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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中华都氏联谊会(暂定)。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热衷都氏历史文化研究及热心都氏家族事物的都氏族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
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凝聚都氏族人,组织发掘、整合牟平都氏文化资源,支持和推动都氏文化的学术研究与交流,促进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暂设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北头村都氏家祠。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组织发掘、整理、研究都氏文化遗产,研究都氏宗族的历史、渊源世系及相关的宗族文化,促进姓氏文化繁荣与发展;
(二)组织举办各种学术研讨会以及各种展览、展示、纪念等不同形式的文化活动;
(三)组织会员采集都氏宗亲信息,编写都氏文化研究资料,修订都氏族谱;
(四)从事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五)制定家乡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热衷都氏文化研究,热心都氏家族事务,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四)单位会员必须是都姓人担任董事长的组织机构;
(五)个人会员必须是遵纪守法、思想进步、年满18周岁以上的都姓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分个人会员证和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有参阅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及有关学术信息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机构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及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本会将立即停止其会籍或劝其退会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团体工作方针和重大活动;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单位会员负责人为自然理事会成员),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管理本会的固定财产,审核通过本会的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理事会,可委托其他理事出席并代行其理事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委托会长和秘书长管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并行使相应的监督权。本会的公章由秘书长保管。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文化研究组、宗亲事务组,各组分工协作,负责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要领导人原则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但任期最多不超过两届,隔届任职可不受此限。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并提交下一届理事会的工作规则;
(四)大会闭会期间,会长可对涉及本学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经与常务理事会协商作出处理;
(五)向理事会提名学会秘书长、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起草并制定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会长不能行使其职责或空缺时,暂代行其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3-5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其职权是:
1、审查财务收支,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运行情况;
2、对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研究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改正;
4、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
6、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所有财产为本会集体共同财产,本会的一切财产和发展的各项事业归本会集体所有。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财产。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本会主办、主持或参与重大项目与活动的合法收益;
(四)开展有偿服务交流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除本会个别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外,其他人员均属义务无偿工作,但如遇特殊情况时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专职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只可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依据社团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开设银行专户,统一收支,独立核算;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帐目必须逐月结算,社会和宗亲捐款应定期公布,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做到半年小结、年终汇总,每年至少造表一次送理事会和本会监事存查,以示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门和文化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文化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文化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经登记的法人资格一经注销,下属各机构同时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财务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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