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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擅改女儿姓氏 法庭上输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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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05: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张林(37岁)与被告刘英(36岁)均系顺义区居民,因双方性格不和于1996年法庭调解离婚,婚生女张苗(1994年出生)随刘英一起生活,张林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离婚后张林虽生活困难,但仍坚持给付其女抚养费。
  2000年刘英与王生林结婚,
婚后未生育子女,王生林待张苗像亲生女儿一样。刘英感动之余,于2003年9月变更张苗的姓名为王苗。张林于2005年3月得知刘英私自将双方之女改为他姓,十分伤感,一纸诉状递交法庭要求被告立即恢复女儿原姓氏。被告辩称,孩子现在正在上学,叫王苗已有一年多,如果变更,对孩子生活学习会形成一定的影响,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顺义区法院牛栏山法庭审理后认为,依照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选择和义务。现双方之女虽由刘英直接抚养,但张林仍有法定的监护权。离婚时双方之女早已协商一致取名张苗,离婚后刘英未事先征求张林同意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姓氏不妥,故法院判决被告将双方之女的姓名恢复为张苗(以户籍登记为准)。

编辑: 羽帆  来源: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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