:tg@jmrb.com。(本报记者 赵可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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