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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规定:不还债禁止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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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10: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9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作出了限制出境的规定。

   中国最高法院新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说,限制出境的目的主要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防止其逃避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限制出境的理由即告丧失,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此外,在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债权的实现因此有更大把握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一般也可以考虑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特别是在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当尊重申请执行人的意愿,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共40条,将于200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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