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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擅改子女姓氏前夫也要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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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09: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住丰台区的李女士两年前与丈夫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二人之子由李女士抚养,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

  李女士于2008年10月再婚,婚后将儿子的姓氏变更为继父姓氏。

  张某对此极为不满,称既然孩子改成继父姓氏,就应该由继父抚养,后来就一直拒付抚养费。



  李女士想问:她能否要求前夫支付抚养费?

  丰台东高地街道司法所马英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张某因李女士擅自变更儿子姓氏而拒付抚养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应每月按时给付抚养费。同时,张某可以请求恢复儿子的原姓氏。 文/杨京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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